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讲---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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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 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
作品的种类
• 文字作品 • 口述作品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美术、建筑作品 • 摄影作品 • 电影及类似作品
作品的种类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 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 新颖性 • 创造性 • 实用性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 不属于现有设计 • 新颖性 • 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 •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学习总结
经常不断地学习,你就什么都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就越有力量 Study Constantly, And You Will Know Everything. The More
• 对设置后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 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
• 编写出版教科书 • 报刊转载、摘编 • 录音制作 • 播放广播电视节目,但应当支付报酬。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 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摄制权 • 改编权 • 翻译权 • 汇编权 • 许可权 • 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
• 作者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
作、由单位承担责任)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有关知识点PPT

著作权的客体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
包括小说、诗歌、戏剧、绘画、雕塑、 电影、软件等。
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作品,如工艺 品、家具设计等。
演绎作品
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等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散文、 论文、教材等。
口述作品:如讲座、演讲、民 间故事等口头表达的作品。
05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 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06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著作权维权途径
01
02
03
04
向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 发生地或者侵权行为人所在地 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
举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修改权
总结词
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详细描述
作者可以随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包括纠正错误、改进表达、调整结构等, 以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
总结词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 权利。
详细描述
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割裂或其他不 当改变,以保持作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详细描述
作者可以授权他人将其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剧等视 听作品,并从中获得报酬。
04
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
著作权保护方式
01
02
03
自动保护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 自动产生,无需注册或登 记。
登记保护
某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对作 品进行登记,以获得著作 权保护。
著作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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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面到立体复制的问题 案例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 上海豫园商城国际购物 中心有限公司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8
❖ 机械表演权 案例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收 费争议
❖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王蒙等六作家分别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
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29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
❖ 实质条件 《伯尔尼公约》第2条(1)“文学艺术作品”一语,包括文学、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 名的权利;
20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 品的权利;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 曲、篡改的权利;
21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从权能上可分为著作权人自己利用、传播其作 品的权利、许可他人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以及转让权。从作品的使用方式上可分为: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一、 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广义著作权
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
1
❖ 著作权与版权(copyright)的关系:同 义语。《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第56 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2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 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6
❖ 复制权:从维度上看,复制可以分为三 类: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从平面到立 体的复制以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从 载体上看,最初的复制主要是将作品复 制在纸张等介质上,后来随着科学技术 的发展,人们又将作品复制在胶片、磁 带、录像带、磁性光盘和计算机内存中。
从平面到立体复制的问题 案例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 上海豫园商城国际购物 中心有限公司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8
❖ 机械表演权 案例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收 费争议
❖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王蒙等六作家分别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
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29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
❖ 实质条件 《伯尔尼公约》第2条(1)“文学艺术作品”一语,包括文学、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 名的权利;
20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 品的权利;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 曲、篡改的权利;
21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从权能上可分为著作权人自己利用、传播其作 品的权利、许可他人利用、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以及转让权。从作品的使用方式上可分为: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一、 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广义著作权
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
1
