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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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渝环发[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3〕79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各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营造“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市府令第168号)规定,报送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渝文审〔2013〕3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9月22日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促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守信自律,营造“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业风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环评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环评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环评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五条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包括环评机构资质申请和使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合同签订、现场踏勘、现状监测、公众参与、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审查、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信息。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课件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课件
第十八条【信息共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在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民银行、银行 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六章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环保诚信激励】对环保诚信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二)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三)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五)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六)建议有关单位在其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七)将环保诚信企业纳入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红名单”; (八)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评价程序介绍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
第十六条【结果公布】市环境保护局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于评价结果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开发布全市评价结果,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环保专员、 信用等级、信用报告等相关信息。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 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渝环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07〕12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我局大幅度下放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压缩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内部管理程序。

为适应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新形势,确保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局实行内部分类审批管理制度(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将建设项目分四类进行管理,《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见附件1。

第一类是指生态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或COD年排放量300吨及以上或SO2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第二类是指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环境风险,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三类是指污染轻、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四类是指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或有利于减轻环境影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二)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制度第一类项目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三类项目经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处长审批;第四类项目由经办人员或接件大厅直接办理。

(三)未纳入《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第三类项目进行管理。

二、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若其环境风险小、生态环境不敏感,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评价专题。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环境保护技术和设施的发展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义务。

第二章环境质量第六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和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七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无组织排放和非法排放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八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制定相应的控制和减排措施,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

第九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技术和设施的推广应用,提高环境质量监管和治理的能力。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任何涉及重庆市环境保护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环境监督与执法第十二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环境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环境质量是指环境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涉及的其他问题,由重庆市人民确定实施办法。

附件:1. 环境质量监测报告表格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3.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一部环境保护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权益和义务、环境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20号令)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20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研究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研究
me t r c s n c re te vr n n r tc i n ma a e n y t m n C i a,t e r s a c n E PA ma a e n n e h i u n o e s i u r n n i me tp oe t n g me ts s p o o e i hn h e e r h o I n g me ta d t c n q e
成一套规 范化和制度化 的管理程序 。重庆市率先开展 了“ 重庆 市建设 项 目环境 影响后评 价管理及技 术规 范研 究” 根据重庆市技术经济水平 , , 就建设项 目后环评的 目的 、 对象、 启动 时机及 原则等进 行 了研 究 , 出 了后 环评 提
的 主 要 目的是 “ 掌握 项 目实际 情 况 、 出补 救 措 施 ” 非 “ 证 性 评 价 ” 启 动 后 评 价 的 重 点 节 点 和 不 同阶 段 开 提 而 验 、
p n i l r u o w r c o d n o g i gSt c n q e a d e o o e e ,w ih wo l k mp ra tc n r u i n t h i r cp e we e p t r a d a c r i g t Ch n q n ’ e h i u n c n my lv l h c u d ma ei o t n o t b t ot e f o i o
展原则 , 出台“ 为 重庆 市建设项 目环境影 响后评价 管理 办法” 提供 决策依 据 , 建设项 目环境管理 更具操作性 , 使 对环境影 响后评价制度 的规 范化 具有开拓 性意义。
关 键 词 : 设 项 目; 境 影 响 后 评 价 ; 理 办 法 建 环 管 中图 分 类 号 :3 X 文献标识码 : A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评机构资质第四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评价任务。

第五条环评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具体等级标准和申请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查第六条申请环评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相应等级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章环评机构管理第九条环评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价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环评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评价活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环评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环评机构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 第⼋⼗三条市和区县(⾃治县)⼈民政府应当建⽴健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建⽴环境监测⽹络,组织开展本⾏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及放射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定期将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本级⼈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

市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证明,并对其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次。

第⼋⼗五条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断⾯)及污染源监测点。

禁⽌擅⾃撤销或变动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和污染源监测点。

第⼋⼗六条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情况进⾏检查。

被检查者必须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式。

检查记录由当事⼈签字确认;当事⼈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其证据效⼒。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的,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暂扣: (⼀)⾮法转移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不当场查封、暂扣可能使违法⾏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暂扣或者查封设施、物品,应当作出书⾯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查封的设施、物品清单,交由当事⼈签名。

当事⼈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由见证⼈签字证明或者以现场录⾳、录像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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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
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
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及组织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调试。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经评定合格后,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
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及《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具体事务
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证书类别、等级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资质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业(类别和专业见附件一)
1.废水及各废水专业。

2.废气及各废气专业
3.固体废弃物及各固体废物专业(危险废弃物需持危废许可证)
4.物理污染及各专业
5.生态修复及各专业
6.专项
第七条《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及其临时证书(第六条第6款专项不分级别)。

第八条持《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持甲级(甲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规模不受限制的相关类别环境
污染治理业务。

