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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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与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与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与分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资产的购买与出售是常见的行为。

其中,金融资产作为一类特殊的资产,其会计处理和分析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本文将重点讨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分析方法。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的是企业所持有的非固定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在会计处理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进行分类处理。

首先,企业需要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其特性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分为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债务工具。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在购买时需要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以长期资产的形式予以体现。

而在每个会计期间,企业需要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并计入利润表。

对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企业在购买时需要计入可供出售债务工具账户,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以流动资产的形式予以体现。

同样,在每个会计期间,企业需要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调整可供出售债务工具账户,并计入利润表。

其次,企业还需要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价格。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评估报告等信息,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最后,企业需要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当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企业需要将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企业需要将差额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利润表。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析通过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可以得到一些重要的信息。

下面将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析方法进行介绍。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变动情况,评估资产的盈亏状况。

当市场行情良好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往往会上涨,从而带来盈利;反之,市场行情不佳时,公允价值往往会下跌,从而导致亏损。

通过这种分析,企业可以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实现利润最大化。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解析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解析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解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债权工具时,要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投资收益,因此又涉及到摊余成本的确定,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比较复杂。

本文通过对企业取得的债权工具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其核算中涉及到的初始入账价值、摊余成本、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等相关内容的解析,以期更好地把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含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规定,在“附录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如果企业购买的债券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应当按债券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按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摊余成本、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的含义及关系(一)摊余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一是扣除已偿还的本金;二是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是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具体计算过程如图1所示。

(二)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指的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其最大的特征就是来自于公平交易的市场,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理智双方充分考虑了市场的信息后所达成的共识,这种达成共识(一致)的市场交易价格即为允公价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思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思考

问公允 价值 已上升且客观上 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
有关的 , 原确认 的减值损失应当予 以转 回, 计人 当期损益。
[ ]2 年 1 日, 例1 0X5 月1 红星公司按面值从债券 二级市场 购人
海通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10 0 , 0 0 张 每张面值10 , 0 元 票面利率3 %,
价值和原地选择用途价值 、 异地原用途价值和异地选择用途价值 , 这几种价值类型均不是以财务报告为 目的的评估 中需要 的价值类
型, 与公允价值的本质属性不符 , 不能 同于 以财务报告为 目的的评 估业务 。 而我国不需 确定原地原用途价值等价值类 型。 2 可收 回 () 金额确定不 同。 我国会计准则 明确规定 , 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所处
他 因素 , 则红 星公 司有 关 的 账务 处 理 如 下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资 产 减 值 的 确 认 与 账务 处 理
( ) 一 可供 出 售债 务 工具 投 资减 值 的确 认 与 计 量 企 业 根 据 客
观证据判断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是否发生减值损失时 ,应 注意 以下 几点 :1 客观证据相关 的事项( () 也称“ 失事项”必须影响金融资 损 ) 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 并且 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预期 未来事项
元( 不考虑利息和所得税 因素 )减净流动产 ( , 假定净流动资产不受 生产水平的影响)得 出企业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2 9 千美元。2 88 () 确定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面价值是计提折 旧后 的固定资产净值 , 账 不考虑重置成本因素 。 根据资料 , 面价值为3 8 千美元。 3 确定 账 60 ()
值与账面价值进行对 比, 确定减值额。
这一思路与我 国会计准则 的要求不一致。根据我 国会计准则 的要求 , 减值测试 的基本 思路 是 : 先计算 可收 回金额 , 收回金额 可 是公允价值和未来现金流现值的较高者 ;然后将可 收回金额与账 面值进行对 比。 这与国外评估业务的不 同之处 主要有 :1评 估的 () 价值类型不同。国际评估准则一般要求的价值类 型有原地原用途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论文导读: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取得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以外的企业金融资产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对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规定本希望能够改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但是由于新准则仍存在缺陷,反而给上市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定的盈余管理空间。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盈余管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会计处理不断与国际接轨,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正是国际会计趋同的产物。

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取得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以外的企业金融资产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对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规定本希望能够改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但是由于新准则仍存在缺陷,反而给上市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定的盈余管理空间。

