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引
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

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在全球化经济趋势下,企业在海外市场上逐渐扩展业务,但同时也面临着知识产权的侵权威胁。
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不仅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
因此,企业需掌握有效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以保证在国际竞争中的竞争力。
一、理解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1.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在海外市场经营之前,企业应了解当地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特别是与自身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相关的法规。
2.注册知识产权:及时注册并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注册规定、流程和费用可能有所不同,应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进行指导。
二、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维权策略1.监测与防范:及时了解海外市场的知识产权状况,密切关注相关的市场情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他人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保护计划:制定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计划,包括风险评估、维权策略、维权预算和团队组建等。
有针对性地制定计划,提前应对潜在的维权问题。
三、寻求专业支持与合作1.法律顾问:建立稳定的法律顾问团队,与专业律师合作,获取法律支持和建议。
律师团队能提供维权策略制定、案件处理和法律援助等支持。
2.合作机构: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国际组织、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取得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这些合作伙伴能提供专业的维权服务和信息交流平台。
四、采取行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1.合规运营:严格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活动,确保自身合规运营,增加企业的合法性和维权的有效性。
2.利用当地资源:充分利用当地的法律、行政和司法资源,寻求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合作。
这将有助于提高维权效果和减少成本。
五、加强内部人员培训和意识提升1.培训计划:定期开展针对知识产权的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认知水平,使其能主动防范侵权行为。
2.内部意识提升:加强知识产权的内部宣传和意识提升,提醒员工保护企业的核心资产,增强企业内部的侵权防范机制。
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一
政治 国家与市 民社会的分野 日益模糊 , 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 透和融合形成 了所谓 “ 第三 法域” 公法 向私法渗 透 的~ 。
个 重 要 特 征 是公 权 的介 入 , 公 权 的 一 个 重 要特 征 则 是 国 家 而 的 介人 , 家 权 力 对 私 权 领域 的直 接 干 预 。在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国
一
门依法及时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 使权利人的权利获得 及时而有效的保护。可见 , 行政保护方式在效率 和公 平价值
的统筹兼顾方面 比司法保 护更有优势 , 在高新技 术企业 知识
产 权 的 保 护 方 面更 能 体 现效 率 与公 平 的 和谐 发 展 。 ( )0世 纪 以 来逐 渐 兴 起 的 “ 法 公 法 化 ” 高新 技 二 2 私 是
,
它 的正确实施 具有 司法保 护不具有 的独特优 势 , 体表 具
规范中 , 有大量管理方面 的规范 , 中相 当一 部分属 于知识 其 产权行政管理范畴 。具体 而言 , 无论是 知识产权 的确权 、 知
现在 以下方面 : 第一 , 由于行政权具有 主动性 , 对知识产 权实 施行政保护 比单纯依 靠司法保护更充分有效 。目前 , 国高 我
术 企 业 知 识 产权 行 政 保 护 的 重要 依 据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行 政保 护 的理 论 基 础
( 行政保护方式对效率和公 平价 值的统筹 兼顾是 高 一)
新 技 术 企 业知 识 产权 行 政 保 护 的 基 本 依 据
自2 0世 纪 7 O年 代 末 以来 , 判 法 学 ( ri lLgl 批 Cic ea ta Sui , td s 略称 c L s ) 欧美渐成 声势 , 司法审 判之 纠纷 e . .. 在 非
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 ) 护意 识 不 强 一 保 企 业 知识 产 权 保 护 意识 不 强 . 当前 我 国企 业 知识 产权 是
保 护 不 力 的根 本 原 因 。我 国 的知 识 产 权 制 度 是 在 改 革 开 放
以后 才 逐 步建 立 起 来 的 。真 正 快 速 发展 、 为人 知 也是 在我 广
场 分 析 员 等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而 且 国外 企 业 的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机 构 一 般 直 接 隶 属 于公 司 总 部 , 生 产 、 销 、 术 、 务 部 与 营 技 财 门共 同组 成 企 业 高层 管 理 机 构 。I 从 国 内来 看 , l l 少数 著 名 企 业 如 海尔 、 为也 设 立 了专 门 的知 识 产权 部 , 华 在企 业 的 科研 、
起, 没有 形 成 独 立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体 系 ; 的企 业 建 立 了 有
专 门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机 构 , 没 有 明确 其 职 能 和 责 任 , 致 但 导
知识 产权 管理 机 构 与企 业其 他 管 理 机 构 的 职 责 交 叉重 叠 . 或
出 现 无 机 构 管 理 的现 象 。 降 低 了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管 理 的效 率 :有 的 企 业 不 重 视 对 知识 产 权 管 理 人 才 的 引 进 和培 养 工 作 。 乏 知 识 产 权 的专 业 管 理 人 员 和 法 律 人 员 。 处 理 具 体 缺 在 问题 时 , 常 因人 员 短 缺 而应 接 不 暇 , 以 有 效 解 决 企 业 的 常 难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 护 自身 的 合 法 利益 。这 严 重 滞 后 了我 国企 保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作 的开 展 。 ( ) 章 制度 不够 健 全 四 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是 一 项 复 杂 的 系 统 工 程 . 涉及 到企 业 工 它 作 的 各 个 环 节 。 因此 , 须建 立 健 全 知 识 产 权 管理 和保 护 的 必 规 章 制 度 ,使 知识 产 权 管 理 保 护 工 作有 章 可 循 。 但 目前 , 多 数 企 业 还 未 形 成 科 学 的 、 专 门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和保 护 的 制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日期:2017年04月20日生效日期:2017年04月20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极大地激发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创业者创新者依法获得的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产权类型,通过转化应用,可以形成先进的生产力,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因此,必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促进创新性成果的创造和转化应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起步和发展,伴随着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实施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了以司法保护为主导,民事审判为基础,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并行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
