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模板】
河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能力和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并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履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责,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加强质量控制管理,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与考核。
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由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
第二章条件及程序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第七条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为本医疗机构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临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应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实验室检测人员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主检医师应当符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熟悉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应的各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五)具有1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模版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模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组织、监督和协调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机构。
其职责是从职业安全健康的角度,维护和提升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下面是一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模版,供参考:一、机构概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是由企事业单位内设的专门主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部门,直属于企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
二、机构组织1. 机构设置甲级:总工程师(主任)+副总工程师(副主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员乙级:总工程师(主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员丙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员2. 机构人员甲级:总工程师(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副总工程师(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职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员:执法检查、培训指导等日常操作工作乙级:总工程师(主任):负责领导和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员:执法检查、培训指导等日常操作工作丙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员:执法检查、培训指导等日常操作工作三、职责模板1.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1.1 指导和协调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1.2 在企业决策过程中提供安全健康方面的专业建议1.3 指导企业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流程1.4 审核和监督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2. 职业安全健康监测与评估2.1 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2.2 监测和评估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2.3 提供改善工作环境的建议和技术支持2.4 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和疾病监测工作3. 职业安全健康培训3.1 制定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3.2 培训员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知识和技能3.3 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3.4 提供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评估和监督4.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4.1 制定应急预案和管理措施4.2 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培训4.3 协调各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事故4.4 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事故防范措施5.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与检查5.1 监督和检查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5.2 检查并评估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措施的效果5.3 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5.4 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6. 统计和报告6.1 统计和分析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数据和信息6.2 编制和提交职业安全健康报告和年度计划6.3 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持,为决策提供依据6.4 分享和推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经验和成果以上是一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模版,不同企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职责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体检中心备案制度模板

体检中心备案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体检中心备案工作,加强体检中心备案管理,保障体检中心备案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体检中心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检中心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体检中心应当依法进行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二、备案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体检中心备案范围包括: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专项体检等。
第六条体检中心备案条件:(一)具有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场所和设施;(二)具有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床位;(三)具有与其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程序第七条体检中心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备案申请表;(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简历;(三)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文件;(五)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六)医疗机构床位设置证明;(七)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体检中心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代码和医疗机构信用代码。
四、备案管理第十条体检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扩大诊疗科目范围。
第十一条体检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体检中心应当依法履行医疗机构法定义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体检中心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备案信息,并及时更新。
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并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机构负责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首次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备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第七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能力;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能力。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 依据本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三、管理机构和职责1. 职业健康体检委员会职业健康体检委员会成立并负责全面管理和协调公司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2. 职业健康体检委员会职责(1)制定公司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具体方案和计划。
(2)组织落实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协调处理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4)定期评估和改进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效果。
四、职业健康体检程序1. 前期准备(1)职业健康体检委员会确定职业健康体检的时间、地点、体检项目等。
(2)制定职业健康体检的通知,并通知员工参加体检。
2. 体检登记(1)员工到达体检现场后,办理体检登记手续。
(2)登记员核验员工的身份信息,并记录员工的体检信息。
3. 体检项目(1)员工按照指定顺序进行各项体检项目。
(2)体检人员负责指导员工完成各项体检。
4. 体检结果(1)体检结果由专业医师进行评估和解读。
(2)体检结果分为合格、待查和不合格三种情况。
(3)将体检结果及时通知员工,并向员工解读相关体检结果。
5. 结果反馈和处理(1)体检合格的员工可及时获得相应证明。
(2)待查和不合格的员工将被要求进行进一步检查,并由医务人员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五、保密和隐私保护1. 保密原则公司对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将员工的体检信息泄露给任何无关单位或个人。
2. 隐私保护公司体检场所应设有相应的隐私保护措施,保障员工在体检过程中的隐私权。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能面临相应纪律处分。
七、改进和完善公司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根据需要进行定期评估,对体检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提高职业健康体检的质量和效果。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承担。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提交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备案,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附件1)及所附资料。
第六条承担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附件2)。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附件3)及所附资料。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九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及变更等信息。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备案。
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关于印发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接收备案资料邮箱为gszwsb@,电话(略)电话(略)。
请各地将本办法转达辖区各有关医疗卫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2020年3月16日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核准相关专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本规定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是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将机构名称、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以及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从业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提交省卫生健康委进行存档、公布、备查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工作。
市州、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结合本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有关目标要求,至少保障本地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有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海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应当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以及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指定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海南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控中心)负责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推动职业健康检查能力提升。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应当向属地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D;(二)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平面示意图(标注用途及面积,要求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附件2)。
(四)与申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目录(附件3)o(五)申请备案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及项目(附件4)。
前款第(三)项提交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为本医疗卫生机构在册的执业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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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XX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备案申请,- 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依申请进行。
第六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七条XX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设在XX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XX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推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和规范建设。
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机构,负责协助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章备案的条件第八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 2 -以上每类中包含的检查项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和《放射卫生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执行。
第九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见附件1);(四)至少具有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建立满足检验需要的实验室或者与省内有资质的机构签订实验室检验委托协议(见附件2);(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见附件3);(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见附件4)。
第十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能力。
- 3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见附件2)。
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辖区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应具备较强的综合检查能力,提出申请后由省卫生健康委指定其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区域。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应当指定主检医师。
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五)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三章备案的程序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 4 -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取得有效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二)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的有关资料;(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资料(按附件1要求填报);(四)至少具有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的有关资料(按附件1要求填报);(五)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按附件2要求填报),与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的有关资料(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提交)(按附件2要求填报);(六)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按附件3要求填报);(七)申请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项目备案登记表上勾选);第十五条省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 5 -备案完成后,服务窗口通知申请单位凭介绍信等领取《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见附件6)。
《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区域范围等。
第十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当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窗口提交变更信息。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单位名称、地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备案的,向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一)变更申请报告(注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并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名称、地址名称变更,提交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下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单位主管(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备案的,按照第十四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6 -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项目和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区域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XX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应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定期对在我省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现场质量考核。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
省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XX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开展核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符合备案条件时,应及时依法处置,并逐级报告省卫生健康委。
省卫生健康委应撤销该机构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检查类别或项目的备案,并通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 7 -主管部门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撤销相应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已不具备备案条件或不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注销备案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制度。
省卫生健康委应在30日内完成注销备案工作,并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注销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同时应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备注栏注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8 -附件:1.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条件要求2.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设备(仪器、车辆)配置条件要求3.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质量管理制度条件要求4.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信息报告条件要求5.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6.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7.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附件1- 9 -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注: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交的附件5中的《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应体现对本要求的符合情况。
2.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共性配置要求和所申请类别的要求。
附件2- 10 -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设备(仪器、车辆)注: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交的附件5中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和设备清单》应体现对本要求的符合情况。
2.申请备案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共性配置要求和所申请类别的要求。
附件3- 11 -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质量管理制度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申请备案时仅提交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同时书面作出真实性承诺。
附件4- 12 -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信息报告条件要求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申请备案时仅提交做到上述要求的书面承诺。
附件5- 13 -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备案单位名称(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1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项目备案登记表- 15 -- 16 -- 17 -注: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并申请备案的在对应项目和类别勾选。
- 18 -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19职业健康检查仪器和设备清单20附件6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编号:()云卫职检备字(20 )第()号- 21 -附件7XX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申请表机构名称(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22 -- 24 -- 25 -- 26 -XX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印发-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