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木头镇集体经济组织三旧改造项目公开选取前期服务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TOD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TOD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东府〔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TOD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轨道交通TOD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3日东莞市轨道交通TOD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和改造方式第三章政府和集体收益及分配第四章实施流程及要求第五章部门职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全面推进“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强化土地集约利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切实拓展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更好践行经营城市的理念,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综合开发“1+N”政策和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整体统筹、连片开发原则。
鼓励城市更新多种改造模式并举,激发市场参与度,加速城市更新进程。
(二)坚持高效集约利用原则。
TOD范围内采取土地复合利用以及“高强度、高价值、高集聚”的开发原则,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实现政府、集体、开发企业多方共赢。
(三)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坚持“先规划、后用地”,TOD地区采用圈层式的布局原则与较高开发强度,TOD范围内城市更新单元原则上应位于TOD规划确定的更新改造范围内,已编制TOD综合开发规划的,以TOD综合开发规划作为地块控规编制和调整的主要依据;未编制TOD综合开发规划的,可通过编制“单元划定方案+前期研究报告”的方式编制或调整地块控规。
樟木头镇旧先威厂片区

樟木头镇旧先威厂片区地块二(44190011210)“三旧”改造方案(未落实项目)东莞市樟木头镇樟罗股份经济联合社樟木头镇旧先威厂片区地块二(44190011210)“三旧”改造方案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我市樟木头镇樟罗股份经济联合社拟对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先威大道旁的地块旧村庄用地进行改造。
改造方案如下:一、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号是44190011210,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先威大道旁(樟罗社区旗杆吓村民小组),改造地块面积3.2204公顷。
其中国有土地面积是0.148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有3.071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中,已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0.9961公顷,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2.0754公顷,需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2.0754公顷。
二、规划情况改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已纳入我市樟木头镇“三旧”改造规划和2012年度实施计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该地块现用途为旧村庄,为樟木头镇樟罗社区旗杆吓村民小组等使用(见附表一),现有建筑面积52347.15平方米,容积率1.63,年产值100万元。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已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
四、补偿情况改造地块中3.2204公顷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
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待改造项目落实后,另行按有关规定制定补偿方案。
五、土地拟改造情况据有关规划安排,我樟木头樟罗股份经济联合社先自行申请完善2.075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的用地手续,完善手续后,该宗土地用于商业金融用地2800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0017.5平方米,容积率为2.5;邮政设施用地419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295.5平方米,容积率为1.5。
待具体改造项目落实后,再按《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有关规定重新编制改造方案上报审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东府〔2009〕144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2009〕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第33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成片拆迁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第四章单宗项目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第五章鼓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实施“三旧”改造,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常〔2009〕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三旧”是指特定城市建成区,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五)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七)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八)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九)其他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樟木头镇民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樟木头镇民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樟府办〔2019〕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镇范围内民房建设管理,规范村民民房建设行为,有效分类处理我镇违法建筑,促进土地节约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镇范围内使用自有宅基地进行新建、加建和拆旧建新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联合,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民房建设程序,引导村民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设手续,减少违法建筑的产生,化解社会矛盾,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城乡发展环境。
