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通过2011年司法考试的2012届毕业生申请司法资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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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九)外省人员能否在浙江报名考试? 为方便考生报名考试,今年报名人员选择报名地点不受户籍限制, 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考试,且无需提交工作、学 习地证明。 (十)军队现役人员能否在地方报名、考试? 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 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考试更为便利的, 可以选择在地方报考,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并持所在单位团以 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到报名地司法局设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 确认。
二、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法律法规等
法律(4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司法部规定(19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
四、考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关心的问题
(一)报名时因网络拥堵可能出现重复交费的问题? 现场确认时申请退费,7月月末汇总人员上报省厅,统 一安排退费 (二)系统显示“证件号码已注册”,如何处理? 相同证件号码仅可网上填报一次,若证件号码被误填 或恶意占用,导致不能报名,与省司法考试办公室联 系进行修改。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能否在浙江省报名、 考试? 居住在浙江省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 在杭州市司法局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并应当在 杭州市司法局设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七)报名时是否必须要有毕业证书? 原则上除本科大三生在读之外,其余考生需提供毕业证书,但有几种情况 例外:一是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持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补办的“毕业证明 一 书” 报名; 二是因助学贷款未还清毕业证书被扣发的,可持学校出具的毕业证 明或持银行出具的证明和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报名;三是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 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或者是提交省 辖市级以上自考办盖章证明的《毕业生登记表》报名;四是其他成高、函 授、远程等,已完成全部学业,毕业证书正在办理的,参照上述第三点自 学考试;五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 位)证书报名的,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报名 的,必须同时提交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 证证明;以上五种情况必须同时做出书面承诺,否则现场不予确认。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165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4.11.24【实施日期】2004.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司法部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4]165号 2004年11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于12月1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合格分数线及资格授予等事项。

为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根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实际需求,确定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属于《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35分。

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该地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一)考试成绩的发布司法部已于本通知下发同时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本次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考试违纪、作弊人员名单下发各司法厅(局)。

各厅(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请做好以下工作:1.立即对下发的考试成绩和合格人员名单进行认真核对。

核对无误后,于12月4日起向应试人员邮发《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未经司法部同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应试人员成绩。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本人成绩,各地可选择适当方式为应试人员提供分数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6.18•【文号】司法部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就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一)报名时间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时间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3年10月11日、12日。

考试分4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

具体为:试卷一:10月11日上午08:30--11:30试卷二:10月11日下午14:00--17:00试卷三:10月12日上午08:30--11:30试卷四:10月12日下午14:00--17:00二、报名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及《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2012司法考试日历

2012司法考试日历

2012司法考试日历司法考试乃国之大事,整个运作要经过多个环节,前后持续一年的时间。

其中准确的日程,每年都有调整。

我们在此提供一个大致的情况,供广大考生参考,具体日程要看当年司法部的相关规定。

4月份公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用以确定司法考试考察的具体内容和考试的具体形式。

5月份发布司法考试公告,用以规定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方式以及考试日期等相关事宜。

一般是各省根据司法部的公告做出自己的公告,说明本省考试的具体安排。

6月份网上报名。

现在一些发达省份多要求先进行网上报名,也有很多地方不需要网上报名。

7月份现场确认,当场领取准考证。

有些地方没有网上预报名,只有现场报名,领取准考证可能要在报名后几天。

9月份中旬的周末进行考试。

2010年是9月11日、12日,2011年是9月17日、18日。

9月下旬司法部公布考试答案。

11月份公布司法考试成绩和分数线。

12月份申请司法考试资格证。

来年的3月份听取司法考试资格证。

总体上来说,从司法考试大纲公布之日到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大致要经过7个阶段。

第一阶段司法考试大纲公布(4月下旬)司法考试大纲是考生复习的指南,每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一般是在4月下旬公布。