这一模式,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反映了知识产权司法规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通行规则和惯例。
一、发展状况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用了30余年的时间,不断追赶西方发达国家近300年走过的路,走出了一条融合与创新、自主发展与自我完善的“中国道路”。
历经30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显著增长。
1985年2月,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宗专利权纠纷案件。
1985年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92851件,审结766101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从2002年开始单列统计,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4401件,审结39113件。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1998年开始单列统计,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77116件,审结76174件。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涵盖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各类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与建议

amount of statutory damages,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security provisions;at the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合规操作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合规操作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IP)是指创造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如发明、商标、版权、专利等。
知识产权被广泛认为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之一,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涉及到创新和发明的激励机制,也关乎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全球化的发展,今天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面对日新月异的技术和商业模式,企业和个体创作者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
一、合法获取知识产权在保护知识产权之前,企业和创作者需要确保自己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合法获取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购买、合作、转让和自主创造四种方式。
1. 购买: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知识产权的方式来确保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购买过程中,应当仔细审查购买的知识产权是否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作:通过与拥有相关技术或专利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可以获得对方的技术或专利使用权。
在与他人合作时,应明确合作的范围、期限以及知识产权的归属等关键内容。
3. 转让:企业或个体创作者可以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转让或许可,以获取经济利益或扩大知识产权的影响力。
在进行转让时,应明确转让的方式、条件和权益保护等。
4. 自主创造:自主创造是最常见的获取知识产权的方式。
企业和个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新的产品、技术或作品来获得知识产权。
在自主创造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创造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保护知识产权需要依托于国家法律框架。
在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
1. 专利法:专利法主要保护发明创造和技术发明的专利权。
企业和个人应该关注专利保护的范围、申请程序、审查流程和维权途径等方面的相关法规。
2. 商标法:商标法主要保护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权。
企业在选择和使用商标时,应遵循商标法的法律规定,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侵权和抄袭。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工作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合规风险,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参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结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制定目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对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公司管理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推动企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合规风险】本指引所指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知识产权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刑事追责、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
涉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法律风险:1 .专利许可权滥用风险、专利申请权争议风险、被侵犯专利的风险、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专利转让纠纷风险等;2,未能有效开发和实施专利的风险、管理不善导致专利失效的风险等。
(二)商标权法律风险:1.商标申请风险,商标未注册或被他人抢先注册、申请类别不全、重点类别保护力度不够、申请的标识不全面2商标使用风险,申请地域不全、未对目标市场全面布局、对商品或服务类别越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商标使用不规范使用等。
(三)著作权法律风险:1 .职务作品、委外创作、版权商的权属确定风险2作品素材侵权风险;3.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4许可使用和转让中的法律风险等。
(四)商业秘密风险:1 .被他人盗窃、以间谍或黑客手段窃取2内部员工被收买;3. 对外宣传、合作过程中泄露;4,员工离职泄密等。