第二章报建范围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宅基地(第五条除外),予以办理报建:(一)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二)2004年10月1日之前由镇政府或社区规划的;(三)属于镇政府安置的;(四)特殊情况经镇民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建设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报建:(一)位于政府划定的控制建设区;(二)位于镇政府已批复同意立项的“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占用“三区四线”、公共绿地、道路广场等用地;(四)涉及占用农用地,且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五)申请人与土地权属人不一致(提供权属公证书的除外);(六)申请人为非地块所属社区户籍人员(已发土地使用证的除外)。
第三章建设要求第六条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建设,不得联户建房。
第七条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层半(半层不超过基底面积的50%),第一层层高原则上不得高于4.5米,外挑不得超过1.5米,具体以相邻建筑物的实际层高和外挑宽度进行控制。
第八条中心区及东深公路、莞惠公路、镇政府周边市政道路、东城大道、先威大道、南城大道、樟清路两侧的民房报建时需提供沿街立面效果图。
东莞市城市更新前期服务商实务要点

收集权属资 料与初审
初次公示与 异议处理
相关机构 核查确认
审查部门 最终审查
二次公示与 异议处理
•公式15日 •地点:项目现场、村公 告栏、政府部门网站和 平面媒体 •异议复核后再次公示
•镇(街)更新机构转镇 自然资源分局、镇房管 分局审查 •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权 籍调查情形
上报市局 备案
拟定拆迁补偿方案
合并形成
2018版新政
政府主导改造
1.政府土地储备 2.市属国企土地整备开发
3.政村合作
土地权利人自行改 造
村企合作
单一主体挂牌招商
取消,统一为
前期服务商指引
前期服务商指引主体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自行 实施
委 托
下属企 业实施
授 权
集体经 济组织
政府 采购
专业机构 或综合性 开发企业
实施
前期服务商实施
第二类: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
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国有 出让地、国有划拨地等
第三类:土地、房屋实际使用人
未依法登记但凭历史用地、转让协议实际使用 土地、房屋的个人或单位
核查和确认不动产权收益
实际权利人的确认
《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 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东府 办〔2019)29号)
前期服务商指引
村集体招引流程---集体决议阶段
前期服务商指引
选定方式
只有一家报名企业符合条件
可以直接确认(常平镇、长安镇);
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可以直接 确认(茶山镇、南城街道、樟木头镇、莞 城街道)
家或两家以上报名企业符合条件
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东莞“三旧”改造实施细则2024年

东莞“三旧”改造实施细则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改造目的与原则1.2 改造范围与条件1.3 改造的法律依据第二章:改造主体与参与方2.1 改造主体资格2.2 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2.3 参与方的资格审核第三章:“三旧”改造项目申报3.1 项目申报条件3.2 项目申报程序3.3 项目申报材料第四章:改造规划与设计4.1 规划编制原则4.2 设计审查与批准4.3 规划与设计的变更第五章:土地使用权处理5.1 土地使用权确认5.2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5.3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第六章:改造实施程序6.1 改造方案制定6.2 改造方案审批6.3 改造施工管理第七章:资金管理与使用7.1 资金来源与筹措7.2 资金使用规定7.3 资金监管与审计第八章:改造成果的验收与交付8.1 验收标准与程序8.2 交付条件与流程8.3 质量保证与责任第九章: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9.1 争议解决机制9.2 违法改造的法律责任9.3 违约责任第十章:附则10.1 合同生效与备案10.2 合同的解释权10.3 其他补充规定签字栏改造主体(甲方)签字:____________参与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东莞市____________附件清单:____________(注:附件应包括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等相关文件)合同编号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改造目的与原则本细则旨在规范东莞市“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活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1.2 改造范围与条件“三旧”改造适用于东莞市规划区内需更新改造的区域,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 改造的法律依据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改造主体与参与方2.1 改造主体资格改造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改造能力。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东府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1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及《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完成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和“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试点市的“先行先试”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三旧”是以往粗放用地方式的历史产物,也是在新增建设用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拓展用地空间的重要资源。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三旧”改造作为全省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和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工作来部署,明确各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执行主体,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从2009年起,各市人民政府须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三旧”改造工作情况;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认真、成效显著的地级市,省人民政府将给予表扬,并在分配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予以倾斜。
省即将出台的“三旧”改造政策,规定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须在三年内完成。
国家和省赋予我市“三旧”改造“先行先试”的政策探索任务,为我市实事求是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提供了政策机遇。
樟木头镇关于完善三旧改造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模板】

