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雷电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雷电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因雷电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
三、组织体系1. 成立雷电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雷电灾害事故应急工作。
2.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3.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雷电灾害事故应急工作。
四、预警与预防1. 预警发布(1)气象部门根据雷电活动情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2)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 预防措施(1)加强雷电灾害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2)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3)加强对易受雷电灾害影响的建筑物、设备进行防雷改造。
五、应急处置1. 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处置措施(1)疏散人群根据事故情况,迅速组织受威胁区域内的群众疏散至安全地带。
(2)现场救援组织救援队伍对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包括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等。
(3)现场保护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应急物资供应根据事故情况,调配应急物资,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3. 应急恢复(1)恢复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
(2)对受损建筑物、设备进行修复。
(3)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六、后期处置1. 调查评估对事故原因、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2. 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应急预案修订根据事故调查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七、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确保资金投入。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2018修订)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2018修订)》2018-03-27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2005年3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击应急处置预案

防雷击应急处置预案雷击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对人类的生活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雷击,减少损失,制定一套严谨的防雷击应急处置预案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防雷击应急处置预案的内容、步骤和常见问题进行探讨。
一、防雷击应急处置预案的内容防雷击应急处置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预测与监测在雷暴天气即将到来之前,应通过气象部门的预测和监测手段及时了解雷击可能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并根据实时信息做出相应决策。
2. 预警与报警根据预测和监测结果,当雷击风险较高时,预警系统应及时发出警报,提醒人们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暴露在雷电活动的危险区域。
3. 防护与避难在雷暴天气到来之前,人们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避免在露天场所逗留、注意室外开放区域的物体清理和维护等。
一旦雷击发生,人们应立即寻找避雷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自身安全。
4. 应急救援与抢救在雷击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赶到现场,展开抢救工作。
同时,对于受伤或遭受雷击冲击影响的人员,应及时进行救治,保障其生命安全。
二、防雷击应急处置预案的步骤防雷击应急处置预案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制定计划采取系统、科学的方法,制定针对不同场所和人群的防雷击应急处置预案。
预案中应包括明确的责任分工、行动指南和资源调度等。
2.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传播防雷击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人们对雷击危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此外,还可以组织培训活动,提升各级防雷击人员的专业素养。
3. 建设设施加强对建筑物、电力设备、通信线路等重点领域的雷击防护工作,确保其抗雷性能。
同时,加强对避雷设施的维护与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定期演练定期组织防雷击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通过演练,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加以改进。
三、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在实际应急处置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1. 预警信号不准确解决方案:加强雷电监测设备的维护和升级,提高预警信号的准确性;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享信息资源,提高预警的效率。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参考Word)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023年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2023年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一、引言在浙江省,雷电灾害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不仅引起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科学、合理的防御和应急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2023年浙江雷电灾害的防御和应急措施。
二、防御措施1. 建立雷电监测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建立雷电监测系统,通过雷电监测站点实时收集雷电活动数据,为雷电灾害的预警和防御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系统应包括雷电观测仪器、气象雷达、闪电定位系统等设备,并与省、市、县三级气象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2. 完善防雷设施:在公共场所、重要设施和高层建筑物上安装合格的防雷装置,完善接地系统和避雷针网络。
同时,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防雷设施建设,提高雷击保护水平,避免农田、农舍等被雷击引发火灾。
3.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雷电灾害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广泛宣传雷电灾害的预防、逃生和救援方法,提高公众的防御能力。
4. 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建筑工程雷电防护工程的监督力度,确保防护设施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同时,对于未安装或防护设施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确保防雷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应急措施1. 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各地应成立专门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雷电灾害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和任务。
预案应包括预警、疏散、救援、抢修等内容,确保应急工作的及时和有序进行。
2.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成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医疗、救援等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如警察、交通等)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应急救援的效率和能力。
3. 加强灾后评估和恢复工作:在雷电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灾后评估,确定损失和恢复情况。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恢复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加快受灾地区的重建进程,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
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是指浙江省针对雷电灾害所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应急预案。
下面是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雷电监测和预警:浙江省建立雷电监测系统,对全省范围内的雷电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发布雷电预警信息。
监测系统包括雷电观测站、雷电监测雷达等设备,能够提供精准的雷电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
2. 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在重点区域、高风险区域和人员密集区域,建设雷电防护设施,包括避雷针、接地网等。
对于一些重要的建筑物和设施,如高层建筑、电力设备等,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雷电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3. 增强公众安全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媒体渠道等方式,提高公众对雷电灾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向公众普及雷电灾害的知识,告知应对雷电灾害的基本方法,如避雷姿势、避雷措施等。
4.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建立一支专业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演练。
同时,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协同作战能力。
5. 针对不同场所和行业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根据不同场所和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包括避雷、转移、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要加强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联络和沟通,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总之,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是一套综合性的措施和预案,旨在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预警能力,加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提供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雷电灾害对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的损失。
雷电天气应急处置方案

雷电天气应急处置方案一、概述雷电天气在夏季经常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和风险。
为了有效地应对雷电天气,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雷电天气应急处置方案势在必行。
二、预警与防范1. 雷电天气预警机制建立完善的雷电天气预警机制,提前向公众发布雷电天气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包括雷电天气持续时间、强度等细节,并且通过多种渠道传达,如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
2. 防范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雷电天气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
(2)加强设施保护:对于易受雷击的设施,如高层建筑、电力设备等,采取合理的防雷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3)避免户外活动:在雷电天气预警发布之后,尽量避免户外活动,特别是在雷雨过程中的露天活动。
三、紧急疏散与避险1. 紧急疏散措施(1)建立疏散预案:制定并实施疏散预案,确定疏散路线和集中地点,在雷电天气来临之前进行演练和培训,确保疏散工作的顺利进行。
(2)提供疏散设施:对于大型公共场所、商场、学校等地方,应设立适当的疏散通道和避雷设施,方便人们疏散和避险。
2. 避险措施(1)室内避险:雷电来临时,尽量避免在室外活动,选择安全的室内场所避险,如住宅、商场、地下室等。
(2)车辆避险:遇到雷电天气时,避免乘坐开放式车辆,尽量选择车辆内部装有避雷装置的车辆。
四、救援与急救1. 救援措施(1)建立救援队伍:组建专业的雷电天气救援队伍,并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效率。
(2)及时响应:一旦发生雷电事故,及时启动救援工作,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进行救援,确保被困人员的安全。
2. 急救措施(1)人员培训:开展雷电天气急救知识的培训,提高公众的急救能力,如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
(2)设施建设:在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设施,如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箱等,提供急救条件。
五、恢复与重建1. 恢复工作在雷电天气过后,进行恢复工作,包括清理遗留物、恢复供电等,保障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范本

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对雷电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应该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施策、强化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天气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浙江省的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
第五条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纳入本级防灾减灾工作的计划和预算中,并且加强对地方各级各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七条公众应当增强雷电灾害防范意识,遵循有关规定,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防能力。
第二章防御工作第八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气象部门在预测、预警方面的作用,提供及时、准确的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方案,并按照年度计划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定期开展防雷宣传活动,提醒公众注意防范雷电灾害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根据地区具体情况,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防御网络。
加强与气象部门、电力部门、通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加强雷电灾害防护设施的建设。
各地要合理规划,加强对公共建筑物、重要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防护设施建设。
并定期检查、维护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应急工作第十四条雷电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加强预警体系建设,提高灾害预警的准确性和预警时间。
第十五条各地应当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和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各地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专业化的救援设备和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浙江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五年三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
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第二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