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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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

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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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论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论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是一个在中世纪由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的法学派别,它是一种用注释的方式来研究法律的学术流派,其中最重要的法学家就是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中世纪法学派产生的背景有很多,首先,它受到学术上的影响,即由于宗教改革运动和文艺复兴运动,中世纪的学术界开始受到经典文学和古希腊和罗马文学的影响,因此中世纪法学家受到了新思想的影响,并将新思想应用到法律学上。

其次,它受到社会上的影响,即当时德国法学家正在反对罗马法,努力推动德国法的发展,因此中世纪法学派的产生也是响应这一要求的产物。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它对中世纪法律的研究、编纂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法律学研究的方式,引入了注释的方式来研究,而不是像古代那样依靠经典作品和各种类型的著作来研究,因此更容易让法学家们发现历史上的法律问题,从而更好地掌握已有的法律知识,也为后来的法学家们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灵感。

其次,它推动了当时的法学的发展,使得德国法律系统得以完善,而不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开始具有自己的法律系统,这使得德国可以更好地实践自己的法律,也使得德国法律变得更加现代化。

最后,中世纪注释法学派还对当时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为现代法学理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使得现代法学理论得以更好地发展和完善。

总之,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是一个在中世纪由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的法学派别,它的产生使得德国法律的研究、编纂和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推动,并对当时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现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述评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述评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述评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是中世纪欧洲著名的哲学家、神学家和政治家,他的政法思想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概述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对其进行述评,并探讨其影响和意义。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政治观点、法律思想和国家理论上。

他主张政治与宗教应该相互分离,即政权与神权应该分开,这被称为“政教分离原则”。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一系列政治和法律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治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来源于民众,而非君权神授。

他主张建立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他还提出了“正义政权”的概念,即政治权力应该以民众的利益为目的,而非为统治者的私人利益服务。

在法律思想方面,托马斯阿奎那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将法律分为三类: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自然法是指人类社会存在之前就已存在的规律和法则,神法是指基于宗教信仰制定的法律,人法则是人类社会自身的法律体系。

他认为,这三类法律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人法应遵循自然法和神法。

国家理论是托马斯阿奎那政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认为,国家是一个社会机构,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民众的幸福。

他将国家分为三个阶段:王国、帝国和教皇国。

王国是指由一个家族统治的国家,帝国则是由多个家族组成的政治实体,而教皇国则是基于宗教信仰建立的国家。

在他看来,教皇国是最高的政治形式,因为它将政治权力与宗教信仰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托马斯阿奎那的政法思想反映了中世纪欧洲政治、宗教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他的政教分离原则为后来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他的法律思想也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目的性,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观点方面,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民众主权的思想,强调政治权力的来源应该是民众。

这一思想在当时具有很强的进步性,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同时,他还主张政治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和监督,这为西方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思路。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中世纪法律思想

三、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 奥古斯丁虽然认为奴隶制是不自然的,但并 不主张以暴力推翻奴隶制。基督徒做了他人 的奴隶,但却没有做自己的贪欲的奴隶,通 过上帝的恩典可以获得最终的精神自由。奥 古斯丁把公正交给上帝,让眼从留在人间, 提倡的是一种克制、国家观: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
❖ 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的区分,在他看来 并不意味着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对抗。奥古斯丁认为,基督教 是“上帝之城”的具体体现,这种组织与世俗的国家是类似 的,而且也同属于“世俗之城”的范畴。二者所不同的是, 基督教是在上帝之子耶稣基督亲自领导下由对上帝的爱建立 起来的。它教导人们按照精神生活,追求真正的和平与至善。 惟有基督教能够引导人们归向“上帝之城”的因素。为此, 他竭力强调,基督教会虽然属于世俗的范畴,但本质上高于 世俗国家,世俗国家接受它的神圣领导,以便完成人类的历 史使命,等待天地末日的来临。然而,奥古斯丁不主张教会 对国家事务进行干预。
一、奥古斯丁的生平与著作
❖ 396年升为主教。在任职期间,他从事著述、 讲经布道和组织反异端等活动,他建立的神 学堂吸引了远近各地的主教,他所在的教会 成为北非教会的中心。他在晚年目睹了汪达 尔人的入侵,于430年8月28日死于汪达尔人 兵临希波城之际。希波城沦陷之际,汪达尔 人控制的北非脱离了罗马帝国。但奥古斯丁 的著作传到西方教会,成为公教会以及16世 纪之后的新教的精神财富。
四、法律观:神法与人法
❖ 奥古斯丁希望,在遥远的将来某个时候,世 俗之城将被上帝之城所取代。在未来的上帝 的国家中,人类将会恢复黄金时代的本性, 人类生活在其中的世界又变成一种至善的国 度。
五、关于审判制度
❖ 奥古斯丁强调法官审判“要审判别人的良 心”,也即法律的执行并不主要是着眼于外 部的行为,而是探究隐藏在其中的内心的动 机。在他看来,“国家不得不任命的那些官 吏,即使他们最冷静地去判别人的案情,他 们的审判是何等的可悲与不幸!”所以,审 理案件要强调犯人的思想动机,简单地说, 就是“用心治心”。(中国的“春秋决狱” 与“原心论罪”)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是西方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法律传统,对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进行概述,分析其主要内容及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通过案例分析说明其影响和启示。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起源于11世纪,是欧洲最早的法律流派之一。