樟木头镇关于完善“三旧”改造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樟府办〔2019〕10号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整合我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全流程,规范和指导我镇城市更新工作,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一条城市更新总体安排原则(一)注重产业优先:通过“三旧”改造促进我镇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推进产业提升类“三旧”改造项目,优先保障“工改工”项目,提升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从传统制造业向以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环保、科技研发、新能源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方向升级和转变。
(二)注重年度统筹:依据全镇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数据,科学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年度“三旧”改造规模和项目安排,确保“三旧”改造分步骤、有序推进。
(三)注重单元划定:更新单元划定是政府统筹更新工作重要抓手,是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前提,是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完整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我镇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科学划定具有一定面积、相对成片的改造区域。
更新单元正式实施之前必须完成更新单元划定工作。
第二条“三旧改造”改造模式“三旧”改造模式分为政府主导、单一主体挂牌招商、土地权利人自改三种模式。
(一)政府主导改造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土地储备机构、镇街政府进行具体项目的改造,分为政府投资、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两种类型。
(二)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是指更新单元引入市场主体进行改造,以公开挂牌招商方式确定单一改造主体。
(三)土地权利人自改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的改造,分为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等三种类型。
第三条完善“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报批流程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各自旧厂房、旧村庄的地块实际情况,对拟进行“三旧”改造的地块分季度向镇城市更新局提出申请纳入标图建库,由镇城市更新局会同镇自然资源分局、镇规划所初审后上报镇人民政府,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局,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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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头镇集体经济组织“三旧”改造项目公开选取前期服务商工作操作指引(试行)樟府办〔2019〕9号为规范和指导我镇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三旧”改造,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城市更新市场,在“三旧”改造过程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使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东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4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全力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的通知》(东府〔2018〕10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更新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9〕29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操作指引适用于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房地产项目,工业、仓储、新型产业项目等)。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单一主体挂牌招商前期工作,包括:编报更新单元划定方案、核查和确认不动产权益、征询不动产权益人意愿、拟定拆迁补偿方案、确定政府(集体)综合收益及编报挂牌招商方案等工作。
本操作指引印发实施后,集体经济组织公开选取前期服务商,要统一纳入镇人民政府监管,实行层级备案。
除签订项目前期服务外,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与开发商直接签订项目“意向协议”、“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或其他形式合作合同,必须通过公共资源平台以公开方式选择合作企业。
第四条申请启动公开选取前期服务商的主体须为社区一级,村小组申请需报请社区同意后,由社区与村小组共同提出申请。
第二章项目前期服务商准入要求第五条改造项目须符合省、市“三旧”改造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公开选取前期服务商实施前期服务时,应考虑以下情况:(一)服务商对省、市“三旧”改造政策的认识、理解、执行的熟悉程度;(二)服务商资质等级、资信情况;(三)服务商注册资本、总资产、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四)服务商开发经验、已开发的项目和竣工销售的面积;(五)其它关于服务商开发资质、信用状况、开发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六)服务商参与报名时,须提交服务事项计划书;(七)服务商服务时间自签订协议起,一般为2年,涉及旧村改造的可延长至3年。
第三章申请启动公开选取前期服务企业的工作流程第七条改造项目申请前期服务由镇人民政府审批,镇城市更新局负责改造项目申请前期服务的资料审查工作,国库支付中心负责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工作。
第八条经镇城市更新局审核符合改造条件的项目,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公开选取前期服务商有关事宜,按省、市集体资产管理办法、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再报请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为保证项目改造工作的延续性,各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项目改造工作小组,保证专人专职跟进相关改造事项。
第十条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决策后,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公开选取前期服务商的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一)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开展前期服务商选取工作的请示;(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情况记录表及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三)集体经济组织拟定与前期服务商的项目服务协议;(四)项目地块相关图纸;(五)服务商的相关资质要求材料(包括注册资本、开发经验、信用、服务时间等);(六)其它与前期服务相关的资料。
以上资料整理后,提交到镇城市更新局进行受理。
