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
股转系统:新三板审核要点(内部讲义)

股转系统:新三板审核要点(内部讲义)一、挂牌审核要点——财务问题1.挂牌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票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尽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及持续监督;(6)其他条件。
2.会计基础(1)企业未设立独立的会计部门;(2)财务人员从事与岗位相冲突的职位;(3)企业会计主体不清,财务核算范围不清;(4)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执行,历史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导致会计信息失真;(5)企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如有的小微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6)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连贯等。
3.出资问题(1)非货币出资的权属不清;(2)非货币出资的估价不实;(3)出逃出资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4)相互出资、循环出资。
4.资产核算(1)对存在减值的资产未按会计准则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列报的资产账面价值失实;(2)资产的法律手续存在瑕疵,如建设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无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3)购置的机器设备未取得发票;(4)应当登记公示的财产尚未取得过户手续。
5.收入与成本核算(1)收入确认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如以收款或者开具发票为依据确认收入;(2)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业务随意延迟确认收入,跨期确认收入进行收入调节;(3)收入会计政策的使用不符合企业实际的业务特征,如对提供劳务的业务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按里程碑或结算进度确认完工百分比等;(4)与收入相关的成本归集范围不清晰导致成本核算失真,比如将期间费用(如管理人员薪酬、办公费用、销售费用等)归集到营业成本;(5)采用采购与销售两头不入账的方式进行体外经营,采用多账套核算收入和成本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综合事务部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0.11.06
•【文号】股转系统办发〔2020〕134号
•【施行日期】2020.11.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的通知
股转系统办发〔2020〕13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高挂牌申请文件受理工作透明度,适应申报文件相关规则的变化调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挂牌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受理检查要点》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6日公布的《挂牌申请材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受理检查要点》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附件
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挂牌二十个问题

一、资金占用这是股转公司针对挂牌公司提出最多的问题。
股转公司的标准要求为:(1)挂牌公司应披露以下事项: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应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2)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应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巨力冷链(839066)经办律师的回复可做参考:(1)尽调律师核查了公司财务资料包括预收/预付款项、应收/应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的明细表,核查报告期内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每笔往来款项的性质,查看会计师在报告期的相关往来科目的底稿集相关询证函等,报告期初至审计基准日2016年5月31日期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往来情况。
在此基础上,经办律师发表了以下意见:有限公司阶段,公司针对关联方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制度规定较为简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及回避制度,规范了包括关联方资金拆借在内的关联交易行为。
(作者:详细描述律师的尽调工作,再进行分析,给出结论,这是今年以来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的主流)(2)补充文件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传利、东刘利玲出具了《关于不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1)最近两年及一期内,巨力冷链不存在为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2)除已披露情形外,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最近两年及一期内,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或转移巨力冷链资金或资产的情形;(3)本人/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巨力冷链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巨力冷链及其子公司之间不致发生上述情形。
新三板挂牌实质障碍、审核要点、特别提醒、发行股份审核细节

新三板挂牌实质障碍、审核要点、特别提醒、发行股份审核细节2015-07-21文| 梧桐树下编辑部整理一、新三板项目实质障碍(一)存续期未满两个会计年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要求拟挂牌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如果拟挂牌公司成立不足两年,仅是找了一个空壳公司对拟挂牌公司进行收购,其容易被认为刻意规避“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条件而遭劝退。
(二)不适宜挂牌行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明确指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但是否果真什么行业都可以在新三板挂牌呢?也不尽然。
虽然业务规则明确拟挂牌公司不受行业、所有制的限制,但是涉及房地产、P2P、众筹等特殊、敏感行业,违背传统道德观念、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业,建议在申报之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充分预沟通,在征求股转系统意见后再行准备,不可贸然申报。
P2P、众筹最近是否会放开倒是值得期待。
(三)资质存瑕疵在某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企业模式中,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主管部门颁发的特定资质证书才能够正常经营。
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存在无资质经营或者超越资质要求经营的情形,那么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甚至存在违规的可能。
例如互联网彩票销售行业。
(四)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且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
企业若没有正常营业记录的,除非特殊行业,否则很难不被劝退。
(五)会计基础薄弱,涉税事项较多如前所述,“新三板”未对申请挂牌设置任何财务门槛,仅在《挂牌条件指引》中要求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0 挂票公司年度报告审查要点--325定稿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审查要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按照既全面又有侧重,审查程度宽严相济及便于审查操作的原则,制定本要点。
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查,总体要求如下:一、关注挂牌公司是否按照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报送相关文件。
二、关注负责挂牌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三、关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挂牌公司,是否报送了细则第十七条要求报送的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细则第十八条的要求。
如果出现了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须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前报告。
四、年度报告是否包含指引第二章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
五、年度报告披露内容是否侧重说明指引要求披露事项与公开转让说明书或上一年度披露内容上的重大变化之处。
如无变化,亦应说明。
对已公开披露信息,在年度报告中需说明的事项,说明是否简明扼要,是否采取索引方式。
六、财务报表附注是否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
七、对年度报告应从完备性、规范性、准确性、重大风险事项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八、年度报告完备性指年度报告是否按照指引的规定披露应披露的信息,并关注:(一)需豁免披露事项是否按照指引第八条的要求履行了相关程序及义务;(二)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年度报告的规范性包括一般性规范性要求和充分性要求。
一般规范性要求包括年度报告编制满足指引第六条的要求,并且书写格式统一,避免错别字过多,规范运用英文及简称,数据计算正确、书面文件加盖章等内容。
充分性要求指年度报告对相关事项要求披露的信息是否得到充分披露,分析合理。
新三板挂牌重点注意事项

