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体 第三章 授权性行政主体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重点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本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3)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4)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5)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包括行政法律关系运动的条件和原因,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界说法律是用以调整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必然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不同的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据此形成不同的部门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的社会形式,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进行行政法研究的客观基础。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①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一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便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确认,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可见,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发生的,与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有密切的联系。
第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并非全部都是行政法律关系,只有那些受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行政关系才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所以,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关系相结合的表现形式。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是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即包括权利义务的主体与客体和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基本要素。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两者有密切的联系。
但是,行政关系并不等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区别: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意识范畴,体现国家的意志,而行政关系属于物质社会关系。
第3章 行政法主体

国家信访局( 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发改委管理)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
信息局(国土资源部管理)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一)定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 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 织。 首先,他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其次,他行使的是特定的行政职能限于法 律的明确授权; 最后,他行使行政职能是基于具体法律法 规的授权而不是行政组织法的授权。
[案例] 李某诉某市铁路局案
某乡镇企业职工李某携带一箱酒精乘坐火车,为 躲避检查,将其装在一装酒的纸箱内。在乘车途中, 恰巧被列车员王某发现,随即要求开箱检查,李某不 从,列车员王某便叫来列车长等人强行将纸箱打开。 经检查纸箱内所装确是酒精。列车长认为李某的所为 违反国家《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禁止携带易 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的规定,遂作出决定,将 该箱酒精全部没收。李某不服。遂以某市铁路局为被 告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具体范围
1 .中央行政机关 是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涉及全国的行政机 关,它领导全国和地方的行政工作,是一国行政体系的核心 。 除国务院外,还有: (1)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部委行署、直属机构以及部委管理的 国家局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行使有关法律赋予的行政权,是 行政主体。 (2)国务院的办事机构是总理的附属机构,协助总理处理专门 事项,原则上是内部机构,不具有外部行政主体资格。 (3)国务院设立的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除非经授权取得主体资格。
授权形式的争论
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对此作了扩大化解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 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 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 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 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 关为被告。
行政法

协商:一审同意 不得:重审再审 如何:独任;45 日审结 不适:转普通 二审:上诉:判 15,裁 10 审理:原则→合议庭开庭审,例外→无新事证理由可不开;全面审;3 月审结 再审:依申请:3 书生效 6 月内提(检提后当事不可再审) 依职权:本院院长启,最高对各级,上级对下级 检察监督:抗诉:上抗下,最高检抗最高院
直接:划拔:县上税务+县上社保+海关 查扣抵缴:有执+无执
代履行:签委托→送决定→3 日前催→代履行→派员监→文书签章 费用:当事人(法律外) 强拆:公告限期→三不→可强拆
无强执:原:只能申法院→复议诉讼期满才可 外:查扣抵缴→已查扣+罚款+三不+拍卖
有强执:原:自执→履行期满即可,外:税务海关
(强执权:海关国安公安税务+县上政府,冻结权:同+监狱) 非诉执行:三不→再次催告 10 日不履行 and 6+3 月内申(裁决:6 月+3 月+90 日)
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同行为→任一申请,共同复议 附带审抽象:期限:受理后决定前
程序:申请:能管→30 日处理,不能→7 日转→60 日处;中止具体 主动:不限规章下
行政法课件(第三章)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 为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相对人的参与 权。
时限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效率 。
信息公开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增加行政透明度。
特点,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
行政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行政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君主专制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建立,行政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
详细描述
早期的行政法主要表现为君主的诏令、敕令等,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行政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各国相继制定了行政法典、行政程序法、国家赔偿法等法规,不断完 善行政法律制度。
01
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
案受理。
02
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判
决。判决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
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
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程序法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 行为方式和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 保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促进行政法治建设: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 组成部分,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原则
详细描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程序立法和实施的重要准则,主要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一、行政权: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国家行政事务管理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首先,行政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国家权力,其次,行政权是一种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二、行政权的特征:1、行政权的公益性;行政权的存在与行使,主要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行政权的主动性;行政主体主动处理行政事务,提公共服务。
3、行政权的并不可自由处置性;必须由相应的行政主体行使,不得被随意放弃或抛弃。
4、行政权的命令性与强制性;可以直接强制行政相对人。
5、行政权的执行性;行政权力的最终保障力量在于执行。
三、行政法的特点:1、形式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②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数量庞大;2、内容特点:①内容非常广泛;②规范具有易变形;③实体法规范和程序规范并存于法律文件之中;四、行政法的作用:①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我国行政法的法源:①宪法典(是我国行政法最基本的渊源)②法律(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③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④地方性法规(特定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⑤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地方规章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特别地方的人民政府制定)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⑦法律解释(指的是正式的法律解释)⑧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A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中和行政活动有关的条文是行政法的渊源。
a.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b.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c.关于国家行政区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
d.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e.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
f.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贸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g.关于国家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广播、出版发行等事业方针、政策的规范;关于发挥知识分子作用,建设精神文明,推行计划生育,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关于加强国防、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等。
授权性行政主体有哪些

