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
gb t18883标准

gb t18883标准GB/T 18883标准是指《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中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本标准的发布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是我国对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有害物质限量方面的重要法规。
GB/T 18883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中有害物质的使用,以保障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标准中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中有害物质的种类和含量限制,以及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降低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促进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可持续发展。
在GB/T 18883标准中,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主要包括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物质,以及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卤素化合物。
这些物质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中可能存在,如果超出了标准规定的限量,就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的危害。
因此,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GB/T 18883标准的要求,确保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符合标准规定。
此外,GB/T 18883标准还规定了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取样方法、分析方法、仪器设备要求等。
这些要求对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生产企业来说是具有挑战性的,需要具备一定的实验室技术和检测能力。
只有通过严格的检测和控制,才能确保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符合标准要求,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总的来说,GB/T 18883标准的发布对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行业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和标准,它规范了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该标准的要求,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环保的产品。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市场上的产品符合GB/T 18883标准的要求,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
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1998国家标准局批准 1999-06-01实施前言本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335-1(1991)第3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其第1修正件(1994)。
本标准中,作为规范性标准而引用的IEC 标准和对应的国家标准在附录A 列出。
有对应国家标准的,以引用的国家标准作为规范使用;暂无对应国家标准的,则以所列的IEC 标准作为规范使用。
本标准与IEC 出版物 335-1(1991)第3版主要差异如下:1)24.1中,将“符合有关IEC 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替换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IEC 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
2)IEC 335-1(1991)凡涉及引用IEC 标准的地方,如有对应该IEC 标准的国家标准时,本标准则写入对应的国家标准。
3)7.12.4第6项,将“除非为器具提供一个符合24.3的开关”替换为“除非器具带有一个符合24.3的开关”。
由于GB 4706.1-1992为等同采用IEC 出版物 335-1(1976)第2版,及其第1、2、3、4、5、6号修正件,所以本标准与GB 4706.1-1992属两个不同的版本,在编辑方面完全不同。
为使IEC 出版物335-1的第3版与其第2版在章标题和附录标题上有对应关系,所以该出版物制定时,采用了列空章、列空附录的编辑方法。
在技术内容方面,本标准与GB 4706.1-1992有下列主要不同:——本标准在IEC 前言后有一重要引言,而GB 4706.1-1992无此引言。
——本标准第1章对非单相器具规定的最大额定电压为480V ,而不是GB 4706.1-1992第5章所规定的440V 。
——本标准第5章取消了M 连接的术语,GB 4706.1-1992第2章中的M 连接纳入X 连接的概念。
——本标准第2章增加了Ⅱ类结构和Ⅲ类结构的定义,GB 4706.1-1992第2章中没有这些定义。
gbt29602是什么标准

gbt29602是什么标准GBT 29602是什么标准。
GBT 29602是一项重要的标准,它对于某些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GBT 29602究竟是什么标准呢?接下来,我们将对GBT 29602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GBT 29602是指《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这个标准是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它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该标准涵盖了各种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括但不限于厨房电器、清洁电器、个人护理电器等。
