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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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租车运输服务管理规定(4篇)

新出租车运输服务管理规定(4篇)

新出租车运输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新出租车运输服务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要求和规定:1. 车辆要求:出租车必须是营运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且经过合法的注册和审批。

车辆应当保持良好的机械和外观条件,以及定期维护和年检。

2. 司机要求:司机必须具备有效的驾驶证和相关资质,并且通过了出租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

司机应该具有良好的驾驶技术和礼貌的服务态度。

3. 营运要求:出租车必须在指定的营运范围内运营,并按照规定的计价方式计费。

司机应当提供准确的行程目的地和计费明细。

4. 服务质量要求:司机应该保持车内整洁和安全,提供舒适的乘坐环境。

司机应该尊重乘客,不得拒载、议价或者进行其他不当行为。

5. 安全要求:车辆应当安装GPS定位装置,并配备安全设备,如安全带和灭火器。

车辆和司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安全。

6. 投诉处理:对于乘客的投诉,出租车服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司机或车辆,可以暂停或撤销其营运许可。

7. 收费和收入报告:司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价方式收费,并且向乘客提供票据。

司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营业收入和运输量的报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新出租车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具体的要求和细节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果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出租车服务管理部门获得最新的规定信息。

新出租车运输服务管理规定(2)1. 出租车司机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具有一定的驾驶经验。

2. 出租车司机必须进行必要的交通安全培训,并且了解并遵守交通法规。

3. 出租车必须经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良好。

4. 出租车必须随时保持整洁,并且在行驶过程中要保持车内的清洁和卫生。

5. 出租车必须安装计费器,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

6. 出租车必须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不得拒载、议价或者乱收费。

7. 出租车必须遵守乘客的合理要求,并且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责任。

8. 出租车司机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安排行驶,不得违章行驶或者私自改变路线。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保障乘客的安全与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包括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持良好的秩序。

第四条出租汽车运营者应持有合法经营证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经营。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出租汽车应符合国家定迁出租车车辆技术标准,保证车辆安全、舒适。

第六条出租汽车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应及时予以整改。

第七条出租汽车应定期清洗车身、车厢等部位,保持清洁卫生。

第八条出租汽车应配备应急工具和车辆故障维修工具,确保乘客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出租汽车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消防器材、逃生设备等,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条出租汽车应配备GPS定位系统,保障乘客的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需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对乘客友好有礼貌,不得辱骂或虐待乘客。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超速、抢行、路怒等危险行为。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卫生,定期清洗车厢,除去异味。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熟悉城市道路、交通情况,为乘客提供最短路线的行车服务。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热情周到,帮助乘客打开车门、放行李等。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主动提供车内功效,如空调、音乐等,满足乘客的需求。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与乘客发生争执或冲突。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二十一条乘客对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运营者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投诉,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出租车行业服务规范

出租车行业服务规范

出租车行业服务规范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捷的选择。

然而,要保障乘客的出行体验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出租车行业必须遵循严格的服务规范。

一、车辆要求1、外观整洁出租车的车身应保持干净、无明显划痕和破损,车漆颜色均匀。

车窗玻璃洁净透明,无污渍和破损。

车辆的牌照清晰可见,不得有遮挡或污损。

2、内部卫生车内环境要保持整洁卫生,座椅无污渍、破损,脚垫干净无杂物。

定期更换座套,确保乘客乘坐舒适。

车内不得有异味,应保持通风良好。

3、设备完好车辆的计价器、顶灯、GPS 导航等设备应正常工作,且显示清晰准确。

安全带、灭火器等安全设备齐全并能正常使用。

二、驾驶员要求1、资质合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出租车驾驶资格证,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

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着装规范驾驶员应穿着整洁得体的工作服,不得穿拖鞋或奇装异服上岗。

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卫生习惯。

3、服务态度要热情友好,主动为乘客提供帮助,不得拒载、挑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尊重乘客的意愿和需求,耐心解答乘客的问题。

4、语言文明使用文明用语,不得说脏话、粗话或与乘客发生争吵。

说话语气要温和,音量适中。

三、运营服务要求1、按规载客在指定的区域和站点候客,不得随意停车揽客。

当乘客示意乘车时,应及时停靠并开启车门。

2、打表计费严格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不得私自议价或额外加价。

如遇特殊情况(如道路拥堵、改道等)需提前向乘客说明。

3、提供发票在乘客下车时,主动提供正规发票,发票信息应准确无误。

4、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平稳驾驶,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危险操作。

不得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吸烟或从事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投诉处理1、畅通渠道出租车公司应设立投诉电话,并在车内显著位置公示,方便乘客进行投诉。

