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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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23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23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发电厂并网过程的安全性,确保能源供应的可靠性,根据国家能源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类型的发电厂。

第三条评价目标1.评价发电厂在并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和存在的问题;2.评价发电厂在并网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应对能力;3.评价发电厂与电网的协调配合程度和相互影响。

第四条评价内容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电网和发电厂之间的电量匹配度;2.火灾、爆炸、泄漏等安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3.电压、频率稳定性的保障措施;4.发电厂运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5.发电厂的技术设备状态、运行记录和检修情况;6.发电厂的检测监测设备和系统的完好性和准确性;7.其他可能影响并网安全性的因素。

第五条评价程序1.评价由省级能源监管部门统一组织;2.发电厂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配合评价过程中的检查、测试等工作;3.评价机构对发电厂进行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4.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编制评价报告;5.评价报告由评价机构提交给能源监管部门和发电厂。

第六条评价结果1.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2.评价结果作为发电厂并网许可证颁发和续期的重要依据;3.发电厂对于不合格评价结果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进行评价。

第七条处罚措施对于不合格评价结果的发电厂,能源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第八条安全监督能源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发电厂的安全监督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电厂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督促。

第九条其他规定其他有关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具体细则由能源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范本(三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范本(三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范本管理办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保护人员安全和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安全性评价的目的是通过评估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问题,保障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评价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结果应具有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评价范围和内容第五条评价范围包括发电机组、电力设备设施以及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发电机组的技术状态和可靠性;(二)发电机组的并网性能和并网稳定性;(三)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态;(四)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评价工作应由专业的评价机构或相关的技术人员负责,并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章评价方法和程序第八条评价方法应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技术测试、数据分析和模拟实验等。

第九条评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评价目标和范围;(二)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三)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测试;(四)分析评价结果;(五)编写评价报告;(六)整理评价数据和文档,并归档保存。

第四章评价结果和控制措施第十条评价结果应根据评价内容给出具体的评价等级和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设备维护、改进管理制度、完善操作规程等。

第十二条安全控制措施的实施应由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并定期检查和评估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和控制措施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五章评价报告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评价报告应详细记录评价过程和结果,包括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评价报告应由评价机构或相关技术人员编写,并在评价完成后定期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交。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估管理措施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机组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行前应通过并网安全评估。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4条并网安全评估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其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连接安全评估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在自我评估符合评估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局审查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全评估人员的资格;(五)并网安全评估人员现场检查评估,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局组织审查电网连接安全评估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网络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和工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保护;(七)对电网安全、直接影响电站稳定运行的其他设备和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全评估应遵循“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全评估的相关管理措施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电网安全评估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电网连接安全评估,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全评估。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3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3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背景介绍随着能源需求的增长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日益重要。

发电机组并网系统成为实现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利用的关键技术。

发电机组并网系统将分布式发电机组与电网有机结合,实现供电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然而,由于发电机组并网系统具有技术复杂性和安全隐患,制定科学可行的管理办法对于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2.安全性评价目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目的是评估系统的安全性,并提供相应的管理措施,以确保系统在正常运行和突发故障时能够保持稳定和安全。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并网发电机组的技术可行性、稳定性、可靠性以及对电网的影响等方面。

3.评价方法3.1 技术可行性评价技术可行性评价主要评估发电机组并网系统是否具备满足电网运行要求的技术条件。

评价方法包括检查发电机组技术参数(如额定功率、电压、频率等)是否满足要求,发电机组对电网的接入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等。

3.2 系统稳定性评价系统稳定性评价主要评估发电机组并网系统在正常运行和突发故障情况下的稳定性能。

评价方法包括模拟系统运行情况,对系统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计算,评估系统的稳定边界和振荡特性等。

3.3 可靠性评价可靠性评价主要评估发电机组并网系统的工作可靠性,即系统在长期运行中是否具备稳定可靠的工作能力。

评价方法包括对发电机组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评估,并通过可靠性分析,评估系统的可靠性参数,如故障率、平均修复时间等。