其中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主要取决于管理层的持有意图。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同的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且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影响的是利润表;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思考会计论文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思考会计论文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思考会计论文摘要:2006年财政部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本文针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是否考虑减值、如果必须计提减值应如何正确的会计处理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及计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又对各种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诠释与规范,本人经过认真研究发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会计处理存在诸多疑问。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需要考虑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而在随后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也就是说虽然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不必考虑减值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却必须在一定情况下考虑减值,其原因仅仅是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被计入了所有者权益。

这种对于以同种计量模式计量而公允价值变动处理结果却不同的做法本身就有待探讨,却又由此引发了考虑减值与不考虑减值的巨大差异。

本人认为,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各资产项目的会计计量与核算方法在原则上应当是统一的,即不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且它也应当和其他各项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一样,在资产负债表日不需要考虑减值,完全可以根据公允价值变动的结果在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合理性的质疑(一)为什么不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作者:王萌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3年第12期【摘要】文章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切入点,对其初始确认、计量、公允价值变动以及资产减值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准则改进建议会计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含义及核算现状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含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了其他三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等。

同时,基于企业风险管理需要且有意图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基于资本管理需要或特定风险管理,企业也可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现状《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取得的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对于债权投资而形成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期末还要按照类似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计算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并对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讲解规定与会计准则解释规定不一致,相互矛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第18条和应用指南及讲解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的交易费用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取得的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与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会计实操经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存在的问题

【会计实操经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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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存在的问题
【摘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当公允价值持续且非暂时性下跌时要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权益工具投资和债务工具投资在减值计量以及价格回升时则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标准和方法,从而也带来一系列问题。

因此必须改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

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以根据管理者的意图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当投资资产价格大幅度下降且非暂时性时,企业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同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因此会涉及扣除成本的调整计算,容易出错。

而债务工具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有着不同的会计处理办法,在实际业务处理时,也会带来相应的一系列问题。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核算中的问题
1.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业务核算。

例1:现假设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B公司面值100 000元、期限5年、票面利率4%、每年12月31日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实际支付价款为95 670元,购入债券时确认的实际年利率为5%。

该公司在初始确认时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与摊余成本计算表如下:
假设该项投资初始确认时,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其是债券投资期末需要确认利息收入带来的投资收益,并同时按公允价值反映其账面价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和披露问题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和披露问题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核算和披露问题分析[摘要]按照现有会计准则,企业选择将股票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和披露,将导致其报告的净利润数据不能准确反映企业会计期间经济活动的结果,基于净利润的相关业绩指标缺乏可比性。

IASB最新准则规定,企业必须报告全面收益数据,以全面收益作为企业业绩的汇总指标,可以避免金融资产分类所产生的问题。

本文认为,报告全面收益应该成为改进我国企业业绩报告模式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面收益;金融资产分类;业绩报告一、引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规定,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取得的股票投资应该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称“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可能导致具有相同经济实质的金融资产,由于分类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结果,如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业绩指标和财务状况,如流动比率等,产生不同的影响,结果使净利润指标缺乏可比性,决策有用性降低。

IASB/FASB现有业绩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必须报告全面收益业绩指标。

全面收益既包括净利润,也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因此,报告全面收益可以有效地避免金融资产分类产生的问题。

我国会计准则有必要借鉴IASB/FASB相关企业业绩报告准则,尽快实行报告全面收益的业绩报告模式。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和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CAS 22,企业对取得的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必须首先进行分类。

股票投资可以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股票投资,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后续计量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即资产负债表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其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计量。

但是,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包括在净利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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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几点思考
目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主要是依据20XX年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基本规定来进行的。

经过五年的实际操作,发现仍有一些核算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或者是核算方法不够明确,或者是处理思路与计量属性不吻合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研究者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中尚存在的问题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应该计提减值准备
按照目前准则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要与绝大多数以成本计量的资产一样,在会计期末估计减值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不妥,因为这将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思路在计量属性上前后不一致。

现行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账户“其他综合收益”。

故而在对其核算时需要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账户。

该账户用来反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既包含公允价值上升的部分,也包含公允价值下降的部分。

依照上述原则进行账务处理时,非常鲜明地体现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特色。

但是,准则同时又规定,当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大幅的、趋势性的价格下跌时,需要认定其为减值,计提减值准备,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户加以反映,或者不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而直接借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账户反映。