该学派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注释,将古代罗马法律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现实相结合,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思想和特点是重视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和精细分析,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追求形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学方法、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等方面。

在法学方法上,该学派注重对法律文本进行字面解释和语法分析,以还原法律原意;在法律原则上,该学派强调遵循先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等原则,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法律条文上,该学派对法律条文进行逐条注释和解读,注重法条的准确含义和适用范围。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该学派的出现标志着西方法律思想的重大转折,从神权统治下的封建法律体系向世俗化、理性化的现代法律体系转变。

同时,该学派为欧洲各国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方式,为欧洲法律的协调和融合奠定了基础。

以英国的《大宪章》为例,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注释,强调了宪政主义和法律至上的思想。

这为英国的宪政改革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该学派还对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促进了欧洲法律的相互借鉴和融合。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影响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该学派确立了西方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理论基础,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该学派注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和分析,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能够更加理性地预测自己行为的结果,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西方法律的历史演变

西方法律的历史演变

一、罗马法的形成以及历史地位
“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 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是商品生产 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纯粹 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 突的十分经典的表现。”
——恩格斯
二、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十二铜表法》时期
公 元 前 451 年 - 前 450 年 制 定 欧 洲 历 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罗马社会从 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调整。
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公元前27年,罗马实行帝制,进入帝 国时期。 罗马法的渊源: (1)具有立法权的会议制定的法律 (2)元老院的决议 (3)皇帝的敕令 (4)高级长官的告示 (5)罗马法学家的解答
12 34
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时期
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万民法——适用于罗马非公民、罗马公
民与非公民之间的法律 公元前212年,占领区居民经过斗争取得 公民权。
古罗马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的 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 的法律思想
资产阶级革命 时期的法律思想
资本主义时期 的法律思想
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思想的特点
“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 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 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 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 和教条所制造的,而现在这 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 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但并不意味着古希腊不存在法学思想
西方法学发展的基础期——古罗马
古罗马法律文明发展的影响直接来源于斯多噶学派的自然法 学观念。它成了连接古希腊文化与古罗马文化的桥梁。
此观念对西塞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西塞罗的学说使自然法 理论发生了根本的变革。
这一革命为罗马法哲学以及整个法律科学奠定了思想基础。 也正是在吸收了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罗马法学家建 立起了一座法学大厦。