第四条【合规原则】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建设应当坚持独立性、有效性、全面性、动态性和可查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合规职能部门的运行不受任何不当的干扰和压力;合规职能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制度规定等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人员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保护好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指南旨在为企业提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实用建议。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这些知识产权可以帮助企业保护其独特的技术、品牌、作品和商业信息。
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和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专利:用于保护新发明的技术和发明者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 商标:用于标识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标识,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和声音等。
3. 著作权: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立性,包括书籍、音乐、软件和艺术品等。
4. 商业秘密:指企业内部信息和技术,对企业的商业利益具有重要价值,如客户列表、制造方法和市场计划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保护知识产权对企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维护企业竞争优势: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企业可以确保自己的技术、品牌和创新成果不被他人侵权或抄袭,保持竞争优势。
2. 创造经济价值:知识产权可以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帮助企业实现技术转让、授权许可和品牌推广等商业合作。
3. 鼓励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企业进行创新研发,提高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4. 提升企业信誉度:合法合规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增强企业的商业信誉度,为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提供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及时申请保护:在技术研发、商标设计和作品创作完成后,尽快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确保享有合法保护权利。
2. 注意保密措施:对于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企业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签署保密协议、限制内部人员的访问和加强网络安全等。
3. 严禁侵权行为:企业应严守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避免引发法律纠纷和商业争议。
4. 维护合法权益:一旦发现他人侵权行为,企业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投诉、诉讼和采取技术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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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引前言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护身符和核动力,是企业创造利润的发动机和加速器。
知识产权并不只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更是一种可以广泛运用的竞争工具和商业策略,甚至可以作为增强企业技术能力、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的法律筹码。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深圳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我市的一些企业,比如华为、比亚迪、朗科等等,都实施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凭借知识产权实现了企业的跨越式发展,成为自主创新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典范。
但是,我区大多数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还处于萌芽状态,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既要善于技术创新,也要善于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和科技成果,同时,还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
本手册结合司法审判实际,对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准备知识产权诉讼提出一些指引意见,供企业参考。
第一章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应对知识产权诉讼一、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首先,企业内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岗位,是企业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第一步。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才,如熟悉本企业情况的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人才和专利、商标代理人等。
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责不仅仅只是简单地维权打假,而是要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企业计划设计生产销售的全过程。
其次,对企业知识产权实施有效管理。
第一,注重涉及知识产权的合资、合作、转让等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查,加强对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
企业要上新项目,从事某种新产品的生产,或新技术研发,必须吸纳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要通过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外包装装潢的搜寻、检索,掌握相关信息。
对于自由公知技术,可以直接拿来为我所用,对于已被他人申请专利的技术,或者绕开该专利技术,自主研发,或者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取得专利权人的使用许可,确保企业技术研发可以合法和正确的进行。
既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节省开发费用和研究开发时间,同时避免侵权,并为之后采取技术保护策略,确定专利请求保护的范围、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打下良好基础。
第二,要注重企业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持续有效。
对于企业品牌、创新技术等各类知识产权成果,要进行梳理分类,并根据其特点,分门别类进行保护,要及时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续展,避免因人为疏忽导致权利丧失。
第三,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档案制度、技术秘密、经营信息保密制度、离职人员的保密及补偿制度以及开发项目立项前的查新制度等等。
在审判实践中,不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保存好原始资料,在诉讼中无法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而导致败诉,教训深刻。
因此,要注意搜集保存有关知识产权研发过程、投入、实施情况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和基础数据,加强知识产权资料档案管理。