通过对这些电器的安全性能、结构设计、材料选用、生产工艺等方面进行规范,GBT 29602旨在降低电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保障用户的安全和权益。
GBT 29602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对于相关企业和生产厂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企业在设计、生产家用电器时,需要严格遵循GBT 29602的要求,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性能,通过相关的认证检测程序,获得符合GBT 29602标准的产品认证。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产品的竞争力,还能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建立企业良好的品牌形象。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GBT 29602标准的实施也意味着更加安全可靠的家用电器产品。
在购买家电产品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产品的认证证书,确认产品是否符合GBT 29602标准,从而选择更加放心的产品,避免因家电安全问题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总的来说,GBT 29602标准的出台对于整个家用电器行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提升了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GBT 29602标准的实施和执行,让更多的家用电器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为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加安全、放心的生活环境。
通过对GBT 29602标准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这个标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GBT 29602的出台不仅是对家用电器行业的规范,更是对消费者安全的一种保障。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Safety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1、范围本标准涉及的是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这些器具可以带有电动机,电热元件,或他们的组合。
不打算作为一般的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危险的器具,在本标准的范围之内。
注1:这种器具的举例为:工业和商业用膳食供给设备,清洁器具以及在理发店使用的清洁器具。
就实际而言,本标准涉及到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危险。
本标准一般没考虑:──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注2:对下述情况:──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
──对于打算用在热带国家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特别要求。
──在许多国家,附加要求由国家卫生保健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国家供水和类似部门来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为工业用而设计的器具;──打算使用在经常发生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灰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等)的特殊环境场所的器具;──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录放机类似设备(IEC65);──医用器具;──手持或电动工具;──个人计算机或类似设备;──电栅栏增能器;──可移动式电动工具。
2、定义对本标准而言,下列定义适用:2.1、在使用电压和电流一词的地方,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都是指有效值(r.m.s)2.2.1、额定电压rated voltage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电压。
注:对于三相电源,它是相间电压。
2.2.2、额定电压的范围rated voltage range是由制造厂为器具规定的电压范围,用其上、下限表示。
2.2.3、工作电压working voltage器具以额定电压并在正常工作的条件下运行时,其所考虑的那部分所承受的最高电压。
iec60335-1-2012

iec60335-1-2012
IEC 60335-1-2012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发布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的标准。
这个标准涵盖了各种家用电器,包括但不限于洗衣机、冰箱、微波炉、吸尘器等,以确保这些电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对用户造成危害。
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电器进行安全要求和测试:
1. 电器的结构和材料,要求电器的结构和材料不得对用户造成危害,例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2. 电气部分,要求电器的电气部分符合安全标准,例如绝缘要求、接地要求等。
3. 加热部分,对电器的加热部分进行安全要求和测试,以确保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烫伤等危险。
4. 机械部分,对电器的机械部分进行安全要求和测试,以确保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机械伤害。
5. 辐射、声学和光学危害,对电器可能产生的辐射、声学和光
学危害进行安全要求和测试,以确保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对用户造成危害。