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

(4)卡诺莎觐见
国王和教皇在德意志主教任免问题 上发生冲突,亨利四世首先宣称废 黜教皇,教皇针锋相对,宣布剥夺 亨利四世的教籍和帝位,解除臣民 对他的效忠誓约,大贵族乘机制造 事端,以致帝国政局动荡不安。 1077年亨利四世经过艰难行程来到 卡诺莎城堡外请求觐见教皇。亨利 四世赤着脚,披着毡衣,在雪地里 站了三天三夜,才得到教皇的接见。 教皇最终原谅了亨利四世,恢复了 亨利的教籍和王位。
丕平献土、查理加冕——教权与王权相互利用
卡诺莎觐见——王权虚弱,教权极度膨胀
阿维尼翁之囚——王权扩张,教权回归本原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背景下,教权长期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深刻 影响中世纪社会历史和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神学法律思想成为 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主流。到中世纪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英法等民族国家的建立、新的市民力量的崛起以及文艺复兴、宗 教改革、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神学法律思想逐渐失势,世俗 法律思想逐渐成为主流。
皈依基督教后,成为基督教早期神学家。著作《忏悔录》和《上帝 之城》被基督教会奉为最重要的经典,他本人也成了教父学的最高权威。 其思想影响了西方基督教教会和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上帝之城》是奥古斯丁晚年耗费14年时间写成的,是神学政治法律思 想的第一部巨著。
该书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前10卷,指出罗马的灭亡是咎由自取, 与基督教无关。强调皈依基督才能有美满生活,反驳异教主义。
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提出:“神是最高的主宰”“神是万物之 源”“神是最高的实在,最高的善,最高的爱,最高的美”,“不仅 是真理的体现者,而且是真理本身”。 1、原罪与救赎论 2、国家和法的起源论 3、双城论——“属天之城”“属地之城” 4、神学自然法思想
1、原罪与救赎论——思想理论基础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伦理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伦理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伦理思想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是一位著名的拉丁美洲哲学家和神学家,他是中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

他的法律伦理思想主要基于他的天主教信仰,他认为法律是从上帝那里来的,因此它是基于神圣的原则的。

阿奎那认为,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正义和保护人权。

他认为,人类有责任遵守法律,因为这是对上帝的敬畏。

他还认为,人们应该在做出决策时考虑法律的影响,并努力使自己的行为与法律保持一致。

阿奎那也认为,法律应该公平地适用于所有人,并且不应该受到人为的干扰。

他认为,政府有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执行,并保护公民免受不公正的待遇。

总的来说,阿奎那的法律伦理思想强调了法律的神圣性、正义性和公平性,并认为人们有责任遵守法律,并为了保护人权而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

阿奎那还提出了一些关于法律来源的思想。

他认为,法律有三种来源:天赋法、人类法和神圣法。

天赋法是指人类先天就具有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是由上帝创造的,是人类本性的一部分。

天赋法包括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如不杀人、不偷盗等。

人类法是指人类创造的法律,这些法律是为了解决人类社会中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

人类法可以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类型的法律。

神圣法是指圣经中记载的神圣法律,包括《圣经》中的律法和《圣经》外的教会法。

这些法律是由上帝提供的,是人类遵守的最高法律。

阿奎那认为,这三种法律是相互补充的,都应该得到尊重和遵守。

他认为,人类法应该受到天赋法和神圣法的启发,应该遵循这两种法律的原则。

另外,阿奎那还提出了关于法律适用的思想。

他认为,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但是有时候法律不能适用于某些情况。

这时,阿奎那认为,法律的适用应该受到公正的限制。

他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而失效。

这种情况下,阿奎那认为,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修改或替换这些失效的法律。

阿奎那认为,法律可能会因为以下几种原因而失效:法律过时:法律可能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过时,失去适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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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律思想浅析
10级法3班陈琦学号110333020301
【摘要】罗马的衰落并未导师罗马法的灭失,在中世纪教会势力的干预以及日耳曼人的包容下,罗马法与蛮族法兼容并保存了下来。

本文着重阐述教会势力对罗马法得以沿袭的贡献,并且通过对奥古斯汀与阿奎那神学思想的大致介绍,说明神学思想对法学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中世纪罗马法蛮族法神学法学
“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通常会将宗教笼罩下的中世纪描述成血腥的屠杀、黑暗的统治、残忍的迫害、压抑的人性……”这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状,但也抹杀了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神学对法学思想的形成,甚至是对整个欧洲局势的改变所发挥的不可磨灭的作用。

