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
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发电设备从设计审查、招标采购、设备选型及制造、安装调试及验收、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和停备用的所有环节实施闭环的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和有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及所管理的发电企业。
第二章技术监督主要内容第六条集团公司实施金属、化学、绝缘、环保、热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节能、电测、电能质量、励磁、汽(水)轮机、水工等十二项技术监督。
第七条技术监督的内容(一)金属监督:高温承压部件;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汽包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拉金、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对轮螺栓;高温汽缸、汽室、主汽门、调速汽门、喷嘴、隔板和隔板套;高温紧固件。
水力发电机组重要转动部件及重要承重部件、重要水工金属部件。
(二)化学监督:水、汽、油、气、燃料;设备腐蚀、结垢、积盐;设备停(备)用保护;水处理材料;热力设备化学清洗;化学仪表等。
(三)绝缘监督:电气一次设备绝缘性能;防污闪;过电压保护;接地系统。
(四)环保监督:废水、烟气、灰渣;环保设施;噪声。
(五)热工监督:热工参数检测、显示和记录系统;自动调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统;量值传递系统及各系统所属热工设备。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
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控制工作。
安全监理工程师在两年内应参加过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举办的安全培训(重点培训国家电网公司现行安全管理制度及现场安全控制方法、措施及工作要点等),经考试合格,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二)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三)从事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监理员等现场辅助安全监理人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至少应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且在两年内参加过网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四章安全监理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下同)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并重点对施工投标人的安全资质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在施工准备阶段,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体系:(一)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监理工作体系,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监理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工作例会、安全监理检查签证、安全监理审查备案、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等工作制度。
(三)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等。
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送项目法人审查批准,并抄送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经项目法人审批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的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一)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电力行业的进展也在持续加快。
电力建设工程作为一项非常紧要的基础设施工程,不仅关系到经济进展和民生福祉,同时也涉及到施工安全问题。
因此,在电力行业的进展过程中,必需重视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需要遵从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施工单位必需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标准及质量规范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防范为主防范为主是施工管理的紧要原则,必需实行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的产生,尽可能避开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综合整治综合整治是施工管理的紧要原则,必需依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安全风险进行综合整治,实行一系列措施加强管理,避开安全事故的发生。
4.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施工管理的紧要原则,必需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施工管理人员承当相应责任,对安全隐患适时处理并适时上报。
三、施工管理的组织架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
1.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订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计划及应急预案,引导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对发觉的问题适时处理。
2.施工组织部门负责订立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协调各专业施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查,发觉问题适时处理。
3.现场施工部门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作业,并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适时除去隐患。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维护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组织安全培训,提升施工现场的安全意识。
5.监理部门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中发觉的问题适时跟进处理。
四、安全监督管理的实在措施1.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要对工程承包商和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重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标准及相关制度、应急管理方案等方面的内容,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华电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7.2.3必要时,专业部门应从人力和资金上对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预防工作给以支持。
7.3 施工项目的安全和环保培训
7.3.1公司和专业部门的安全质量经理、安全主管人员应通过权威部门或公司的安全培训。
6.1.2设计单位应当:
a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b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c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d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治理方法〔A版〕»和«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
7.3.2项目现场的专〔兼〕职安全员至少应通过地、市级以上的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员培训。
7.3.3除具有安全资质的临时用工人员外,所有进入项目部的临时用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都应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应告知其现场及其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和相应防范措施。使其在工作时和遇到紧急情形时至少有自身防护能力。
7.3.4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爱护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环保法规、环保知识、施工现场的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环境爱护措施、环境爱护应急预案等。
7.6 施工项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7.6.1专业部门的安全治理人员应依照本专业施工现场的特点确定项目现场必须建立的安全警示标志。
7.6.2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和电力系统的统一规定,使各方人员便于辨识、引起警示。
7.6.3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部位应与所识别的危险源相结合,切不可流于形式。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安全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防范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人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工程施工。
2. 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责任分工。
3.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职安全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作业符合安全标准。
4. 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 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6.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7. 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8.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9.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提升工程施工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电力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各级电力监管机构,电力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在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施工、安全施工,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人员,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章施工前期安全防控第五条电力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场地勘察和周边环境评估,评估相关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程施工计划,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技术交底和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导书,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发生进行记录和统计。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和签订安全责任状。
发电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PGC/MS0907-2010调峰调频发电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1 总则1.1 为了加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项目,是指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投资的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建筑物、生活福利设施和设备设施,但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
1.3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小型基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整体建设的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解立项。
1.4 除另有说明外,本办法中对数量的表述遵循以下原则:“××以上”或“大于××”为包含本数,“××以下”或“小于××”为不包含本数。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
合资控股电厂的小型基建项目参考本办法和合资公司章程执行,合资、非控股电厂的小型基建项目按合资公司章程执行。
3 建设程序建设程序划分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简称“可研”)、初步设计、资金计划安排和项目实施四个阶段。
4 管理职责4.1计划发展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查、立项及计划管理。