3.4 对电网的影响评价系统对电网的影响评价主要评估发电机组并网系统对电网稳定性和电能质量的影响程度。

评价方法包括对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电能质量、功率波动和谐波等参数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估系统是否满足电网对电能质量的要求。

4.管理措施4.1 技术指导和培训制定发电机组并网系统技术指导文件,明确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向系统运营人员提供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技能。

4.2 维护和保养建立发电机组并网系统的定期维护和保养计划,对系统进行定期巡检和检修,及时发现和解决系统故障,确保系统的良好状态和正常运行。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引言随着国家对电力行业的政策推动,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已成为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形式。

随之而来的是对电网安全性的要求的提升。

为此,本文旨在探讨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的评价管理规定,以提升电网的安全性。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概述发电厂并网是指通过协商、签订合同、与电网连接和生产调度等方式,将发电厂的发电能力与电网负荷需求相结合,共同满足电力市场需求和电网规模线路要求的一种运营方式。

发电厂并网的安全性评价是确保将发电能力整合到电网上,并且安全运行的保证。

评价指标发电厂参数评价指标对于发电厂并网,以下参数为评价指标:1.功率调节性能2.稳态电压调节性能3.稳态频率调节性能4.电气距离5.开关设备的运行情况这些指标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发电厂并网后是否能够安全运行。

电网参数评价指标对于电网,以下参数为评价指标:1.网络拓扑结构2.负荷特性3.稳态和暂态稳定性4.可靠性和可用性5.风险分析和预警这些指标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发电厂并网后是否能够接受更大的负荷,以及是否能够在面对意外情况时进行应急处理。

管理要求对于发电厂并网,有以下管理要求:1.确认并网方案并注重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对发电厂进行安全性评价,确保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3.对电源的可靠性、自动调节、负载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4.对发电电源链路进行安全性评价,保证安全稳定5.断开保护应具有足够的灵敏性、准确性和快速性6.检查和调整发电机组的计量和保护系统对于上述管理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确保整个并网系统的安全运行。

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概述用户变电站入网是指用户将自己的电力生成能力并入电网运营的一种形式。

为了保证入网后的运行安全,必须进行一定的评价管理。

评价指标用户变电站参数评价指标对于用户变电站入网,以下参数为评价指标:1.变电站的功率调节能力2.稳态电压调节能力3.稳态频率调节能力4.电气距离5.开关设备的运行情况这些指标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用户变电站并网后是否能够安全运行。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简易版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简易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订:XXXXXXXX20XX年XX月XX日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简易版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简易版温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应用在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发电厂顺利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安全入网,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 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发电厂的发电厂根据其同电网联系程度确定(见附件1)。

(二) 以110KV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及地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见附件2)。

(三) 110KV及以上的入网用户变电站(见附件3)。

(四) 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的电厂按《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4)。

第四条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针对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评价和管理的一项措施。

在电网规模扩大、电力系统复杂度增加的背景下,发电机组并网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管理流程、评价指标和安全措施三个方面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流程1.确定管理责任:明确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的责任分工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制定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并网前的自评、监督检查和日常运行监管等制度,确保各环节的有序进行。

3.建立评价流程:明确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流程和关键节点,包括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等。

4.进行定期评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的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二、评价指标1.发电机组技术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出力波动、电压波动、频率稳定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的运行和调节性能。

2.并网运行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在并网运行中的电力输出情况。

3.安全性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燃料供应可靠性、冷却系统可靠性、自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的安全性能。

4.环境保护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排放浓度、噪音级别、振动水平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的环境影响情况。

三、安全措施1.加强设备检修:定期对发电机组进行检修,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防止发生事故。

2.健全自动保护系统:建立健全的自动保护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发电机组的异常情况,确保运行安全。