正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

法学、自然科学、哲学,这一切都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

”[1]由此,神学法律思想为教权高于王权提供了法律上的论据,也成为西方中世纪法律思想的中心。

一、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地位形成的原因。

1.日耳曼的入侵是神学开始了对文化统治的重要原因。

南下的日耳曼人被成为“蛮族”,因为他们虽然骁勇善战,但却未能拥有像希腊人、罗马人那样惊艳世人的文明。

据有的史料记载,查理曼大帝统治前期,90%以上的老百姓都是文盲,为此,他曾要求教会和修道院办学校,一度创造了“加洛林文艺复兴”[2]。

这足以证明整个时代为基督教文化渗入日耳曼人的统治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形势。

2.教会成为蛮族建立新政权的工具。

古罗马帝国的崩盘并没有使罗马法彻底消失殆尽,不可否认的是,在城市基础上完善起来的罗马法是蛮族法不可逾越的文明,罗马法固然有其可借鉴的优势,但对于遵循习惯法的日耳曼人来说,是很难吸收甚至是很难理解的文明果实。

建立一个帝国式的政治体制所需的经验正是日耳曼人不具备的,这种形势下,一种可以优化蛮族习惯法又使得罗马法得以延续的力量——教会就不可避免的强大起来。

“罗马法理念还是有很多渠道显示其存在。

首先是教会的影响,特别在巴伐利亚法与加洛林王朝国王和皇帝的法典和法令汇编上留下了印记。

”[3]教会势力的传
播既能冲破地域的局限,又可以在不同的民族间流传,更为重要的是,相对于蛮族而言,形成于古罗马的基督教就成熟的多,它们掌握着文化与治理之道,这就使得野心勃勃的日耳曼人不得不依赖于它。

经过几个世纪的传播,在查理曼大帝时期正式形成了政教合一的局面,也逐渐形成了西欧的基督教化。

3.救赎百姓灵魂的向导。

欧洲的中世纪并非一族称霸、国泰民安,伴随着蛮族入侵、混战频繁、十字军征讨、瘟疫横行,欧洲人民即使尚未水深火热,也难以安居乐业。

而宣扬来世思想、救赎论、原罪论的基督教无疑拯救了大众的灵魂,将人们从沦落的边缘又引导向教会秩序之中。

此外,那些不甘心就此为蛮族统领的古典文化的捍卫者们也毫不犹豫的投入了基督教的怀抱。

在这一趋势下,教会成为高高在上的引导者及救世主,事实证明它确实稳定了民心,也守住了西方古典文明,在伟大的日耳曼人的包容下,顺理成章地奠定了强势的地位。

二、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律思想。

1.圣.奥古斯丁是欧洲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罗马基督教拉丁教父的主要代表、基督教教父哲学的完成者和神学政治法律思想体系的创立者。

[4]他提出应遵循“凯撒之物当归凯撒,上帝之物当归上帝”的原则。

他还提出了“神法”和“人法”的观点,神法是永恒不变的真理而人法则是神法的派生,是在神法正义观念指引下维护世俗和平的工具,从而也暗示着上帝之法的正义属性与不可侵犯。

在圣?奥古斯丁的思想中存在两种国、两种法,据此,教会就应当是与世俗国家相分离的,不应插手国家的事务。

但事实上,既然用来统治国家的法是来自上帝的“心得”,教会又怎么可能从国家事务中抽离出来。

不仅如此,神法的至高无上又使得代其管理世俗的君主更加威严,所以,基本上他是在宣扬教会作为永恒法的捍卫者有权干预世俗政府及其法律的事务。

2.圣.托马斯.阿奎那。

“圣.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发展和繁荣时期著名的神学家和经院主义哲学家,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最大代表者,他提出中世纪最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他的思想代表了西欧封建社会和教会权力鼎盛时期的神学。

”阿奎那认为自然界的万物是有差别的,这就必然导致统治的出现。

在人存在差异的前提条件下,国家为了追求“公共幸福”的目的,必然就需要有一个更
高位阶的人来管理,这就产生了君主的统治,而在正义的统治下,君主制就是最好的政体。

进一步而言,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就需要是来自更高位阶的法的派生,即永恒法、自然法、神法。

