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
农贸市场应有的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应有的规章制度一、市场管理规定1.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和培训,具备相关的管理能力和行业知识。
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法公正地对市场进行管理,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2.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层级和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要建立健全市场巡查、监督、纠纷调解等机制,及时处理市场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3.农贸市场要建立规范的市场进出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内人员、货物和车辆的监管,防止非法进出和交易行为的发生。
4.市场管理者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布市场管理规定、价格标准、交易流程等相关信息,保障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市场管理者要加强市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溜、防诈等工作,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市场秩序规定1.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行业标准,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和管理规定,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2.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商品检验检测机制,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测和标准化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
3.市场管理者要建立统一的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市场价格波动,保障农产品的价格合理稳定,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4.市场管理者要积极引导和规范市场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5.农贸市场要加强对商家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从业资格认证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服务规定1.农贸市场要建立健全的服务保障体系,提供场地卫生、安全设施、交易工具等必要服务设施,方便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活动。
2.市场管理者要积极引入市场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市场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商品价格、交易信息等实时服务,方便市场参与者获取市场信息。
3.农贸市场要建立售后服务制度,规范商家的售后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面临质量问题时的维权渠道,提高市场信誉和消费者满意度。
4.市场管理者要加强市场宣传和促销工作,举办市场活动、展销会等促销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吸引力,促进市场的发展壮大。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事农产品批发、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第五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措施。
第六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全过程追溯。
第八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三章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第九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入场管理制度,对入场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查验,确保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要求经营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文件,查验农产品来源。
第十二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制度,对入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确保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健全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
第四章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四条农产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农产品。
第十五条农产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农产品经营者应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制度要求,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文件,配合市场管理。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权益,促进农产品流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场准入
1. 经营主体资格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证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2. 市场准入条件
•具有固定场地,场地符合相关消防、卫生等要求;
•有完善的质量检测、追溯体系;
•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具备经营农产品所需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三、市场经营
1. 价格管理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依法自主确定商品价格,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虚构价格欺骗消费者。
2. 资金管理
经营者应合法纳税,规范经营行为,不得以虚假交易等手段逃避监管。
四、质量安全
1. 商品检验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市场上的商品进行抽检,确保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 店铺卫生
各经营者应保持店铺环境整洁,严格遵守卫生管理规定,确保经营场所卫生安全。
五、市场监管
