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惩罚力度不够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对企业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弱,一 些企业即使被发现侵犯了消费者 权益,所受到的处罚也往往不足
以起到震慑作用。
法律宣传不足
很多消费者对自身的权益并不了 解,也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 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主要是因 为法律宣传的力度不够,导致消
费者缺乏法律意识。
某品牌手机因电池缺陷导 致爆炸,造成消费者财产 损失和人身伤害。
消费者权益受损
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存在安 全隐患,造成潜在的人身 安全威胁,侵犯了消费者 的安全权。
维权困境
消费者难以证明手机电池 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 系,以及手机生产商的责 任,导致维权困难。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假货问题
事件概述
某电商平台被消费者投诉售卖假货,涉及众多品 牌和产品。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 确保市场秩序规范有序,保障
消费者权益。
创新监管方式
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方式,运用 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 度,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THANKS
感谢观看
力。
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如“3·15”国际消 费者权益日、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等 ,倡导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
加强了对新兴领域和业态的消费教育, 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理性消费,提高
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03
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缺陷
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 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 模糊地带,导致一些消费纠纷无
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消费者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 、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行为的多样化,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等被越来越多地重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不断提高。
本文将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来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同时,为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我国还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执法力度,例如建立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加强了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这些举措的推行,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
只有通过宣传教育,才能让广大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我国采取了多种形式,例如制作宣传片、举办宣传活动、开展媒体宣传等。
通过这些宣传活动,消费者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知道该如何维权。
此外,一些互联网平台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发布消费提示、曝光违法商家等方式,提升了消费者的知情度和维权意识。
三、监管机制的完善与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健全和提升监管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商品和服务层出不穷,难免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行为。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监管机制,例如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他们负责对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管。
此外,还建立了投诉举报渠道,用于接收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
这些监管机制的完善与提升,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报告7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报告7篇第1篇示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报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在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愈发重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国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投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以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更好发展。
(一)立法保障较为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监督力度逐步加大。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舆论监督发挥作用。
各种消费者维权APP、消费者权益保护微博等平台的建设,使消费者能够更加方便地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四)企业自律意识增强。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自觉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消费者维权意识相对薄弱。
部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遇到问题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二)监管部门力量不足。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在人力、财力等方面存在短缺,导致监督执法效果不佳,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三)市场监管体制不够完善。
一些地方对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够重视,导致监管责任不清、执法效果不好,给违法经营者脱罪提供了空间。
(四)消费环境有待改善。
一些行业存在欺骗消费者、售假产品等违法行为,消费者在购物消费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
三、改进意见和措施(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普及活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让消费者知晓自身权益。
(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人员配备和专业培训力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强化市场监管。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然而,尽管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或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
例如,对于新兴的网络消费、金融消费等领域,相关法律的跟进相对滞后,导致消费者在遭遇问题时难以有效维权。
2、监管执法力度不足部分监管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现象。
一些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违法成本较低,使得一些不良商家敢于铤而走险,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维权渠道复杂、繁琐的问题。
例如,投诉处理流程冗长,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些调解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不足,导致调解结果难以令消费者满意。
4、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许多消费者对自身的权益缺乏足够的了解,在消费过程中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也不清楚如何正确维权。
这使得他们在遭遇侵权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5、消费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经营者往往掌握更多的产品或服务信息,而消费者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
6、经营者诚信缺失一些经营者为追求短期利益,不惜采取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例如,夸大产品功效、隐瞒产品缺陷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优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填补法律空白,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更明确、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特别是针对新兴消费领域,应及时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
2、加强监管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日益重要。
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总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范围和方式,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依据。
其次,消费者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也对权益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前,我国已有多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包括全国性的消费者协会和地方性的消费者委员会等,在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争议处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消费者越来越便利地获取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信息,消费者投诉受理和争议处理机制也在不断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些地方和企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不够,对于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行为处罚不力,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其次,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方面,消费者组织的数量不足,覆盖面较窄,无法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者组织在服务和维权能力上还有待提高。
再次,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信息不对称、成本高昂等问题。
由于消费者对于市场信息的了解不足,容易受到商家的误导或欺诈。
同时,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较高,包括时间、精力和金钱等方面的成本,使得一些消费者在维权时望而却步。
三、未来的发展方向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途径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途径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它可以为个人和组织在面对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复杂以及保险公司不完全遵守诚信原则等原因,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因此,保护和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相应的维权途径。
一、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通常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信息,这使得保险消费者容易陷入不利的合同条款和不公平的待遇。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不透明的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常常非常复杂,消费者难以理解其中的细节,导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些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设置了隐蔽性的免责条款,消费者在事故发生时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2. 营销手段不当:为了提高销售额和利润,一些保险公司采用误导性的宣传手段,如虚假广告和夸大产品优势等。
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往往会受到误导,导致权益受损。
3. 理赔难度大: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对于理赔的把关条框非常严格,希望最大限度地减少理赔金额。
消费者可能会面临琐碎的证明和繁文缛节,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对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也关系到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所体现的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只有在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提高市场竞争力: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可以推动保险市场的竞争,并增加供给者之间的差异化,从而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这将促使保险公司提升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并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3. 加强信任建设:保险消费者的信任对于一个健康的保险市场至关重要。
