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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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一日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容地价是指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建成后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缴交地价建筑面积,经批准补办增容手续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第三条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计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国土房产局驻区分局负责计收,并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市区财政分成体制分别缴入市、区金库。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的评估、计算,以市国土房产局办事窗口正式受理用地单位办理增容手续申请(相关规划审批文件或竣工实测资料应合法、有效、齐全)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第四条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划批准文件等)为准。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厦府[1992]综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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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2年5月20日厦府〔1992〕综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范围内,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而必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合法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相应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
第五条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审核城市房屋拆迁申请,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拆迁工作人员证件;(四)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五)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协调重要市政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土地、公安、房管、工商、税务、民政、城建等各有关部门和区、街道(镇)、居委会(村),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10•【字号】厦国土房〔2017〕21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国土房〔2017〕216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17年5月10日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备案工作,根据《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安全鉴定。
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七层及七层以下住房的安全鉴定,不得承接历史风貌建筑、公共建筑的安全鉴定和地下工程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少于500㎡,并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NAS)的房建类检测专用试验室;(三)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四)取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综合类检测资质〔含在其他省(市)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五)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六)专职在岗的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七)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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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
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在集体土地上经依法批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三条 拆迁管理部门对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经拆迁人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批宅基地自建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按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给予不超过区位房屋补偿价20%的补贴。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享有以上补贴的基础上。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区位房屋补偿价20%的奖励。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一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的剩余使用年限结合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拆除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不予补偿。
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对人均60平方米减去人均合法批建面积的余额部分,已建成的,被拆迁人能按规定期限搬迁,对已接受过区级以上有权机关处理的,可给予不超过重置价40%的搬迁补助;对未接受过区级以上有权机关处理的,可给予不超过重置价20%的搬迁补助。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不予补助。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正文:----------------------------------------------------------------------------------------------------------------------------------------------------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6年8月8日福建省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遵循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厦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生产、营业用房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持有营业执照。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新旧市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厦门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业务上受市拆迁主管部门的指导。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及失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1.11.17
•【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465号
•【施行日期】2021.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及失效的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厦门市资源规划管理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健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
经研究,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我局2021年废止及期满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3件)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7日附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门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屋征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区为主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加挂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牌子)和各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或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各区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
二、市、区分别成立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在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未成立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镇)及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时,需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并说明项目性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规划许可证明、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土地性质的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为维护全市征收补偿标准的统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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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
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3]9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3.31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8日)废止(原因:现执行闽建房[2005]107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3]99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格等级证书》),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被拆迁人搬迁的单位。
第四条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并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房屋拆迁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业务费用。
第二章房屋拆迁单位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房屋拆迁资格及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
列材料:
㈠《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申报表》;
㈡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㈢负责人聘任书或任职通知;
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㈤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㈥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花名册;
㈦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房屋拆迁单位按其资格条件分为一、二、三叁个等级。
㈠一级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从业人员须12人取得《房屋拆迁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书》)。
㈡二级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