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系统管理系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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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合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备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公众聚集场合,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娱乐场合、体育场馆、酒店、医院、学校等。

三、管理标准3.1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公众聚集场合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3.2 完满消防设施设备•公众聚集场合应依照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包含灭火器、喷淋系统、消防栓等。

•每个场合要设立固定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岗位,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修理和报废处理。

3.3 灭火器械配备与保管•公众聚集场合应依据场合的特点和面积,在规定的区域内合理设置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灭火器应放置在易于找寻和操作的位置,不得被遮挡或阻拦。

•灭火器应进行定期检测和充装,保证灭火器能正常使用。

3.4 电气线路安全•全部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禁止使用劣质电线和配电盘,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

3.5 明确火灾疏散预案•公众聚集场合应订立火灾疏散预案,并针对不同区域和人流量的不同情况进行编写。

•灭火器设备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位置醒目地标明指示标志,保障疏散时的及时发现和使用。

3.6 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合应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本领。

•每位员工应具备基本的灭火知识,了解逃命的紧要性。

四、考核标准4.1 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与保养•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是否定时进行检查和维护。

•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如灭火器的充装情况是否合格等。

4.2 电气线路的安全情况•电气线路是否依照国家标准进行布线和维护。

•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情况。

4.3 火灾疏散预案的完满与实施•是否订立了认真的火灾疏散预案,包含指示标志的设置和人员疏散路线等。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附件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以及对申请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并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在建筑局部的,对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包括场所设置位置、场所内部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以及场所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条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检查内容有:(一)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六)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内容有:(一)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抽查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设置的消防扑救面是否被占用;核查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设置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电缆井、管道井等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抽查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抽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 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告知承诺管理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消防救援机构不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试行期间全省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取得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前已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适用告知承诺管理。

试行期间是指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告知承诺管理前,我省先行试行告知承诺管理期间。

试行期间申请人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自愿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仍按原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假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网吧、游艺厅等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文明、高效”的工作原则,落实“首问负责、一窗受理、严格核查、失信惩戒”的工作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是指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酒店、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等各类人员密集、消防安全风险较高的场所。

针对这些场所,制定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设施设备要求: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消防标准,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系统、消火栓、灭火器等,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供应。

2.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要求: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设置和标识要求,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

3. 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对消防安全负有的责任,并设立专门职责、有关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4. 消防安全培训:要求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火灾自救逃生知识和基本的灭火技能,增强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日常检查和巡查:规定公众聚集场所要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现场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使用效果。

6.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后的报告和调查程序,对火灾事故进行追责和处理,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通过建立和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可以提升公众聚集场所的整体消防安全水平,增强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供大量人员进行集中活动的场所,如商场、超市、剧场、电影院、体育馆、展览馆等。

由于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情况,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非常重要。

近年来,为了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我国全面实行了告知承诺管理制度。

告知承诺管理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提交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并对所提交的内容进行真实性承诺,承诺将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设和使用公众聚集场所。

这一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推动公众聚集场所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加强自我约束,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告知承诺管理制度的实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众聚集场所在申请投入使用前,必须填写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是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依据,要求场所经营者真实填写有关场所的基本信息、消防设施的状态、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内容。

申请投入使用前,消防部门将对告知承诺书进行审查,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其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后,消防部门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完整性、功能性、可用性等方面。

如果发现问题,将要求场所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同时,逐步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评定和分类管理制度,将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场所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再次,对于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较低的场所,消防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开展常态化巡查和培训教育。

通过提供专业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场所经营者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最后,建立健全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消防安全管理不达标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约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或追究责任。

此外,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通过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我们能够提高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为进一步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落实消防执法改革措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方便群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制定本指南。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已经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二、许可范围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 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疗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对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前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

镇(不含城关镇)、乡、村村民利用自建房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零售等场所,建筑房间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开业前,不纳入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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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名称: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本单位作为公众娱乐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二)部门负责人同网吧管理人员拟定网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新上岗或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分期、分批对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培训。

单位也可自行组织定期学习,由相关部门指派专人进行授课,必要时可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同志前来讲课。

培训教育方式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定期学习,请专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讲解,以及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三)有消防主管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授课、考试等情况。

(四)下列人员应当接受社会消防安全培训: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2、各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3、保安部经理、消防主管、监控中心值班、操作人员;4、电工、水暖工、仓库保管员;5、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容包括: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与本单位消防安全有关的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规章、单位自身制度。

2、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本部门、本岗位责任区灭火器材的摆放位置、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主要是结合本岗位实际的应急疏散常识。

5、本部门、本岗位分管围相关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情况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在发生火灾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如何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际效果通过考试、抽查的形式进行评测,考试、抽查成绩列入职工评估及工作评级的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成绩主要通过闭卷笔试进行考查,考试容由保安部共同确定,由保安部负责组织实施。