授权性⾏政主体有哪些授权性⾏政主体有哪些:⾼等学校(⽂凭、学位证书颁发受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国家电⽹(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权)、银⾏(货币管理权:罚没假币、更换损坏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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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性⾏政主体有哪些1、⾼等学校(⽂凭、学位证书颁发受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国家电⽹(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权)、银⾏(货币管理权:罚没假币、更换损坏的货币)、还有公⽤事业企业如邮政企业等授权机构或企业;还有社会团体,如⾏业协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经批准的⾃治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政主体。
2、法律依据:《⾏政许可法》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的名义实施⾏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本法有关⾏政机关的规定。
⼆、什么是授权1、将权⼒以法定的程序委托给个⼈、机关或组织代为⾏使即为授权,被委托对象就是授权性主体。
那么⾏政授权就是在⾏政组织中的上级机关以法定程序将⼀定权⼒委托下级机关或公务员⾏使的⾏为。
2、下级⾏政机关或者公务员经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独⽴处理有关⾏政事务。
在⾏政授权关系中,被授权⼈有权对被授权⼈进⾏指挥和监督,被授权⼈有义务按照规定完成任务。
被授权⼈和被授权⼈都是法定⾏政机关。
授权⼀旦发⽣,将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可以得知,⾼等学校(⽂凭、学位证书颁发受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国家电⽹(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权)、银⾏(货币管理权:罚没假币、更换损坏的货币)、还有公⽤事业企业如邮政企业等授权机构或企业;还有社会团体,如⾏业协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经批准的⾃治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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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词解释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以及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判决形式。
情况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予撤销,责令行政机关作其他补救措施的判决。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依照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
行政裁量: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时,根据法律设定的范围、限度、标准或者原则,按照其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选择处理的方式。
要件裁量:是指行政主体在设定要见方面可以自主判断的裁量,即行政主体对于成为行政行为根据的要件是否满足拥有判断决定权。
被告:是指受原告指控实施了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给予司法部就的诉讼行为。
行政法课件0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之间因执行公务发生的各种行政争议,包括积极和消极的 权限争议。
2、解决途径
主体纠纷属于内部行政争议,对它的解决方式不同于对外部行政争 议的处理;它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不由司法机关裁判——这是各 国行政法理论所主张和坚持的原则。
我国处理内部行政争议采取以下三项原则:
(1)纵向领导关系中的争议:被领导主体有权越级向上级行政主 体报告,但在领导主体行为被依法撤销之前,必须服从领导主体的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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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权行政主体的分类
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2.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职能性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综合性的、跨部 门、跨行业的,如工商、税务、统计、环保、财政、人 事、计划、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机关;专业性行政机 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是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如 电子、机械、石油、煤炭、农业、林业、矿产,水电等 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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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 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 名义进行,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 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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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思考
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是一种法律制度,是 地方或公务分权的法律技术,包括国家、地方团 体及其他行政主体。行政主体间相互独立,依法 行使权力并负担义务,并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各 行政主体都设有自己的行政组织,独自开展活动。 国家对地方团体等的控制只能依法进行,行政主 体间的行政争议由法律手段解决。
资格转移: (1)行政主体分解 (2)行政主体合并 资格丧失: (1)行政主体被终止或撤销 (2)授权机关收回授权或授权期限届满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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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性行政主体
一、授权性行政主体的概念
1、概念
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法律、法规形式授予的行政主体。
立法例
⑴《行政许可法》第23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⑵《行政许可法》第17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⑶《行政许可法》第25条第4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
2、授权的形式
⑴形式:法律、法规和规章
⑵如果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的形式作出授权规定或者授权不明确的,则只能认定为行政委托。
3、被授权组织的种类
⑴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企业;
⑵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事业单位;
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⑷行政机构(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立法例:
⑴《治安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
⑵《工商管理所条例》第8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②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款第①、②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
二、受委托的组织
1、受委托组织的概念
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取得行政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决定,并由委托机关承担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委托的概念
行政委托:是指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某一行政主体(委
托人)将其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另一行政主体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受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职权或者其他事务,其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
3、立法例:
⑴《行政处罚法》第18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⑵《行政处罚法》第24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
4、被委托人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⑴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⑵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5、行政委托是否需要法律依据
⑴《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均规定行政机关要把自身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给其他组织,需要法律依据。
⑵《若干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事实上承认了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的行政委托也能成立。
三、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的区别
1、行为名义和效果归属不同。
行政委托中受委托方不能以自己名义,只能以委托方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方;
行政授权的被授权方却完全以全新的行政主体资格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效果也归属于被授权方。
2、承受对象不同。
行政委托的受委托方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行政授权的被授权方只能是组织。
3、所创设的主体不同。
行政委托只创设新的行为主体;
行政授权创设新的行政主体。
4、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委托方不能成为被告;行政授权关系中,被授权组织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