第十一条由镇城市更新局从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对申请事宜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征求镇自然资源分局、财政分局、司法分局、规划所、国库支付中心、土地储备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由镇城市更新局上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经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须就选取前期服务商有关事宜,同时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东莞日报》、村(社区)公告栏等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自然日,社区居委会应设置专门报名窗口受理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由城市更新局牵头,会同国库支付中心共同审查有关报名单位资格,就报名资格情况,集体经济组织须在报名截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相关报名单位。
第十三条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名,可以直接确认其为前期服务商;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须就报名企业的服务事项计划书提交股东代表审阅,并在报名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第一轮表决,若有超过三分之二全体股东代表投票数的企业,则其确认为前期服务商,若未有超过三分之二全体股东代表投票数的情况出现,则选取得票数多的前两家企业进行第二轮表决,第二轮表决得票数最高的企业确认为前期服务商。
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确认的前期服务商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东莞日报》、村(社区)公告栏公示不少于15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双方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的草拟须由集体经济组织征询村(社区)法律顾问或法律服务机构,如属市、镇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经济事项的,需做好鉴证或公证,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与前期服务商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具体工作内容(核查和确认不动产权益、征询不动产权益人意愿、确定政府(集体)综合收益及编报挂牌招商方案等工作)、费用结算标准、结算时点、结算方式等事项。
其中,除权属调查、评估、单元划定、规划调整、违法用地处罚等费用外,可由前期服务商先行垫付上述费用,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在项目合作改造主体招标后,由中标合作改造主体的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前期服务商垫付的费用。
第四章实施前期服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第十六条单一主体挂牌招商前期服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二)核查和确认不动产权益;(三)征询不动产权益人意愿;(四)拟定拆迁补偿方案;(五)确定政府(集体)综合收益;(六)编报挂牌招商方案。
第十七条编制更新单元划定方案。
根据相关编制规定组织编制,主要内容包括:(一)更新单元范围、拆除范围;(二)更新单元的更新方向、规划用途;(三)更新单元总建筑规模和各类用途建筑规模的上限值;(四)公共设施类型、用地规模、建设主体、移交方式及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更新权籍调查相关办法核查和确认不动产权益。
不动产权益人包括以下三类:(一)第一类: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二)第二类: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三)第三类:土地、房屋实际使用人,即未依法登记但凭历史用地、转让协议实际使用土地、房屋的个人或单位。
上述第三类不动产权益人属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历史用地协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确认;属于与镇人民政府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历史用地协议的,由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确认。
第十九条征询不动产权益人意愿。
在开展改造意愿征询工作时,应对划定的前期研究范围内已纳入标图建库的所有相关土地权利人和实际权益人进行改造意愿征询。
第二十条拟定拆迁补偿方案。
在开展拆迁补偿协商工作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广泛听取和尊重改造范围内村民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科学、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保障集体与群众的合法权益。
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一条确定政府(集体)综合收益。
包括实物性收益和地价款。
实物性收益包含:(一)单元划定方案提出的政府无偿取得的公共设施用地、成交方建设并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设施、成交方承担的综合整治工程及其他由成交方贡献的用地、用房;(二)拆迁补偿方案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补偿。
地价款包含:(一)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二)拆迁补偿方案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编报挂牌招商方案,内容包括:(一)更新单元概况,包括面积、位置、四至、周边的主要设施(如道路交通、商业网点、公共服务等);(二)更新单元现状,包括场地使用历史沿革和土壤污染、现状土地和建筑使用、不动产权益确认等情况;(三)更新单元划定,包括更新单元范围、拆除范围、综合整治范围、规划用途、建筑规模、公共设施建设要求等;(四)挂牌招商条件,包括报名资格要求、政府(集体)综合收益起始价、保证金缴纳要求、公开要约收购期限、地价款支付要求、项目开发时间要求(如拆迁、开工、竣工时间要求)、成交方的其他责任等;(五)挂牌招商的可行性分析,如分析不动产权益人意愿、不动产权益分散程度、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益人补偿诉求、潜在意向与主体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挂牌招商方案连同拆迁补偿方案、起始价评估结果经镇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挂牌招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操作指引相关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如无特别说明,应以上位法及制定主体层级较高的文件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前期服务过程中,各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及成员须严守职业操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除已获省、市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外,本操作指引自发布日起,已纳入标图建库的集体经济组织项目,须二年内启动前期工作(含公开选取前期服务商工作);今后新增标图建库的集体经济组织项目,须自申报之日起,一年内启动前期工作(含公开选取前期服务商工作)。
如在规定要求时间内,未启动开展前期工作的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按不具备改造条件项目,报市自然资源局撤销改造项目标图建库,五年内不得申请改造事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并由樟木头镇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