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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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与健康-09

职业安全与健康-09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 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可适用《职 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如认定事故中劳动者生命健康损害尚未 达到“严重损害”的程度,则应适用职 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应违法行为的 条款予以行政处罚。 如认定职业中毒事故已造成重大职业病 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则应适用 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3、如何“走近”ISO 标准,实施“立足国 情、积极接轨”的现代职业卫生管理模式, 我国职业卫生学界所面临的是经济转轨时 期新旧问题并存的双重挑战 • 传统、落后工艺与先进、高科技并存, 使职业卫生标准难以统一 ; • 职业健康要求水平难以统一。 • 4、职业人群流动性大,管理模式遇到挑战
(二)、发展趋势
6、心理和精神卫生将成为职业卫生工作的 一个内容 现代工业高技术、快节奏的生产方式 也将使劳动者在心理—精神卫生方面成为 愈来愈突出的职业危害问题,某些职业性紧 张、职业性疲劳综合症、“过劳死”等现 象将成为重要的职业危害之一。因此劳动 者个体心理和精神卫生将成为职业卫生工 作的一个内容。 7、大部分传统职业病在10-20年内将逐步得 到控制,职业工效学问题、噪声、震动、
1、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将统一 职业卫生应为全面保护职业人群的健 康, 除应注意经典的职业病外, 还应预防意 外事故, 意外事故除了机器和劳动组织 不善等因素外, 尚有人的心理和职业紧张 因素, 都是可以通过一定的职业卫生措施 达到预防的目的。新世纪我国职业卫生工 作范围将大大超越传统职业卫生范围, 朝 着安全—职业卫生—健康促进的方向发展。
1994 年《劳 动法》, 进一步 明确了 劳动安 全卫生 国家监 察体制。
1949.11成立劳动 总局,负责劳动保护 工作

新《职业病防治法》详细解读

新《职业病防治法》详细解读

新《职业病防治法》详细解读目前网络上有很多职业病防治法的解读版本,但这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是最全面,准确的。

职业卫生网,职业卫生行业领跑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二〇〇二年五月一日颁布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实施,对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职业病危害初步得到了控制,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到了保护。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的确发现有许多地方还须进一步的完善。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并非某一部门的监管和努力就能做好,而必须是政府高度重视,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配合、齐抓共管才能做好。

因此,对《职业病防治法》作进一步的修订,显得非常必要。

于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现将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与原来的《职业病防治法》相比较,对有哪些不同、在哪些方面作了修改,提出以下解读:一、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政府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见第十条)。

二、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监管的职能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见第四条)。

工会组织有权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见第四十一条)。

三、强化了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业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见第三、第六条)。

四、执法主体的转变由原来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转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见第九条)。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介绍及解读周安寿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介绍及解读周安寿

0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03
职业病防治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法条)
第十八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02
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
01
修正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02
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01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01
修正案调整重点内容
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04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原则
修前
01
修后
02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03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关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3)

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7•【文号】卫监督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与协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两部门的分工意见通知如下:一、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健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卫健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健康局所属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卫生健康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二)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三)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四)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五)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二)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四)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教育和培训;(五)按规定向卫生健康局报送职业卫生有关资料。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估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强度);(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时间和方式;(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程度;(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措施。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的依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并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基本信息;(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职业病检测机构有哪些

职业病检测机构有哪些

职业病检测机构有哪些1、国家、省和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

2、国务院各⼯业交通部门、省(⾃治区、直辖市)各⼯业交通厅、公司和各⼤型⼚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与⼀样,患的劳动者想要获得赔偿,那么就要先进⾏职业病检测。

你知道职业病检测机构有哪些吗?只有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职业病检测,出来的结果才是有法律效⼒的。

下⾯,⼩编为你具体介绍。

⼀、职业病检测机构有哪些职业病的诊断由哪个部门负责?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的规定,⼀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1)国家、省(⾃治区、直辖市)和地、州、盟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单位,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

(2)国务院各⼯业交通部门(总公司)、省(⾃治区、直辖市)各⼯业交通厅(局)、公司和各⼤型⼚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地区卫⽣⾏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

《》第⼗七条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政部门提出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的,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政部门进⾏⼯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办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温政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7日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温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卫生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3.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取消(转移)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职能。

2.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部分医师定期考核事务性工作及涉及食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性监测项目转移给社会组织。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管理职责直接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1管理职责划分1.1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新进员工的职业健康岗前、离职体检工作。

1.2安环管理部门负责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在岗员工的定期体检(含应急体检)、工作场所的定期检测和日常职业卫生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配合安环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工作。

2工作程序2.1职业健康的日常防治2.1.1从事接触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员工,公司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戴。

2.1.2公司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2.1.3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不断改善和提高生产作业环境。

2.1.4从事接触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员工,公司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2.1.5各部门要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方面的教育宣传,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

2.2职业体检要求2.2.1新员工一律执行岗前体检制,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执行离职体检制,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员工入职、离职职业健康档案。

2.2.2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定期进行在岗体检(每年一次),安环管理部门按照“一人一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2.3负责体检单位必须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2.2.4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完成率确保100%。

2.2.5体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司承担。

2.3体检异常情况处理2.3.1体检发现异常情况的一周内按照体检单位的相关要求组织安排进行复查。

2.3.2复查后存有异常的且与所从事的职业岗位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实行调岗并妥善安置。

2.3.3与本岗位无直接关联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本人去综合医院核查和治疗。

2.4职业病核准及上报2.4.1职业病诊断核准:各建制单元组织的职业健康体检过程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经国家或地方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组织认定,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

2.4.2职业病上报流程:发生职业病车间/科室填报《职业病信息报告表》→厂区安全环保科科长审批→厂区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部长协议→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专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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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办事类型
卫生行政许可
受理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红旗路99号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电话:20539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所开展申请健康检查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

4.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8人。

其中主治(管)医师职称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有2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

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1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

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体检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应设置临床
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

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开展所申请职业病诊断类别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同时申请并取得相应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4.职业健康检查(含诊断)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10名,其中中级医技职称应占三之二以上,应有2名以上高级医技职称,并有3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

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2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诊断机构应设立职业病诊断组,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

体检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其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

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专业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50平方米。

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
和技术(卫生、诊断)标准。

申报资料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申请表(表1);
2.申请单位简介;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相关科室设置情况;
6.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7.与申请类别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资料;
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9.生物样品和毒物化学检查外部协议单位,提交委托文书(合同)及受委托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1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专家评审→领导审批→发证
法定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检测、检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承诺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检测、检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2053913 杜晓刚陈晔
表格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卫生厅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填写,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申请类别”一栏,在选定的申请类别前括号内打√。

二、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三、“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四、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简介;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相关科室设置情况;
(五)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六)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七)与申请类别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资料;
(八)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九)生物样品和毒物化学检查外部协议单位,提交委托文书(合同)及受委托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十一)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
资质申请表
附表1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科室设置
情况表
附表2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主要技术人员
情况表
注:附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外聘人员聘用合同。

(复印件)
附表3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仪器、设备清单一、粉尘作业类
注:打*号的仪器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必备的,申请健康检查资质机构可自主选择配置。

二、化学毒物作业类
三、物理因素作业类
注:打*号的仪器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必备的,申请健康检查资质机构可自主选择配置。

四、电离辐射作业
注:打*号的仪器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必备的,申请健康检查资质机构可自主选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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