❖ 著作权与版权(copyright)的关系:同 义语。《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第56 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2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 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6
❖ 复制权:从维度上看,复制可以分为三 类: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从平面到立 体的复制以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从 载体上看,最初的复制主要是将作品复 制在纸张等介质上,后来随着科学技术 的发展,人们又将作品复制在胶片、磁 带、录像带、磁性光盘和计算机内存中。
民法课件 著作权法 课件

2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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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1、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真正的联系 2、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
3、作者有权禁止在并非自己的作品上署自己的名字
4、署名顺序是署名权的内容
(三)修改权: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1、原因:作者的思想、感情、观点会发生变化 2、指对作品进行的实质性修改,而非文字性修改
第二编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2021/6/3
1
第五章 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二、著作权法概述
1、调整作品的归属、利用与交换关系 2、著作权立法的根本原则——利益平衡 3、著作权法的渊源
2021/6/3
2
第六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作品的界定
一、思想与其表达(途径、方式)
1、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思想通过一定的方式具体化形成表达——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七、广播权
1、含义: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
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 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2、方式 3、内容
著作权人可以自己广播,也可以授权他人广播并获得报酬,任何人未经著作权 人许可而广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均构成侵权
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
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身份确定以后,适用前述期限。
2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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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作者与著作权的主体
一、作者
1、含义:创作作品的人 2、创作: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第二讲著作权法概述和著作权客体

§3 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3 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3 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三、两大法系著作权保护制度的融合
1 立法目的整合、著作权原则趋同 2 国际保护标准形成促进著作权制度改革
§4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
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
2. 其他基本法律 3. 司法解释 4. 国际条约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 Copyrightable Subject Matter – protected works
1、原始创作 2、再创作
Time Inc. v. Bernard Geis Assocs (1968)
仅按动摄影机的快门可以算是影片拍摄 审查制、封建特许权 保护出版者的权利) (government censorship and press control) - gentleman’s agreement among guild members - Royally chartered Stationers’ Company - printing patent
§2 独创性originality
一、“独创性”中的独 independent creation 二、“独创性”中的创 a modicum of creativity
三、表达的独创, 非思想的独创 (idea/expression dichtomy)
§2 独创性originality
一、“独创性”中的独 independent creation "originate from"
§2 独创性originality
Walter v. Lane [1900] AC 539, ( House of Lords) Facts: A speech is given in public by a politician. A newspaper hires skilled shorthand note-takers to record it, and publishes the speech. Some time later, another book publisher prints a collection of the politician's speeches. The newspaper sues the book publisher. Result: Copyright is held by reporters who put politician's speech in material form. Reasoning: The note-takers were skilled participants placing the work in material form, the politician was not involved in the case and the court awarded the copyright to the newspaper.
知识产权法12(02)-PPT精品文档

(2) 时事新闻(News) • 通过媒体传播或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或新闻要素 :本身只反映客观事实,缺少独创性,不构成作 品 • Berne公约规定不受保护 • 有独创性的新闻表达,如新闻采访、电视新闻、 新闻摄影或综合报道,应受保护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历法、公式:表示规律的必要形式,或唯一表达形 式,应属公有领域 • 通用数表和表格:计算和传递信息的必要方法或形 式,本身也未必有独创性 • 各国基本排除此类客体
•
• •
II. 著作权的特征
• 权利自动取得 • 对客体(作品,works)要求简单 (1) 独创性/原创性 (2) 固定在有形载体上 (3) 可复制 • 客体种类极为复杂 • 权利复杂多样
与工业产权比较
• 固定要求相同:客体需先固定, 然后才可要求享有 权利, 受到保护 - 专利:技术方案需固定在产品上 - 著作权:作品需固定在有形载体上 • 权利内容不同: - 工业产权:只有财产权利 - 著作权:经济(财产)权+精神(人身)权
II. 作品的种类
著作权法 第3条:9类作品 条例 第4条:对作品概念的解释
1. 文字作品(literary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orks)
• • • • • 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很大一部分是文字作品 文化的重要载体 以速记符号、密码写成的文章、报道等 以难懂的文字写成的作品:湘西女书
2.口述作品/口头作品 (Oral Works)
• 即兴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 现的作品 • 多数国家不保护 • 在侵权诉讼中取证困难 • 口述文字作品为表演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 音乐作品: • 歌曲、交响乐等能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 属听觉艺术 • 具体形式:交响乐、室内乐、器乐、声乐 • 独创性:对各种声音、节奏的运用 • 应是人的创作,非自然界声音,可在其基础上加工: 海潮+排箫 • 固定形式:乐谱(五线谱、简谱)、录音等
4、第二章著作权客体PPT课件

【自由撰稿人状告北大教授出版教材抄袭案】
2021/3/10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 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
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 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 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胡戈复制了陈凯歌电影作品《无极》中部分电影镜 头。
注意:不是任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都是 2021/文3/10 字作品,如书法。
2. 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 品,例如演说、授课、法庭论辩等等。口 述作品应该有相对的完整性,能说明一定 的问题或者抒发某种情感,具有起码的独 创性。人际间随意的、没有什么价值的谈 话并不能成为口述作品。另外,宣读讲稿 也不产生口述作品,而只是对文字作品的 一种再现。
2021/3/10
第四节 不受保护的对象
B、时事新闻
就时事新闻而言,如果是指新闻事件本身,则 作为客观现象根本就不是智力成果;如果是指新 闻报道,就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较长篇幅的 报道,其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性质属于共 识;而那些简短的消息,其本身一般都不具备独 创性,因而并不是作品,本来就不受保护。