2、及时处理对于乘客的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乘客。

对于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要对驾驶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9.3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9月30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出租车规章制度

出租车规章制度

出租车规章制度
第一条出租车驾驶员资格要求。

1.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2.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驾驶技术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且无不良驾驶记录。

第二条出租车服务规范。

1.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服从调度指挥,积极服务乘客。

2.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保持车辆内外环境整洁,车内禁止吸烟,保持车内空气清新。

第三条出租车运营规定。

1.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收费标准行驶,并严禁拒载、绕道、议价等违规行为。

2.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保持文明驾驶,不得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出租车安全管理。

1.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机件
完好,安全设施齐全。

2. 出租车驾驶员必须配备急救箱、灭火器等安全设备,并在发
生紧急情况时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第五条出租车投诉处理。

1. 对于乘客的投诉,出租车公司必须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对
于严重投诉情况,必须进行调查并给予处理结果。

2. 出租车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恶意投诉者
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违反规定的出租车驾驶员将
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取消从业资格。

同时,出租车公司也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1.驾驶员资格: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要求。

2.服务态度:驾驶员应以礼貌、诚实和热情的态度对待乘客,提供周到的服务。

驾驶员应尊重乘客的需求,提供合理的建议和帮助。

3.行车安全: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乘客的行车安全。

驾驶员应安全驾驶,合理使用车辆的灯光、喇叭等装置,遵守交通信号规定。

在恶劣天气或路况较差的情况下,驾驶员应相应调整车速,确保乘客的安全。

4.车辆清洁:驾驶员应确保车辆内外的清洁卫生。

车辆内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空气清新。

如果乘客需要使用车厢内的设施,如空调、音响等,驾驶员应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整洁。

5.收费标准: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工作,不得价格欺诈或索要额外费用。

驾驶员应向乘客提供明确的收费信息,包括路程、时间等,并提供有效的票据或收据。

如果有折扣活动或优惠政策,驾驶员应及时告知乘客。

6.保护乘客隐私:驾驶员应尊重乘客的隐私权,不得擅自泄露乘客的个人信息。

驾驶员不得向他人透露乘客目的地等信息,保护乘客的安全和隐私。

7.应急救援:驾驶员应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处理突发事故和乘客的健康问题。

驾驶员应及时报告交通事故,并协助乘客报警和寻找帮助。

8.投诉处理:如果乘客对驾驶员的服务有任何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投诉。

驾驶员应积极配合相关机构的调查和处理,并改正自己的不当行为。

9.合作与交流:驾驶员应与所属公司或组织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驾驶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帮助和协作。

驾驶员应及时接收公司或组织的相关通知和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

10.公益活动参与:驾驶员应积极参与所属公司或组织的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驾驶员应关心社会民生,关注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以上是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一些规范,旨在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保护乘客的权益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标准网约车运营服务是以专门的车辆为运载工具,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的运营服务,要求车辆和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以保证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1)车辆运营的条件车辆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车辆维护、检测、诊断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规定;车辆污染物排放值应符合国家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规定;车辆内饰材料应符合《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规定。

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体现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定位,宜提供互联网无线接入、手机充电器、纸巾、雨伞等供乘客使用。

2)对车容车貌的要求(1)车身外观整洁完好。

(2)车前、后、内、外的照明灯齐全,功能完好。

(3)轮胎盖齐全完好。

(4)车门功能正常。

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洁净明亮、无破损、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玻璃雨刮器功能完好。

(5)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

(6)仪表完好。

仪表台、后风窗玻璃下方窗台不放置与运营无关的物品。

(7)遮阳板、化妆镜、顶棚齐全完好。

(8)座椅牢固无塌陷。

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

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9)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整洁。

(10)后备箱整洁、照明有效,开启装置完好。

后备箱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后备箱容积的三分之二。

(11)按规定张贴和涂装广告,不遮挡服务标志。

车厢内视频设备可按乘客意愿开关。

(12)车辆标志应符合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对专用设施的要求(1)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卫星定位装置宜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

(2)不应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

4)驾驶员的运营条件(1)经过从业资格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件。

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2013年10月14日是“世界标准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昨日正式批准发布35项国家标准,其中最新修订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为出租车司机制定了26条服务用语,以及多条服务要求。

要点后备厢: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后备厢的2/3。

的哥要求:需佩戴服务标志,运营前和运营中忌食有异味食物,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物、吐痰,提倡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服务用语服务用语:的哥应使用包括“很高兴为您服务”、“请系好安全带”、“请记住我的车牌号”、“您需要打开空调吗”等26种中文和英文用语载客要求:乘客上车前,不得有询问目的地等挑客行为。

