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湘财综改[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改〔2009〕2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9〕21号)、《关于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09]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09〕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主要是村干部报酬、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村干部报酬是指对在任核定职数的村“两委”班子成员给予的固定补贴,一般按每个行政村3至5人核定,具体由各地区按照行政村规模等因素确定;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连续任职10年以上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正常卸职、离任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给予的生活困难补助;村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会议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其他必要支出主要指村内治安、卫生防疫、垃圾收集等社区管理和服务支出。
对组干部的误工补贴和除湘发〔2007〕10号文件规定外的其他离任村干部待遇等,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农村五保供养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专项保障,不列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
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财政部门是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等。
2.2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2.3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资金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资金分配3.1 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政策、地方实际和资金需求进行分配。
3.2 资金分配应采取公式法、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等方式,确保分配结果科学合理。
3.3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分配方案。
四、资金使用4.1 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禁止挪用、截留、侵占等行为。
4.2 使用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3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资金监管5.1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实施全程监管。
5.2 监管内容包括:资金分配、使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5.3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报告。
六、绩效评价6.1 主管部门应建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6.2 绩效评价应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
6.3 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信息公开与监督7.1 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2 公开内容包括:资金分配方案、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7.3 社会公众有权查阅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并对资金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维护生态安全,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4年7月16日附件湖南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为维护生态安全,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客观因素,按公式法分配资金。
公开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
(二)重点突出、分类处理。
实行分类补助,对重点生态区重点支持,一般生态区适当补助。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
建立健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适当奖惩。
二、分配范围转移支付分配范围包括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环保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等中央确定的生态功能区县市和主要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其中:对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明确的我省24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和2013年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9个县市给予重点补助;对环保部《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明确的我省21个生态功能区县市,给予引导性补助;对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和维护运行给予适当补助;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县市给予奖励性补助;对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湘政发[2012]39号)给予适当补助。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湘财农〔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4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委(局)、农办:为加强我省农村发展、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农业产业安全管理、农业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产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委。
附件:1、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湖南省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湖南省农业产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2015年11月6日附件1湖南省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新农村建设、农村招商引资、农村能源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劳动模范生活补贴、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育以及县域经济发展等农村建设和发展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
采用的因素及权重为:乡村人口(40%)、村个数(10%)、绩效评价结果(20%)、其他因素(30%)。
第六条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当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文件抄送各地财政部派出机构。
财政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省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抄送属地财政部派出机构。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4.01•【文号】财农〔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们对《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管理资金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印发的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3.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5.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6.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1日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对县(市、区)分配、下达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省级补助资金。
第九条市(州)、县(市、区)和乡镇财政依据有关规定,管理和分配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及本级财政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
(二)离任村支书、村主任生活补助。指对连续任职10年以上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正常卸职、离任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给予的生活补助。
(三)村办公经费。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会议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对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达不到规定标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省财政除相应扣减相关县(市、区)下年度的补助资金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章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县(市、区)年度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补助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科目反映。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

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国农村改革持续推进,为了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村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
转移支付项目是政府为帮助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所提供的一种财政支持政策。
2024年,我国将继续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其中转移支付项目将发挥关键作用。
本方案旨在明确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项目目标1. 支持农村产业发展。
通过转移支付项目,推动农业现代化、农村产业多元化发展,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2. 促进农村社会保障。
借助转移支付资金,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增强农村社会稳定性。
3. 打造宜居乡村环境。
通过转移支付项目,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提升农村居民生活品质。
三、项目内容1. 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加大对农村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特色产业等。
通过产业扶持政策,激发农村居民的生产积极性,提升农村经济效益。
2.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加强对农村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转移支付项目,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实现社会公平。
3. 改善乡村环境: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重点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农村道路交通等问题,提升农村居民生活环境。
四、项目实施1.资金安排:明确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文件,确保转移支付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项目监测评估: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取得预期效果。
各级政府要定期发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3. 政策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的有效实施保障机制。
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五、项目效果通过2024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的实施,预计将实现以下效果:1. 农村产业发展持续增长,农民收入明显提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
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中央、省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
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省统一领导和部署,具
体工作由市州、县市区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市州、县市区,省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
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
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以及中央和省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不得用于人员
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奖补资金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农综改资金,其分配、使用和管理执行《湖南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
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
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
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付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
第八条省财政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国土面积、财
政困难程度、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分配农综改资金,原则上,省级资金在预算批准后30日内下达,中央资金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下达。
中央和省里有明确试点任务要求的,如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扶持村级
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等,根据政策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分配。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统筹整合使用的农综改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
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安排本级资金,与上级下达的农综改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
第十条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中期财政
规划要求,编制农综改资金使用三年规划,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及
时分配和使用农综改资金,并将资金分配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农综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农综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州及县市区财政
部门具体负责。
市州及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农综改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部门
应当及时将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综
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进行自评考核。
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自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考评,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将采取适当方式通报绩效考评结果,
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将考评结果与项目安排、资金分配等工作挂钩,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农综改资金管理和监督
检查,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综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及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
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