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29章金融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货币政策(北交2006年研)答:货币政策是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影响经济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尤指控制货币供给以及调控利率的各项措施。
被政府或中央银行用以达到特定或维持政策目标,比如,抑制通胀、实现完全就业或经济增长,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设置银行最低准备金(最低储备金)。
货币政策是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任务而制定的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及措施的总称,是所有主权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2.存款准备金(南开大学2006年研;南京大学2000年研)答: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
其目的在于保障中央银行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保障存款人可以随时提取存款。
这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传统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3.公开市场操作(南京大学2007年研)答:公开市场操作(又称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这种业务的目的在于,通过扩张或者紧缩信用,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
中国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
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融资租赁(南开大学2005年研)答: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
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通过相应的合同予以体现。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正是融资、买卖、租赁三结合的产物。
5.信托(华农2011年研)答:信托是指当事人一方即委托人将财产转移或者设定于他方即受托人(或称信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即为第三人即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本章结构】本章共分为五节,内容包括银行业监管及其制度概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审慎经营的监管及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本章的逻辑结构依然遵循从一般原理到制度规范的思路。
一、银行业监管及其制度概述本节主要介绍银行业监管的一般原理,包括四个问题:(一)为什么银行业需要监管?(二)银行业监管法的内涵和外延分别是什么?(三)银行业监管的原则是什么?(四)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如何?二、市场准入监管本节主要介绍银行业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包括三个问题:(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审查范围和事项是什么?(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哪些业务范围须经审批?(三)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任职的规定有哪些?三、审慎经营监管本节主要介绍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内容,包括三个问题:(一)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内容有哪些?(二)风险管理的监管的内容有哪些?(三)内部控制监管的内容是什么?四、监管措施本节主要介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包括两个问题:(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续性监管手段有哪些?(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有哪些?五、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本节主要介绍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类型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四个问题:(一)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有哪些?(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的法律责任如何?(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有哪些?(四)违法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承担哪些责任?【基础理论】银行业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
本文从其狭义理解。
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则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一、银行业监管的理论基础银行业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国金融监管的内容、手段及程度有所变化,但与其他行业相比,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业从来都是各国管制最严格的行业。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第7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概念题1.经济法主体与市场主体(华南理工2011年研)相关试题:经济法主体(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1)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2)二者的区别①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赋予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市场主体既是一种民法主体,也是一种经济法主体;②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③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市场主体则是在市场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3)二者的联系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由政府层次的主体与市场层次的主体所构成的框架,其中,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
2.经济管理主体(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6年研;南航2004年研)答: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
具有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的特征。
3.市场主体资格(中财2007年研)答:市场主体资格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需要具有的资格和能力。
市场主体资格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区分。
前者是指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资格,适用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
后者是指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定项目、行业、地域、场所等的交易和竞争的资格,它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具有普遍性,换言之,它是对社会实体之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
4.社会中间层主体(华农2010年研)答: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
《经济法基础教程》(第四版) 课后练习 10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章观念运用参考答案1.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从永红食品商店购买了20箱啤酒,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小张在卸货过程中,其中一瓶突然发生了爆炸,致使张某左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导致失明,由于张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向永红商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爆炸的原因是由于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张某向厂家索赔。
张某诉至法院。
试分析:出售啤酒的永红食品商店是否应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出售啤酒的永红食品商店需要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的眼睛受伤因啤酒质量有瑕疵所致,而啤酒又是该商店出售,因此,张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张某而在运输和搬动过程中没有过错,但有受损害之事实,再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永红食品商店应该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永红食品商店可以向厂家追偿。
2.陈某是位退休人员,于2016年2月7日到自由市场花费2300元购买了一把秋千椅。
2016年3月19日中饭后,陈某带着孙女坐在秋千椅上自然摇动,突然其中一根支撑的木料断裂,陈某被摔在地上,致使右手骨折,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1000元。