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2021/3/10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 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 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 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 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 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例如话 剧、歌剧、地方戏等。
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 品,例如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
2021/3/10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 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
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 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 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胡戈复制了陈凯歌电影作品《无极》中部分电影镜 头。
注意:不是任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都是 2021/文3/10 字作品,如书法。
2. 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 品,例如演说、授课、法庭论辩等等。口 述作品应该有相对的完整性,能说明一定 的问题或者抒发某种情感,具有起码的独 创性。人际间随意的、没有什么价值的谈 话并不能成为口述作品。另外,宣读讲稿 也不产生口述作品,而只是对文字作品的 一种再现。
2021/3/10
第四节 不受保护的对象
B、时事新闻
就时事新闻而言,如果是指新闻事件本身,则 作为客观现象根本就不是智力成果;如果是指新 闻报道,就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较长篇幅的 报道,其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性质属于共 识;而那些简短的消息,其本身一般都不具备独 创性,因而并不是作品,本来就不受保护。
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2021/3/10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 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 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 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 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 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例如话 剧、歌剧、地方戏等。
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 品,例如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
著作权法PPT课件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已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
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 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
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2 时事新闻;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署名权 指作者在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
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3、修改权 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持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财产权利
一)概念及特征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带
来的财产收益权。 其特征为: (1)著作财产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
让; (2)著作权中的财产)概念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 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二)构成要件 1 应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2 应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 应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三)辨析 临摹绘画、与他人雷同之作、 教师课堂教学、 自然风景照、教学辅导书的提纲、 试卷、天气预报
第四章 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间
一、著作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自动取得 继受取得——继承或受让 二、著作权的期间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
一、 作者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三、案例分析
一、 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 所谓作者就是指设计并完成即创作文学、艺术、科
学作品的人。 二)作者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特定条件下,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特定条件指: ①该作品的创作由单位主持; ②该作品的创作代表了单位的意志; ③该作品的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 三)作者的认定方式 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 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
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2 时事新闻;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署名权 指作者在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
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3、修改权 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持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财产权利
一)概念及特征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带
来的财产收益权。 其特征为: (1)著作财产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
让; (2)著作权中的财产)概念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 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二)构成要件 1 应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2 应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 应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三)辨析 临摹绘画、与他人雷同之作、 教师课堂教学、 自然风景照、教学辅导书的提纲、 试卷、天气预报
第四章 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间
一、著作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自动取得 继受取得——继承或受让 二、著作权的期间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
一、 作者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三、案例分析
一、 作者
一)作者的概念 所谓作者就是指设计并完成即创作文学、艺术、科
学作品的人。 二)作者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特定条件下,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特定条件指: ①该作品的创作由单位主持; ②该作品的创作代表了单位的意志; ③该作品的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 三)作者的认定方式 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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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布特读过《哈佛勃格之矛》后,写了一部题为《命运之 矛》的小说。该小说的大多数情节是虚构的。
-
2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 著作权在我国也称为版权,它是指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而享有的权利。
• 版权有不同的称呼。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称之为作者权, 英美法系的国家则多称为版权.
