河北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名单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备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备案事项与投资审核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冀国资字[2012]1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06
【实施日期】2012.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备案事项与投资审核
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冀国资字〔2012〕11号)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备案事项与投资审核事项办理规程》已经2012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备案事项与投资审核事项办理规程
一、本规程依据《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二、备案事项。
监管企业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等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审核事项。
监管企业的计划外投资项目、计划内超过预算投资额20%的投资项目、非主业和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非金融投资类企业的金融类产品投资项目、三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等报省国资委审核。
四、备案事。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冀国资[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12〕10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执行。
省国资委2012年11月20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本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依法监督管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三)组织开展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四)督促、指导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五)按照《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投资监管实施办法(冀国资[2006].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投资监管实施办法(冀国资[2006].](https://img.taocdn.com/s3/m/ec5a1255cf84b9d528ea7a65.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冀国资[2006]51号)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第3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2005年9月印发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提高所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所出资企业在国(境)内进行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用货币和实物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投入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形式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对所出资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决策与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
所出资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责任追究制度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冀国资字[2012]9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冀国资字[2012]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cfdf00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7ee1455.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的通知(冀国资字〔2012〕92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完善反腐倡廉、惩防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实物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加强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物资产转让的要求(一)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各级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将所属实物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物资产转让),由转让方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实物资产确需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有偿调配的,应当在控股企业间进行。
(二)本通知所称实物资产包括房地产、机动车、特种车辆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其他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器设备、核销资产、物资等。
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机器设备、核销资产、物资由企业自行公开处置或委托产权市场公开处置。
加工企业产生的边角余料以及生产企业用于再生产的废品废料由企业按照决策程序自行处置。
企业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和商品不属于本通知所称的实物资产。
(三)监管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实物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行为。
(四)对实物资产转让国家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物资产转让的原则(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实物资产处置须在河北省产权交易市场阳光交易,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按照平等竞争方式确定受让方。
河北省国资委印发《关于深化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国资委印发《关于深化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北省国资委印发《关于深化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和省委审计委员会有关会议精神,不断完善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内生免疫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实施意见,河北省国资委近日制定印发了《关于深化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国资字〔20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从体制机制、主要工作、重点领域以及内部审计监管等方面,对深化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机制。
明确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和指导作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加强集团总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管控。
二是强化内部审计监督。
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情况,提质增效稳增长,突出主责主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大额资金管控,对赌模式并购投资,高风险业务和“三重一大”事项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要求。
三是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针对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境外经营投资、内控体系建设、审计整改落实及结果运用等方面新的工作要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细化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四是加强出资人对内部审计的监管。
对审计计划编制、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建立健全出资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等。
《实施意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健全监管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促进监管企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冀国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1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省、设区市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对设区市、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他事项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 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3日起施行。
感谢观看
何志伟(党委副书记):负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企业党建、宣传外联、巡视巡察等工作,分管企业领导人 员管理处、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宣传外联处(党委宣传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巡察组和河北工艺 美术职业学院、河北省国有企业党建研究中心(河北省国有企业研究中心)。负责联系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河北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省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领导分工
王普清(党委书记、主任):主持省国资委全面工作。
魏建厂(党委副书记、一级巡视员):负责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政务公开、人事、机关党委等工作,分 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和省国资委信息中心(省国资委新闻中心)。负责联系河钢集团有 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李光(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政策法规、企业改革改组、企业考核分配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企业 改革改组处、考核分配处和省国资委培训中心。负责联系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省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建文(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稽查等工作,分管资本运营与收 益管理处(内部审计处)、监督稽查处和河北经济管理学校。负责联系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外贸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河北信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水利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监管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监管企业投资管理,调动投资积极性,加快转型升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投资额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
第四条省国资委审核确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投资方向,审核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年度投资计划报省政府研究审定。
第五条省国资委根据国家和河北省发展战略及转型升级要求,制定并发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鼓励类投资项目目录》和《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管控类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项目目录),促进监管企业重视国有资本投资价值,引导监管企业以高质量投资带动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项目目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六条监管企业投资应体现出资人意图,聚焦转型升级。
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向创新驱动、高端化、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服务化方向和价值链中高端转型升级。
同时,要坚持规范运作、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第七条省国资委根据项目目录、项目单项投资额和监管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分级监管。
第八条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的投资项目:(一)单项投资额1亿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1%的鼓励类省内投资项目;(二)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0.5%的鼓励类省外投资项目;(三)单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且不超过净资产0.5%的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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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名单
1、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
2、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6、唐山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唐山钢铁集团承德钢铁公司
8、唐山钢铁集团宣化钢铁公司
9、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10、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11、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12、河北金牛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13、邯郸矿务局
14、邢台矿务局
15、井陉矿务局
16、兴隆矿务局
17、河北省外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8、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19、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河北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1、河北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22、河北省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3、河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
24、河北省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5、河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26、河北省国富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7、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
28、河北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30、河北饭店
31、河北燕山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32、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33、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34、河北省纺织科学研究所
35、河北省化学工业研究院
36、河北省冶金研究院
37、河北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
38、河北省纺织建筑设计院
39、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