陈某治愈后立即去自由市场寻找销售人,但发现销售人已不在原处,一时无法找到。
后陈某发现秋千椅上刻着鸿达木竹制品厂生产的字样,通过打听在城郊找到了该厂,陈某便要求该厂承担其一切损失。
而厂方则认为陈某应先向销售者索赔。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被告鸿达木竹制品厂提出以下诉讼请求:①要求被告赔偿购买秋千椅的损失2300元;②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1000元。
试分析:(1)鸿达木竹制品厂对陈某购买秋千椅的损失和所花的医药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为什么?参考答案:(1)鸿达木竹制品厂对陈某购买秋千椅的损失和所花的医药费均应赔偿。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第三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本章要点】一、反倾销的规定二、反补贴的规定【要点详解】一、我国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是依照对外贸易法贯彻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所进行的改革。
从1978年至今,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1979年至1987年的探索阶段,1988年至1990年的整体推进阶段,1991年至1993年的攻坚阶段,1994年至2001年的继续深化阶段,2001年至今的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进一步深化阶段。
经过五个阶段的改革,我国外贸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
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对外贸易救济(一)反倾销的规定1.倾销的概念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行为。
2.倾销的特征(1)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2)倾销是指不正常的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3)倾销是以不正常的低价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4)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
3.倾销的构成要件构成倾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2)损害事实存在我国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是否造成损害时,主要审查如下事项: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在调查实质性损害威胁时,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
(3)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反倾销守则》并未规定倾销必须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只要求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则构成损害。
【例】简述反倾销的概念与构成倾销的要件。
(北交2004年研)(二)反补贴的规定1.补贴的概念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2.补贴的特征(1)补贴的给予方是一国政府或其公共机构。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圣才出品】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3.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地位的概念1.经济法地位的概念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法的体系(1)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的体系不同于规范性文件的体系。
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三个基本标志:a.符合中国国情;b.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c.是规范性文件体系。
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的体系的主要区别: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法的体系是由法的部门组成的体系。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中国的、社会主义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其外延不包括外国的、非社会主义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法的体系的外延,不仅包括国内法体系,而且包括国际法体系。
(3)法的体系也不同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即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2.对于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的评析(1)观点一: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法都是经济的,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连“经济法”这个名称也不科学。
(2)观点二: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还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3)观点三:各种单行经济法规只是民法的补充,因此不能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4)观点四:财政法、土地管理法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不能认为包括财政法、土地管理法在内的经济法也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31章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会计核算(南京大学1997年研)答:会计核算又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
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审计监督答:审计监督,是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接受第三方的委托,对审计指向的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查证、鉴证、评价等一系列行为。
审计监督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
审计监督隶属于国家机关监督,除发挥自身监督职能外,同时对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监督起重要作用,从而发挥审计监督对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的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3.审计答: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这种经济监督手段,是对资料作出证据搜集及分析,以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然后就资料及一般公认准则之间的相关程度作出结论及报告。
进行审计的人员必需有独立性及具相关专业知识。
其指导原则体现出间接性、超脱性、独立性、建设性等特征。
4.会计答:会计,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综合的核算,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促使人们权衡利弊、比较得失、讲求效果,并向会计主体内外的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经济信息的活动。
现代的会计通常被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
二、简答题1.简述审计机关的设立和领导体制。
(北大1995年研)答: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省、市、县三级的审计机关,分别在三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25章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自然资源法答: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由各种资源法所构成,主要包括了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
2.探矿权(南京大学1998年研)答:探矿权是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勘查许可证,在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和有效期限内,对批准的矿种及其伴生、共生矿产进行勘查的权利。
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国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取得勘查许可证,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和期限内,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
3.渔业权答:渔业权指进行渔业生产活动所应取得的权利。
根据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它主要包括养殖权、捕捞权等。
养殖权是指权利人经过批准,在国家和集体所有并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经营的权利。
捕捞权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依法经批准获得在规定水域从事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活动的权利。
4.资源补救制度答:资源补救制度是指自然资源法为保护自然资源而设立的,对因一定原因而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损坏或破坏,要求一定主体必须以补救、恢复自然资源为内容的义务或责任制度。