“阿奎那把古老的自然法分为两个部分,即理性法和人性法,前者是‘统治整个宇宙’的神圣智慧的理性,而后者是直接源于人性但最终来自上帝的仅仅用来规范人的人性法。

”[5]。

在他的观点中,自然法已不是单纯的有了“原罪”后便不复存在的“纯良本质”,在理性的思考和行为下,人类参与了作为永恒法一部分的自然法,对人的理性在自然法和人法中发挥着主要作用的肯定是阿奎那理论的重要价值之一。

此外,对于君主制的赞同,也体现了阿奎那对于法的强制性的赞同,然而这种赞同并非片面的,他更宣扬统治的正义而非独裁。

“他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和尺度。

……因此,只有理性的法才是真正的法。

”[6]正义是上帝的恩赐,一旦君主的统治出现了不正义,那么君主所制定的法必然是不理性的、为谋私利的,这就违背了上帝的意志,人民是有权利推翻它的。

这种思想借助着神学的力量,为人们反抗恶法和暴政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无疑是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

奥古斯丁的早期神学法律观中,法是上帝用来控制人的恶性的;而阿奎那的神学法律观则认为人的理性可以使人们参与到自然法的正义价值之中,由此建立的人法支配着人类的行动,从事着有目的且正义的活动。

总之,阿奎那的思想指出了法是理性且正义的,而法律是有目的且有强制性的,君主制的优势在于可以实现法的目的,一旦君主暴政,人民有权利以正义的名义反抗暴政。

尽管阿奎那将这一切都纳入了他的神学体系,但这些理论的价值已经超越了神学世界的法律观。

三、神学思想对法学发展的影响。

1、成文规范。

教士们当然不只是扫盲先锋,他们热衷的是传教布道乃至建立自己的统治,编著自己的教会法,教会的权力甚至一度大到可以废除皇帝的地步。

“这并不是说基督教对日耳曼法律制度就毫无影响。

其第一个影响就是,它促使国王时时以简短的规则汇编形式记录民俗法。

这有助于阻止血亲复仇,维持和平。

”[7]基督教对于将教义详尽的编制成典的热衷,形成了完整的、系统的教会法,也帮助日耳曼人意识到成文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统治,也使得权力变得合法且正当。

2、法治理念。

教会势力兴起之初,并非是与欧洲的统治相对立,而是融入到政治、法律、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日耳曼人有着潜因默化的影响,对于蛮族简单直接的行为方式,基督教的思想就显得博大精深。

意义深
远的理念如人人平等,的确是客观上改变了当时女人、奴隶的境况;改变了家长制下对子女的私刑,使血缘关系变为契约关系;博爱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弱者;以及对婚姻的规范、要求人们要勤劳、禁欲敝除陋习等等,这些教义不仅在当时有改进习惯法的作用,而且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也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尤其是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的思想,促进了宪政主义及人民主权的形成。

那些在近千年前提出的伟大理想,直至今日也未能全面实现。

3、信仰与权威。

与中国古史不同,欧洲信法的传统来自于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而不是单纯的对残酷肉刑的恐惧。

在他们看来,法律不仅仅是世俗的规范,而是来自上帝的正义秩序,这种秩序一旦被打破,既会受到制裁,也是对上帝的反抗。

这么形容可能有些言过其实,但教义对道德的约束,乃至养成了守法的习惯有着显而易见的作用。

而在中世纪,法律的主要作用不是去道德化,而是在原始的探索中建立一种自然正义的秩序,无论是说教廷与皇廷互相对立还是说二者分分合合,都无法磨灭二者和法学家们对这种秩序孜孜不倦的追求。

中世纪的宗教确实也产生的很多负面影响,教士的生活日益腐化,教会的权力过分集中,教会在有的方面代替了世俗法律对教徒进行审判和裁决,以基督教的名义发起了数年的战争……但这些都不足以动摇中世纪以来,宗教神学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尤其是对法律发展的贡献,如前所述,很多理念是值得我们后世继承和探索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2]《世界历史系列——德国》,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

[3]保罗?维诺格拉多夫著:《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钟云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徐爱国、王振东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罗斯科?庞德著《法理学》,封丽霞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学名著述评》,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伯尔曼著《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复合》,姚剑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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