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云南省城市第五立面及太阳能景观化设计技术导则

附件4云南省城市第五立面及太阳能景观化设计技术导则组织编制: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单位: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新元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英国阿特金斯集团昆明市规划局二〇一七年五月前言长期以来,建筑物屋顶往往属于建筑设计体系及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从属”地位。
在建筑设计中,除了突出于建筑檐口的坡屋顶及其他形态的标志性建筑屋顶外,建筑平屋顶往往被檐口所遮挡。
城市建筑屋顶空间往往被设计者、管理者、使用者和观赏者所忽视。
从云南省的建设情况来看,除少数城市对建筑屋顶形式有具体要求外,大部分城市对屋顶——城市第五立面,缺乏统一的形象、景观及功能要求。
由于对城市第五立面设计引导的缺失,导致云南民族多样性、文化多样性、气候多样性、建筑多样性等地域特征得不到有效体现。
从现有建筑的使用来看,大部分城市老旧建筑的平屋顶存在着刚性屋面的隔热板破损严重,缺乏护理整修;柔性屋面的防水材料损坏,房屋功能下降;屋顶的排水不畅,杂草丛生、渗漏等诸多影响城市整体景观及使用需求的情况。
特别是由于居民住宅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普及,且由于安装的不统一、管理的缺失,使得城市住宅建筑屋顶杂乱无章。
屋顶水箱布置随意,管线纵横,施工及维修不便等等情况,极大的影响了建筑屋顶的景观性、安全性。
部分城市的“假坡顶”改造,由于未按照规范施工,“假坡顶”遮挡了原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日照,影响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居民投诉较多。
从城市管理的角度来看,屋顶的私搭乱建情况时有发生,火灾、风灾等安全隐患严重,更造成了房屋屋顶的权属、管理等诸多问题,居民之间纠纷不断。
部分城市为追求“统一、整洁”的城市形象,盲目实行“平改坡”工程。
由于过程中的设计不到位、施工不细致,大量不合规的轻质材料的随意使用,已经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从城市整体景观来看,缺乏统一的材质、质感、色彩的建筑屋顶扰乱了城市总体色彩及城市空间肌理,影响了城市天际线的构成。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与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与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编制与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与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与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与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与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与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与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与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与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与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政府文件完整版)

【标题】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题注】《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3月27日公布,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16/03/27【实施日期】2016/06/1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建口【执法主体部门】市规划局【正文】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三章建筑间距7第四章建筑退让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24第八章市政工程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36第十章附则39附录一名词解释40附录二计算规则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办法

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7/3 15:55:11 点击量:1811 最后更新时间:2014/7/3 15:58:42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昆明市规划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符合《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申报成果要求(暂行)》(以下简称《申报成果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同时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保证全部文件资料及附图真实、准确和合法的承诺书。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昆明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度办理数量的20%。
第五条被抽查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由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主要审查内容为:依据相关规范、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审查方案电子文件进行审查。
(一)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各项指标与图件的一致性;(二)建筑单体图相关内容与项目总平面图的一致性;(三)是否按照《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日照分析,分析数据、结论是否真实;(四)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中心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
若项目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审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七条经技术审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昆明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相应处理:(一)不按本办法及《申报成果要求》提供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签章人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纳入昆明市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DOC 34页)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闵行区万源小区F地块、学校日照分析报告建设单位: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设计单位: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章)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闵行区万源小区F地块、学校施工图日照分析报告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徐汇区桂林西街66号邮政编码:200233法定代表人:倪建达联系人:冯静联系电话:54203900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梦花街234号邮政编码: 200010 法定代表人:丁明渊联系人:孙蓉联系电话: 63671500 资质证书编号:甲级 0901131--sj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万源小区F地块、学校建筑对其基地内外北侧阴影范围内确定的客体万源居住小区F街坊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学校A-3#、A-4#,万源居住小区E街坊动迁房D-8#、D-9#、D-10#,万源居住小区E街坊商品房E-6#、E-7#、E-8#、E-12#、E-13#、托老所、幼儿园以及古龙苑B33、B34、B35、B36、B37(详附图一)的日照影响,委托我公司进行分析。
建设地点:建设项目基地位于闵行区用地范围:万源路、平吉路、莲花路、顾戴路(二)基地内拟建建筑:万源居住小区F街坊(三)基地内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四)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注:上表中是指建筑最高部位(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的高度(具体进行日照分析计算时建筑高度以日照分析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准)。
拟建建筑的阴影范围,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建筑标高以及客体建筑窗位如附图所示。
