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矛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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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案例(3篇)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亿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工程于2020年6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

二、纠纷起因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对工程的质量提出异议,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墙体裂缝;2. 部分地面空鼓;3. 部分门窗安装不规范。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认为上述问题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导致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乙方责任;2. 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3.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

但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部分墙体裂缝、地面空鼓和门窗安装不规范等问题并非乙方施工不当所致,而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所致。

2. 关于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法院认为,甲方提供的材料均通过了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

但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向甲方提出了异议,但甲方未予以重视,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出现。

3. 关于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监督和检查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但并非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责任和材料责任对于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施工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甲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4.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材料存在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避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1.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设计师和施工团队,并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无法按计划启用。

甲方起诉乙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2.案例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且装修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3.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房屋建筑工程。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案例四: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地基处理,导致地基不稳定,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展。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5.案例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设计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设计方案。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进展被延误,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6.案例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屋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使用高质量的防水材料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屋顶漏水。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以及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7.案例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电气安装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整改费用以及因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损失。

8.案例八: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乙方应对工程进行监理并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积极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案例九: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如约完成工程,并且造成了周边土地的损坏。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个建筑工程,甲方是个大开发商,乙方是个建筑公司。

双方签了施工合同,那合同老厚一沓子,密密麻麻全是条款。

乙方满心欢喜地进场施工了,想着这工程做完能赚一笔呢。

二、纠纷起因。

1. 工程进度款。

按照合同,乙方完成了一定阶段的工程,就该甲方付工程进度款了。

可是甲方呢,总是找各种理由拖着不给。

一会儿说财务流程没走完,一会儿又说乙方的工程质量好像有点小问题(其实就是鸡蛋里挑骨头)。

乙方这边可就急眼了,工人们等着发工资呢,材料供应商也在催款,这工程进度款不到位,工程都快没法往下干了。

2. 工程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突然提出了一些工程变更的要求。

比如说原本设计的是普通的窗户,现在要改成高档的断桥铝窗户。

这一变,成本可就增加了不少。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做了变更,但是关于变更部分的费用,双方又产生了分歧。

甲方觉得这个变更没那么贵,乙方则拿出详细的成本计算,说这都是按照市场价格来的,少一分钱都不行。

三、解决过程。

1. 协商阶段。

双方先坐下来协商。

乙方的项目经理和甲方的项目负责人在会议室里谈了好几次。

乙方是苦口婆心,把自己的难处都摆出来,什么工人要罢工啦,供应商要断货啦。

甲方呢,也有自己的小算盘,就想少付点钱。

这协商来协商去,没个结果,双方还差点吵起来。

2. 仲裁/诉讼阶段。

没办法,乙方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如果合同里约定了仲裁,那就去仲裁机构;如果没有,就向法院起诉。

这里假设是向法院起诉吧。

在法庭上,乙方拿出了合同,把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条款指给法官看,还有工程变更的相关文件,包括甲方签字确认的变更通知,以及变更部分成本计算的详细清单。

甲方也不甘示弱,找了一些所谓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其实有些检测方法都不正规)来试图说明乙方工程有问题所以不能付进度款,对于工程变更费用,就说乙方没有提前告知足够详细的价格情况。

法官可是个明白人,仔细审查了双方的证据。

对于甲方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经过专业鉴定,发现根本就是些微不足道的小瑕疵,不影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项目于2010年开始动工,预计2015年竣工。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建设。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停工。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并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A公司解除合同无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工程进度滞后、质量问题严重等,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

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整改,但B公司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A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B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费用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工程进度滞后: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导致项目延期。

施工单位法律问题案例(3篇)

施工单位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具有国家一级施工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2018年,甲公司承揽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楼的建设工程。

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担该住宅楼的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还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案例经过1. 施工过程中问题频发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导致施工难度加大,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沟通,要求其修改图纸,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同时,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甲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不得不暂停施工,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2. 合同纠纷升级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索赔要求不予理睬,反而指责甲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

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缺陷,导致施工质量受到影响。

双方争执不下,矛盾升级。

3. 法律途径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工程款、赔偿停工损失等。

三、案例分析1. 合同纠纷原因分析(1)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对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等关键事项的约定不够明确,导致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分歧。

(2)沟通不畅: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沟通不畅,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导致矛盾升级。

(3)违约责任不明确: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详细,导致双方在违约发生后难以界定责任。

2. 法律问题分析(1)施工图纸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若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缺陷,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施工场地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时提供施工场地。

若乙公司未能履行此义务,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工程法律案件小案例范文(3篇)

