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练习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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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B、王某将李某打伤
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
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2、撤销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
4.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务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
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B其生母C其奶奶D其生父生母
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苴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B1998年5月10日C2000年5月9日D2000年5月10日
6.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
A共同代理B单独代理C再代理D法泄代理
7.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巻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
A无效行为B可撤销行为C效力未定行为D有效行为
9.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A1年B2年C4年D6个月
12.下列权利中属于相对权的是:()
A人身权B知识产权C所有权D债权
14、关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的有关证明文件,根据英优先效力,下列排列或表述正确的是()
A、医院的岀生证明、户籍证明、英它有关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其它有关证明
C、其它有关证明、户籍证明、医院的岀生证明
D、以上所列各类证明文件具有同等的证明力
15.诉讼时效期间是由:()
A法律直接规立的
B当事人约泄的
C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左
D当事人在法律规泄的范围内约左
17、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8、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
C、起诉权
D、实体权和胜诉权
案例综合分析及论述
1.张某于1995年外岀打工,一直没有音信。2000年英妻刘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张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张明、张亮。张某夫妇有房屋2间,存款2000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张某的一间房屋由英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刘某、张明、张亮继承。2001 年刘某将张明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并改嫁赵某。不久,赵某因车祸死亡。2002年张某回来了。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张某的死亡宣告,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
(1)张某能否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2)张某和刘某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为什么?
(3)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張明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答案:(1)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圧,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依继承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2)不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宦,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只有当配偶尚未再婚时,夫妻关系才能自行恢复。虽然刘某的丈夫赵某死亡,但张某和刘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只能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3)不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左,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岀现后,不得以收养关系未竟H同意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2、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
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农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农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髙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髙某,离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2001 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事。刘某找到张某,农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张某表示自己没钱,高某有钱,要刘某找高某要钱。刘某找到高某,高某拒绝赔偿损失,称当时刘某已经同意。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和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1)张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刘某的损失应当由谁來承担,为什么?
(3)刘某能否要求高某赔偿白己的全部损失,为什么?
答案:(1)张某代理刘某卖房的行为是有权代理,但张某和高某恶意串通,属于滥用代理
权的无效行为。
<2)刘某的损失有张某和高某承担连带资任。
(3)刘某可以要求离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连带的意义。
3.王某16岁,一天到工艺美术公司以80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他父母以他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总,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而土某提出她是靠边作临时工自食苴力的待业青年,她表示不愿意退货。
问:(1)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王某的买卖行为有效。
(2)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她表示不愿总退货,所以王某的买卖行为有效。
5、8岁的小光在红光小学读一年级,在一次卜•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孙某因为临时有事, 便让同学们白己做游戏,自已外出办事。在做游戏过程中,小光与同学小亮发生争执,小光将小亮打伤。小光的父母离异,小光随父亲生活。小亮的父母要求小光的父亲承担责任,但小光的父亲认为是因为学校管理不善,才导致损害的发生,因此应由红光小学承担贵任。问:对于该损害,贵任应如何承担?
假设小光的父母双亡,小光的祖父、在红光小学任教师的哥哥和在外地某银行丄作的姐
姐都有监护能力,三人在对张某的监护权问题上发生争执,均想担任小光的监护人。在小光打伤小亮时,有关组织还没有在三人中指左小光监护人。此时,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