1. 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处罚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罚款等。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希望农产品批发市场能够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健康发展。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4篇)

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一、引言农贸批发市场是连接农田与餐桌的桥梁,是城乡经济交流的纽带,也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向。
二、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
1. 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食品来源,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贸批发市场作为连接农村和城市的纽带,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产品的销售和流通,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3. 增加农民收入农贸批发市场是农民销售农产品的重要渠道,通过优化市场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市场运作的透明度和效益,为农民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销售环境,增加农民的销售收入。
三、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 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的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尚未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造成管理的漏洞和不足。
2. 监管力度不够对农贸批发市场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导致市场管理不够规范严格,存在一些不合规行为和乱象。
3. 农产品质量监管不力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一些不合格的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四、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的改进方向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贸批发市场管理制度,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农贸批发市场管理的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完整的管理制度,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和相关规范。
2. 强化监管力度提高对农贸批发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市场的日常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源头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可采用信息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五条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与产地准出衔接的市场准入制度,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销售者无法提供的,不得入场销售。
第六条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具有下列可追溯效力的证明材料:(一)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二)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除上述两项外的食用农产品,应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
无法向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进行查验留存的,入场销售者应当向批发市场开办者申请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上述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确认,确保与原件一致。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2-07-15【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农产品市场交易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农产品批发市场人事、财务及业务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
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2 条农产品批发市场 (以下简称市场) 之种类及其经营品目规定如左:一果菜市场:蔬菜类、青果类。
二家畜 (肉品) 市场:猪、牛及羊等。
三家禽市场:鸡、鸭及鹅等。
四鱼市场:鱼、贝、介、藻等水产品。
五其他市场:经营品目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
六综合市场:综合经营两种以一市场之品目。
第 3 条市场分为六等,其分等标准如附表一。
果菜、家畜 (肉品) 、家禽、鱼市场之分等,由当地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市场及综合市场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 4 条市场应具备之设施如左:一果菜市场(一) 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 (交易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搬运设施 (输送机及搬运车等) 、公共设施 (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 、水电设施 (饮用水、各种照明设施等) 及卫生设施 (厕所、浴室、废弃物清理、消毒设施等)。
(二) 附属设施:视实际需要设立供应人承销人休息室、清洗、冷藏、晒场、脱水、加工、分级、零批、包装、整理设施、农药残留测定等类设备及其他必要之设施。
二家畜 (肉品) 市场:(一) 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 (交易场、系留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 、公共设施 (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 、水电设施 (饮用水、冲洗、各种照明设施等) 、卫生设施 (厕所、浴室、消毒、废弃物清理、污水处理设施等) ;其为肉品市场者,应增设冷藏冷陈设施 (预冷室、冷冻库、冻藏库) 及搬运设施 (屠体吊挂冷藏车) ,有屠宰业务者,应依屠厗场设置之有关规定,设置有关设施。
(二) 附属设施:视实际需要设置供应人承销人休息室、分切、分级、包装设施及其他必要之设施。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引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引要说这农产品批发市场,那可是咱老百姓菜篮子的重要源头。
我还记得有一次,我去一个刚建成不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那场面,真是让我印象深刻。
一走进市场,那股子浓浓的生活气息就扑面而来。
摊位上五颜六色的蔬菜水果,活蹦乱跳的鱼虾水产,还有那散发着泥土芬芳的各种杂粮,让人目不暇接。
可我走着走着,就发现了一些不太对劲的地方。
比如说,市场的布局有点混乱。
卖蔬菜的和卖水产的摊位挨得太近,地上总是湿漉漉的,一不小心就会滑倒。