在这种处理模式下,又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同于应收账款、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计量属性的资产来考虑,相当于间接确认了其成本计量的属性。

一种资产,在会计核算上同时使用两种计量属性很容易给实务工作者造成较大的困惑和误解。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转回是否应有上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核算时首先要区分股权型和债权型两种。

股权型在发生减值后价值恢复的,可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账户转回,转回金额为原减值部分。

债权型在发生减值后价值恢复的,可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账户转回,但转回金额受到限制,即“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得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债券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从目前的通常做法不难看出,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的减值转回是设定了上限的。

对此,笔者也有不同意见。

如果为减值转回设定上限,则意味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允许全额确认短期价格波动导致的升值和降值,对长期价格波动导致的减值可全额确认,而对升值则有限度确认。

这样将会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减值后价值恢复时无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违背其基本的计量原则。

例如:某股权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万元,当期确认减值40万元,则其新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等于其公允价值。

若下一个会计期末其公允价值为110万元,按照目前准则规定,可转回的减值不能超过原减值数额40万元,则转回后其账面价值变为100万元(60万+40万),将不等于转回当日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差额10万元如何处理?若不处理,将违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若处理,则只能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又与设定减值转回上限的基本思路矛盾。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的具体操作不明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或在改变持有意图后,可将其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持有意图或持有能力发生改变时,也可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后一种形式的重分类处理比较明确,可以将重分类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明细账户中的金额直接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三个对应明细账户中,再将当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并同时确认“其他综合收益”。

但是,对于前一种类型的重分类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目前准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是泛泛地提到应将公允价值计量改为摊余成本计量,该摊余成本即重分类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而与该债券有关的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在债券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转入当期损益。

这一描述在具体科目的使用,核算步骤的安排,特别是对已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账户中的金额如何处理方面十分模糊,给实务操作带来很大不便。

二、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改进方案
(一)不允许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账户
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论是发生升值,还是发生小幅或大幅减值,一律通过“公允价
值变动”账户核算。

因为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不论幅度有多大、持续时间有多久,它也不过仍然是“公允价值”的“下降”而已。

这就体现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特色,也解决了同为公允价值计量,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存在减值处理巨大差异的问题。

但是,考虑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时间较长,面临减值的可能性更大,而按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只能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可能会对的税负水平以及盈余水平产生较大影响。

所以,建议保留准则中关于将减值数额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资产减值损失”的思路。

具体做法是:在确认减值当期,先将期末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正常借记“其他综合收益”,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之后再将“其他综合收益”账户余额悉数转入“资产减值损失”即可。

(二)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转回上限,完全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下转第130页)(上接第127页)
公允价值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所有核算首先必须满足这一基本条件。

通过上文分析不难看出,如果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转回设置上限,势必会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偏离其公允价值。

所以,应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转回的上限,但为了防止借此进行盈余管理,可以对债权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过损益转回的部分设置上限。

具体做法是:
1.股权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完全取消对减值转回的任何限制,将原减值的价值恢复看作是正常的价格升值进行会计处理,即在价值恢复时根据价格上升的具体数额直接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即可。

2.债权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消对资产价值恢复的数额限制,但保留“通过损益转回”的上限规定。

即,在金融资产价值恢复时根据价格上涨的具体数额全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同时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实际数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若借贷方有差额,就是不允许通过损益转回的减值部分,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账户。

例如:某债券期末账面价值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5万元,之前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为20万元,则当期应做的会计分录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5万,贷:资产减值损失20万,贷:其他综合收益5万。


(三)尝试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核算
笔者认为,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特点,在重分类日,可先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借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之后,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应计利息”、“利息调整”三个明细账户中的金额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成本”、“应计利息”、“利息调整”账户中;再后,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账户中的数字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账户中。

如此处理之后,持有至到期投资按之前确定的
实际利率对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将不等于其目前的摊余成本。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使用内插法重新测定新的实际利率;最后,在持有至到期投资每期计息时,按照票面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或“应计利息”,按照新的实际利率与摊余成本计算实际利息记入“投资收益”账户,再将其差额计入“利息调整”账户作为利息调整当期的摊销额。

同时,计算未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时的每期利息调整摊销额与新的利息调整摊销额的差额,作为每期已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摊销入当期损益的数额,借(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贷(或借)记”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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