2、抽查容与形式由保安部确定并组织实施。

3、考试、抽查成绩由保安部负责统计公布,其中考试不及格者由保安部负责组织补考。

4、参考相关规定的有关条款,对考试、抽考不及格者进行相应处罚。

5、处罚由保安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执行,保安部负责实施。

6、培训实行点名制。

培训人员参加授课及考试不准缺席,若有特殊情况,必须报请保安部主任审批后方可请假。

因故缺席者,必须由保安部门及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补课(考)。

7、每年消防安全宣传日—11月9日,本单位应在同日通过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演练等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提高全体职工消防意识。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一)防火巡查制度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保安部每日对网吧进行防火巡查,每两小时巡查一次,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6、每日防火巡查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6)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检查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受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组织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在每月月底综合检查时实施,各楼层负责人参加。

2、防火检查容:(1)各楼层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各楼层、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9)重要物质的消防安全情况。

(10)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1)保安部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对有关的设施、设备进行功能测试的落实情况。

(12)防火巡查及岗位自查落实情况。

(1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4)其他需要检查的容。

3、防火检查程序:(1)每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带队,按照巡查路线,逐层逐部位检查。

(2)防火检查应填入月综合检查记录,检查领导人和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每月初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利用行政例会将检查情况及上月消防安全情况向各楼层安全负责人通报。

对防火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处理。

三、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本单位对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经确定后,根据本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做好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不得推诿、拖延。

火灾隐患包括单位保安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及防火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公安消防机构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一)单位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1、单位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令当场改正(下发<消防安全违章通知书>)并督促落实:(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营业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2、保安部消防主管通过每日核对巡检系统数据(通过对比两个相邻巡查班次的巡查数据)检查上述问题的当场整改情况,并存档备查。

3、巡查、检查中发现上报的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隐患,通过巡检系统所设功能打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期限和要求,由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发,各楼层责任人予以整改。

(1)涉及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人员负责限期整改。

(2)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负责改正。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整改情况记录上签字并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签字后,存档备查。

5、对确实有较大困难(时间、技术、资金等方面),确实无能力及时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保安部负责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由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1、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涉及自动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物业工程部负责限期整改:(2)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负责改正。

2、需动用较大数额资金整改、整改起来确实有较大困难的消防安全隐患,保安部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容包括隐患情况、整改方案、整改时限、落实部门等,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后由保安部负责落实。

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责任部门应当落实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由保安部经理将情况上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确认后,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四、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单位用火或增设用电设施、设备,应严格按照动用明火审批制度、用电安全制度办理。

2、动用明火审批制度:(1)办公区域不得使用明火,因施工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到保安部办理火单,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2)本单位和外单位因施工动火的工程,必须到保安部办理火单。

(3)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落实专人监护,动火完毕后立即清理现场。

(4)不办了火单擅自动火者,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对施工单位负责人予以罚款,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

(5)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动火(配电室、发电机房、楼层天火板和库房等)必须由有关部门会审方能动火,违者从重处罚。

3、用电安全制度(1)涉及到用电安全的各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发生事故或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处理、上报,并负责保护好现场。

(2)在高压室进行工作、检修时,至少有两人在场,遥测或检修电容和电缆前后应充分放电。

(3)事故处理及拉合开关单一操作应记入运行日记。

(4)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由低压到高压,由分开关到总开关顺序进行,送合闸的顺序与之相反,严禁负荷拉刀闸。

(5)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应根据模拟图版或结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经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字。

(6)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制度,必须按操作完成一项做一个记录,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校正接线图。

(7)电动合开关时,应注意电流表的变化。

(8)当两路或多路同时使用转为一路负担时,要注意转换相应的硅整流操作电源。

(9)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违章用电,按照工程部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1)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和用电设备者。

2)定时电力用户规定时间以外使用电力者。

3)在电价较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较高的用电类别的电气设备者。

4)私自移动电业单位的用电度表、线路或其他供电设备以及攀登电线杆操作者。

5)未经电业单位同意,向其他处所转供电源或自行引入备用电源者。

6)私自改变用电类别者。

7)使用经电业单位规定暂停使用的电气设备者。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单位的消费安全管理人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单位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3、单位的安全疏散通道由各楼层、部门进行管理,保安部负责巡查、监督。

4、楼层班组长、巡查员将安全疏散通道列为交接班和每班巡查必查容,确保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1、由保安部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2、消防器材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数量、型号类型,合理设置分布点。

3、保安部负责建立灭火器、消防桶等器材的维护保养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负责人(所在的区域部门经理或班组长),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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