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的应用说明》核查表
CNAS-AL01-6120210416 附表6 CNAS-CL01-A0072021(通信)

6.3.1
根据实验室申请的检测项目/参数,实验室应具备满足相应要求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波暗室(OTA暗室)、屏蔽室、电波混响室、开阔场等。
实验室应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有效性的环境条件进行定期监测、控制和记录。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因环境条件原因对检测结果有效性造成不利影响,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应具备可靠的接地措施并予以维护,必要时应提供每个检测设备的保护地。
b)检测项目和/或所用的检测设备对电源特性有特殊要求,例如电压额定值、频率额定值、电压稳定度、频率稳定度、总谐波失真等,应配备满足此类要求的电源设施,并予以监控和维护。
c)检测项目和/或所用的检测设备对静电敏感,应安装适当的防静电工作台面、防静电地板、接地设施以及其他防静电用品并予以监控和维护。
注:辅助检测设备不输出检测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预放、线缆、滤波器、切换单元、电源等。
6.4.4
当设备/系统投入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包括软件升级)前,实验室应验证其符合规定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
a)实验室应对检测设备和辅助检测设备的测量范围、测量准确度和/或测量不确定度、功能选件等进行验证。
c)实验室应对自动化检测系统的检测软件版本进行确验室应确保每一项实验室活动的技术记录包含结果、报告和足够的信息,并确保能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重复检测活动。实验室应重点关注并记录:
a)样品信息,包括样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编号、照片,必要时需包括软硬件版本和配置状态信息。
b)检测数据信息,包括原始检测数据、数据处理过程和为得到最终结果记录的所有过程信息。
c)检测设备/系统信息(含使用客户的设备),包括设备/系统名称、型号、厂家(适用时)、编号、校准信息,必要时需包括设备/系统的配置状态信息。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核查表

6.6.2c)
试剂和标准物质的验收
采购的试剂和标准物质是否检查标签、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的信息?
必要和可行时,是否通过适当的检测手段,以确保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
对于痕量分析,是否关注试剂空白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并在必要时制定相应的接受标准?
实验室应确保实验用水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如采用自制实验用水,是否定期检查水净化系统的性能以确认制备的水满足检测要求,并保存此类检查的记录?
分析物的水平是否在方法的适用范围内?
是否关注客户需求的浓度水平及规定的限量附近的检测性能特性?
如无合适的基体有证标准物质,是否进行回收率研究或与标准参考方法进行比对?
注:参考CNAS-CL01-A0025.4.5c)注
c)当设备、环境变化可能影响检测结果或不满足制造商的要求时,实验室是否对检测方法特性重新进行确认?
7.4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
7.4.1
实验室应确保检测物影响。
对那些延长储存时间可能会影响待测(或待分析)物的样品,是否规定最长保留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测。
是否对进入样品储存区的人员进行控制?
注:参考CNAS-CL01-A002注
实验室是否保存过期样品的处理和处置记录?
7.3抽样
7.3.1
如果需要将样品分开用于检测不同的特性,此时二次抽样样品是否代表原始样品,样品标识是否始终保留?
用于二次抽样的容器是否确保不对样品造成污染?
必要时,实验室是否制定从实验室样品中抽取测试样的程序,以确保该测试样具有样品代表性?
是否选择适当的设备用于二级抽样、包装、提取等,以避免影响检测结果?
6.4设备
6.4.1
实验室应有效控制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设备。
CL4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信息安全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核查表