6. 安全标志和说明,要求电器上应有清晰的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以提醒用户注意安全事项。
IEC 60335-1-2012标准的发布旨在保障家用电器在全球范围内的安全性,促进国际贸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符合该标准的电器通常可以通过安全认证,例如CE认证,以证明其符合国际安全标准,从而进入国际市场销售。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家用电器时也可以通过查看产品的安全认证来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保障自身和家人的安全。
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1998国家标准局批准 1999-06-01实施前言本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335-1(1991)第3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其第1修正件(1994)。
本标准中,作为规范性标准而引用的IEC 标准和对应的国家标准在附录A 列出。
有对应国家标准的,以引用的国家标准作为规范使用;暂无对应国家标准的,则以所列的IEC 标准作为规范使用。
本标准与IEC 出版物 335-1(1991)第3版主要差异如下:1)24.1中,将“符合有关IEC 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替换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IEC 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
2)IEC 335-1(1991)凡涉及引用IEC 标准的地方,如有对应该IEC 标准的国家标准时,本标准则写入对应的国家标准。
3)7.12.4第6项,将“除非为器具提供一个符合24.3的开关”替换为“除非器具带有一个符合24.3的开关”。
由于GB 4706.1-1992为等同采用IEC 出版物 335-1(1976)第2版,及其第1、2、3、4、5、6号修正件,所以本标准与GB 4706.1-1992属两个不同的版本,在编辑方面完全不同。
为使IEC 出版物335-1的第3版与其第2版在章标题和附录标题上有对应关系,所以该出版物制定时,采用了列空章、列空附录的编辑方法。
在技术内容方面,本标准与GB 4706.1-1992有下列主要不同:——本标准在IEC 前言后有一重要引言,而GB 4706.1-1992无此引言。
——本标准第1章对非单相器具规定的最大额定电压为480V ,而不是GB 4706.1-1992第5章所规定的440V 。
——本标准第5章取消了M 连接的术语,GB 4706.1-1992第2章中的M 连接纳入X 连接的概念。
——本标准第2章增加了Ⅱ类结构和Ⅲ类结构的定义,GB 4706.1-1992第2章中没有这些定义。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标准

国际标准IEC60335-1第四版2001-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Parts 1:General requirements前言1)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是由所有的国家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在电气和电子领域有关标准化问题上的国际间合作。
为此,IEC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并出版国际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委托各技术委员会完成。
任何对该技术问题感兴趣的IEC国家委员会均可参加制定工作。
与IEC有联系的国际、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参加这项工作。
IE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两个组织协议的基础上密切合作。
2)由所有对该问题特别感兴趣的国家委员会都参加的技术委员会所制定的IEC有关技术问题正式决议或协议,尽可能代表了对所涉及的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3)这些正式决议或协议,以标准、技术报告或导则等形式出版,并在此意义上被各国家委员会接受。
4)为了在国际上取得一致,IEC国家委员会同意在其国家及地区标准中尽可能最大范围地使用IEC国家标准。
IEC标准与相应的国家地区标准之间的差异应在后者中清楚地标出。
5)IEC并未制定认可标志的程序。
对有某设备宣称其符合IEC的某一项标准时,IEC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6)本国际标准中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一些专利权问题,对此应引起注意。
IEC组织不负责识别任何这样的专利权问题。
本标准由IEC第61技术委员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制定。
本标准的第四版取代1991年的第三版及其修正件1(1994)和修正件2(1999)。
它构成了一个技术上的修订本。
到。
该通用要求(Part 1)要与适合的特殊要求(Part 2)结合使用,在特殊要求中包括了对通用要求中对应条款的补充和修正以给出对每种产品的有关要求。
附录B、C、D、E、F、G、H、I、J、K、M和N组成本标准的一个完整的部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1998国家标准局批准 1999-06-01实施前言本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335-1(1991)第3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其第1修正件(1994)。
本标准中,作为规范性标准而引用的IEC 标准和对应的国家标准在附录A 列出。
有对应国家标准的,以引用的国家标准作为规范使用;暂无对应国家标准的,则以所列的IEC 标准作为规范使用。
本标准与IEC 出版物 335-1(1991)第3版主要差异如下:1)24.1中,将“符合有关IEC 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替换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IEC 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
2)IEC 335-1(1991)凡涉及引用IEC 标准的地方,如有对应该IEC 标准的国家标准时,本标准则写入对应的国家标准。