其核心内容,在于强制义务或责任主体在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必须以实际行动来恢复、更新、补救自然资源本身,以法律的强制力直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5.自然保护区法答:自然保护区法是指调整人们在规定、建设、管理、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划分、划定和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权限,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规范等内容。
6.资源补偿制度相关试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答:资源补偿制度是指在资源利用活动中,因合法的资源利用而对他人相应的损失应给予的补偿。
资源利用的补偿不同于民法中的违法或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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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产品质量关系(南京大学2002年研)
答:产品质量是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关系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和产品质量监督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是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是经济管理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2.产品责任(北交2006年研;武汉理工2005年研)
答:产品责任包括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
(1)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
(2)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3.产品缺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1、1996年研)
答: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用、制造装配、指示等都可能发生缺陷。
4.严格责任原则(华农2010年研)
答: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无过错而致害于人,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仅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凡是违反了本法的要求,除法定免责的情况外,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追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论是否存在过错。
5.产品质量认证(河北大学2014年研)
答:产品质量认证,也称产品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
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为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
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6.产品瑕疵(人民大学2011年研)
答: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有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瑕疵产品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
是区别于产品缺陷的法律概念。
广义地说,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狭义地说,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二、简答题
1.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是什么?(对外经贸2009年研)
答:(1)产品质量是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2)《产品质量法》第13条具体规定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保障安全、健康,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所以要实行强制性标准。
除此之外,可实行一般性的、非强制性标准。
2.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南开大学2010年研)
答: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为的义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具体要求有以下三项:
①产品应当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
a.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b.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c.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前两项为默示担保条件,后一项为明示担保条件。
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包括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厂家和厂址,产品规格,安全使用日期,警示标志等。
③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特定要求,指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有特殊的要求。
(2)不作为的义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简述我国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
答:缺陷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涵义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产品缺陷
①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②制造缺陷,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没有完善的控制和检验手段,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③指示缺陷,指在产品的警示说明上或者在产品的使用指标标志上未能清楚地告知使用人应当注意的使用方法,以及应当引起警惕的注意事项;或者产品使用了不真实、不适当的甚至是虚假的说明,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
如油漆具有易燃性,生产者应附警示标志,提醒使用者存在的危险性,并告知如何避免。
如果未履行上述义务,就属指示上的缺陷。
(2)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①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从我国现行法律对缺陷产品认定的规定可知,缺陷产品
认定的主要标准是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是从其经济意义上分析。
所谓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事实上产生和存在。
②生产标准。
缺陷产品认定的另一标准可以概括为生产标准,即包括在法律意义上违反有关保障产品安全的质量标准以及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所确定的告知义务,因而使本属合理的危险转化为不合理危险等。
(3)对标准的评价
产品缺陷认定的两个标准,一方面为在实践中具体认定产品缺陷提供了两种不同的思路,在缺陷产品的恰当认定中起到良好的作用。
但另一方面,二重性的认定标准,也很容易产生分歧。
如果一个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却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因为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先知先觉,能够杜绝所有的不合理危险。
事实上标准往往具有滞后性,这就使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仍有可能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所以在缺陷产品的认定中,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是认定的首要标准。
4.比较产品质量缺陷与产品质量瑕疵。
(南京大学2006年研;对外经贸2004年研;北大2003年研)
答:产品质量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质量瑕疵是指产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
(1)二者的相同点
①都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②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2)二者的不同点
①在程度方面
前“小”后“大”,或前“轻”后“重”。
②在可否接受方面
对瑕疵,因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缺陷,因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原则上不应接受。
③在向谁索赔方面
对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其还可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对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
④在赔偿的方式和标准方面
对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⑤在诉讼时效方面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5.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并着重阐述过错推定原则中免除受害人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过错举证责任的两种方式。
(华农2011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