3.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进行应对和处置。

4.提升人员技能:加强发电机组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管理的能力。

5.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管理过程的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

发电厂并网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电力行业的发展和电网结构的调整,分布式电源(Distributed Energy Resource,简称DER)逐渐成为电力行业中的重要力量。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分布式发电系统。

随着分布式发电系统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并网成为一种普遍的情形。

因此,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针对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并网的安全性评价进行探讨,力求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严谨的管理办法。

二、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并网,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安全性评价制度。

其目的在于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减少事故的发生,降低经济损失。

综合考虑国内外相关规定、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建立完善的入网安全性评价体系,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的管理办法。

三、入网安全性评价的基本要求1. 评价内容入网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变电站的电气安全性;•变电站的地质、地貌是否适合建站,并结构是否扎实;•变电站接入网络的合规性;•变电站接地方式是否规范;•变电站的内部电器电机故障率;•发电厂所使用的变压器、开关柜、开关组态是否符合要求;•发电厂引用的连系线路长度、线径与导体材料;•发电厂电压、功率因数等技术参数的合格性;•发电厂接至电网时的保护技术的完整性、可靠性和适应性;•发电厂各场景下的电量控制和峰谷等问题。

2. 评价目标入网安全性评价的目标是:•对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入网后的电源质量进行检测,防止事故;•防止电网过载、漏电现象的发生;•对接入运营者的设备技术能力进行评估,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对系统的总的电气安全进行评估,为电网运营管理提供保障。

3. 评价准则入网安全性评价的准则,包括:•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行业标准;•运营商标准及其他运营商相关规定;•供应商、设备厂商相关规定等。

评价准则的核心在于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并建立可追溯的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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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发电厂顺利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安全入网,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发电厂顺利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安全入网,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 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发电厂的发电厂根据其同电网联系程度确定(见附件1)。

(二) 以110KV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及地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见附件2)。

(三)110KV及以上的入网用户变电站(见附件3)。

(四) 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的电厂按《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4)。

第四条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长沙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沙电监办)负责领导开展省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省电力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长沙电监办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根据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具体情况,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2-3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不超过8人。

第十一条专家组代表长沙电监办对发电厂、用户变电站进行查评,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被查评单位应明确负责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准备工作并配合查评,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
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查评
第十三条被查评单位在安全性评价前应组织力量,分别按照《湖南省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1)、《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2)、《湖南省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3)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4)的内容和要求对照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整改,达到查评要求,并编写好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新建、扩(改)建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
(一)在首次并网30日前,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发电厂和变电站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见附件5)。

(二)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填写内容见附件
6)。

(三)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长沙电监办统一安排查评。

在规定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6)格式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五条长沙电监办接到申请书后,将详细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

如条件基本符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安全性评价的查评工作。

第十六条专家组对被查评单位按专业类别分别进行评分,并编写专业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

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汇报查评情况;并在查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长沙电监办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将正式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下达被查评单位和调度该电厂、用户变电站的电网企业。

第十八条被查评单位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上报长沙电监办,同时抄送查评专家组,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对于整改后须进行复查的被查评单位,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提出复查申请。

长沙电监办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复查。

第十九条已经并(入)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

在此期间,主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报告,长沙电监办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四章综合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必备条件中每一项均必须达到,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评分项目”是根据项目内容影响电网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

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大于或等于75%
已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入网的用户变电站大于或等于70%
并(入)网运行达15年及以上的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大于或等于60%
第二十二条对被查评单位的考核和处理办法。

(一)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合格,对须要整改的问题,由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被查评单位按整改意见完成后报经长沙电监办确认。

(二)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被查评单位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查,如果复查后合格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三)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经过复查仍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依照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后,被查评单位必须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和附件5的格式重新办理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过两次安全性评价仍然不合格的企业,长沙电监办给予通报。

问题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不得进行商业化运营及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并(入)网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应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

在统一标准制定下发前,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被查评单位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沙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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