3)7.12.4第6项,将“除非为器具提供一个符合24.3的开关”替换为“除非器具带有一个符合24.3的开关”。
由于GB 4706.1-1992为等同采用IEC 出版物 335-1(1976)第2版,及其第1、2、3、4、5、6号修正件,所以本标准与GB 4706.1-1992属两个不同的版本,在编辑方面完全不同。
为使IEC 出版物335-1的第3版与其第2版在章标题和附录标题上有对应关系,所以该出版物制定时,采用了列空章、列空附录的编辑方法。
在技术内容方面,本标准与GB 4706.1-1992有下列主要不同:——本标准在IEC 前言后有一重要引言,而GB 4706.1-1992无此引言。
——本标准第1章对非单相器具规定的最大额定电压为480V ,而不是GB 4706.1-1992第5章所规定的440V 。
——本标准第5章取消了M 连接的术语,GB 4706.1-1992第2章中的M 连接纳入X 连接的概念。
——本标准第2章增加了Ⅱ类结构和Ⅲ类结构的定义,GB 4706.1-1992第2章中没有这些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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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汇编随着工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品种和数量的增加,有关家用电器方面的标准也不断的补充和完善。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是家电产品设计、制造是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文件。
在3C设计中,我们着重介绍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在产品结构、外形设计的规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标准的通用要求。
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家电和类似用途电热器具和电动或磁力驱动的器具。
本标准也适用于不做一般家用但对于公众仍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理发用具、割草机等等。
除电器玩具外,本标准为考虑托儿所和其他无人照管的老、幼、病、弱等人员的生活场所存在的某些特殊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出附加安全要求。
对于在车辆交通工具使用的器具需增加附加要求。
2,术语家电产品的专业术语如下:2.1 额定电压、额顶电压范围、工作电压、额定输入功率、额定电流、额定频率、额定频率范围、额定功率、额定液容量、充分放热条件、正常负载、额定工作时间、连续工作、短时工作、断续工作。
2.2 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电源软线、电源引线、功能和互连软缆或软线。
2.3 基本绝缘。
用于带电部件对防触电提供基本保护的绝缘。
附加绝缘。
一旦基本绝缘实效,为了确保安全防止触电,除基本绝缘外而设置的另一种独立的绝缘。
双重绝缘。
由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两种绝缘组成的绝缘。
加强绝缘。
带电部件上的一种单独绝缘系统,在本标准所规定的条件下,它提供的防触电保护程度,相当于双重绝缘。
2.4 O类器具。
依靠基本绝缘来防止触电的器具。
如果有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则这些部件与固定配电线路中的保护导线之间没有连接手段,万一基本绝缘损坏,安全就依靠环境条件。
O类器具有一个局部或全部基本绝缘材料外壳,或者有一个以适当绝缘把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外壳。
如果具有绝缘材料外壳的器具有内部接地部件措施,则认为是I类或OI类结构。
OI类器具。
至少有完整的基本绝缘和装有接地端子的器具,但电源软线不带接地导线,插头没有接地插脚,不能插入有接地插孔的电源插座。
可以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部件,可以有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的部件。
I 类器具。
器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有一个附加的安全措施,它的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被连接到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一旦基本绝缘失效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不变成带电部件。
此类器具可以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部件,可以有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的部件。
II类器具。
器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措施,但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于安装条件的措施。
此类器具可以由维持保护电路连续性的装置,但是该装置应在器具内部并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予以触及的导电部件隔离,可以有在安全特低电压下工作的部件。
III类器具。
依靠特低电压供电来防触电的器具。
2.5 特低电压。
额定电压工作时导线间电压42V,三相电源24V。
安全特低电压。
导线间电压42V,三相电源24V,空载电压分别50V,29V。
2.6 便携式器具。
工作时可以移动或连接电源时能容易地移动。
手持式器具。
正常使用时用手握持固定式器具。
固定安装或超过18Kg而又不带手柄的器具。
固定安装式器具。
固定在支架上或特定位置上的器具。
嵌装式器具。
预定安装在凹槽或类似位置的器具。
2.7 可拆卸零件和不可拆卸零件。
2.8 温控器、限温器、热断路器、自复位热断路器、非自复位热断路器、可见灼热式的电热元件。
2.9 爬电距离。
两个导电部件之间或导电部件与器具边界之间沿绝缘物表面测得的最短距离。
电气间隙。
两个导电部件之间或导电部件与器具边界之间通过空气测得的最短距离。
2.10 易触及的零件或易触及的表面2.11 壳体。
包括全部易触及的金属部件、手柄轴、旋钮、夹子和类似部件,以及与绝缘材料全部易触及表面相接触的金属箔;它不包括不易触及的金属部件。
3,一般要求器具的设计和制造应使其在正常使用中能安全运行,即使在正常使用中操作不当也不会给人或环境带来危险。
4,试验中的一般说明本标准规定了试验中对器具的一般要求。
例如环境、装配状态、运动状态、工作状态中的试验要求。