除包车服务外,要使用计价器,不得议价,不得绕路出租车服务站:在交通集散地、公共场所服务地设置,在商业、医院、活动中心、密集居民社区内宜设直列式或港湾式、岛式的乘客候车站台,不得擅自关闭服务站点或改变用途电话约车:出租车企业宜提供24小时电召预约服务。

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及时调派驾驶员,无法满足乘客需求的,应告知乘客投诉:应在24小时内处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乘客2亮点的哥运营忌食有异味食物车内无杂物、异味;出租车企业应提供24小时不间断电话约车服务《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是对2008年版本的标准进行的修订,将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

密集居民社区内宜设候车站台此次标准增加出租车司机的诚信服务要求,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车辆、无障碍车,将预约租车改为电召服务等。

为防止黑出租,标准规定,正规出租车计价器要安装在方便乘客查看的地方,不得私自改装、调整,安全防范设施应具备防劫防盗功能,鼓励与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联动,车内要无杂物、异味。

对于出租车司机,标准也有要求,包括佩戴服务标志,运营前和运营过程中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不在车内吸烟,不向车外抛物、吐痰,提倡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服务用语。

同时,出租司机还要在允许的停车路段或服务站点停车载客,乘客上车前,不得有询问乘客目的地等挑客行为,不得中途甩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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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总则、服务方式、运输车辆、服务站点、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电召服务特别要求、运输安全和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旅客运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JJG 517 出租汽车计价器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出租汽车运营服务taxl service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

【JT/T 325—2010,定义4.2】3.2出租汽车taxi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运输车辆。

3.3无障碍出租汽车accessible taxi配备专用装置,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出租汽车。

3.4出租汽车经营者taxi business entities经营者business entities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5出租汽车服务人员taxi service personnel(agent)服务人员service personnel(agent)直接或间接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人员。

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站点服务、企业管理调度服务等人员。

3.6出租汽车驾驶员taxi driver驾驶员driver3.7服务质量service quality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

3.8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enterprise service quality and credit assessment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3.9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taxi driver service quality and credit assessment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3.10出租汽车服务站点taxi service sites有明显标志,允许出租汽车停靠、候客、载客的场所。

3.11暂停运营状态out of service出租汽车运营标志显示“暂停”字样,不提供载客服务的状态。

3.13绕路detour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3.15议价negotiated price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收费的行为。

3.16拒载refusal to take passenger在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动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注:电召服务(5.2)是出租汽车服务方式之一。

4总则4.1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持续改进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4.2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3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和服务设施。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无障碍车辆。

4.4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

5服务方式5.1扬手招车服务处于待租状态的出租汽车在允许停靠的路段上,应停车为扬手招车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5.2电召服务应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5.3站点服务在出租汽车服务站点,应按乘客要求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5.4包车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根据乘客的特殊需求,由双方约定费用,在一段时间内或者较长线路上,为乘客提供特定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6运输车辆6.1基本要求6.1.1车辆技术条件应符合GB7258的规定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车辆维护、检测诊断应符合GB/T183344的规定。

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GB18352.3的规定。

车辆内饰材料应符合GB8410的规定。

6.1.2车辆应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取得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

6.1.3车辆应按规定配置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器材等。

6.2专用设施要求6.2.1出租汽车标志顶灯应与空车待租标志联运,夜间应有照明。

出租汽车标志顶灯应有“TAXT”字样。

6.2.2计价器应我们应符合JJG517的规定;安装位置应方便乘客查看;数字显示清晰;发票打印准确;铅封有效并定期检验;不得私自改装、调整和维修。

6.2.3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应符合JT/T794及其他有关规定。

6.2.4安全防范设施应具备防劫防盗功能,鼓励实现与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联运。

6.2.5刷卡消费设备功能正常、有效。

6.2.6无障碍出租汽车升降机、厢门搭扣等专用装置功能正常,轮椅、拐杖安放空间充足,固定牢靠无松动。

6.3车容车貌要求6.3.1 车身外观整洁完好。

6.3.2 车前后内外照明灯齐全,功能完好。

6.3.3 轮胎盖齐全完好。

6.3.4 车门功能正常。

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洁净明亮、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玻璃刮水器功能完好。

6.3.5 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

6.3.6 仪表完好。

仪表台、后风档窗台不放置与运营无关的物品。

6.3.7 遮阳板、化妆镜、顶棚齐全完好。

6.3.8 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整洁。

6.3.10 行李厢整洁,照明有效,开启装置完好,行李厢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厢的三分之二。