新三板挂牌重点注意事项第一篇:新三板挂牌重点注意事项新三板目前审核重点在拟挂牌企业是否如实、详尽的进行披露,瑕疵披露是可以接受的,尚未有因为存在重大法律问题被劝退的情况,实践中中介机构主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注以下法律问题: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
所以要特别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1、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2、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3、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律师提示特别关注: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创立时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如属于职务发明,则涉嫌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实践中,有些企业创始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细则(试行)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自律审查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精选层挂牌进行自律审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挂牌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
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人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以下简称精选层挂牌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并按照《公开发行规则》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查不通过的,终止精选层挂牌审查。
第四条全国股转公司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对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
全国股转公司设立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员会(以下简称挂牌委员会),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和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员会审议意见,出具自律监管意见或作出终止精选层挂牌审查的决定。
第五条全国股转公司通过审查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督促申请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申请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挂牌审查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全国股转公司实行电子化审查,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审查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审查系统)办理。
第七条全国股转公司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机制,向市场公开在审企业名单及审查进度、审查问询与回复文件、挂牌委员会审议会议通知与审议会议结果、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股转系统最新制度解读及挂牌审核要点
制度建设 市场运营 市场功能
14
一、最新制度解读与市场发展现状
【成交方式】
竞价转让
基本沿用沪深交易所的竞价交易制度(仅将深交所的3分钟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延长为5分钟);
投资者可以限价委托,暂不允许市价委托;
新三板
2013年 1月1日
市场运营 证监会修改《非公办法》
并颁布6件规范性文件 市场功能
首扩容
股转系统 正式运营
26件自律规则
一、最新制度解读与市场发展现状
法律法规
• 两部立法,正在修订;《国务院 决定》
• 《公司法》 • 《证券法》 •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 发〔2013〕49号)
1.53 1.49 1.18 1.10 0.92 0.92 0.92 0.79 0.61 0.53 0.39 0.39 0.35 0.00 0.00
100.00%
新增
4 6 3 3 3 -1 -2 6 1 2 2 2 1 0 0 111
制度建设 市场运营 市场功能
20
一、最新制度解读与市场发展现状
总股本规模: 230.16亿股 ;总市 值:1300亿元(约 );覆盖28省(区 、市);市盈率25
倍左右
制度建设 市场运营 市场功能
17
一、最新制度解读与市场发展现状
覆盖15 个门类 行业, 覆盖面 达79%!
制度建设 市场运营 市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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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制度解读与市场发展现状
锦棉种业(430468)、 新疆华油(430466)、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 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 办法》……
新三板挂牌审核十大重点关注问题模板
新三板挂牌审核十大重点关注问题一、合法合规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1.1.1股东适格性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
请公司补充披露。
1.1.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1.2出资1.2.1出资验资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公司法>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
1.2.2出资程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意见。
1.2.3出资形式与比例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比例,并就股东出资形式与比例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2.4出资瑕疵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有无瑕疵。
如有,请核查出资问题的形成原因、存在的瑕疵及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补正措施,并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公司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2)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以上瑕疵补正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3公司设立与变更1.3.1公司设立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查要点
5.2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包括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是否与指南要求
5.3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中所有需要签名处,是否均为签名人亲笔签名
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查要点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编号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备注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1.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格式是否与指南附件一致,是否完整填列了需 填报的各项内容,各项内容是否填报准确
1.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是否加盖了公司公章或公司董事会公章
1.3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围是否完整,是否包括了挂牌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
三书、等交信易息进进程行备了忘说录明
交易进程备忘录是否详细记载了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每一具
3.1 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
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
3.2 所有相关人员是否均已在交易进程备忘录上即时签名
3.3 交易进程备忘录复印件是否经过律师鉴证,鉴证意见是否符合指南要求
四、全体董事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承诺书
4.2 承诺书是否经全体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报送时间是否在挂牌公司股票暂停之日起5个转
5.1 让日内,公司暂停转让日距离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不足5个转让日的,是
否在申请暂停转让的同时报送
2.3
上述主体为机构的,自查报告中是否列明了机构的名称、注册号、股票 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
上述主体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是否提交了关于其买卖股票
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的书面说明(可以在自查报告中进行说 2.4 明);是否对买卖股票人员相关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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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1.合法合规1.1 股东主体适格*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2 出资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文中标有符号“*”的表明该内容涉及挂牌条件。
(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①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影响;②对公司前述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意见;③核查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情况,并对规范措施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④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涉及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3 公司设立与变更1.3.1公司设立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设立(改制)的出资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若未代缴个人所得税,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3.2股本变化*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4 股权1.4.1股权明晰*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2)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
(3)结合核查的具体事实情况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4.2股权变动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核查公司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如有)并就公司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4.3子公司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情况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5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1.5.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5.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6董监高及核心员工1.6.1 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具体瑕疵、解决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3)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6.2董事、监事、高管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现任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义务的问题,若存在,请核查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的解决措施。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请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6.3竞业禁止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具体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6.5董事、监事、高管重大变化请主办券商核查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合法规范经营1.7.1业务资质*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2环保*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
(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3)若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关于公司建设项目,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
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请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
对建设项目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②关于污染物排放,请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请核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司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③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请核查: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
④公司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⑤公司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等;公司曾受到处罚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
(4)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3安全生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2)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3)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请核查其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就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安全生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4质量标准*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采取的质量标准;(2)公司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5公司或其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自2015年3月20日之日起申报的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核查其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应核查公司或其股东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6公司违法行为*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意见:(1)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请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处罚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7其他合规经营问题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如劳动社保、消防、食品安全、海关、工商、质检等等合规经营方面的问题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