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大学学生宿舍规章制度

大学学生宿舍规章制度为了保障大学学生宿舍内的安全、秩序和文明,提高学生的宿舍管理素质和自我管理能力,我校特制订了以下规章制度,并对每一位住校学生进行告知和宣传,希望同学们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舒适、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一、一般规定1.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休息、生活的地方,禁止在宿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2.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烛炉、煤气灯、烧烤等,违者一律立即清退。
3. 严禁宿舍内携带燃烧品、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立即清退。
4. 学生宿舍内严禁吸烟,禁止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5. 学生宿舍内不得随意调换床位、室友,如需调换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6. 孚楼严禁在宿舍内摆放沙发、电暖器、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用品,以免引发火灾。
7. 学生宿舍内严禁随意携带宠物进入,如有违反规定将给予处罚处理。
8. 学生宿舍内禁止深夜喧哗、大声喧闹,确保夜间学生宿舍内安静。
9. 学生宿舍内不得私插、乱拉电线和电源线,以免发生火灾。
10.学生宿舍内不得存放违禁品,如毒品、枪支、爆炸物等,如有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11. 学生宿舍内不得擅自进入其他楼层或楼栋,如有旁人需求应提前告知。
12. 学生宿舍内不得窗户、阳台向外抛洒物品,如有损坏将照价赔偿。
13. 学生宿舍内不得私拉网络线路,不得私接电信设备,应当遵守网络使用规定。
14. 学生宿舍内不得随意拆改固定设施,如有损坏将照价偿还。
15. 学生宿舍内禁止在宿舍楼道、走廊及其他公共场所吸烟,保持公共场所整洁。
二、生活准备1. 每位学生对宿舍的卫生负主要责任,保持宿舍卫生整洁。
2. 学生应按时换洗床单、被套、枕套等卫生用品,定期清洗衣物。
3. 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时应将门窗锁好,防止被盗。
4. 学生应定期清理自己的学习用品,保持书桌整洁,不得将食品碎屑、纸屑留在桌面。
5. 学生应定期清理自己的个人用品,如牙刷、拖鞋等,保持整洁卫生。
6. 学生应定期打扫卫生间,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将私人用品乱摆乱放。
学生宿舍纪律管理规定模版

学生宿舍纪律管理规定模版学生宿舍是大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为了维护宿舍环境的良好秩序,打造一个安全、整洁、文明的学习生活空间,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学生宿舍管理的需求,我校制定了以下学生宿舍纪律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1.宿舍安全责任:(1)每位宿舍成员都要有安全意识,遵纪守法,做到文明用电,注意防火防盗。
(2)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宿舍成员应迅速报警并进行自救,同时通知宿舍管理员。
2.宿舍卫生责任:(1)每位宿舍成员都要保持宿舍整洁,定期清除垃圾,保持室内卫生环境干净。
(2)共用区域的清扫和卫生是宿舍成员的共同责任,每周轮流负责,确保卫生干净。
3.宿舍设施维护责任:(1)宿舍成员应正确使用宿舍内的设施和器具,保持完好并及时报修。
(2)不得私自破坏宿舍内的设施和器具,或将其搬离宿舍。
二、行为规范1.遵守宿舍寝室时间规定:(1)晚上11点后,保持宿舍内的安静。
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2)早晨7点前不得开启音响、电视等会发出噪音的电器。
2.不得在宿舍从事以下行为:(1)酗酒、赌博、吸烟等违法行为。
(2)参与不良群体活动、聚众赌博等不正当行为。
(3)私藏或乱放易燃、易爆物品。
(4)擅自携带宠物进入宿舍。
3.遵守宿舍来访规定:(1)非本宿舍成员来访,需经过宿舍成员同意后才能进入宿舍。
(2)来访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宿舍。
夜间不得留宿。
4.不得擅自更换宿舍床位:(1)宿舍床位安排由宿舍管理员统一制定,不得私自更换。
(2)如有需要调换床位,需向宿舍管理员提出申请。
5.遵守宿舍用电规定:(1)正确使用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使用违规电器。
(2)严禁使用高功率电器或大功率电器同时使用,以免造成电路过载。
三、违纪处罚1.宿舍管理员对违反宿舍纪律的行为进行记录和警告,并报告学生处。
2.严重违纪情况,学生处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具体处理措施将视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告、留校查看、勒令退宿等。
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模版

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高校学生宿舍,维护学生宿舍环境,确保学生的生活、学习和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学生宿舍的管理应当遵循便利学生、服务学生、关心学生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宿管委员会由教育部门、学生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生宿舍管理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指导和监督宿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宿舍的使用第四条学生宿舍按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需要,分配给在校学习的学生。
宿舍的具体分配方案由宿管委员会制定,公示并实施。
第五条学生宿舍住宿的时间一般与学期的起止时间相一致。
学生在宿舍住宿期间,请假超过15天的,应当向所在学院或教育部门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生宿舍严禁转租、转让、借用和私自出租。
凡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处理。
第三章学生宿舍的管理责任第七条学生宿舍管理责任由宿管委员会统一负责。
宿管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员对学生宿舍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宿舍内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学生宿舍的保洁工作由专门的保洁人员负责。
保洁人员应当按照制定的保洁计划和要求,保持宿舍的清洁整齐和卫生。
第九条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宿舍集体活动,增进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友谊,提高集体荣誉感。
第十条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修理和维护宿舍内设备设施,确保学生宿舍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学生宿舍的守则第十一条学生宿舍内禁止吸烟。