持乙级(乙临)资质的单位承接8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
理业务。

持丙级(丙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300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
治理业务。

持专项(专临)资质的单位可承接专项范围的污染治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申领《资质证书》的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签订资质评定咨询服务协议、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与综
合评定、发放证书。

第十条申报单位条件:
1.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社会信誉良好。

2.具有相应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人员(见附件二)、办公条件和设计、管理能力。

3.具有相应等级的环境污染治理业绩(申报临时证书除外)
第十一条申报
1.申报单位对照《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申请条件》(见附件二),确定申报类别、级别,并提供以下材料(所提供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表》(见附件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与申报资质类别相配套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最高学历)、技术职称证书、人事关系证明及社会保险证明。

(4)办公、化验场所证明。

(5)独立完成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合同、设计方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报告、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临时资质除外)。

(6)环境保护项目获奖证书。

(7)其他相关文件(申报危险废物、医疗废弃物污染治理资质需提供许可证)。

2.资料装订:《申请表》与其他附件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申请表》电子版。

3.提交申请资料时,应同时签订《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协议》,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初审与核查
协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对初次申报或资质升级的申报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主要有:办公条件、营业执照原件,主要技术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申报已完成项目的合同、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原件。

第十三条协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资料、初审意见及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经评定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颁发《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

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市外来渝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单位,申报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需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表》,并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和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环保产业协会颁发的环境污
染治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时,应提供原件供查验)。

同时与
协会签订资质评定协议。

第四章《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专项和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点、通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的三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到期后作废。

需更换新证的单位可于有效期前3个月申请复评,需填写《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表》,并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原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
的污染治理业绩(包括合同、监测报告、环保验收报告及用户意见
等)。

对持临时资质证书的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未承接相关污
染治理业务,不再受理复评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限于持证单位使用,禁止转借、转让、出卖、挂靠和涂改。

第二十条持《资质证书》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申报单位采用欺骗、隐瞒、提供假资料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一经发现,注销其《资质证书》,且两年内不受理其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

2. 转借、转让、出卖、挂靠和涂改《资质证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的处罚,情况节重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3. 持证单位所承接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包括造成污染事故)的,注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类别和专业
一、废水
1.综合类型:废水
2.专业类型(1)生活废水
(2)工业废水(电力、采矿、建材、冶金、食品、造纸、纺织印染、化工医药废水、重金属废水、电镀废水、电子废水、医疗废水、垃圾渗滤液等)
(3)畜禽养殖废水
(4)中水回用
二、废气
1.综合类型:废气
2.专业类型(1)烟尘
(2)工业粉尘
(3)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4)无机废气
(5)有机废气
三、固体废弃物
1.综合类:固体废物
2.专业类型(1)生活垃圾
(2)工业固体废物
(3)工业污染土壤修复
(4)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
(5)污泥
(6)农林废弃物
四、物理污染及各专业
1.噪声
2.振动
3.电磁污染
五、生态修复
1.污染水体
2.农用污染土壤
3.湿地
4.矿山修复
5.石漠化整治
六、专项
1.餐饮业油烟
2.餐饮业油水分离
3.室内空气净化
4.船舶污水
5.机动车尾气
注:所划分的资质类别和专业将随环保事业的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范围的拓宽适时增减。

附件2: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申报条件细则
一、注册资金
二、技术人员
注:1.环境工程相关专业主要包括:环境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市政工程、环境监测(检测)、给水排水工程、生物工程、采暖通风、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等。

2.( )内数字为高级技术人员数,其他为中级和初级技术人员数,注册工程师视同为高级工程师。

3.每个单位可聘用1名70周岁以下的离退休高级工程师。

三、业绩条件
注:①物理污染治理项目甲级资质投资额为100万元及以上;乙级资质投资额为50万元及以上。

②申报单位不能独立完成污染治理项目,而是只完成了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的几个环节,资质评定将相应地限制其在已承担过的环节中承接业务。

③申请临时证书不需要提供业绩。

附件三:
重庆市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
申请表
申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制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
处理处置
物理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专项
二、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情况
注:单位技术负责人需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中重复填报。

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注:1、填写所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技术人员,若表格不够填写可自行添加;2、“工程规模”按项目投资填写。

四、技术装备概况
主要内容:设计技术装备、试验设施等。

(包括计算机、绘图机、打印机、工程复印机等技术性出图设计装备及申报专业相关的实验、化验和测试仪器、生产、试验设备等,并累计台数,与之无关的办公桌、汽车等非技术装备不必填报)
五、申报单位生产、办公(设计)、试验等地
房屋面积及产权情况
六、已独立(或参与)完成的主要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七、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获奖情况
八、单位组织机构及质量管理体系情况(可用框图表示)
九、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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