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7】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
周某某、刘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刘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51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杰晖谢佳陈某某峰【审理法官】刘杰晖谢佳陈某某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春兰;刘典雄;深圳市儿童医院【当事人】周春兰刘典雄深圳市儿童医院【当事人-个人】周春兰刘典雄【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儿童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薛明享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薛明享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军薛明享【代理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春兰;刘典雄【被告】深圳市儿童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深圳市儿童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刘元浩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周春兰、刘典雄对于其主张深圳市儿童医院的诊疗行为对刘元浩的死亡存在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与刘元浩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中山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去函询问以刘元浩的死亡诊断和病历作为检材是否可以就刘元浩的死亡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中山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0月23日向我院出具中大法鉴【2020】函字1558号答复函,认为本案为疑难复杂案件,患儿死亡诊断的单一诊断均可致死,难以明确其死因,且患儿病情复杂,无法明确其死亡后果与诊疗行为的因果关系。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五)之规定,本案不予受理,全部材料随函退回我院。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王某某、吴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吴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0【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46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宗华;吴水花;张志华;深圳市龙岗区李卫平西医内科诊所【当事人】王宗华吴水花张志华深圳市龙岗区李卫平西医内科诊所【当事人-个人】王宗华吴水花张志华【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李卫平西医内科诊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自强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吴劲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吴学祥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自强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吴劲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吴学祥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自强吴劲锋吴学祥【代理律所】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宗华;吴水花;张志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李卫平西医内科诊所【本院观点】本案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宣告死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初已经告知上诉人尸检的必要性及相关程序,但上诉人却在王X死亡后三日内将尸体火化,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对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被上诉人对王X进行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王X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明,而该事实未能查清系由上诉人王宗华、吴水花、张志华自行造成,故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对王X的死亡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某、陈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陈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应江高进罗艳华【审理法官】刘应江高进罗艳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陈某;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当事人】徐某陈某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当事人-个人】徐某陈某【当事人-公司】湖南省妇幼保健院【代理律师/律所】李才岗湖南嘉士迪律师事务所;周宇君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才岗湖南嘉士迪律师事务所周宇君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才岗周宇君【代理律所】湖南嘉士迪律师事务所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某、陈某的诉请应否支持。
徐某、陈某并非因其经济困难难以预交鉴定费用而导致鉴定不能,徐某、陈某的行为应视其放弃申请鉴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某、陈某的诉请应否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案中,徐某、陈某为证明湖南省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向一审法院申请了鉴定,但因其怀疑鉴定机构不能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拒绝缴纳鉴定费,而未能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
滕某、张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滕某、张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63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咏梅徐俏伶沙向红【审理法官】黄咏梅徐俏伶沙向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滕某;张某;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当事人】滕某张某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当事人-个人】滕某张某【当事人-公司】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吴乃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周辉广东经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乃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周辉广东经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乃德周辉【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经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已经充分考虑到鉴定意见关于医疗事故的因果及责任程度的判断,也考虑了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对患儿病情评估欠充分、在患儿病重时行ECMO术有时间延误、手术难度及其风险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患儿滕柳依原发病情及死因、爆发性心肌炎早期无特异性表现、病情进展迅速、死亡率高,而ECMO仅是一种支持治疗措施等因素,一审认定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承担15%的民事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患儿的死亡主要是病情转归导致,医方的过失仅为轻微因素,滕某、张某上诉请求改判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承担5。
【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滕某、张某向本院申请对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滕柳依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丁某、马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某、马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0【案件字号】(2022)新31民终4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超何静郭斌【审理法官】汤超何静郭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某;马某;疏勒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丁某马某疏勒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丁某马某【当事人-公司】疏勒县人民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疏勒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疏勒县人民医院是否应当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向丁某、马某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医疗事故鉴定费合计92,291.44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疏勒县人民医院是否应当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向丁某、马某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医疗事故鉴定费合计92,291.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禁止反言”的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对自己作出的各种言辞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辞的言论或行为。
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涉及医学领域的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法院通常无法自行直接作出判断,而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时人身医疗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并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重要参考。
李某、朱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朱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3【案件字号】(2021)粤08民终30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志清赖尚平吴春蕾【审理法官】陈志清赖尚平吴春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跃;朱华静;廉江市人民医院;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当事人】李跃朱华静廉江市人民医院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当事人-个人】李跃朱华静【当事人-公司】廉江市人民医院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尹华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邹优松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李宛珊广东庆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华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邹优松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李宛珊广东庆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华邹优松李宛珊【代理律所】广东法初律师事务所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广东庆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跃;朱华静【被告】廉江市人民医院;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本院观点】本案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李跃、朱华静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上诉人李跃、朱华静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和医科大学附院的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的本案三所医院有否误诊误治,该三所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儿的死因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该三所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饶某、胡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饶某、胡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91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饶某;胡某;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当事人】饶某胡某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饶某胡某【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王超波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赵阳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张新仕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超波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赵阳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张新仕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超波赵阳张新仕【代理律所】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胡某之子出生时为死体还是活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民事权利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胡某之子在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转入新生儿科住院的《入院记录》载明,脉搏132次/分;呼吸40次/分;血压59/27mmHg。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胡某之子出生时为死体还是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对于如何定义“出生”和“死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故应采用医学界的通常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明确定义,胎儿全身娩出脱离母体后,只要有过呼吸动作或显示过生命现象的4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者,即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即为活产。
医疗损害纠纷医疗美容判决书

医疗损害纠纷医疗美容判决书
本案以原告XXX诉被告XXX纠纷医疗美容纠纷为标的,原告XXX 书面提出诉讼,据此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支持原告XXX关于索赔费用的诉求:
1、被告XXX应当支付原告XXX医疗费用21300元;
2、被告XXX应当支付原告XXX后期美容费用10000元,以及交通补助费500元、申诉费3000元。
二、双方及时结清上述费用,不得进行拖欠或者相互抵消处理。
三、本判决为终局判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均不得置权异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作出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此判决。
审判长书记员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裁判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7】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二)。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一)、何某某(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医疗活动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行为,为确保医方行为正确适当,国家颁行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予以规制。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的相关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依照前述相关规则由医学专家进行客观评价。
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先后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分别进行了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次结论均认定被告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并无违反前述规范、常规的情形,本案双方争议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依据医学会专家分析结论,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何某某(三)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故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医疗事故所致各项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相关鉴定费用依法应由原告负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一)、何某某(二)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3元、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9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确定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对患者何某某(三)的治疗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当依据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本案中,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和广东省医学会分别进行了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次结论均认定被上诉人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并无违反规范、常规的情形,双方所争议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依据鉴定结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两次鉴定结论均对头孢地秦钠的皮试问题及药物剂量问题作了明确的分析意见:药物说明书没有使用前必须进行皮试的规定,患者过敏性休克与药物剂量无关。
医方在文件书写不够规范、门诊涂改后只盖章未签名、X光及MRI申请单和照片显示日期前后不一致、病历记录存在重复的问题,属医疗文书管理问题,与患者损害无关。
上诉人请求判决赔偿的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3元,由上诉人蔡某某、徐某某、何某某(一)、何某某(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飞
审判员袁劲秋
代理审判员唐国林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诚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