吸烟者应当到规定的区域内吸烟,违反者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
凡有违反者,应当立即移走宠物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内禁止组织和进行违法活动、赌博、摄影、拍摄和传阅淫秽物品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内禁止大声喧哗和无关活动,维护学习和休息的环境安静。
第十五条学生宿舍内禁止乱丢垃圾和乱涂乱画。
学生应当爱护宿舍公共财物,保持宿舍的整洁和美观。
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3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素质;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使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宿舍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学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甲方委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作为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
宿管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建设、住宿资源的调配、物业管理、宿舍文化建设和行为养成教育,以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等。
宿管中心在各校区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区宿管办),为住宿学生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大学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以下简称:住宿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在册学生(以下简称:计划内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计划外学生)。
本条例所称学生宿舍,包括校内外由浙江大学建造的学生宿舍、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浙江大学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二章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第五条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愿意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均可入住学生宿舍。
经学校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统一办班的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到校区宿管办办理住宿申请手续,零散的学生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各校区宿管办申请住宿。
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要求,住宿安排采取同一学院学生住宿相对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则进行。
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
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床位。
提前攻博、直接攻博等学生的住宿先按照硕士生的标准予以安排,待同一级的硕士生毕业后再按照博士生的住宿标准进行调整。
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条例

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条例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为积极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创造一个文明、整洁、健康向上的住宿环境,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院在学生公寓开展卫生寝室建设、文明寝室建设、优良学风寝室建设和特色寝室建设活动。
为使这项工作长期、有效地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卫生寝室建设条例整洁、卫生的住宿环境,是搞好学生寝室各项工作的基础。
而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有利于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集体主义观念和劳动观念,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就学生公寓卫生检查、分级、评比和奖惩等方面,特作以下规定:(一)职能分工1、院后勤服务部、各学生公寓楼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包括:院后勤服务部委派宿管员进行每周一次(除特殊时间外)的卫生检查;各公寓导师负责,公寓学生组织具体实施,对各楼进行一个月两次的定期卫生检查。
2、社区学生委员会负责不定期卫生抽查;负责收集宿管员和各楼卫生检查数据并及时在各公寓楼进行公示,以系为单位整理好数据并送至各系学工办;负责各类寝室文明标志牌的发放和管理。
3、各系负责对本系学生的寝室文明建设进行整体规划、监督、落实。
要根据院级卫生检查结果对学生寝室进行抽查,特别是C级寝室,要限期整改,并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如拒不整改或整改到期后卫生分未达75分的,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4、院后勤服务部负责卫生检查标准的制定和培训,其中培训要覆盖社区学生委员会及下属各公寓学生组织负责检查卫生的人员,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学生对于卫生检查的意见,推动卫生检查工作不断规范化。
(二)评选办法1、寝室卫生实行分级制。
按卫生分分为A级、B级、C级三级,A级(85分及以上)为卫生达标寝室,B级(60—84分)为卫生合格寝室,C级(60分以下)为卫生不合格寝室。
2、A级寝室采取合格确定制。
社区学生委员会根据宿管员每周卫生检查的分数,凡连续四周卫生分在85分及以上的寝室,直接确定为A级寝室,颁发A级寝室标志牌。
学生宿舍规章制度规定

学生宿舍规章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宿舍的良好秩序,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在学校宿舍居住的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学生应该认真遵守宿舍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宿舍的秩序和安全。
第四条本规章由宿舍管理委员会和学生宿舍管理员负责执行,对学生宿舍内的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宿舍管理第五条学生宿舍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早晨7点至晚上10点,周末和节假日的时间另行安排。
第六条学生宿舍每层楼设有宿舍长和副宿舍长负责管理和协调宿舍事务,宿舍长和副宿舍长由学生自治选出。