第四,要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在诸如部分网络侵权案件中,接到警告是相关网站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协商,申请工商、海关、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措施,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手段及时有效地打击侵权活动。
二、以积极的态度对待知识产权纠纷对于企业来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是十分正常的,对待知识产权纠纷应有积极的态度。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既包括诉讼,也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
这几种方式各有利弊,协商往往具有灵活简便、费用不高、便于执行等优点,仲裁则具有协议管辖、一次裁决生效等特点,诉讼程序严格,但往往周期较长,而调解既包括民间调解,也包括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诉讼调解。
(一)作为原告起诉应注意的问题。
权利人一旦选择诉讼,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一要注意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而言,知识产权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侵权主体以及侵权行为地往往有多个,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域,可以选择管辖地域的连结点很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提起诉讼。
深圳企业在进行维权诉讼时,可以依法选择在深圳本地进行诉讼,也可以根据最有利于维权的需要,选择在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
二要积极收集、提供证据。
整个诉讼都是围绕证据展开的,缺乏证据的诉讼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知识产权诉讼对于原告来说主要包括权利证据、侵权证据以及赔偿证据。
对于权利证据,原告要充分提交。
对于侵权证据,企业要自行尽力收集,也可以通过调查公司以及公证机构及时有效取得、固定证据。
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比如侵权产品全部用于出口,侵权产品为特殊专用产品,客户固定,无法直接购买,侵权产品价格高昂,无法自行购买,以及证据可能立即消逝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调取证据,以及调查取证。
相关企业要通过技术人员以及诉讼代理人,积极协助法院,保证证据保全取得好的效果。
(二)作为被告应诉应注意的问题而当企业被诉侵权的时候,也应积极应诉,做好证据收集以及抗辩工作,特别要注意:一是要审查原告请求保护的权利是否为有效的知识产权。
许多知识产权都是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其中既包括著作权,也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即便是经过实质审查的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以及注册商标,根据《专利法》第45条以及《商标法》第41条也可能被宣告无效或撤销。
有的知识产权会因相关权利人没有及时缴纳年费或申请续展而丧失。
同时,要注意审查原告所取得知识产权的权利的性质,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是要充分利用不侵权以及合法来源的法律规定抗辩。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用权,但它受到诸多的限制,法律为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规定了不视为侵权的情形,《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行为,还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使用方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了商标的合理使用;《专利法》第63条第一款直接将四种情况规定为不属于侵权。
同时,《商标法》第56条第3款、《专利法》第63条第2款以及《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均规定了相应的合法来源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
被告行为如属于上述情形,应进行充分抗辩,以达到减免赔偿,缩小己方损失的目的。
(三)协商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性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我们都主张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尽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一般来说,法官根据已经掌握的案件情况以及对侵权与否的判断居中提出的调解方案,往往比较公平合理,当事人接受调解,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有很多业内著名的案例表明,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往往能够达成双赢互利的局面,甚至能使诉辩双方携手合作共同发展。
判决是结案的一种方式,调解也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强调和谐发展的时代,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高度重视调解解决纠纷的作用。
第二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应注意的一些具体问题第一节关于专利管理对于专利,企业应当注意加强、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类技术开发规程,明确职责、权利归属,建立专利发展战略,对需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分类管理,由专人负责,及时将研发成果申请为专利。
同时,健全制度,防止企业知识产权以非职务发明的方式流失。
在专利的管理中还需注意下面几个问题:一、专利侵权行为及冒充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客观表现为假冒他人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的具体表现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此外,《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冒充专利行为,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专利权是有限制的企业在专利的管理中需注意,专利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主要包括两类: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根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是指,对专利技术的使用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的行为,主要包括: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这时,专利权的权利“一次用尽”,专利权人已经“一次性”地使用了权利,自行制造或者许可制造了产品,权利已经用尽,他人再使用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自然不视为侵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这种行为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被称为“先用权”。
但需要强调的是,先用权只允许在原有的范围内,超出原范围即构成侵犯专利权。
3、临时通过我国领土、领空、领水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的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这是一种国际惯例。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能免除该行为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其他侵权法律责任。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根据规定,包括下列三类:1、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