5,额定值6,分类6.1 按照防触电保护分类:——O型器具——OI型器具——I型器具——II型器具——III型器具6.2 按照防水保护程度分类:——普通型器具——防滴型器具——防溅型器具——水密型器具7,标志主要是电器工作说明。
一般说来应该有:额定电压、电源种类、额定频率、额定输出功率、额定电流、产品型号、绝缘程度、防水程度等等。
8,防触电保护8.1器具的结构和外壳应具有充分的触电保护,以避免人与带电部件发生意外接触。
对II类器具避免人与基本绝缘及仅用基本绝缘将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发生意外接触。
当器具按正常使用条件布线和操作时,甚至在打开盖、门和拆除可拆除的部件之后,该项要求对器具的所有部位仍适用。
8.2油漆、瓷漆、普通纸、棉织物、金属件上的氧化膜、绝缘垫珠及密封填料等均不能作为防电与带电部件发生意外接触所需的保护层。
8.3 器具的外壳除操作运行所必需的孔外,不得有任何通向带电部件的孔。
对II类器具不得开有通向基本绝缘及仅用基本绝缘将带电部件可开的金属部件的孔。
8.4 要求不包括不需要工具便可接触的螺旋型熔断器和螺旋形小型断路器,它意味着可拆卸的电路元件其接头装置所使用的管座,必须设计成当拆下电热元件后能防止人与带电部件发生偶然接触。
8.5 除额顶电压不超过24V的II类器具外,皮肤或毛发护理器具在正常使用时与皮肤或毛发接触的金属部件,应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且不应接地。
8.6 除III类器具外,器具在正常使用中手持的软轴应通过适当的由绝缘材料制成的连轴器与电动机的轴绝缘。
8.7 除以不超过24V的安全特低电压工作的带电部件外,在正常使用中可触及或可转变成可触及的导电液体,不应直接与带电部件接触。
对II类器具,这种液体不应与非双重绝缘的绝缘体接触,不应与用非双重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的易触及的金属部件直接接触。
8.8 操作按钮、操作手柄、操作杆等类似零件的轴不应带电。
8.9 除III类器具外,正常使用中被握持或操作的手柄、操作杆或旋钮等,一旦绝缘失效也不能带电。
如这些手柄、操纵杆或旋钮等使金属制成的,并且一旦绝缘失效后会使它们的轴或定位零件带电的话,则应用绝缘材料将它们适当包裹,或者用附加绝缘将其易触及的部件与它们的轴或定位零件隔离。
8.10 除III类器具外,在正常使用中连续握持的手柄的结构应使在正常使用握持中,一旦绝缘失效时操作者的手不应与可能成为带电体的金属部件接触。
9,电动器启动电动机应能在实际使用中会出现的所有正常电压条件下启动。
启动电流不应熔断具有额定电流的快速熔断器熔丝。
过载保护装置在正常启动条件下不应动作。
10,输入功率和电流器具的输入功率和可拆卸的电热元件的输入功率,在额定电压和正常工作温度下,与额定输入功率的偏差不能大于规定值。
器具工作电流不得大于额定电流的10%。
如果电热器具或可拆卸的电热元件由冷态输入功率,则该输入功率与标出的偏差应不大于20%。
11,发热在正常使用中,器具和周围环境的温度不应过高。
器具按正常使用的位置放置,器具工作温升极限。
在这里就不详细介绍了。
12,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下工作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设计和结构上,应考虑能经受正常使用中可能发生的过载。
过载后,器具不得出现本标准所部允许的破坏。
13,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在工作温度下,器具应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正常使用中的泄漏电流不应过大。
14,无线电和电视干扰的抑制为了抑制无线电和电视干扰,是值达到适当的程度而配置的必要条件,不得对器具的安全产生有害影响。
15,防水15.1 防滴型、防溅型和水密型器具的外壳应按器具分类提供防水等级。
器具经防水试验处理后应经得起电气强度试验。
防滴型和防溅型还要通过视检确认能进入器具内的水不会损坏器具;水密型器具通过实践确认水分没有进入器具内带电部件所在的空间。
15.2 (1)防滴型器具经受垂直降雨试验5min。
(2)防溅型器具:——手持式器具:经受垂直降雨试验5min,同时器具通过最不利的位置连续翻转。
——通常固定在天花板上的器具:经受垂直降雨试验5min,接着再经受倾斜降雨试验10min,然后再经受5min的滴水试验。
——即不是手持式也不是固定在天花板上的器具,经受倾斜降雨试验10min,然后再经受5min的滴水试验。
(3)水密型器具需经受24h的浸没试验。
对于II类器具,水密型必须用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来达到,或者用上述绝言外面的外壳来达到。
15.3 在正常使用时会溢出液体的器具,其结构应使溢出的液体不影响他们的电气绝缘。
15.4 器具应能耐受在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潮湿条件。
16,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器具应具有良好的绝缘电阻和电器强度。
17,过载保护带有变压器提供电路的器具,在结构上应该考虑到:万一在正常使用发生断路,变压器的电路不致引起温度过高。
18,耐久性18.1 器具的结构设计应考虑到: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发生由损害本标准要求的电压或机械故障,绝缘不应损坏,触点或连接部分不会受到热和震动原因而松动。
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过载保护装置不应动作。
18.2 试验中,预计一年内总工作时间少于15h的器具,工作时间为15h;其他器具工作时间48h。
连续工作的器具应连续的工作,或者以相应的工作周期数工作,每个周期不少于8h。
18.3 除短时工作的器具外,所有其它器具均在正常负载下启动。
启动次数为:在1.1倍额定电压下和0.85倍额定电压下分别各启动50次,每次通电的时间至少等于全速所需要的时间的10倍,但最短不少于10S。
在每次运行后,要有一个足以防止过热的间歇时间,该时间至少要等于启动运转时间的3倍。
短时工作器具在上述条件下,以0.85倍额定电压启动50次。
18.4 装有离心开关或其他自动开关的器具,在正常负载和0.9倍额定电压下启动10000次。
如果有必要,允许强制冷却。
连接器、手柄、护套、电刷罩以及其他附件或元件不应松动,不应出现由危机安全的损坏。
19,非正常性工作器具在工作中应避免由于非正常操作或失误操作而引起的火灾、机械损伤和触电事故。
20,稳定性和机械危险20.1 除固定式器具和手持式器具外,打算在地面或桌面上使用的器具,引诱良好的稳定性。
通过下述试验来检验是符合格。
将电动机开关断开,器具按任何正常使用位置放置在与水平面成10度夹角的斜面上,软缆或软线以最不利位置放在斜面上。
当器具放在水平面上使之倾斜10度时,如果器具原来不与支撑面接触的部位此时接触到了水平面,则应将器具放在水平面上,并以最不利方向倾斜10度。
有门的器具,试验在开门和关门上选择较不利者。
在使用中需使用者灌注液体的器具,则应在不注水或额定容量内装最不利的水量时进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