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7•【文号】卫监督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与协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两部门的分工意见通知如下:一、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温政办[2015]56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7【实施日期】201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7日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温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卫生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3.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取消(转移)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职能。
2.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部分医师定期考核事务性工作及涉及食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性监测项目转移给社会组织。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管理职责直接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
职业病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

职业病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一、职业病的概念什么是职业病?法定职业病有哪些?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二、职业病体检规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体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实施,2020年12月31日依照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觉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职位,并妥帖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八)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看期间的;四、《利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爱惜条例》(2002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2 号)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利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委制定了《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我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三条我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准。
我省范围内的医师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取得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诊断医师资格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
辽宁省职业病诊断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诊断医师的资格审查、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省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职业病防治院。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4篇)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明确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的主要程序1.工人接触可疑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者有职业病病因接触史的2.工人疑似职业病首先由所在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进行初步诊断,确诊后报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人审核。
3.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将确诊病例报所属地县级劳动保护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本级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站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治疗工作。
4.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的基本诊断方法1.临床诊断:根据患者临床表现,进行体格检查,询问工作史、生活史和疾病史,排除其他疾病,初步确定职业病的可能性。
2.辅助检查:根据职业病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辅助检查方法,如血常规、肺功能检查、尿常规、肝肾功能、X线胸片等。
3.职业病诊断:根据临床症状和相关检查结果,结合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判断是否为职业病。
第四条职业病的治疗原则1.及早治疗:一旦发现职业病疑似病例,应立即进行诊断治疗,不延误病情。
2.综合治疗:采用多种手段进行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等。
3.个体化治疗: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4.持续治疗:职业病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持续进行治疗和康复训练。
第五条职业病的康复管理1.职业病患者治愈后,需要进行康复管理,以预防病情复发和加强劳动能力恢复。
2.康复管理包括定期体检、康复训练、心理咨询等。
3.康复管理由所在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并配合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职业病患者的休假和工资待遇1.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间,根据病情需要,经医疗机构或者劳动保护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享受病假。
2.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间,享受工资待遇的原则是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常见问题及处理

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
❖ 职业史、既往史证明;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 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 其他有关材料。 ❖ 健康损害证明*(修改稿)
❖ 发现劳动者患有急性或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的,应 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观察对象
❖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结果编写指南(省规范) ❖ 体检结论和处理意见: ❖ 1.在岗期间体检 ❖ 属职业禁忌的(列明禁忌的原因,如:职业禁忌证、
孕期、哺乳期、未成年工)。 ❖ 处理意见: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
❖ 有职业健康损害和影响者,应列明异常指标、“观察 对象”、“接触反应”、“刺激反病目录补充修订机制 ❖ 2.提出半开放式的职业病目录的思路。
❖ 制定将职业病纳入目录的准入程序。建议制定一个 技术性文件,作为认定职业病的原则。对急需新增 或补充的职业病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 委联合发文的形式加以认定,并在进入目录前对其 进行一段时间的观察。
疑似职业病
❖ 本规范规定个体检查结论中的“疑似职业病”,只是 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检查结果报告设置的报告 术语。凡在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员, 最后确诊可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排除,应 由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做出判断。
可疑职业病(续)
❖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应在5个 工作日内将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通知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出具疑似职业病通知书*。同时,体检机构还 应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定义
❖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 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 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温政办〔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7日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温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卫生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3.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取消(转移)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职能。
2.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部分医师定期考核事务性工作及涉及食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性监测项目转移给社会组织。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管理职责直接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1管理职责划分1.1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新进员工的职业健康岗前、离职体检工作。
1.2安环管理部门负责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在岗员工的定期体检(含应急体检)、工作场所的定期检测和日常职业卫生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配合安环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工作。
2工作程序2.1职业健康的日常防治2.1.1从事接触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员工,公司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戴。
2.1.2公司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2.1.3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不断改善和提高生产作业环境。
2.1.4从事接触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员工,公司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2.1.5各部门要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方面的教育宣传,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
2.2职业体检要求2.2.1新员工一律执行岗前体检制,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执行离职体检制,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员工入职、离职职业健康档案。
2.2.2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定期进行在岗体检(每年一次),安环管理部门按照“一人一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2.3负责体检单位必须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2.2.4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完成率确保100%。
2.2.5体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司承担。
2.3体检异常情况处理2.3.1体检发现异常情况的一周内按照体检单位的相关要求组织安排进行复查。
2.3.2复查后存有异常的且与所从事的职业岗位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实行调岗并妥善安置。
2.3.3与本岗位无直接关联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本人去综合医院核查和治疗。
2.4职业病核准及上报2.4.1职业病诊断核准:各建制单元组织的职业健康体检过程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经国家或地方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组织认定,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
2.4.2职业病上报流程:发生职业病车间/科室填报《职业病信息报告表》→厂区安全环保科科长审批→厂区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部长协议→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专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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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办事类型
卫生行政许可
受理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红旗路99号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电话:20539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卫生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所开展申请健康检查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
4.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8人。
其中主治(管)医师职称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有2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
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1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
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体检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
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标识。
3.具有满足开展所申请职业病诊断类别所需要的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条件;同时申请并取得相应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4.职业健康检查(含诊断)专业人员的配置:
(1)至少应有医(技)师以上职称10名,其中中级医技职称应占三之二以上,应有2名以上高级医技职称,并有3名以上取得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人员。
申请2个以上类别(含2个,以下类同)的每增加1个类别按比例增加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职业病诊断资格证》2人。
(2)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诊断机构应设立职业病诊断组,由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
体检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本专业业务,其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应有符合申请类别所需要的眼科、五官科、皮肤科等临床专科医师)。
临床专科医师不足的,可外聘不超过专业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应设置临床检查室(眼科及五官科、皮肤科)、门诊室、化验室、X线检查、理化检验室、专用仪器室、档案室等主要科室,工作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250平方米。
申请2个以上类别的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承担项目相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质量管理手册、工作规范、和满足工作需要供查阅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卫生、诊断)标准。
申报资料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申请表(表1);
2.申请单位简介;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相关科室设置情况;
6.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7.与申请类别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资料;
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9.生物样品和毒物化学检查外部协议单位,提交委托文书(合同)及受委托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1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专家评审→领导审批→发证
法定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检测、检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承诺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检测、检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2053913 杜晓刚陈晔
表格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卫生厅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填写,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申请类别”一栏,在选定的申请类别前括号内打√。
二、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三、“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四、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简介;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相关科室设置情况;
(五)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六)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七)与申请类别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文件资料;
(八)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九)生物样品和毒物化学检查外部协议单位,提交委托文书(合同)及受委托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十一)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电子版一份)。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
资质申请表
附表1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科室设置
情况表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主要技术人员
情况表
注:附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外聘人员聘用合同。
(复印件)
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仪器、设备清单一、粉尘作业类
注:打*号的仪器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必备的,申请健康检查资质机构可自主选择配置。
二、化学毒物作业类
三、物理因素作业类
注:打*号的仪器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必备的,申请健康检查资质机构可自主选择配置。
四、电离辐射作业
注:打*号的仪器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必备的,申请健康检查资质机构可自主选择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