第七条学生宿舍的住宿安排按年级和性别进行管理,男生和女生住宿应分开。
第八条宿舍长和副宿舍长有权对宿舍内的秩序进行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学生进行警告和处罚。
第九条学生应按照宿舍规定的入住标准办理住宿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条学生宿舍内禁止留宿非宿舍学生和其他未经许可的人员。
第三章宿舍卫生第十一条学生应当保持宿舍内的卫生环境,自觉把宿舍保持干净整洁。
第十二条宿舍内禁止吸烟、酗酒和滋生害虫。
第十三条学生应定期清洁宿舍内的卫生设施和用具,保持宿舍的通风、透气。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时更换宿舍内的床单、被褥等卫生用品,并定期开窗通风。
第十五条学生应爱护公共卫生设施,如厕所、浴室等,保持干净。
第四章宿舍安全第十六条学生应注意宿舍的安全,不得私自在宿舍内使用明火。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物品,并要注意宿舍用电的安全。
第十八条学生要保管好个人财物,如钱包、手机等,不得随意放置在公共场所。
第十九条学生要保持宿舍门窗的密封性,及时更换损坏的门窗,防止外部人员进入宿舍。
第二十条如果发现宿舍内有异常情况,学生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告,不得私自处理。
第五章宿舍纪律第二十一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员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宿舍内的布局和装饰。
大学学生寝室规章制度

大学学生寝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大学学生宿舍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休息和生活的场所,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解释本规章制度,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学生宿舍管理员、宿舍楼主任和宿舍班子成员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宿舍管理员和宿舍楼主任有权制止学生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设施设备的整洁和完好,不得私自拆卸、毁坏宿舍设施设备。
第七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挪用或浪费公共物品。
第八条学生宿舍不得进行赌博、吸烟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九条学生应当保持宿舍的安静,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放音乐等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行为。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宿舍楼的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使用明火等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宿舍的用电、用水等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接水源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的违规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记过、劝退、停宿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检查、调查,并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对宿舍环境进行评比,评比结果将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学生宿舍工作会议,对宿舍工作进行总结和规划。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不明之处,可向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咨询。
第二章宿舍管理第一条学生应当每天按时入住宿舍,不得擅自夜不归宿。
第二条学生应当自觉保持宿舍的卫生,定期清扫卫生间、吸尘、整理床铺。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宿舍的用电、用水规定,不得浪费资源。
第四条学生应当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设备。
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宿舍的安全规定,确保宿舍的安全。
2024年高校学生宿舍卫生管理的制度条款

六、奖励和处罚办法:
1、按月评出文明宿舍和不合格宿舍。文明宿舍发流动红旗,给予鼓励。不合格宿舍按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扣分。
2、日常检查中不合格的宿舍将限期整改,一周整改达三次及以上,取消学期评优资格。
3、各宿舍要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凡私自换锁,
2024年高校学生宿舍卫生管理的制度条款源自关于高校学生宿舍卫生管理的制度范文一
一、 学生宿舍实行责任制,开学一周内各宿舍选出组长(或由班主任指定)。组长对本宿舍的清洁卫生负管理责任,排出卫生值班表;每天督促并检查值日生进行责任范围的保洁工作。安排好每天的清洁卫生工作和保持宿舍的整洁。
二、各宿舍应该于每日晨离开前、下午4点前,将室内及门前打扫干净,并整理内务。任何时间不得将垃圾杂物堆放在过道上或室内,并负责保持本寝室及相应过道地段上的清洁卫生,违者以该寝室卫生不合格计。
三、任何人不得在走廊、门口刷牙、倒水、打(踢)球、焚烧纸屑等,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剩余饭菜等垃圾,不得从窗户或门口等地方向外倒水、吐痰、扔垃圾杂物,不得将塑料袋、饭菜杂物倒入水池。凡经发现,即对当事人处理,或处罚责任寝室人员。
四、学生应该自觉维护宿舍墙壁的洁净,不得有任何污损行为(包括在墙上乱敲乱砸、乱写乱画、用脚踢、用球砸等)。凡有污损行为,一律视其情节给予处罚。如未查出直接责任人,则该室全部成员卫生成绩均计不合格。
(2)门窗、墙壁:墙壁、天花板、灯无灰尘、蜘蛛网、污损,墙壁整洁无涂画,墙壁无污迹;玻璃明亮,无破损,无糊纸及贴物。
(3)卫生间:地面干净整洁,便池干净无堵塞,室内空气清新。
4、检查考核:
生活指导老师和班主任共同管理学生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每天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反馈整改。每天公布检查结果,均记入班级周考核,并作为评选文明宿舍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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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3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素质;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使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宿舍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学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甲方委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作为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