负责组织本部小型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立项和计划管理。
4.2工程建设部参与小型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查及立项;负责组织小型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检查、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的实施;负责组织公司本部小型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建设管理。
4.3 财务部负责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筹措、拨付、监管等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参与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查、立项及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公司本部小型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核、上报工作。
4.4 监察审计部组织小型基建项目监察审计工作。
4.5 公司本部的小型基建项目由公司领导或公司相关会议明确具体实施部门后,由实施部门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及建设管理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二篇)

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一、概述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分公司实施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
二、项目管理组织1. 项目管理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各级分公司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
2. 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项目立项和规划1. 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发展战略,制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2. 项目规划: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明确项目目标、范围、进度、成本等要素,并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四、项目实施1. 项目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对项目进行合理的分包,明确各包的责任和任务,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2. 项目组织: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成立项目组织,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项目的整体协调和高效运行。
3. 进度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项目进度计划,并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4. 成本控制: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成本控制计划,对项目的各项费用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项目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5. 资源配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完成。
6. 质量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并对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质量把控和监督,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五、项目验收和结算1. 项目验收: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的交付符合规范和要求。
2. 结算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结算工作,对项目的费用进行核算和结算,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和规范。
六、项目管理评估1. 项目管理评估: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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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规制〔2016〕164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起(审核)、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建立“建设单位负责、二级公司监管、集团公司指导”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小型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小型基建项目设计安全,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和全资、控股(或管理)单位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督促职责;(二)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五)建立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六)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七)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六条二级单位实施辖区内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一)指定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组织机制,履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职责;(二)建立施工安全相关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监管制度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三)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建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隐患约谈、诫勉制度;(四)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辖区施工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五)对本单位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承担监管责任;(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七条相关产业部门按照项目产业属性,负责所发起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规定等;督促二级单位及建设单位履行小型基建项目安全职责;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组织监督、检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抽查工程重大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八条战略规划部在项目发起、立项决策和开工决策备案等工作将安全生产作为必备前提条件;审核年度投资计划时,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投入足额到位;在指导监督二级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建设、技改管理时,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监督指导项目技术经济评价、设计方案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要求;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九条安全监督管理部归口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监督;督促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上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管理,包括:(一)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二)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条件、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三)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四)与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费用,不得在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
根据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
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
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立以业主方牵头、各参建单位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工程安全目标、方针、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对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要坚持“安全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其他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二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所辖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布“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管理检查大纲、安全文明策划--的具体要求,按照(应不低于)集团公司电源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章对参建单位安全要求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履行工程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三)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工程设置监理时,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包括:(一)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二)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三)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重点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特种设备资质、进行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督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全面履行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具体承担安全文明施工及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费用。
应当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七)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九)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施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五章信息报送及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小型基建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在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的同时,应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立即逐级报告集团公司,并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按照事故等级,集团公司组织(委托)开展内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
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和内部事故调查报告,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绩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参建单位,应按合同中有关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和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情况严重的,应终止合同的执行。
对现场施工人员违章,则对当事人及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对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外来施工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仅用于加强和规范公司系统内部小型基建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会同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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