6.3.11 按规定张贴和涂装广告,不遮挡服务标识,车厢视频设备可按乘客意愿开关。

6.4 服务标志要求6.4.1 车身颜色及喷涂式样应符合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6.4.2 空车待租标志暂停运营标志和电召服务标志应大小适宜、显示明亮、字迹清楚。

6.4.3 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简称、价格标准、服务监督电话和乘客须知信息等,应在车厢内外显著位置明示。

6.4.4 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车船使用税缴讫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等,按规定要求携带、摆放、粘贴。

6.4.5 无障碍出租汽车应设有专用标志。

7 服务站点7.1 宜在客流量大的交通集散地、公共场所服务地设置出租汽车服务站点。

在商业、医院、活动中心和密集的居民社区内宜设有列式或者港湾式、岛式的乘客候车站台。

7.2 设置车辆停靠区、载客区、候车区等。

7.3 平面布局便于有序排队乘车与车辆停放。

7.4 设置统一式样的文字标志、导向标志。

标志设置应明显清晰,宜有中英文。

标志应符合GB/T10001.1的有关规定。

7.5 不得擅自关闭服务站点或改变其用途。

8 服务人员要求8.1 驾驶员业务素质与培训8.1.1 经过从业资格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件。

8.1.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营服务规范。

8.1.3 熟知运营区域的交通地理、地方特色等知识。

8.1.4 掌握基本的机动车维修知识。

8.1.5 掌握基本的医疗急救知识。

8.1.6 尊重乘客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8.2 驾驶员服务仪容8.2.1 精神饱满、举止文明、礼貌待客。

8.2.2 按规定着装,正确佩带服务标志。

8.2.3 运营前和运营过程中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8.3 驾驶员服务用语和言行举止8.3.1 提倡使用普通话。

可根据乘客需求,使用地方方言或外语。

8.3.2 服务用语应规范准确,文明礼貌。

服务时语气平和、表达清楚、声量适度、语速适中。

驾驶员服务用语参见表A.1。

8.3.3 不得在乘客面前有不文明行为和语言。

8.3.4 热情、耐心回答乘客问题。

乘客间交谈时,忌随便插话。

8.3.5 不得在车厢内吸烟,不得向车外抛物、吐痰。

8.4 站点服务人员要求8.4.1 服务仪容按照8.2执行,服务用语和言行举止按照8.3执行。

8.4.2 按次序调派车辆,引导乘客有序乘车。

9 服务流程9.1 运营准备9.1.1 检查车容车貌。

9.1.2 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并备好随车设施、工具。

检查项目参见表B.1。

9.1.3 检查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运营证以及服务质量监督卡等随车证件。

9.1.4 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9.1.5 检查车辆燃油或燃气。

9.2 运营中9.2.1 在允许停车路段或服务站点停车载客。

9.2.2 在服务站点载客时,应文明排队,服从调度指挥。

9.2.3 乘客上车前,不得有询问乘客目的地等挑客行为。

9.2.4 乘客上车时,车辆应与道路平行靠边停靠,并引导乘客由右侧上车。

9.2.5 乘客携带行李时,应主动协助其将行李放入行李厢内。

行李厢应由驾驶员开启和锁闭。

9.2.6 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9.2.7 乘客上车后,面向乘客主动问候。

9.2.8 提醒并在必要时协助乘客系好安全带。

9.2.9 问清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按规定开始使用计价器。

不得议价(包车服务除外)。

9.2.10 不得绕路。

运营中遇交通堵塞、道路临时封闭等需改变原行驶路线时,需改变原行驶路线时,需征得乘客同意。

9.2.11 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使用音响、视频和空调等相关服务设备。

9.2.12 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造成车辆停驶时,应暂停计价器计费。

9.2.13 劝阻和制止乘客将身体伸出车外、乱扔废弃物、在车内吸烟等行为。

9.2.14 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9.2.15 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未到约定时间不得擅自离开。

9.2.16 出省、市、县境或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时,宜按规定办理登记或相关手续。

9.2.17 不得中途甩客或无故终止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9.2.18 遇下列情形,可拒绝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扬手招车;————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等违禁物品乘车;————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在无人陪同或监护下乘车;————乘客目的地超出省、市、县境或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而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或相关手续。

9.3运营结束9.3.1在允许停车路段按乘客目的地就近靠路边停车,终止计价器计费。

9.3.2 车辆应与道路平等靠边停靠,并引导乘客由右侧下车。

雨天停车时,车门应避开积水区域。

9.3.3 按计价器显示金额及相关规定收费,并出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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