• 从“版权”和“作者权”这两个概念的起源上看,是不同 历史阶段发展的产物,其内涵各不相同。
-
4
• “作者权”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十六世纪的德国.在欧洲第一 个要求享有“作者权”的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领袖马 丁·路德(Martin Luther)。他在1525年出版的一本名 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中,对出版商无偿地占有 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认为出版商对他的手稿的 盗用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没有区别。
-
8
2010年2月26 日修正两个方面:
第一,删除第四条原来对非法出版物不予以保护的条 款,增加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修订前: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 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 修订后: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 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 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著作权法
第二讲
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 主讲:林少东
-
1
案例
• 《命运之矛》一书是否侵犯了其在先历史著作的版权(英 国,1980年)
• 收藏在奥地利哈佛勃格博物馆中的一支矛枪头,是奥地利 哈布斯堡王室的珍宝。作家拉芬斯克拉弗特就这个矛枪头 的来历及在历史上的作用,写了一部名为《哈佛勃格之矛》 的历史性作品。该书作者声称该书“并非虚构,在写作中 尽量真实地反映历史”。
-
7
新著作权法
• 新著作权法,在第(三)中,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 在第(四)中,增设了建筑作品;将摄影作品单列 为第(五);将原第(五)改为电影作品和类似摄 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列为第(六)项;将 原第(六)、(七)合并,组成第(七)“工程设 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 品”;(八)和(九)相同;可见,新著作权法增加了对 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作品的保护。这些 作品的艺术创作和原创性是显而易见的。
• 它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并创造完成的,作品内容的 表达式(表述)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 品表达式(表述)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 作品表达式(表述)
• 实际上是指作者的表述是新的或原创的,而非被表述的思 想观念或内容是新的或原创的。即,版权法只保护表述 (表达)方式不保护内容
和“出版”作为法律的基点。 • 其次,将作者的权利保护置于出版商利益之上。 • 其三,强调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人身权)的保护置
于经济权利之上,经济权利中的翻印权第一享有者 只能是作者,而不是出版商或其他人。 • 但两者从本质上讲,都是植根于自然法理论土壤之 中,其共同点在于,都认为版权或作者权是自然权 利而不是君权神授的结果;都认为版权或作者权是 一种排他性的私权。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出质的登记管理部门 本次修订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以著
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2010年4月1日起施 行)。
-
9
二、著作权的理念——原创性(独创性)
• 作品的独创性也叫原创性,它不是指作品创作的高度、难 度和作品创作水平,也不指作品的学术质量或艺术质量
部分内容的界线划在哪里。
-
11
• 在《命运之矛》一案中,原告作品中不存在虚构人物或情 节,有关史料又不是译文,而且作者自己也申明了作品尽 量忠实于史实。但是被告作品中确有原告的精神创作成果。 这个判决告诉人们:虽然他人已经写过的历史题材,你仍 旧可以再写,但你只能把他人的已有作品作为参考和启发, 然后在自己独立的研究基础上去创作,才可以避免版权纠 纷。
• “版权”的最初含义是指复制权(Copyright),即作品的 印刷权和重印权,它是从封建出版特许权(Printing Privileges)演变而来的,是封建出版特许制度与出版审 查制度结合。
-
3
• 1709年,经过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 一部版权法——《安娜法》
• 该法的序言中明确指出:
• 颁布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同意就擅 自印刷、翻印或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励有学者努力著述 有价值的书籍。
• 欧美知识产权法学者们普遍认为,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商 的利益转而保护作者的利益,是《安娜法》的一个飞跃, 也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一个突出标志。
• 但是,该法给予作者的权利是很有限的,除了在第一条规 定作者对于是否发表自己作品有决定权外,没有授予作者 精神权利,出版商则成为该法的实际受益者。
-
6
原著作权法
• 1991年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以下列形 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 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 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 图、示意图与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它作品。”
• 十八世纪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和“天赋人权论” 思想在欧洲大陆的广泛传播,作者的精神权利被提高到基 本人权的位置,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和反映。
• 1791年,法国颁布了保护作者权利之一的《表演权法》。
• 1793年,又颁布了名副其实的全面保护作者权利的《作者 权法》。
-
5
• 二者与《安娜法》的区别在于: • 首先,无论是从标题还是到内容,都不以“印刷”
-
10
• 上述案例反映了历史题材的作品的侵权纠纷,最难 以认定。历史题材作品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其 中一切历史事件,历史人物都应以史实为基础的。 这样,后一个写相同历史题材之人,就可能在作品 中不能不与前一个人有许多相似之处。而这些“相 同之处”可能并非前一人专有的思想表达形式,即 前一个人不能对它们享有版权,因为版权法保护是 作者的创造(形式),而不是内容。同时一部作品, 当它被赋予作者创造性(即原创性)时,才产生。 因此,关键是把前一人能享有版权的(原创性)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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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 著作权在我国也称为版权,它是指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而享有的权利。
• 版权有不同的称呼。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称之为作者权, 英美法系的国家则多称为版权.