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要求“……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以下简称“住宅日照标准”;“……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内环内(中心城区)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托儿所、幼儿园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外环内(中心城区)应保证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小时……”,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日照标准”。
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备案号: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现代华城经济适用房二期建设单位:内蒙古骅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设计单位: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章)2020年11月25日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内蒙古骅普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联系人:田宝良联系电话: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四环南路52号中建一局大厦资质证书编号:联系人:侯安郡联系电话:三.资料来源及项目概况资料来源1)《建设用地范围图》—委托方提供(呼和浩特市规划局测绘提供)2)《建设基地周边电子地形图》—委托方提供(呼和浩特市规划局测绘提供)3)《拟建项目总平面图》—委托方委托设计单位提供4)《拟建项目各楼平面方案图》—委托方委托设计单位提供5)本分析采用《清华斯维尔日照分析》2010版进行分析。
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前八里庄,前八里庄南路北侧,玉泉区新建法院东规划路东侧,畜牧科学院西路西侧。
拟建项目内的建筑基地内拟建建筑拟建项目外的遮挡建筑(有些建筑可能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拟建项目外的被遮挡建筑(有些建筑可能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四.日照分析依据及要求标准依据: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版)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日照要求:1. 旧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的日照可酌情降低,当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2.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当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客厅)。
其他建筑类型日照要求五.日照分析设置计算规则:分析软件:日照分析Sun2010分析标准:呼和浩特市大寒日住宅日照标准城市名称:呼和浩特经度:111度 41分纬度:40度48 分计算时间:2010年 1月20日(大寒日)计算时段:08:00~16:00(真太阳时)计算间隔:1分钟累计方法:总有效日照分析,全部累计窗户采样:满窗日照限制窗宽:不限制最小入射角:15度最短有效连照时间:5分钟建模规则1)分析区域内的建筑采用不同高程,采光分析高度均不同,详见采光分析图。
石家庄日照分析规定

XX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第一条为规XXX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X》(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X,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X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与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区与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与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X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完整版)昆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昆明市东川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审定管理办法(试行)东政发〔2011〕213号第一条为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程序,提高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质量,完善城区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均应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编制单位对实施开发地区的各类性质用地的分析和评审、建筑空间布局、绿化配置、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管线综合、竖向设计、建设时序、建筑保护以及经济测算等作出具体安排的规划。
第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由建设实施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委托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和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相应区域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审查工作。
第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概念、内容、编制依据、成果等。
(一)概念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是城市详细规划的一种。
(二)内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3.道路交通规划设计;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6.竖向规划设计;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三)编制依据1.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2.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3.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等资料;4.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条件设计图。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1.规划说明书(1)现状条件分析;(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3)用地布局;(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7)竖向规划;(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a.总用地面积;b.总建筑面积;c.住宅建筑总面积其他建筑面积;d.容积率、建筑密度;e.绿地率;f.停车位;g.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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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过程中日照分析
计算各参数及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主城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相关活动。
主城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市总体规划确定,本市范围内非主城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的日照分析特指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特定有效时间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现状建筑及绿地的日照情况进行模拟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辅助行为。
日照分析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必备内容。
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的正版软件。
第四条进行日照分析时,应当对拟建建筑未建前规划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的日照情况做分析,再对拟建建筑建成后的日照情况做分析,以明确项目建设前后日照情况的变化。
第五条对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其许可证附图中的单体平面图、立面图须明确标注窗户、阳台、女儿墙等尺寸。
第六条对于拟建建筑,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日照分析可采用线上日照(建筑外轮廓沿线)表达方式;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采用窗户分析表表达方式。
现状建筑日照分析采用线上日照(建筑外轮廓沿线)表达方式。
场地日照分析计算方法采用多点分析表达方式。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建筑高度、户型、窗位等改变的,应根据调整后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八条日照计算的设置参数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地理位置:昆明市区,东经:102° 43',北纬:25° 2';