5.3.2
实验室是否建立稳压、防静电和防范恶意代码的检测环境?例如:实验室是否具备有效的恶意代码防护和软件/数据备份程序?
实验室是否对检测环境在使用前进行核查?
5.3.3
检测网络是否与其他网络采取隔离措施?
如果同时进行多个检测项目,实验室是否保持检测环境的有效分离?
当检测活动在实验室以外场所进行时,其检测环境是否也满足要求,并确保检测活动在受控环境下执行?
实验室是否确保测试使用的检测样本集为最新版本?
5.4.2
方法的选择
当有产品检测方法时,实验室是否使用产品检测方法?
5.4.7.2 b)
实验室是否建立数据(尤其是涉及到客户敏感数据、知识产权、安全缺陷等的检测数据、电子和纸质记录以及其他的材料)保护程序,以防止非授权人员的访问?
当检测结束后,实验室是否妥善删除检测过程中在被测对象上生成的测试数据(如:端口、策略、账号、口令等)?
条款
核查内容
对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名称、编号及章节/条款号
自查结果说明
备注
d)建立并保持从事信息安全检测公正性和诚实性的政策和程序,并确保信息安全检测人员不参加被测对象的开发和咨询,确保实验室检测人员与产品开发商、系统集成商、安全集成商、其他有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人员之间相互分离。
e)具有至少5名满足5.2要求的信息安全检测技术人员,并应拥有与其检测任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检测工具等资源。
g)由熟悉信息安全的检测过程、标准/规范/规程,信息安全质量评价和信息安全测试质量评价的人员,负责信息安全检测过程和产品的规范符合性审核监督;
h)由熟悉信息安全测试需求、测试结果评价和判定准则的人员负责对信息安全测试输入和测试结果进行监督,并具有1名信息安全检测领域的技术负责人。
CNAS-CL01-A001:2018核查表

实验室是否有文件化管理标准菌种(原始标准菌种、标准储备菌株和工作菌株),涵盖菌种申购、保管、领用、使用、传代、存储等诸方面的程序,来确保溯源性和稳定性?
该程序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保存菌株是否制备成储备菌株和工作菌株?标准储备菌株是否在规定的时间转种传代,并做确认试验,包括存活性、纯度、实验室中所需要的关键特征指标,实验室是否加以记录并予以保存?
授权签字人是否具有微生物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是否具有微生物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和10年的微生物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
6.2.2.4
实验室人员是否熟悉生物检测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灭菌知识?
6.2.3
实验室选用检测人员时,是否考虑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执行某些涉及到辨色的试验?
适用时,实验室是否用人工污染实际样品进行检测,以
更好地验证培养基的适用性?
含有指示剂或选择剂的培养基,是否使用能证明其指示或选择作用的菌株进行试验?
6.6.3a)
实验室是否保留生产厂商提供的培养基质量测试报告,并要求厂商在培养基任何配方的改变时及时告知实验室?
7过程要求
条款
核查内容
评审结果
评审说明
7.1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6.2.2.2
如实验室使用的高压蒸汽灭菌器不属于简单压力容器(定义参见TSG R0003 -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时,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6.2.2.3
实验室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关键检测人员是否至少具有微生物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10年以上微生物检测工作经历?
6.3.4a)
实验室不同的功能区域是否有清楚的标识?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核查表

授权其独立从事检测活动的人员是否经过技术能力评价确认满足要求?
对从事化学领域方法开发、修改、验证和确认的人员的授权,是否至少授权到相应的检测技术?
实验室是否定期评价被授权人员的持续能力?
评价记录和授权记录是否予以保存?
注:参考CNAS-CL01-A0026.2.5注
6.2.6
样品的保管人是否被授权并能履行其工作职责?
7.2.1.1
实验室是否关注检测方法中提供的限制说明、浓度范围和样品基体?
选择的检测方法是否能够确保在限值附近给出可靠的结果?
实验室是否建立和执行与检测方法要求相匹配的校准曲线,并定期使用中间浓度水平的校准标样检查校准曲线,建立检查结果可否接受的判定标准?
注:参考CNAS-CL01-A0027.2.1.1注1、注2
7.2.1.3
如果在对标准方法的验证过程中发现了方法中对影响检测结果的环节未能详述,实验室是否将详细操作步骤编制成作业指导书,作为方法的补充?
7.2.1.5
实验室是否对首次采用的标准方法进行技术能力的验证,如适用的浓度范围和样品基体、正确度和精密度等,尤其对于痕量分析和超痕量分析,是否关注检出限、定量限等?
操作色谱、光谱、质谱等复杂分析仪器或相关设备的人员是否接受过涉及仪器原理、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知识的专门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专业技能?
6.2.3
实验室应确保与化学检测相关的技术人员能力。
6.2.3.1
从事化学检测的人员是否至少具有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如果学历或专业不满足要求,是否具有至少5年化学检测工作经历并能就所从事的检测工作阐明原理?
6.5 计量溯源性
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6.2 c)
实验室是否确保标准物质、试剂(含实验用水)满足检测要求?
CNAS-CL01-A025:2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的应用说明》核查表