宿管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建设、住宿资源的调配、物业管理、宿舍文化建设和行为养成教育,以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等。
宿管中心在各校区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区宿管办),为住宿学生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大学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以下简称:住宿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在册学生(以下简称:计划内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计划外学生)。
本条例所称学生宿舍,包括校内外由浙江大学建造的学生宿舍、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浙江大学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二章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第五条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愿意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均可入住学生宿舍。
经学校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统一办班的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到校区宿管办办理住宿申请手续,零散的学生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各校区宿管办申请住宿。
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要求,住宿安排采取同一学院学生住宿相对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则进行。
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
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床位。
提前攻博、直接攻博等学生的住宿先按照硕士生的标准予以安排,待同一级的硕士生毕业后再按照博士生的住宿标准进行调整。
本博一贯制学生入学时先按本科生标准安排住宿,学士学位取得后再按相应的住宿标准调整。
住宿学生须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卡。
第七条住宿学生应按期交纳住宿费、水电费等。
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省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计划内学生住宿费每学年交纳1次,以学年为单位在学年初预收。
1个学年包含两个学期段,春、夏学期为第一个学期段,秋、冬学期为第二个学期段。
非毕业班学生,1个学年计时从学生本学年的报到注册日起到下一个学年需要报到注册的前一天止,时间长度为12个月(一般是从当年的9月份至次年的8月底,包括寒暑假),寒暑假不额外收费。
夏季毕业班的学生,1个学年计时从学生本学年的报到注册日起到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时间止,时间长度为10个月(一般是从当年的9月份至次年的6月底)。
夏季毕业班学生收取一整学年的住宿费。
春季毕业学生(毕业离校的时间大约在3月底到4月初),用一整学年的住宿费除以10个月,再乘上该学生在学校住宿的实际月份数来计算住宿费,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全月计算。
第八条住宿调整须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进行。
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楼之间的住宿调整,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含当月),多退少补。
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须在离寝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休学、联培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按剩余月份予以退还(以月为单位)。
复学重新回校住宿时,按照当届学生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条住宿学生要求退宿应到校区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
因个人原因退学、转学、停学、出国、培训到期、校外住宿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暂停学业的,或者因违反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住宿时间不满一个学期段(含满一个学期段)按一学期段收取住宿费,超过一个学期段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因毕业、结业或因学校原因出国、联培等正常退宿的,从办理退宿手续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住宿费(以月为单位)。
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
如确因学校实习要求需集体办理退宿手续时,住宿时间不满一个学期段(含满一个学期段)按一学期段收取住宿费,超过一个学期段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退宿后不再为其保留床位,实习结束后,视床位情况重新确定是否安排住宿。
如重新安排床位,住宿时间不满一个学期段(含满一个学期段)按一学期段收取住宿费,超过一个学期段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退宿的住宿学生,须在离寝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
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离寝手续的,将视为违约留宿,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物品搬出宿舍;违约留宿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该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按学校规定,计划内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校外住宿的,须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至每年8月15 日前(新生可在报到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校外住宿申请手续,离寝时间按第十条规定执行,超期不再办理。
校区宿管办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在各宿舍楼公布相关通知。
校外住宿期满后,须及时到所在校区宿管办办理回校内住宿申请手续,并按期回校内住宿。