而且,通风也不太好,那混杂的气味让人有点受不了。
这让我深深意识到,一个合理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多么重要!首先,咱来说说这建设。
位置得选好,交通得便利,周边配套设施也不能少。
要是建在一个偏远的角落,运输成本高不说,老百姓去采购也不方便。
而且,市场的规模得根据当地的需求来定,不能盲目求大。
在规划布局上,那可得下足功夫。
要把不同种类的农产品分区摆放,像蔬菜区、水果区、肉类区、水产区等等,分得清清楚楚。
这样不仅方便采购商和消费者寻找,也有利于管理和卫生清洁。
还有这基础设施,那绝对不能马虎。
摊位的设计要合理,得有足够的空间摆放商品,还得方便摊主操作。
排水系统得做好,不然像我刚才遇到的那种满地水渍的情况,可就糟糕啦。
通风设备也得给力,让市场里的空气保持清新。
再说这管理。
管理人员得专业,得有责任心。
得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保证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要定期对摊位进行检查,看看有没有违规经营的情况。
对于摊主们,也得加强管理。
要让他们遵守市场的规章制度,文明经营。
比如,不能短斤少两,不能以次充好。
另外,市场的卫生管理也很关键。
要安排专人及时清理垃圾,定期进行消毒。
可不能让市场变成一个脏乱差的地方。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也不能落后。
可以建立一个农产品信息平台,让采购商和消费者能及时了解市场的价格动态、产品供应情况。
还记得那天从市场出来,我就在想,要是这个市场能在建设和管理上再用心一些,那该多好。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批发市场开办者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入场经营者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首负责任。
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依法履行责任,保障食用农产品入场后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鼓励支持批发市场开办者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进行转型升级,倡导实行信息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做好与农业部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
第二章批发市场开办者第七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如实向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下信息:批发市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及身份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批发市场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种类、摊位数量等。
第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销毁等制度。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员,明确管理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兼任质量安全管理员。
第九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
记载入场经营者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
农民在批发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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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2-07-15【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1 条?本办法依农产品市场交易法(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农产品批发市场人事、财务及业务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
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2 条?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之种类及其经营品目规定如左:一果菜市场:蔬菜类、青果类。
二家畜(肉品) 市场:猪、牛及羊等。
三家禽市场:鸡、鸭及鹅等。
四鱼市场:鱼、贝、介、藻等水产品。
五其他市场:经营品目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
六综合市场:综合经营两种以一市场之品目。
第3 条?市场分为六等,其分等标准如附表一。
果菜、家畜(肉品) 、家禽、鱼市场之分等,由当地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市场及综合市场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4 条?市场应具备之设施如左:一果菜市场(一) 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交易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搬运设施(输送机及搬运车等) 、公共设施(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 、水电设施(饮用水、各种照明设施等) 及卫生设施(厕所、浴室、废弃物清理、消毒设施等)。
(二) 附属设施:视实际需要设立供应人承销人休息室、清洗、冷藏、晒场、脱水、加工、分级、零批、包装、整理设施、农药残留测定等类设备及其他必要之设施。
二家畜(肉品) 市场:(一) 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交易场、系留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 、公共设施(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 、水电设施(饮用水、冲洗、各种照明设施等) 、卫生设施(厕所、浴室、消毒、废弃物清理、污水处理设施等) ;其为肉品市场者,应增设冷藏冷陈设施(预冷室、冷冻库、冻藏库) 及搬运设施(屠体吊挂冷藏车) ,有屠宰业务者,应依屠厗场设置之有关规定,设置有关设施。
(二) 附属设施:视实际需要设置供应人承销人休息室、分切、分级、包装设施及其他必要之设施。
三家禽市场:(一) 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交易场、系留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 、搬运设施(输送机或搬运车等) 、公共设施(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 、水电设施(饮用水、冲洗、各懂照明设施等) 及卫生设施(厕所、浴室、消毒、废弃物清理、污水处理设施等) 。
(二) 附属设施:视实际需要设置供应人承销人休息室、屠宰设施、冷藏设施及其他必要之设施。
四鱼市场:(一) 基本设施:应设置交易设施(交易场、交易工具、行情报告牌等)、冷藏冷冻设施、搬运设施(输送机或搬运车等) 、公共设施(办公场所、电话、停车场、安全及消防设施等) 、水电设施(饮用水、冲洗、各种照明设施等) 及卫生设施(厕所、浴室、消毒、废弃物清理、污水处理设施等) 。
(二) 附属设施:视实际需要设置供应人承销人休息室、制冰、加工、分级、零批、包装、卫生检验等设施及其他必要之设施。
五其他市场:其基本设施及附属设施,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六综合市场:其基本设施及附属设施,应符合各种市场之标准。
第5 条?市场经营主体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于六个月内开始营业。
