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药品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发[2022] 2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我国境内处方药的使用、配送、销售、采购、流通、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方药,是指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第四条本细则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制定,事项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和保护。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目录使用批准范围内的药品,并按照规定开具处方。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具标准化处方,必须列明以下内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情、病史、检查结果等清晰详细的病情信息及药物名、单次用量、用法、用量、药品批准文号等药品信息。
第七条处方药品的销售和配送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处方药销售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合格药品。
第九条所有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药品GSP标准的储存条件、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实行药品的合理规划和管理。
第四章监管执法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药销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网站等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处方药管理的效能。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处方药: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在获批后,需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该文号代表该药品可上市流通的资格和条件。
• GSP标准:药品GSP标准是Pharmaceutical Good Supply Practices的缩写,也就是药品供应质量管理标准,是对药品供应过程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行业标准。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本细则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促进药品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可操作性等。
1.2 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行为的管理,以及处方药品流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处方药品目录和管理2.1 处方药品目录的确定和更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处方药品目录及管理制度,定期更新目录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2.2 处方药品的处方信息要求处方药品的处方信息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医生诊断、药品名称、用药剂量、用药频次、用药疗程等内容,同时要求医生签名和盖章确认。
第三章处方审核和核查3.1 处方审核原则医院药事管理部门对处方进行审核,应遵循“三重审核”原则,即医生审核、药师审核和药事管理部门审核。
3.2 处方核查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核查制度,核查处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并记录核查结果。
第四章处方药品购买和配送4.1 处方药品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统一的处方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4.2 处方药品配送管理医疗机构应确保处方药品的配送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章处方药品使用和监测5.1 处方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处方药品使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5.2 处方药品监测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药品监测制度,定期对处方药品的使用情况、不良反应、疗效等进行评估和监测。
第六章处方管理信息系统6.1 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处方全程管理和信息化监控。
6.2 处方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处方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处方录入、审核、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支持多方共享与数据交换。
附件:1. 处方药品目录清单2. 处方药品购买采购合同样本3. 处方核查记录表格4. 处方药品配送确认单样本5. 处方药品使用监测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处方:指医生为患者开具的药品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方,是指执业医师在诊断后,根据患者的病情,为其用药治疗而开具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
第五条执业医师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定的处方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具处方。
第六条患者使用处方药品时,应按照处方上的用药剂量、用药方法和用药时限进行用药,并且不得自行更改或者停用。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八条执业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确保以下要求:(一)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医师姓名、执业医师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二)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三)明确患者的主要症状和诊断结果;(四)合理选择药物种类、剂量、频次和用药时长;(五)对特殊人群赋予特殊考虑,如孕妇、儿童、老年人等;(六)签名、盖章并注明开具日期。
第九条处方应采用清晰的字迹书写,不得有涂改和塞写现象。
第十条处方药品的命名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有违禁成份的药品。
第十一条使用抗生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处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处方管理系统的建设与使用是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系统的维护和更新。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处方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处方管理制度模板附件2:处方审核记录表附件3:处方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和发布的相关规定。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4年后全国各级医院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落实药学服务责任,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处方审核、调剂和发药等环节,并加强相关数据监测与分析。
第四条:医院应加强处方与医疗卫生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依法依规开展处方管理,共同维护患者用药权益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二章处方的书写与审核第五条:医院开展电子处方服务的,应使用合格的电子病历和电子处方系统,确保处方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六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 准确填写患者个人信息、病历信息和医疗机构信息;2. 根据患者病情和规范化用药原则,选择合适的药物和剂量;3. 根据患者的过敏史、基础疾病等情况,合理考虑药物的禁忌与慎用;4. 如需开具特殊用药或进口药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药物审批要求。
第七条:药师在审核处方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 对患者个人信息、病历信息和医疗机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其准确性;2. 按照药学知识和临床指南,对药物选择、剂量、频次等进行审核;3. 针对特殊人群(如孕妇、儿童、老年人)的用药处方,进行专门审核,并提供合理用药建议;4. 对特殊用药、限制用药、临床路径用药等进行审核,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药品调剂与发药第八条:药师在调剂处方药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 按照医生处方要求,准确配制药物;2. 严格执行药品调剂流程,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准确性;3. 对特殊要求药物(如冷链药物、贵重药物)进行适当保管和配送。
第九条:药师在发药环节,应遵守以下要求:1. 核对药物的批号、有效期、包装完整性等信息;2. 对药品进行正确标识和分类,确保患者用药安全;3. 向患者详细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回答患者的疑问;4. 结合患者实际情况,提供用药指导建议。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本【正文】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的处方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利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处方书写要求1.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使用纸质处方笺,且符合医院规定的格式要求;2. 处方应该清晰、准确地标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等个人信息;3. 处方上应明确列出所开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以及使用期限;4. 医生签名处方时,必须盖上医生的个人章,以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 如需开具特殊处方(如精一精二药品、毒性药品等),须经医院相关部门审批。
三、处方审核与核查1. 医院设立专门的药学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与核查;2. 药学部门应对处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检查;3. 如发现处方存在错误或问题,药学部门有权打回处方并提示医生进行修改;4. 药剂科室对处方的药品类型、规格、数量进行核查,确保药物的准确发放。
四、处方执行与监督1. 药剂科室应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准确配药,并按时发放给患者;2. 护士在给患者服药时,应核对患者个人信息与处方上的信息是否一致,以确保用药的准确性;3. 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4. 如发现医生存在违规行为或错误处方的情况,医院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进行记录和追责。
五、违规处理1. 医生如存在违规开具处方的行为,将受到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的纪律处分;2. 如涉及刑事或民事责任的,医院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3. 患者如发现处方存在问题,可以向医院投诉举报,并要求医院进行相应的处理。
六、处方管理责任制1. 医院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2. 医生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开具处方,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3. 药学部门应对处方进行审核与核查,保障患者的权益;4. 药剂科室应准确发放药品,确保患者按照处方用药。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并由医院质控科负责解释和修改。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8.1法律责任
(1)医院、医务人员违反处方管理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开具、审核处方的行为进行查处。