附表6(CNAS-CL01-A025:2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的应用说明》核查表5结构要求填表说明:1.“自查结果说明”栏应逐个条款进行描述;2. 本核查表只在CNAS-CL01-A025适用时填写;3. 本核查表的附件可在需要时单独填写,如CNAS秘书处或评审组要求提供时。
6资源要求7过程要求8管理体系要求附表7(CNAS-CL01-A025:2022)附录A:对在非固定场所实施校准活动的补充说明填表说明:本附录适用于在非固定场所实施校准活动的校准实验室。
所有校准活动均在实验室申请认可的固定场所实施的实验室不需填写本附录。
A.5结构要求A.6资源要求A.7 过程要求A.8 管理体系要求附件1:实验室人员清单名称: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地址:填表说明:1. 本表填写近两年的人员信息及变化情况,包括在此期间离职的员工信息。
“起止日期”按初评或扩项的申请日期或复评审的评审日期往前推24个月;2. 校准人员在“岗位”栏还应注明所从事的校准专业领域或校准项目;3. 本表第1、2行为填写示例,使用时请删除。
附件2:配套设备(标准设备、标准物质及辅助设备)清单名称:地址:填表说明:1. 实验室用于申请和已获认可的校准活动的测量设备、标准物质及辅助设备均应填入本表,包括同一校准项目配备的多台(套)同类设备以及环境条件监测设备。
2. 现场校准等在非固定场所实施校准所用的测量设备,在本表设备名称栏填写设备名称时,在设备名称前加星号“*”。
3. “生产厂家”栏可仅填厂家简称、字号或品牌等信息。
4.“出厂编号”是设备制造商对设备的编号,通常在设备铭牌上,无出厂编号的设备,“出厂编号”栏可填实验室内部编号。
5. “购置/租赁”栏,设备属于实验室自行购置的,该栏填“购置”,属于租赁的填“租赁”并给出出租方名称。
6. “购置/租赁日期”栏,可以仅填写到月份、年份或填“××年以前”,尤其是购置时间较早的设备。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的应用说明》核查表

附表7(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的应用说明》核查表5结构要求填表说明:1.“自查结果说明”栏应逐个条款进行描述。
2.本核查表只在CNAS-CL01-A025适用时填写。
6资源要求编号及章节/条款号自查结果说明条款核查内容对应的管理体系文件名称、b)应根据必要性和有效性的原则确定实施期间核查的范围以及核查方式。
备注7过程要求编号及章节/条款号自查结果说明条款核查内容对应的管理体系文件名称、备注实验室制定的校准方法,应至少包含以下适用的内容:a)文件编号及版本号;b)适用范围;c)校准方法所用的测量方法(或测量原理);d)校准的量(或参数)及其测量范围;e)使用的测量标准及辅助设备的名称、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必要时可包含测量标准的溯源要求或途径等内容;f)对环境条件和工作条件的要求,如温度、电源等的要求;g)校准前的准备,如标准设备或被校设备开机预热的要求等;7.2.1.6h)校准程序的内容,包括:——校准开始前对被校设备进行的正常性检查的要求及方法;——校准步骤以及操作方法;——对观察结果和校准数据记录的要求;——校准时应遵循的安全措施;——数据处理的要求和方法;——需要时,应包含对符合性判定、校准间隔确定的原则和方法;——不确定度的评定方法或程序;注:实验室制定校准方法时可参考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
CNAS-AL01第10页共17页2018年06月01日发布2018年09月01日实施8管理体系要求2018年06月01日发布2018年09月01日实施附表7(CNAS-CL01-A025:2018)附录A:对现场校准的补充说明填表说明:本附录A如果不填写,视为实验室不实施现场校准或现场校准不申请CNAS认可。
A.6资源要求2018年06月01日发布2018年09月01日实施2018年06月01日发布2018年09月01日实施CNAS-AL01第15页共17页A.7过程要求2018年06月01日发布2018年09月01日实施2018年06月01日发布2018年09月01日实施A.8管理体系要求2018年06月01日发布2018年09月01日实施。
CNAS-CL01-A025:2018(校准)