• 从“版权”和“作者权”这两个概念的起源上看,是不同 历史阶段发展的产物,其内涵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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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权”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十六世纪的德国.在欧洲第一 个要求享有“作者权”的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领袖马 丁·路德(Martin Luther)。他在1525年出版的一本名 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中,对出版商无偿地占有 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认为出版商对他的手稿的 盗用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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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6 日修正两个方面:
第一,删除第四条原来对非法出版物不予以保护的条 款,增加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修订前: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 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 修订后: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 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 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著作权法
第二讲
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 主讲:林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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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命运之矛》一书是否侵犯了其在先历史著作的版权(英 国,1980年)
• 收藏在奥地利哈佛勃格博物馆中的一支矛枪头,是奥地利 哈布斯堡王室的珍宝。作家拉芬斯克拉弗特就这个矛枪头 的来历及在历史上的作用,写了一部名为《哈佛勃格之矛》 的历史性作品。该书作者声称该书“并非虚构,在写作中 尽量真实地反映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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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
• 新著作权法,在第(三)中,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 在第(四)中,增设了建筑作品;将摄影作品单列 为第(五);将原第(五)改为电影作品和类似摄 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列为第(六)项;将 原第(六)、(七)合并,组成第(七)“工程设 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 品”;(八)和(九)相同;可见,新著作权法增加了对 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作品的保护。这些 作品的艺术创作和原创性是显而易见的。
• 它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并创造完成的,作品内容的 表达式(表述)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 品表达式(表述)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 作品表达式(表述)
• 实际上是指作者的表述是新的或原创的,而非被表述的思 想观念或内容是新的或原创的。即,版权法只保护表述 (表达)方式不保护内容
和“出版”作为法律的基点。 • 其次,将作者的权利保护置于出版商利益之上。 • 其三,强调对作者的精神权利(人身权)的保护置
于经济权利之上,经济权利中的翻印权第一享有者 只能是作者,而不是出版商或其他人。 • 但两者从本质上讲,都是植根于自然法理论土壤之 中,其共同点在于,都认为版权或作者权是自然权 利而不是君权神授的结果;都认为版权或作者权是 一种排他性的私权。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出质的登记管理部门 本次修订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以著
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2010年4月1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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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的理念——原创性(独创性)
• 作品的独创性也叫原创性,它不是指作品创作的高度、难 度和作品创作水平,也不指作品的学术质量或艺术质量
部分内容的界线划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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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命运之矛》一案中,原告作品中不存在虚构人物或情 节,有关史料又不是译文,而且作者自己也申明了作品尽 量忠实于史实。但是被告作品中确有原告的精神创作成果。 这个判决告诉人们:虽然他人已经写过的历史题材,你仍 旧可以再写,但你只能把他人的已有作品作为参考和启发, 然后在自己独立的研究基础上去创作,才可以避免版权纠 纷。
• “版权”的最初含义是指复制权(Copyright),即作品的 印刷权和重印权,它是从封建出版特许权(Printing Privileges)演变而来的,是封建出版特许制度与出版审 查制度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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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9年,经过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 一部版权法——《安娜法》
• 该法的序言中明确指出:
• 颁布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印刷者不经作者同意就擅 自印刷、翻印或出版作者的作品,以鼓励有学者努力著述 有价值的书籍。
• 欧美知识产权法学者们普遍认为,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商 的利益转而保护作者的利益,是《安娜法》的一个飞跃, 也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一个突出标志。
• 但是,该法给予作者的权利是很有限的,除了在第一条规 定作者对于是否发表自己作品有决定权外,没有授予作者 精神权利,出版商则成为该法的实际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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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作权法
• 1991年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以下列形 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 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 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 图、示意图与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它作品。”
• 十八世纪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和“天赋人权论” 思想在欧洲大陆的广泛传播,作者的精神权利被提高到基 本人权的位置,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和反映。
• 1791年,法国颁布了保护作者权利之一的《表演权法》。
• 1793年,又颁布了名副其实的全面保护作者权利的《作者 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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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者与《安娜法》的区别在于: • 首先,无论是从标题还是到内容,都不以“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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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案例反映了历史题材的作品的侵权纠纷,最难 以认定。历史题材作品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其 中一切历史事件,历史人物都应以史实为基础的。 这样,后一个写相同历史题材之人,就可能在作品 中不能不与前一个人有许多相似之处。而这些“相 同之处”可能并非前一人专有的思想表达形式,即 前一个人不能对它们享有版权,因为版权法保护是 作者的创造(形式),而不是内容。同时一部作品, 当它被赋予作者创造性(即原创性)时,才产生。 因此,关键是把前一人能享有版权的(原创性)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