08年大纲公布时间于4月24日,今年对大纲的调整较大,删除了大量的非重点考点。

同时也新增了不少考点,应当引起考生的重视。

第二阶段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5月下旬)司法部就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一般在5月下旬到6月初这段时间出台。

公告将就报名的资格和条件、报名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报名所需要的材料、考试的时间、考试的内容,方式和科目、试题参考答案异议、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

今年公告的最大变化毫无疑问是报名的资格条件的变化,即允许大三学生尚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

各省市根据其具体情况也将出台公告。

第三阶段司法考试报名阶段(6月上旬-7月中旬)以07年为例,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

2011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合格分数线时间

2011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合格分数线时间
在这个阶段,要安排好自己的时间,每天既要有听课,同时要给自己留出 足够的时间消化理解和记忆,记得我去年这个阶段,每天晚上都要到华夏考资下载 新出的录音和讲义,顺便说下我是加入了他们的会员,现在回想,华夏考资还是很 不错的,是个负责任的诚信网站。因为在复习全面展开之后,老师帮助你解决了 复习的重点,并且对重点、难点和疑点都进行了分析,下一步就需要你自己将这 些内容转化为自己的知识。因此每天的复习过程中一定要给自己留出课后复习的 时间。同时,在每一个部门法学习暂告段落时,一定不能忽视练习题。因为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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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提高阶段 复习资料: 辅导班授课提纲,一些重要部门法的基本教材,2009 年的真题及解析。 复习目标: 本阶段以听课和自己的看书为主,侧重理解,不需要过多地记忆和练习。主 要是对复习的方向和方法有一个明确的把握;对真题有正确的理解;掌握重点学 科的基础理论;提高自己将总则与分则、原则与具体制度结合起来分析问题和解 决问题的能力。 2、系统强化阶段 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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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合格分数线时间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 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 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2011 年司法部确定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线 为 360 分。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 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 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 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户 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 2012 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 格的,应当在 2012 年 7 月 31 日前,持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 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2011 年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的成绩可以通过司法部网站查询成绩 或者到华夏考资网 的 2011 年司考成绩查询专栏 查看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制作单位:中国普法网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转发《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的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转发《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的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转发《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的公告各设区市司法局:现将《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司发电(2006)第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单》由各设区市司法局负责打印,加盖本设区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印章后,邮发给应试人员。

二、依据《福建省2006年度转出放宽考生信息列表》中所列名单,将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本省内异地报考的资格申请人的报名信息资料,于12月5日前报省考试办,由省考试办确认后即时转递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材料审核的准备工作。

三、在报送合格人员的申领材料时,须同时提交申领人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一份。

四、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申请表的顺序要按照准考证号的大小排序,即按《福建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360分以上人员名单》的顺序排列。

五、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所提供的照片的大小要按照标准(46mm×32mm)裁好,用于制作证书的1张照片要反面用回形针夹在申请表上,不得用胶水粘贴,以免损坏照片。

六、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信息有勘误的地方(与报名时的信息有所不同)或身份证号码有升位等变化的,要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填写《福建省2006年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信息勘误表》。

各设区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格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经审查合格后,于2006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及审核报告送省考试办。

附件:1、《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2、《福建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360分以上人员名单》(略)3、《福建省2006年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信息勘误表》(略)4、《福建省2006年度转出放宽考生信息列表》(略)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1号——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1号——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1号——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6.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1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1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关于颁发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关于颁发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关于颁发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1日]
按照司法部要求,现将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颁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2年11月25日(周日)上午09:00 — 12:
00 下午13:00 — 16:00
二、地点:北京市司法局一楼东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
同39号)
三、注意事项:
请证书申领人登录
/jeplatform/websitebj/exam/findCertif icaNoInput.jsp,查询并打印本人资格证编号。

持资格证编号打印件
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前来领取。

按司法部要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本人亲自领取,不得代领。

咨询电话:58575486
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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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申请办法
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2年7月5日9时至1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于7月21日至27日,前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
(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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