2、有效时间带:冬至日9时至15时(采用真太阳时);
3、时间间隔(计算精度):1分钟;
4、时间统计方式:按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6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
5、线上日照分析采样点间距:0.5米,多点分析采样点间距:3米;
&窗分析时的计算点采用窗台面左右两个端点计算方式;
7、计算高度:从拟建、在建、或已建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底层窗台外墙面即距离室内地坪900mm高的外墙位置起算;
8、最小扫略角应按下表进行设置:
扫略角设置的参考数值
修建性详细阶段日照分析的最小扫略角应为8 °。
第九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日照分析前应先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
拟建建筑的高度在小于100米的,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对象;拟建建筑的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以其高度的1.1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00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22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
(如图1)
2、在上述阴影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3、拟建建筑为住宅或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自身也应作为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
D
图1
第十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以220米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进行调查。
在上述范围内,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尚未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建筑也须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D
图2
第十一条主客体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确定后,应当采用综合叠加的方式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二条建模要求
1、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模。
2、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以主客体建筑范围内室外地坪最低点为基准面,一般米用相对标高,也可米用绝对高程。
3、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应参与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造成自身遮挡,应参与建模;当建筑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时,所建模型应反映实际情况。
4、附属物如屋顶电梯机房、屋顶上的构架、挑檐、凸出屋面的水箱、楼梯间等造成遮挡的应参与建模。
5、应对构成遮挡的地形地物如山体、挡土墙等进行建模。
6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有日照要求的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7、在建立模型时可进行适当的综合或简化,当屋顶、外墙、构筑物及附属物形体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略大于实际形体的几何包络体代替。
8、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咼差须纳入计算
第十三条满窗日照分析中窗户的计算规则
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弧形窗、异型窗等,一般以
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3)
D
图3
2、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凸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
坪0.9米的高度计算(如图4)。
n
图4
3、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
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5第1-4种方式所示)
4、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图5第
5、6种方式所示)。
D
图5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5、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圭寸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6、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为计算点。
窗户(或阳台)的宽
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 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如图3-1 )
D
图6普通窗满窗日照的计算点
第十四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拟建项目情况
1、报告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完成时间等;
2、资料的来源情况说明;
3、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名称及版本(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证文件);
4、主要的法规和技术依据;
5、日照计算的各项参数;
6、项目本身及周边所有需进行日照分析的拟建及现状建筑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点、用地范围、建筑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建筑性质等;
(二)日照分析结论
根据分析情况,对受日照影响的拟建和现状建筑在日照有效时间段内的日照时数进行说明,明确每一户是否符合相关日照标准。
(三)附图及附表
1、建设基地周边电子地形图
2、日照分析范围内建筑布局图;
3、客体建筑范围图
4、主体建筑范围图
5、日照分析图
6、日照分析范围内有日照要求建筑窗编号图
7、窗报批表
四)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1 份
第十五条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在公示、公布期间,其《日照分析报告》同步进行公示、公布,日照分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法定日照利害关系人对日照分析报告存有异议的,可请具备甲级以上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复核,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报送材料不实,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所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的相应后果由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对提供错误或虚假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单位,规划管理部门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在昆建设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信用体系的通知》规定,对其实施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昆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术语
1、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 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 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 真太阳时。
2、时间间隔:指在日照分析的连续时间采样计算中,上一次采样计算时刻和下一次采样计算时刻的间隔。
3、最小扫略角:有效日照时段内,太阳入射光线与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夹角。
最小扫略角主要取决于窗宽及墙厚,计算公式:扫略角=arctan(墙厚/ 窗宽)。
在设计深度未达到申报《建设工程许可证》要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建设项目审查中,根据统计窗宽设
计一般为1.5-1.8m,取其平均值1.65m,墙厚一般为190mm考虑装修因素取220mm据此得出最小扫略角为7.595 °,取整数8°。
4、采样点间距:指多点分析与线上日照分析结果中相邻采样点(日照时数)之间的间
距。
5、计算高度:指日照分析中计算的水平面高度。
6、计算基准面:指在日照分析时,所要分析的日照竖向面。
7、建模:为计算日照,对地形、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空间位置关系建立模型的过程。
8、线上日照:一般是沿建筑物轮廓线或任意定义高度的线等距离布点进行日照时间计算,并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的标注在线上。
9、线上日照中的“线”:指在对应受影面高度上的外墙轮廓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