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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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常考的合同类型

民法常考的合同类型

民法中常考的合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买卖合同:指卖方将商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2. 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承担维修责任,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3.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并达成协议的合同。

4. 承揽合同:指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5. 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事务,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事务并收取报酬,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6. 合伙合同: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经营一项业务,按照协议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7. 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同意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8. 担保合同:指保证人承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支付担保费用,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

以上合同类型在民法考试中经常出现,考生需要对其内容、特点和法律效果有一定的了解。

书面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书面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书⾯合同的形式有哪些⼀、书⾯合同的形式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如果交易双⽅通过⼝头或函电磋商,就主要交易条件达成协议之后,就要签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以书⾯形式把双⽅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作为约束双⽅的法律⽂件。

书⾯合同的形式主要有:1.合同合同或称正式合同,⼀般适⽤于⼤宗商品或成交⾦额⼤的交易,其内容⽐较全⾯详细,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付、保险外,还包括商检、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等条款。

这种合同可分为“销售合同”(SalesContract)和“购货合同”(PurchaseContract)两种。

使⽤的⽂字是第三⼈称的语⽓。

2.成交确认书这是合同的简化形式,⼀般适⽤于成交⾦额不⼤、批数较多的轻⼯产品或⼟特产品,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

成交确认书也可分为售货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两种。

⽆论是合同还是确认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

⼆、书⾯合同的意义买卖双⽅经过磋商,⼀⽅的发盘被另⼀⽅有效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告成⽴。

但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达成协议后,通常还要制作书⾯合同将各⾃权利与义务⽤书⾯⽅式加以明确,这就是合同的签订。

书⾯合同的意义在于:1.是合同成⽴的证据根据法律的要求,凡是合同必须能得到证明,提供证据,包括⼈证和物证。

在⽤信件、电报或电传磋商时,往来函电就是证明。

⼝头合同成⽴后,如不⽤⼀定的书⾯形式加以确定,那么它将由于不能被证明⽽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甚⾄在法律上成为⽆效。

2.是合同⽣效的条件⼀般情况下,合同的成⽴是以接受的⽣效为条件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签订书⾯合同却成为合同⽣效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政法规规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当事⼈约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3.是合同履⾏的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涉及很多部门,如以分散的函电为依据,将给履⾏合同造成很多不便。

所以买卖双⽅不论通过⼝头,还是信件、电报磋商在达成交易后将谈定的完整的交易条件,全⾯清楚地列明在⼀个书⾯⽂件上,对进⼀步明确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为合同的履⾏提供更好的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中的联合合同要点

合同法中的联合合同要点

合同法中的联合合同要点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法中,联合合同是指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与另外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并承担共同义务的一种合同形式。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中关于联合合同的要点,包括联合合同的定义、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联合合同的定义联合合同是指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与另外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并承担共同义务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联合合同中,各方之间形成了共同的合同关系,参与的各方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联合合同的特点1. 平等自愿:联合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各方之间的自愿行为,并且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平等的协议。

2. 共同承担责任:联合合同中的各方共同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负有相应的责任。

3. 相互制约:联合合同各方之间是相互制约关系,任何一方的不履行或违约都将影响其他各方的权益。

4. 统一目标:联合合同各方必须共同追求一个统一的目标,共同合作以实现合同约定的目的。

三、联合合同的法律规定1. 当事人的选择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与其他人共同签订合同并承担共同义务。

联合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和约定条款,并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

2. 约定的权利义务:联合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履行的方式、期限、付款条件等内容。

联合合同可以根据各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违约责任:联合合同各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各方可以约定违约的救济方式,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 合同终止和解除:联合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各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终止或解除。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各方应按照约定或者协商一致的方式处理相关的权益问题。

四、联合合同的案例分析以房地产开发联合合同为例,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合作开发一块土地。

国际贸易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

国际贸易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

国际贸易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有下列几种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口头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有利于节省时间、简便行事,对加速成交起着重要作用。

其他形式。

热门城市:克山县律师百色律师株洲律师克东县律师中山律师苏州律师吉首律师义乌市律师台安县律师如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网络电商也在蓬勃兴起,大到国内知名企业,小到淘宝网上的畅销小店,如今都进行着国际贸易。

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是越来越频繁了。

那么,大家是否对▲国际贸易合同法有所了解呢?国际贸易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呢?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法律规范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资料。

▲一、合同形式有哪些在大陆法中,把合同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应按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合同。

例如,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由证人或公证机关证明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或者包括人证在内的其他证明形式的合同,而无须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在英美法中,虽没有要式和不要式的划分,但也有相同的概念,如,在英美法的分类中,有签字蜡封的合同。

该合同应属于一种按要求的形式和程序订立的合同,它与大陆法中的要式合同相似。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规定,凡是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须以书面形式作成,但仍保留了例外,如卖方已在实质上开始生产专为买方制造的,不宜于售给其他买方的商品,则该合同虽然没有采取上面的形式,但仍有约束力。

《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

《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公约》的这一规定既兼顾西方国家的习惯做法,也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特点。

因为许多国家贸易合同是以现代通讯方法订立的,不一定存在书面合同。

但《公约》允许缔约国对该条的规定提出声明予以保留。

我国对此做了保留。

合同协议的形式种类有哪些

合同协议的形式种类有哪些

合同的形式种类有哪些合同,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是有很多的事项需要人们注意的。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同的形式种类,分享给大家!合同的形式种类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