如未按时办理回校住宿申请,则视作自动延长校外住宿,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校区宿管办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学生宿舍用途的调整以及住宿学生学习场所的变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
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拒绝校区宿管办安排其他学生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三章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第十三条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住宿学生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十四条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
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宿管中心(办)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寝室人员。
因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注意防盗安全。
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不要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钥匙丢失后要及时报告校区宿管办,由校区宿管办更换门锁;学生宿舍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楼内管理人员或校区宿管办;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十八条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宿舍内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和本条例第九章规定等的行为。
第十九条为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保障宿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创造良好的寝室氛围,学校实行查房制度,由宿管中心管理人员实施相关检查。
第二十条为维护宿舍的秩序,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和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自觉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
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换押有效证件。
非本校人员会客还须来访者当场电话告知被访者、并交值班员接听征得被访者同意后,方能进入。
会客时请不要影响其他人员学习和休息,不得有妨碍他人或不雅的举止言行。
异性会客须遵守相应的会客管理规定。
所有来访客人须在当天晚22:00前离开宿舍。
查房需要时请出示有效证件。
假期严禁非本宿舍楼人员进入,会客一律在会客室或大厅进行。
第四章公共环境及秩序第二十一条为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
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走廊“24小时无垃圾”;室内垃圾请直接倒入卫生桶内,袋装垃圾请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存放点;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二十二条宿舍是学生共同居住的公共场所,为保障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作息生活习惯,并注意不要妨碍其他同学的生活和学习。
如有违反且不听劝阻者,参照本条例第九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严禁宿舍内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
未经校区宿管办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
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
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二十四条学生离校、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
在离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
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宿舍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固定电话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等均由学校统一配置,为学校公共财产,住宿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成员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
未经校区宿管办同意,请勿将任何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
不允许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能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私自移动、丢失、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
调换宿舍时,公共设施设备不能擅自搬迁。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住宿学生使用的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各校区宿管办受学校委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修理。
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见相关赔偿标准),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六章水电使用第二十八条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
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现象。
注意安全用电,宿舍内使用的所有用电器(包括接线板)必须是经3C认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宿舍内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违者将按第九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
不同类型的学生或宿舍,有不同的免费水电指标(以学校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
第三十条超定额水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每月抄表,定期公布各寝室水电用量,每两个月收取一次超额水电费(寒暑假、毕业生离校单独结算),由宿管中心代收代缴。
第三十一条在宿舍内安装和使用额定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须向校区宿管办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