但有正当理由不能于规定期限内开始营业者,应报经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核准酌予延长,以一次为限。
第6 条?果菜市场应置农药残留检验人员,家畜(肉品) 及家禽市场应置兽医师,鱼市场应置制冰冷藏及卫生检验人员。
综合市场应视其经营碞目,依前项规定设置有关人员。
第7 条?市场对不合卫生、变质或法令禁止销售之货品,应拒绝交易。
第8 条?市场应订定作业流程及管理规章,报由当地主管机关核备后实施,并得实施计划进货及计划销售。
供应人及承销人如切实配合办理者,市场得予以奖励。
第9 条?市场之交易如左:一拍卖交易:(一) 由市场拍卖人员大声明白喊价,所出最高之价连喊三次无人加价时,即以出价最高者为应买人;如所出最高之价有二人以上时,以最先出价者为拍卖之买受人。
(二) 应买人所出最高之价低于供应人所定之最低成交价格时,应宣布拍卖不成立。
但经供应入当场同意成交者,不在此限。
二议价交易:由市场人员会同供应人与承销人参照当时行情以协议方式议定成交价格;供应人不在场时,由市场人员代理供应人与承销人议定成交价格;如议定价格低于供应人所指定之底价者,应宣布议价不成立。
三标价交易:(一) 货品由供应人会同市场人员标明售价,承销人依其标价承购。
(二) 同一货品有二人以上竞买时,以抽签定其买受人。
四投标交易:(一) 货品由供应人会同市场人员订明底价密封,承销人检视品质后如欲承购,应书明愿出之价额,投入标箱内,由市场人员定时当场启封开标,以出价最高者为得标;如所出最高之价在二人以上时,以抽签定其得标之人。
(二) 投标之货品,如承销人出价低于供应人所定之底价时,应宣布投标不成立,但经供应人当场同意成交者,不在此限。
前项第一款之拍卖交易,市场得聘请有关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评价小组,参考前一日价位水准及交易情形,权衡当日到货量与需要状况,预估当天价格,以供拍卖开价之参考。
交易有争议时,由市场裁决,双方均应遵守。
市场之交易方式以拍卖为主,并得以机械操作方式为之。
第10 条?承销人承购农产品者,应于成交日起三日内向市场付清货款,市场应于成交日起三日内付清货款于供应人。
第11 条?货品成交后,其买受人应即提货搬离交易场,如须迟延搬离时,应商得市场同意。
前项交易场不得划分摊位予供应人、承销人使用。
第12 条?市场应于每月十日以前,将上月份交易月报表迳报县(市) 主管机关或直辖市主管机关。
第13 条?市场应主动配合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办理农产品行情报导业务,并提供有关产销及市场情报予承销人及供应人。
第14 条?市场每日进货、交易、屠宰等时间,由各该市场视实际需要情形订定并公告之。
第15 条?供应人于货品入场时,应按其种类、等级、重量明白标示,市场并应当场查验点收。
第16 条?货品交易之顺序,除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应优先处理者外,依左列方式决定:一入场先后。
二抽签决定。
前项二款之交易顺序,应由各市场于作业流程及管理规章中定之。
第17 条?货品成交时,市场人员应当场明白宣布成交人姓名及成交价格,供应人及承销人对已决定之交易,不得异议。
第18 条?供内销使用之牲畜在交易场交易后,应在屠宰牲畜管理办法规定之屠宰场所实施屠宰。
第19 条?申请为承销人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左列证件之一,向市场为之:一零售商或零批商:营利事业登记证或主管机关发给之证明。
二贩运商:贩运商许可证。
三出口商或加工业者:营利事业登记证。
四大消费户:须提出足资认定其直接消费或需用之证明。
前项申请,应同时觅具当地殷实商号二定为保证人,或以动产不动产质押担保,或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
但承销人以现金向市场交易者,免办保证手续。
第20 条?市场受理前条承销人之申请,经审查完竣后,应将承销人之申请书及审查意见,报由当地主管机关核发承销人许可证。
第21 条?承销人得向市场申请设置助理人,其设置及管理规章,由市场拟订,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第22 条?承销人应于进场交易时,依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规定标准,向当地市场缴纳承销保证金。
第23 条?承销人缴纳之承销保证金,于承销人自行停止交易并缴还许可证或被废止许可证时,扣清货款后无息退还。
第24 条?承销人许可证由当地主管机关按年核对一次;必要时当地主管机关得随时抽查,承销人不得拒绝。
第25 条?承销人及其助理人须凭识别标识进场交易,不得委讬他人代办或将识别标识转借他人。
前项识别标识,由市场统一制发。
第26 条?承销人违反本办法或依第八条第一项所定管理规章者,市场得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交易或报请主管机关废止其承销人许可证。
前项停止交易之期间最长不得逾一个月。
第27 条?果菜、家畜(肉品) 、家禽、鱼及其他市场用人员额,应依各类市场编列员额标准表(附表二) 所定之范围,另订编制表,报请县(市) 主管机关备查;在直辖市者,迳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但综合市场之用人员额,应在各类市场编制员额标准表所定各市场员额内自行精简,并报请县(市)主管机关核定;在直辖市者,迳报当地主管机关核定。
市场上年度决算亏损者,其编列员额虽有缺额,亦不得增补。
第28 条?市场不得进用经营主体负责人、经理人及市场主任之配偶及三亲等内血亲或姻亲为职员。
前项市场经营主体负责人:在农会、渔会为理事、监事、总干事;在合作社为理事、监事;在股份有限公司为董事、监察人。
第29 条?市场人员分职员及工员,其职务区分,依市场人员职务区分表(附表三)之规定。
第30 条?市场人员聘雇,应依市场人员聘雇资格标准表(附表四) 所订标准办理。
经营主体如因特殊需要自订标准者,应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定。
肉品市场电宰作业部门之主管,应具兽医、畜牧、食品或卫生学科毕业资格者,始得聘雇。
第31 条?市场应就总收入按一定比率提拨下年度用人费。
其提拨比率,由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定之。
第32 条?称用人费者,指薪给、特支费、退休、资遣、抚恤之准备金及其他津贴。
第33 条?市场人员实施单一薪给制,薪给以薪点计算,各人员薪点,依市场人员薪点标准表(附表五) 之规定。
市场主管得按月支领特支费,专业人员得支领技术津贴。
依薪点折算之薪额、特支费与技术津贴应支之范围及金额,由经营主体定之。
第34 条?市场依第三十二条提拨之用人费,于年度终了有剩余时,应提充市场人员绩效奖金。
绩效奖金依市场人员平时考核成绩发给。
第35 条?市场人员应于就职前办理保证手续,其保证方式由经营主体定之。
第36 条?市场人员以专任为限,不得兼营工商业或兼任公私团体有给职务或公职;担任公职者,应解除其在市场之职务。
第37 条?市场人员之管理、考核、升迁、奖惩标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由经营主体定之。
第38 条?市场人员除主任外,其升迁、考核、奖惩及解职等有关人事事项,由市场设审议小组审议之。
市场人员非依其奖惩标准之规定或有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不得予以解职。
第39 条?市场应在用人费中,提拨准备金,专户储存,以备支付退休金、抚恤金及资遣费。
准备金孳息仍充准备金。
第40 条?市场人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资遣:一市场解散、撤销、整顿、合并、改组或编制缩减无法安置工作者。
二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作者。
三请病假逾一年者。
第41 条?市场人员退休依左列规定办理:一职员年满六十五岁、工员年满六十岁、或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工作者,命令退休。
二在市场服务满二十五年,或职员年满六十岁、工员年满五十五岁,连续服务满五年以上者,得申请退休。
第42 条?市场人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给予一次抚恤金。
一因公死亡者。
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第43 条?市场人员之退休金、抚恤金、资遣费,以其在职最后月支薪额为计算基准,依服务市场年资,每满一年按一个半月薪额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