工程法律案件小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乙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案件背景2010年,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计划在市区新建一栋住宅小区,为此与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施工,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一亿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要求乙方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然而,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诿,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工。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赔偿逾期完工的损失,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三、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剩余工程?2. 乙方是否应赔偿甲方因工程延期而产生的损失?3. 乙方是否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四、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依法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检测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乙方存在逾期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2. 事实认定法院认为,乙方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2)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法院判决1. 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剩余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纠纷法律案例(3篇)

工程款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度款支付节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工程于2018年6月正式开工,2019年12月完工。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并未支付。

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 如果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如果地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未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纠纷20个经典案例

建筑工程纠纷20个经典案例

建筑工程纠纷20个经典案例1. 工期拖延导致纠纷- 案例描述:由于施工方无法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工程,业主方提出索赔要求并与施工方发生纠纷。

- 纠纷解决方式: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最终达成和解或判决。

2. 施工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案例描述:建筑工程存在严重的技术问题、质量不合格,导致业主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

- 纠纷解决方式:业主方要求施工方承担相应责任,可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3. 支付问题导致纠纷- 案例描述:施工方要求获得更多的进度款或尾款,而业主方认为施工方未按合同要求完工,导致纠纷。

- 纠纷解决方式:通过支付争议解决机构或法院解决支付纠纷,最终达成协议或判决。

4. 材料使用问题引发纠纷- 案例描述:施工方使用了低质量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引发业主方与施工方之间的纠纷。

- 纠纷解决方式:通过相关材料鉴定机构评估材料质量,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

5. 设计变更与未经批准施工引发纠纷- 案例描述:施工方未经业主批准或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变更或质量问题,引发双方纠纷。

- 纠纷解决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纠纷,可能涉及设计费用、工程变更费用等问题。

6. 违约纠纷- 案例描述: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材料、设备或资金,导致另一方提出违约索赔要求,引发纠纷。

- 纠纷解决方式:根据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7. 返工与维修问题引发纠纷- 案例描述:由于施工方施工或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方要求返工或维修,引发纠纷。

- 纠纷解决方式:通过相关机构或专家评估质量问题,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8. 安全事故引发纠纷- 案例描述:建筑工程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引发业主方、施工方及相关保险公司之间纠纷。

- 纠纷解决方式:通过调查事故原因、保险公司赔偿等途径解决纠纷。

9. 违法建筑引发纠纷- 案例描述:建筑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相关部门介入并与业主方、施工方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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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矛盾纠纷案例
一、未完工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28日,长城公司与宏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长城公司承建宏伟公司开发的宏伟大厦综合楼项目,合同总价款为3000万元,长城公司先行垫付1000万元,此后,宏伟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长城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并按照约定进行垫资,但直至主体结构完工,宏伟公司未向长城公司支付工程款。

由于长城公司无力垫资继续施工,工程于2007年5月4日停工。

长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宏伟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提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庭审期间,宏伟公司反诉提出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长城公司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工程存在质量通病,经适当整改后可以达到质量要求,并可以继续进行后期施工建设。

最高院民一庭审理意见:
《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合同法规定的条文表述分析,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以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

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为未完工工程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涉案工程停工的责任在于宏伟公司,致使长城公司因资金不足而被迫停工;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一般性的质量瑕疵,是该类合同履行经常遇到的情况,通常经适当整改后可以继续施工建设,不会对工程的结构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不能以质量不合格为由,限制长城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是针对承包人在要求支付应付结算款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就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所做出的规定。

但承包人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11日做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即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须自竣工之日起或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部分房价款的买房人。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案情介绍:
2006年6月10日,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承建大贵大厦。

2007年10月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后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筑公司属于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涉案施工合同无效。

某建筑公司请求按照签约时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认为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发包人;发包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最高院民一庭审理意见:
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的原则是合同无效时的折价补偿原则,而并非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

这一原则是按照当前建筑市场供需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的,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也能够平衡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双方均有权主张折价补偿,而并非承包方单方享有的权利。

假设不支持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结算的请求,在一般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低于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会出现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时,由于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高于合同约定,使其获得比合同有效
情况下更多的利益,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既然明确规定了此项权利是承包方的,就不能轻易扩大解释为发包方也有此项权利。

因此笔者对上述认定持保留态度。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让利承诺书效力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1日,巴山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与信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价款4500万元,合同价款可调整,调整方法为施工图纸加变更签证,根据定额工程量按实结算,材料价格按约定方式结算。

双方另签订一份《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保金为工程总价的3%,保修期满后15日内无息返还。

2006年4月1日,巴山公司向信德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涉案工程进行让利,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20%。

2007年8月15日奥林花园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

最高院民一庭意见: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大幅让利,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

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且承诺让利的原因复杂,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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