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检查管理办法2015

合集下载

职业卫生相关法规标准汇总---2015

职业卫生相关法规标准汇总---2015

现行有效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规(国务院令)1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劳动保护条例2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3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4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规章(部门令)和规范性文件安监部门1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3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59号关于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的复函4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5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6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7安监总局令[2009]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9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10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11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12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13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14安监总局令[2014]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15安监总局令[2015]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16安监总局令[2015]第7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17安监总管三〔2013〕12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其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2013年完整版)卫生部门1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高毒物品目录2国卫疾控发[2015]92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3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4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5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标准(未含放射内容)1GBZ/T 206-2007 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2GBZ/T 222-2009 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3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4GBZ 160系列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5GBZ/T 192.1-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6GBZ/T 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7GBZ/T 192.3-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8GBZ/T 192.4-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9GBZ/T 192.5-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10GBZ/T 189.1-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11GBZ/T 189.2-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12GBZ/T 189.3-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13GBZ/T 189.4-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14GBZ/T 189.5-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15GBZ/T 189.6-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16GBZ/T 189.7-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17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18GBZ/T 189.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19GBZ/T 189.10-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20GBZ/T 189.11-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21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22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23GBZ/T 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24GBZ/T 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25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26GBZ/T 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27GBZ 230-20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28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9GBZ/T 204-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30GBZ/T 203-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31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2GBZ/T 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33GBZ/T 195-2007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34GBZ/T 22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35GBZ/T 205-2007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36GBZ/T 259-2014 硫化氢职业危害防护导则37GBZ/T 253-2014 造纸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38GBZ/T 252-2014 中小箱包加工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39GBZ/T 251-2014 汽车铸造作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40GBZ/T 231-2010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41GBZ/T 212-2008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42GBZ/T 211-2008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43GBZ/T 213-2008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44GBZ/T 199-2007 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45GBZ/T 198-2007 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46GBZ/T 193-2007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47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48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49GBZ 221-2009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50GBZ/T 173-2006 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51GBZ/T 254-2014 尿中苯巯基尿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52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53GB 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54GB/T 12801-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55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56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57GB 50033-201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58GB 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59GB 18463-2001 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极其测评要求60GB 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61GB/T 23466-2009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62GB/T 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标准63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64GB/T 16758-200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65GB 30077-201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66GB/T 29639-201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67AQ 2013-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技术规范AQ 2013.1-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 2013.2-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AQ 2013.3-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AQ 2013.4-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管理AQ 2013.5-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68AQ/T 3044-2013 氨气检测报警仪技术规范69AQ/T 3047-2013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70AQ/T 4208-2010 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71AQ/T 4269-201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72AQ 4217-2012 粉尘采样器技术条件73AQ/T 4268-201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快速检测方法——光散射法74AQ 4237-2014 焊接烟尘净化器通用技术条件75AQ/T 3048-2013 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76AQ 2049-2013 地质勘查安全防护与应急救生用品(用具)配备要求77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78AQ/T 3052-201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79AQ 4201-2008 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80AQ 4202-2008 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81AQ 4203-2008 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82AQ 4209-2010 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83AQ 4210-2010 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84AQ 4211-2010 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85AQ/T 4212-2011 氧化铝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86AQ 4213-2011 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87AQ 4214-2011 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88AQ 4215-2011 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89AQ/T 4216-2011 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90AQ/T 4218-2012 铝加工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91AQ/T 4219-2012 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92AQ 4220-2012 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93AQ 4221-2012 粮食加工防尘防毒技术规范94AQ 4222-2012 酒类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95AQ 4223-2012 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96AQ 4224-2012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97AQ 4225-2012 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98AQ 4226-2012 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99AQ/T 4227-2012 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100AQ 4238-2014 日用化学产品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101AQ/T 4239-2014 轧钢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102AQ/T 4240-2014 铁矿采选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103AQ 4241-2015 纺织工业除尘设备防爆技术规范104AQ 4242-2015 纺织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05AQ 4243-2015 石棉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06AQ/T 4244-2015 造纸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07AQ 4245-2015 卷烟制造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08AQ 4246-2015 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109AQ/T 4247-2015 水泥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10AQ/T 4248-2015 钢铁企业烧结球团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11AQ/T 4249-2015 制鞋企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112AQ 4250-2015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13AQ/T 4251-2015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114AQ/T 4252-2015 黄金开采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115AQ/T 4253-2015 箱包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116AQ 4254-2015 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117AQ/T 4255-2015 制药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118AQ/T 4256-2015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119AQ/T 4257-2015 宝石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120AQ/T 4258-2015 玻璃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121AQ/T 5207-2011 涂装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122AQ 5208-2011 涂装职业健康安全通用要求123AQ 5217-2015 木器涂装职业安全健康要求124AQ 6101-2007 橡胶耐油手套125AQ 6103-2007 焊工防护手套126AQ 6102-2007 耐酸(碱)手套127AQ 6104-2007 防X线手套128AQ/T 6107-2008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129AQ/T 6108-2008 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130AQ/T 6110-2012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131AQ/T 9009-201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132AQ/T 4271-2015 通风除尘系统运行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133AQ 5212-2011 通风净化设备安全性能检测要求及方法134AQ 2007.1-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135AQ 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136AQ/T 3016-2008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137AQ/T 3017-2008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138AQ/T 7008-2013 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139AQ/T 7009-2013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140AQ/T 7010-2013 家具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141AQ 3037-2010 硫酸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142AQ 3038-2010 电石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143AQ 3039-2010 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144AQ 3040-2010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5年3月26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本制度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规范和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实习生和外聘人员。

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的要求,公司将组织员工进行以下职业健康检查项目:1.体检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电图、肺功能、视力、听力等相关项目;2.职业病检查项目: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环境,确定相应的职业病检查项目;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较多的岗位进行相关检测,包括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等。

四、检查时间和频率1.新进员工入职前需进行全面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体检报告;2.正式员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3.特殊岗位员工根据工作风险、危害程度,可以根据需要设定更高的检查频率。

五、检查流程1.员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职业健康检查申请;2.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的申请情况,安排相关检查项目;3.选定的检查机构通知员工具体检查时间和地点;4.员工按照通知时间到达检查机构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5.检查机构出具体检查报告并将报告送交人力资源部;6.人力资源部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和处理,并及时反馈给员工本人。

六、检查结果评定1.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会对员工的相关检查项目进行评估和分析,判定是否符合职业健康标准;2.对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员工,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对工作环境进行改善或者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b.对员工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以减少职业健康危害;c.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意识;d.对员工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转岗处理,以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

七、保密原则公司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保密处理,未经员工本人同意,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

八、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故意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

1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1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室。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第三条安全监察部(一)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三)安全监察部负责将公司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公司员工进行公布,并上报XX县卫健部门备案。

(四)负责制定公司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四条各车间(一)负责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

并安排专人进行岗位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每周更新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公告栏。

(二)负责对检测结果发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

(三)负责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四)负责辅助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评价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保障检测、评价经费的落实。

第三章罚则第六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未按要求每周更新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公告栏的,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次。

第七条未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第八条未对检测结果发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设备未备用或未使用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X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9年2月28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

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第九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修订背景根据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原卫生部于2002年制定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3号),其对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承担的职责任务,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做好《办法》的修订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多次组织专家进行研讨论证,在广泛征求各部门及各地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实地调研。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办法》于2015年3月26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性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如何进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的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要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工作要求(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