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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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锅炉压力容器是工业领域中常见的重要设备,其作用非常重要,但同时也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潜在的危险。

若在使用、维护等方面缺乏合理的管理,则可能会对企业和员工造成伤害,甚至会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因此,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定,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二、规定内容1.锅炉压力容器控制1.1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其责任是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规定,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检测等工作。

1.2 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向有压力的管道、设备或其他锅炉压力容器严格限制压力,且要有可靠的安全阀进行安全保护。

1.3 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使用过程中严禁改变其结构和参数。

1.4 锅炉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建立档案进行记录。

2.锅炉压力容器维护管理2.1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可依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章》实施管理。

2.2 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维护保养,按照压力容器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测量、检测和维修,及时消除缺陷,切断事件漏洞。

2.3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应在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后进行,并制定年度内检测计划。

检测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检测规程进行操作,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2.4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控制系统应及时进行升级和改进,避免出现过时的安全控制程序。

2.5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得到广泛关注。

通过举办各种培训课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提升职业素质和管理能力,这对于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处理3.1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病毒扩散,防止局面进一步恶化。

3.2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应当进行调查分析,制订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该过程应当由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控制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当经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对其设计、制造和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证明文件。

第三章使用和检验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应当对其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质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7•【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0]244号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0]244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石化股份安〔2010〕244号《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第4号令)及《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监总局第2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所属从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海上石油作业系指海(水)上石油作业单位利用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石油设施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

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系指海上石油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通称,包含作业者和承包者。

第二章领导承诺、目标、责任第四条领导承诺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海上作业安全做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保障。

第五条安全目标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

第六条安全责任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均应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名员工均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促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机构与人员(一)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设臵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

(二)基层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同级副职安全管理职权。

关键装臵、要害部位应根据倒班轮休方式按一岗双人设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人员要求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前言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是保障生产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规则旨在规范和完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设施的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所有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职责设施管理单位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体系,对所有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全过程管理,并落实以下职责:1.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2.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3.定期召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会议,汇报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和计划。

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核心人员。

其职责包括:1.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2.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并及时向设施管理单位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

3.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编制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梳理管理流程。

操作人员操作人员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重要执行者。

其职责包括:1.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确保其安全运行。

2.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参与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维修和更换工作。

3.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生产操作一切合法、合规。

安全管理措施设施安全评估设施安全评估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设施进行安全性评估,确定设施的安全风险等级,从而制定出不同的安全管理措施。

锅炉压力容器的选择和安装选择合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和调试必须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

同时,还要有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从而确保设施在运行时的安全性。

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将隐患清单报给设施管理单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隐患的处理。

事故调查与处理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中,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安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09-09-07【生效日期】2009-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4号令《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4号令《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二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一节生产设施的备案管理第五条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设施是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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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1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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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管理规则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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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称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范围内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但不适用于船用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三条作业者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并指定具有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作业者在锅炉、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应向中
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的地区安全监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经审查盖章之日起生效。

4.1办理锅炉、压刀容器使用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4,1.1按附件一、二的格式填写《锅炉、加热炉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以下称《使用登记表》)·式两份,分别由作业者和安全办公室地区代表各保存一份;
4.1.2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
4.1.3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o
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不予登记:
4.2.1无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检验报告的;
4.2.2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或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的。

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应及时到原登记地点持相应文件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查,登记人签名之日起生效。

4.3.1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技术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2当需改变锅炉、压力容的原设计使用条件时,
在改变使用条件前,改变使用条件方案应经检验机构认可后,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的改变使用条件方案认可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3当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时行定期检验后,在投入使用前应持《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4.3.4未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

在本规则颁布以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按4.1条款的要求补登记手续。

第五条经检验确认判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持检验机构签发的书面报告和《使用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并不准再继续使用。

第六条作业者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卡和安全技术档案。

6.1应建立《锅炉档案登记卡》、《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

6.1.1锅炉、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以下称登记卡)的格式,由作业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6.1.2登记卡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6.1.2.1锅炉、压力容器基本数据:名称、使用地点、
登记编号、制造单位、发证检验单位、制造和投用时间、设备规格、性能、操作条件和所属附件规格及制造单位;
6.1.2.2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的校验日期、校验结果、修理、更换、事故等登记o
6.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1锅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有关资料;
6.2.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6.2.3检测、检验、试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6.2.4修理或技术改造设计文件和修理或技术改造后的检验报告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6.2.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6.2.6事故记录和处理报告。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7.I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7.2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
程中,明确提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7.2.1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
7.2.2锅炉、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
7.2.3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应急报告程序。

7.2.4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项目及其附件校验期限和项目。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8.1作业者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作业者负责人签发安全操作证书,并对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书的操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

8.2锅炉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操作证。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证的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准独立上岗操作。

第九条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9.1作业者应按原设计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锅
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别定期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使用。

9.2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技术改造方案、设计文件应经末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认可。

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应向本规则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9.3下列单位之一经安全办公室认可后视为规则指定的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1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9.3.2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
9.3.3国外依法注册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0.1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装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合格产品;
10.2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校验制度,安全附件的校验、更换、校验期限由作业者根据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确定。

校验后的安全附件应挂牌明示本次和下次校验日期。

逾期未
经校验、更换的安全附件不准使用。

10.3经计量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认可并经安全办公室认可的安全附件校验机构方可承担校验工作。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规则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bDh(不含液体静压力);
11.1.2内直径(非园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o.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包括快开端盖式压力容器;
11.1.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1.2本规则不适用下列压力容器:
11.2.1各类气瓶;
11.2.2非金属材料压力容器3
11.2.3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11.2.4电气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压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压力大于t00MPa的压力容器。

11.3本规则锅炉系指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加热炉(包括热介质炉)。

11.4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元件:
11.4.1安全阀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压力表;
11.4.5液面计;
11.4.6测温仪表。

11.5当移动式钻井平台改为油气生产平台时,以及移动式钻井平台试油(气)专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仍执行本规则。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责任者,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有权按《安全管理规定》第八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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