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可以增加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为行业发展提供稳定的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内外比较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内外比较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问题,它涉及到消费者的权益、企业的经营和国家的法律制度等多个方面。
在国内外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形式和程度各有不同。
本文将就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比较进行分析。
一、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经历了多个阶段。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尽管我国已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行力度不够强。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执行机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行为很难受到惩罚,使得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加大。
其次,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由于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和维权经验,很多消费者在受到侵权时不知道如何维权,使得权益保护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相对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果。
以欧盟为例,欧盟成员国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侵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欧盟建立了消费者维权机构,使得消费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另外,美国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对较好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包括了多个层面,从联邦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机构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美国消费者权益组织也很活跃,代表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维权。
三、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在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中,可以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首先是法律制度的差异。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在完善和执行力度上仍有不足。
而一些发达国家,如欧美国家,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效力强大的执行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使得消费者能够在受到侵权时获得更好的维权效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改进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改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购买力的不断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它涉及到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其中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仍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在消费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程序、消费者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还有待提高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但是在实施方面仍有一些问题。
比如,部分企业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在维权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
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方面,还有待加强,许多消费者并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3.公共监督力度亟需加强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持市场秩序,公共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共监督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包括监管部门的人员数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需要提高,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能,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改进的方向1.加强消费者权益维权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并加强消费者权益维权的渠道和方式。
这包括建立更为高效的维权机制和渠道,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成功率,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受到有效制约。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应加快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同时,在标准制定和宣传教育方面,加强对企业和消费者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加强公共监督力度公共监督是保持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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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来源:我爱法律网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
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实际上,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
如在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美国,可以通过美国仲裁协会或被称为BBB(Better Business Bureau)的企业组织进行消费者权益仲裁。
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再如瑞士,设立了由行业团体代表和消费者团体代表组成的仲裁机构。
荷兰的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受理消费纠纷的民间机构。
另外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比利进等国都设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至第十五条(以下简称《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我国还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
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观出来。
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②:1、权利范围问题。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
《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
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行《消法》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
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3、维权途径问题。
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
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
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5、赔偿主体问题。
《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6、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
《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
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
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8、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
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
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消费者权益不是一项权益,而是一束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
入世以后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进一步扩大,随之而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不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仍然存在着三大缺陷:一是《消法》自身还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还存在空白,建议制定消费者政策法,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属于具体裁判规则的内容分离出去,对消费者政策的内容加以充实完善;尽快制定反龚断法,着重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完善消费者合同法、产品责任法,增加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规定,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三是现行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的,其中包含着不少剥夺和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为此,建议立法机关收回立法草案起草权,亲自起草法律,避免委托具有利害关系的、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门起草法律。
对于《消法》的修改完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此,传统理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但由于王海“知假买假”现象的出现,引发了学界的不少争论:一是若不为生活消费而是为了其他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属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即:是否要考虑消费者交易的动机和目的;二是接受服务的范围如何界定。
国际有关服务贸易的范围大大宽于中国的界定。
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律师、会计师是服务,甚至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服务,这些领域是否也称消费者,是否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是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或其他组织。
纵观我国各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条例》,不少规定消费者包括个人或单位和组织。
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宗旨和消费本质来把握消费者的概念。
首先,消费者是经营相区别的一个概念。
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
例如: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这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
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
”《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
从我国《消法》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来看,也可得出立法者是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相对立的一组概念规定在《消法》中,其中对于经营者还指生产者、销售者两类。
其次,无须分析消费者的动机与目的来作为识别“生活消费”的标准。
因为:一、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他就是消费者。
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是很难判断的,是个变量。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是基于储存、欣赏、赠送,还是为了自己使用等,在法律上很难确定。
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其实是个主观的范畴,其自己不承认,其他人是难以证明的。
三、《消法》的宗旨就是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权益;《消法》只定划了一个线,就是他与经营者区别开,只要买东西是不是为了卖,就是消费者。
考察各国消费者定义,一般不考虑动机问题。
消费者“知假买假”正是对抗不法商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当要求,此举有利于威慑从事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人,净化市场商品,实现最终使更多的消费者不受害的目的。
这正合《消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再次,消费者就是指个人、而不应是单位或组织。
所谓消费行为,定指消费者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
因为社会组织和单位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其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因此,目前消费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政策委员会1978年5月10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