——清单的修订记录(包括对方法的变更、增加和停用等)。
清单修订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6.4.10
b)应根据必要性和有效性的原则确定实施期间核查的范围以及核查方式。
注1:可以使用休哈特控制图统计测量标准的历次校准结果,分析测量标准的长期稳定性,以确定其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
注2:只要可能,应选择测量不确定度优于测量标准或与其相当的测量设备作为核查标准。当没有这样的测量设备时,可选择稳定性和重复性较好,分辨力满足要求的其他测量设备作为核查标准;
e)对废气予以适当的控制,如强制排风或回收装置,防止其对设备的不利影响,如对开关触点的腐蚀;
f)电磁干扰的隔离。对于无线电测量,以及一些精密电子仪器的校准,对电磁干扰进行适当的屏蔽是必要的;
g)对电源附加稳压或滤波装置,确保提供波形纯净、电压稳定的电源供应;
6.3.3
h)为保证对灰尘、温度、通风等环境条件满足要求,可能需要制定专门的内务要求。
注:实验室制定的校准方法,应根据需要对上述(但不限于)环境条件对校准结果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
6.4 设备
6.4.1
校准用的主要设备(如测量标准、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应是实验室自有设备或长期租赁设备,不应使用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如临时租赁或由客户等提供的设备。
6.4.5
实验室使用的测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校准方法(如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和国家溯源等级图(国家检定系统表)等的要求,当没有相关规定时,其与被校设备的测量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之比应小于或等于1/3。
注3:期间核查不需要对测量标准的全部参量和测量范围进行核查,可以只选取一个或多个典型点核查。通常情况下,可根据核查标准选点,比如使用1 kΩ 标准电阻核查直流电阻标准(数字多用表或多功能源的直流电阻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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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CNAS-CL01-A025:201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实验室的应用说明》核查表5
填表说
1.“自查结果说明”栏应逐个条款进行描述。
明:
2.本核查表只在CNAS-CL01-A025适用时填写。
6资源要求
b )应根据必要性和有效性的原则确定实施期间核查的 范围以及核查方式。
对应的管理体系文件名称、
编号及章节/条款号
自查结果说明 备注
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7.2.1方法的选择和验证
实验室制定的校准方法,应至少包含以下适用的内容:
文件编号及版本号; 适用范围; 校准方法所用的测量方法(或测量原理); 校准的量(或参数)及其测量范围;
使用的测量标准及辅助设备的名称、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必要时可包含测量标准的溯源要求或途径等内容;
f )对环境条件和工作条件的要求,如温度、电源等的要求;
g ) 校准前的准备,如标准设备或被校设备开机预热的要求 等;
h ) 校准程序的内容,包括:
——校准开始前对被校设备进行的正常性检查的要求 及方法; ――校准步骤以及操作方法;
——对观察结果和校准数据记录的要求; ――校准时应遵循的安全措施; ――数据处理的要求和方法;
――需要时,应包含对符合性判定、校准间隔确定的 原则和方法; --- 不确定度的评定方法或程序;
注:实验室制定校准方法时可参考 JJF 1071《国家计 量校准规范编
写规则》
2018年06月01日发布
对应的管理体系文件名称、
编号及章节/条款号
自查结果说明
备注
a) b) c) d) e)
7.2.1.6
8管理体系要求
附表7(CNAS-CL01-A025:2018)
附录A:对现场校准的补充说明填表说明:本附录A如果不填写,视为实验室不实施现场校准或现场校准不申请CNAS认可A.6资源要求
A.7过程要求
A.8管理体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