8.2争议处理
(1)患者对处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医院提出,医院应认真听取患者意见,并及时处理。
(2)医院应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地处理处方相关的争议。
3.1处方药品的选择
(1)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个体情况,合理选择药品。
(2)优先选择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和特殊药品的使用。
(3)对新上市或进口的药品,应充分了解其药理作用、适应症、不良反应等信息,经评估后方可使用。
3.2用药剂量的调整
(1)处方中药品的剂量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调整,避免剂量过大或过小。
(1)处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开具日期等内容。
(2)处方开具应遵循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避免过度医疗。
(3)处方字迹应清楚、规范,不得涂改。
1.3处方审核
(1)药剂科应设立处方审核岗位,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包括:处方权、诊断与用药的合理性、用药禁忌、剂量及用法等。
七、处方外流与远程医疗服务
7.1处方外流管理
(1)医院应制定处方外流管理制度,明确处方外流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2)处方外流应确保患者用药安全,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7.2远程医疗服务
(1)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远程处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远程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处方权,并对远程开具的处方负责。
(2)药品储存应遵循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本(3篇)

202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范本实施细则:2024医院处方管理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医疗科技的不断发展,患者就医数量不断增加,医院处方管理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处方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本医院制定了以下的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医院所有门诊和住院患者的处方管理。
三、处方管理的主要内容1.电子处方所有的处方必须采用电子化的形式进行管理。
电子处方应包括患者信息、医生开具处方的时间、用药剂量、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
患者的基本信息应与该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相连接,确保处方与患者的身份准确匹配。
2.处方审核所有的处方必须经过审查和审核才能执行。
处方审核主要包括处方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审核。
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用药指导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包括药品的名称、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医生应确保患者对药物的使用有清晰的了解,减少患者的错误用药。
4.药品库存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供应。
医院应定期进行药品库存盘点,及时补充和更新药品。
同时,对药品的质量也要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假冒伪劣药品的流入。
5.处方管理数据统计与分析医院应定期进行处方管理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通过对处方数据的分析,发现处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提高处方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四、责任分工1.医院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处方管理的制度和培训计划,并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
2.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处方管理制度的具体工作,包括处方审核、用药指导、药品库存管理等。
3.医生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具处方,为患者提供准确合理的用药建议和用药指导。
4.患者要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用药,并注意药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培训和宣传为了确保各相关人员都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处方管理制度,医院应组织培训和宣传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电子处方的操作方法、处方审核的要求等。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2.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药品知识、处方开具规范、处方点评方法等。
3.新入职医务人员必须接受处方管理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获得处方权。
八、患者权益保障
1.医院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处方开具时应向患者充分解释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及可能的不良反应。
二十二、国际交流与合作
1.医院可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了解国际上处方管理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2.与国际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引进先进的处方管理理念和技术,提升医院处方管理水平。
3.医院应将国际交流与合作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改进措施,推动处方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二十三、监督与考核
1.医院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监督与考核机制,定期对医务人员处方行为进行评价。
2.宣传教育形式包括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等。
3.医院应建立患者意见反馈渠道,鼓励患者就处方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处方管理的公开透明。
十七、跨科室协调与合作
1.医院各科室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协调与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处方管理工作。
2.对于跨科室的患者用药问题,相关科室应及时沟通,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2.考核内容包括处方规范执行情况、药品合理使用情况、患者用药安全状况等。
3.考核结果作为医务人员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异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指导和整改。
二十四、持续优化与未来发展
1.医院应持续关注国内外处方管理的发展趋势,不断优化处方管理流程。
2.鼓励创新和技术应用,探索智能化处方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十九、用药监测与评估
1.医院应开展用药监测工作,对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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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十)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十一)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带来伤害的情况,临床诊断可以使用标准疾病代码。
对某些暂时不能确诊的,可写“XX待查”,如“发热待查”、“腹痛待查”。
不能写“体检”、“购药”等字样。
(十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十三)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药械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需注明药物浓度。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我院执业医师注册后,经医务科审批取得处方权,其签名留样需送药剂科备案,方可开具处方。
进修医师、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本院无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后方有效。
第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由医务科、药剂科负责组织。
医务科对于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并报市卫生局备案,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条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医院要根据本院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三条药剂科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五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第十六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在“诊断”栏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八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第二十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二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三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第二十四条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五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二十六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其签名或专用印章式样应当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第二十七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二十八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九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抗生素是否越级使用;(八)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二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四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五条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三十六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七条药剂科应当将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我院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建立处方点评制。
1、医务科、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质控,每月对本院处方、病历用药进行随机抽查,对处方质量、处方用药进行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对不合理用药处方进行点评,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定期公布。
2、根据处方点评小组的点评结果,提出通报或经济处罚等具体处理意见,并上报院领导审批后交相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医务科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一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二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