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合同无效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已经成立2合同具有违法性3合同没有约束力4合同自始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众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 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7 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合同解除一、合同解除的类型第一,约定解除。

即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一方或双方在某种条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合同订立的“其他方式”如何理解?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合同订立的“其他方式”如何理解?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合同订立的“其他方式”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对合同的订立方式新增了“其他方式”,关于这个“其他方式”应当如何理解?到底是哪些“其他方式”?笔者通过检索,进行如下梳理、归纳。

一、交叉要约(一)概念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在交叉要约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几乎同时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虽然两个意思表示一致,但后一要约却无法被视为对前一要约的承诺,不符合传统的“要约—承诺”的合同订立规则。

(二)交叉要约是否构成合同成立?关于交叉要约是否构成合同成立,即交叉要约的效力,各国规则不一,在英国法上,交叉要约并非相互的承诺,为了保证确定性,不应当成立合同;在美国法上,因为双方的要约并非对彼此的承诺,因此没有一个要约被承诺,也就没有一个对价可以支撑这份合同,因而合同无法成立;在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对于交叉要约的效力主要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交叉要约不但达到了客观上的意思表示合致,在主观上亦然,符合当事人的真意,而且又能提高交易效率。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持这种观点。

否定说认为,由于合同从实质上是缔约双方合意的产物,而合意系要约人的要约加上受要约人的承诺。

仅有要约人的要约而无受要约人的承诺若能构成合同,不仅不合常理而且会导致商业上的许多不便。

持这种观点的多为英美法系国家。

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一般均认为,从鼓励交易原则和效率价值的角度出发,交叉要约可以成立合同。

因为当事人已经达成合意,不必拘泥于要约与承诺的形式之限制,这样更符合合同的本质。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说多持“实质说”,因为自主观方面而言,双方当事人皆有缔约的意思,自客观角度而言,内容又属一致,故无理由阻止合同成立。

劳动合同一般采用什么形式

劳动合同一般采用什么形式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一个明确的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三年。

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双方在明确期限内规划工作,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明确的合同终止时间,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减少劳动者的失业风险。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适用于短期项目、临时性工作等情况,有利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灵活调整劳动力。

四、口头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经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口头劳动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很难证明双方的约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尽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合同法15种有名合同6篇

合同法15种有名合同6篇

合同法15种有名合同6篇篇1合同是协议各方之间约定的一种法律文件,是法律上具有强制力的文书。

合同是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经济活动的基本规范。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其中有一些是比较有名的,下面就介绍合同法中比较有名的15种合同。

1. 商品买卖合同:商品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合同类型之一,是指卖方将物品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货款的法律关系。

2.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一定的事务或处理一定的事项的合同,委托方支付一定的报酬。

3. 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指一方承包方承担设立、变动、维护、处理或消除某种事物或对象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另一方委托方支付一定的报酬的合同。

4.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车辆、设备等财产转交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

5.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承诺按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返还借款的合同。

6.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指运输人承担将货物从一处运送到另一处的责任,委托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7. 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揽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受包人承包,受包人承担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责任。

8. 鉴定合同:鉴定合同是一方承诺作为第三人对另一方的行为、财产或利益进行评价或鉴定的合同。

9. 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一方作为一方未来行为的前提或条件而对另一方提出预约的要约,另一方表示接受的合同。

10.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的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11. 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服务接收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12. 姻婚合同:姻婚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婚姻生活的需要,明确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13. 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理自己从事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同。

14. 版权合同:版权合同是指版权人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的合同。

15. 委托保管合同:委托保管合同是一方将财物或文件等委托给另一方保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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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见,合同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书面形式就是以文字方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便于保存,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方便举证,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审判、裁决。

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价款或报酬数额较大的合同,当事人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除合同书外,还有数据电文。

体现了现代科技的要求,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书面形式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现合同内容外,还要对合同进行其他程序,主要有公证、审批、登记。

公证:当事人约定公证和法律规定公证(如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中的抵押贷款,企业须与中国银行签署抵押文件,抵押文件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
审批: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采石油
天然气资源合同、技术引进、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

登记: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一般情况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都是有效的,但有两种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也就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对于某一种合同特别规定应当用书面形式。

如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992年的《海商法》第165条规定:“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合同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而当事人又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效力,既不能一概认定无效,也不能一概认定有效。

应当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补充。

如果一概认定无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成立一般情况下意味着生效。

(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就是以谈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简单、方便、迅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如集市上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买卖等。

但口头形式的缺点也是明显的,即不能复制,容易发生争议。

发生争议后不易举证。

所以,对于非即时清结的和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还是用书面形式为好。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直接用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期满后,双方都未提出终止合同,而且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这就是双方以行为延长了房屋租赁期(但租赁期限成为不定期的)。

(再如,双方约定经公证后生效,担未经公证就开始履行,等于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废除了“经公证后生效”条款。

) 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有时候沉默也是一种意思表示)。

如在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可以在试用期限内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在试用期满时,不表示是否购买的,视为购买。

还有,收
到标的物,不在约定的期间提出数量或者质量异议,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还有在继承中不表示是否接受继承;破产案件中不申报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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