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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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指标解释

劳动工资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举例说明: 某单位8月28日建立,每天从业人员人数如下:28日20人,29日20人,30 日22人,31日22人。 8月份平均人数: (20+20+22+22)/31=2.7≈3(人) 注意:计算平均人数要四舍五入 错误的填写:如果用31日人数22人替代,两者相差19人;如果分母错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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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奖 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
计件工资 计时工资
从业人员 工资总额
在岗职工 工资总额
劳务派遣人员 工资总额
其他从业人员 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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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 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 括的发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如 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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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问题重点关注:
1、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年度工资总额小于季度;
3、与历史数据完全相同;
4、平均工资增长过高过低; 5、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同行业、同规模平均工资20%; 6、期末人数与平均人数相同; 7、工资数据不能低于单位台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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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劳资指标要记牢 期末人数时点报 分清派遣与外包 谁来管理很重要 课余打工要算上 莫与实习相混淆
其他从业人员
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
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 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 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 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实际参加本 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 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 单位生产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且单位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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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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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套表试点《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一、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年(季)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由本单位负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从业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不包括:
月平均人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①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②对新建立不满整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注意:如果本单位使用的外单位人员,其全部劳动报酬仍由原工作单位负担,该人员仍由原工作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二、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6.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必须以月平均人数为依据,按单位实际情况计算得到,不得用本季度或年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2)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计算公式为:
季平均人数=
(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经济人口的一般名词解释

经济人口的一般名词解释

第五章主要指标统计解释经济活动人口:指在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包括从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全部职工、再就业的离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

这一指标反映了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城镇私营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

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城镇登记失业人口: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率: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

计算公式: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操作登记失业人数)×100%职工: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1998年以后的数据均为在岗职工数据,其他相关指标如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也从1998年按此口径进行了相应调整)。

煤矿从业人员各类指标解释

煤矿从业人员各类指标解释

指标解释一、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二、在岗职工在岗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还包括: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三、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529号),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四、其他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

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五、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职务(职称)和工作能力的人。

工程技术人员包括:1、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职称),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企业薪酬调查主要指标解释

企业薪酬调查主要指标解释

企业薪酬调查主要指标解释一、企业人工成本调查的有关指标(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尚未“五证合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具体填写规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填报要求:必填,18位或9位。

(二)法人单位名称按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填报要求:必填,必须为汉字。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填写。

填报要求:必填,只能为汉字或英文字母。

(四)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填报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填报要求:必填,数字型,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任选一个。

(五)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企业在填报时,可根据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在表格上直接进行选择。

(六)单位隶属关系主要指国有企业依据资产或管理所形成的隶属关系,企业依据资产或管理所形成的隶属关系在表格上直接进行选择。

非国有单位填写“其他”。

(七)行业类别企业根据业务所属行业在表格上直接进行选择。

(八)企业规模指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主要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为划分依据。

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执行。

企业可在表格上直接进行选择。

从业人员及工资表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及工资表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及工资表指标解释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

具体包括行政办公人员、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指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娱乐、运输、医疗辅助服务及社会和居民生活等服务工作的人员。

具体包括购销人员、仓储人员、餐饮服务人员、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运输服务人员、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

具体包括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金属冶炼、轧制人员,化工产品生产人员,机械制造加工人员,机电产品装配人员,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印刷人员、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工程施工人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检验、计量人员,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1.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计算公式为: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部人数之和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月平均人数=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

计算公式为:2月末人数月初人数月平均人数+=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1)公休日与节假日的人数应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定期统计报表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定期统计报表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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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机号:
四、报表修订内容
1.主表增加指标:按职业类型分(年报
) 单位负责人
人 71
专业技术人员
人 72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人 73
商业、服务业人员
人 74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 有关人员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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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充资料增加指标:不能填报 “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 据的法人单位填报发放工资的法 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单位详细 名称(2个)(年、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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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 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 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 :本单位由保洁公司负责保洁,保洁人 员不在本单位统计,而应由保洁公司统 计。类似情况还有单位的保安人员、室 内绿植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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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人员,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 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 工人员,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玻璃、 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广播 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印刷人员、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文 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工程施工人 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环境 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检验、计量人员, 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

其中:持证上岗人员(44) 人
劳务分包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6)

其中:现场施工人员(47) 人
三、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
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9)□□□□□□□□-□
单位详细名称(50)

昆明市企业工资备案填表指标说明

昆明市企业工资备案填表指标说明

附件3:填表说明1.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工资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福利费用指企业在工资以外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个人以及用于集体的福利费用的总称。

主要包括企业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费(也包括企业实际支付给享受集体供暖的从业人员个人的部分)、医疗卫生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包括集体、生活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妇女卫生室、医务室等,以及文化福利设施如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图书室、体育场、游泳池、职工之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及丧葬抚恤救济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物业管理费、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3.教育经费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包括岗前培训、在职提高培训、转岗培训、派外培训、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费用和企业自办大中专、职业技术院校等培训场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4.保险费用指根据国家法律,由企业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也包括企业缴纳的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储蓄性医疗保险。

不包括不在岗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5.劳动保护费用指企业为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等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如保健用品、清凉用品、工作服等)的费用。

它不包括劳动保护设备的购置费、维修费以及个人只能在工作现场使用的特殊用品。

6.住房费用指企业为改善从业人员的居住条件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具体包括职工宿舍的折旧费、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实际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为职工租用房屋的租金、租房差价补贴、购房差价补贴等)和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困难补助及企业住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等。

7.其他人工成本指不包括在以上各项中的其他人工成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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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1、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指2012年12月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2、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3、管理人员
指在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

如在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企业董事、企业经理、企业综合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

在建筑业中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一般为单位中层及以上人员。

4、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还包括:(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5、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6、其他从业人员
指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7、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计算公式为:
一季度平均人数=
3321月平均人数月平均人数月平均人数++ 二季度平均人数=
66...1月平均人数月平均人数++ 三季度平均人数=9
9...1月平均人数和月平均人数++ 四季度平均人数=12
12...1月平均人数和月平均人数++ 8、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9、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从构成角度分解为四部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人员的病假、事假等情况扣款,单位在填报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四项构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应项目;如不能确定调整项,可扣减基本工资项。

10、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指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
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含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11、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

12、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按“审核并上传”系统自动计算,单位免填)
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

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代码12×1000千元÷代码08)÷12个月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代码13×1000千元÷代码09)÷12个月
劳务派遣人月员平均工资=(代码18×1000千元÷代码10)÷12个月
其他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代码19×1000千元÷代码11)÷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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