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
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doc

简答题和论述题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是由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2、简述行政法的作用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 推动民主政治过程,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简述行政法的法源。
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4、试着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1)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律预先规定的;(3)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发的行政争议,在解决方式与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5、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1)普遍性(2)基础性(3)特殊性6、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1)行政法性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等特点。
其具体要求为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2)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不仅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
其具体要求为: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7、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简答题

1.行政法的法源形式有哪些?(1)宪法和国际条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据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2)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了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规定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我国正式有效的法律规定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2.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内容上:(1)缺乏统一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数量多,内容广泛;(3)行政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4)对社会变动具有很大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形式上:(5)行政权的支配性;(6)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模糊性;(7)效力的多元性;(8)与行政诉讼关系的紧密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
①平等对待原则;②行政适度原则;③严重不合理原则;④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正当原则;(4)行政效率原则;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恒定性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定性3)内容设定的单方面性4)内容的法定性5)权力(利)处分的有限性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度。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与行政职责的履行过程是一致的。
行政法 简答题

简答题一、简述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力;(3)听证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利;(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二、简述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行为;(2)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3)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4)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5)行为和结果直接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行政主体资格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获得授权的非政府组织(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被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般程序:立案、调查、作出决定、送达五、行政许可基本原则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2.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行政许可便民和效率原则;4.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五、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如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由此给许可持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六、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
是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
它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则是公正的行政程序。
七、行政许可的设定:设定主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
设定范围:四项标准和准则可以设定的事项不可设定。
八、行政许可一般的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期限、听证)九、行政复议不受理的案件:行政处分、其他人事处理、民事纠纷十、行政复议机关包括:行政主体本身、上一级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
十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直接申请复议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委托的组织作出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十二、赔偿范围:行为范围. 指国家对哪些行为予以赔偿,哪些行为可以免予赔偿或不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四条⾏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政机关实施⾏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政机关对受委托⾏政机关实施⾏政许可的⾏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政机关名义实施⾏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实施⾏政许可。
「释义」本条是关于委托实施⾏政许可的规定。
委托许可是⾏政许可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其⾏使的⾏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政机关⾏使。
受委托的⾏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该⾏政许可机关的名义⾏使⾏政许可权。
由于⾏政权的范围越来越宽,⾏政管理的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的增强,有时⾏政机关的设置不能完全满⾜⾏政管理发展的需要,有时为某项⾏政管理再设置相应的⾏政机关既没必要,也不经济。
将⼀些⾏政许可权委托其他⾏政机关⾏使,充分利⽤⾏政机关现有的资源,既可以提⾼⾏政效率,实现对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可以防⽌机构膨胀,起到精简机构的效果。
尤其是在⽬前机构改⾰的背景下,地⽅政府部门的设置不要求与中央上下对⼝,中央政府设置的职能部门,地⽅政府不⼀定设置,中央政府没有设置的职能部门,有的地⽅根据本地的需要也可以设置。
如果中央⽴法将某项⾏政许可权授权某个⾏政主管部门,但有的地⽅政府没有设置相应的部门,这时⽴法可以规定采取委托的⽅式,让其他⾏政机关代⾏⾏政许可权。
如烟草专卖法第⼗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由县级⼈民政府⼯商⾏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在我国,国务院设有烟草专卖局,省级政府⼀般也设有烟草专卖局,但有些地⽅既不产烟叶,也不⽣产卷烟,就没有必要再设烟草专卖局。
因此,法律规定由县级⼯商⾏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政许可。
针对这类情况,本法规定⾏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政机关实施⾏政许可。
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简答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简述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
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的不同:(1)诉讼的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
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复议机关。
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因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2)诉讼的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
(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
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题(含答案)

税务师《涉税效劳相关法律》考试题(含答案)1.根据行政根本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表述不正确的选项是( )。
A.行政权力是国家的公共权力,享有个人权利无法比较的特权B.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视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C.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创设和规定行政权力的法律标准均属于行政法范畴D.行政实体法主要表达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实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力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标准【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B: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视是通过行政监察,审计及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视如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等方式进展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视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视由宪法规定。
2.某政府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投标,应当事先得到当地相关部门的批准,当本地公司与外地公司均符合中标条件时,本地公司优于外地公司中标,假设外地公司中标,须额外缴纳当地管理费。
以下关于该文件规定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
A.该规定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那么B.该规定有利于保护本地企业,合法、合理C.该规定的存在有法律依据D.该规定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那么【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该规定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那么,并不存在法律依据。
3.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法律包括根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其中( )属于根本法律。
A.《行政复议法》B.《行政处分法》C.《行政强制法》D.《治安管理处分法》【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根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即一般法律。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分法》、《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根本法律,《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属于一般法律。
4.某企业认为,甲政府所在地的政府所制定的规章同国家税务总局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应由( )裁决。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国务院D.甲省所在地的政府【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他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行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政处罚的⽬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家的合法权益。
⾏政处罚的实施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进⾏规定的。
那么,⾏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呢?它的特征区别⼜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政处罚的主体,以帮助⼤家更好的了解⾏政处罚。
⼀、⾏政处罚的主体《⾏政处罚法》规定,实施⾏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政机关具有⾏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政⾏为并成为适格被告。
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三、⾏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依法成⽴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作⼈员;(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政处罚特征1.⾏政处罚是以对违法⾏为⼈的惩戒为⽬的,⽽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的。
这⼀点将它与⾏政强制执⾏区别开来。
⾏政强制执⾏的⽬的在于促使义务⼈履⾏义务。
2.⾏政处罚的适⽤主体是⾏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
刑罚的适⽤主体是⼈民法院。
⾏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的违法⾏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政处罚的适⽤对象是作为⾏政相对⽅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政⾏为。
这⼀点将它与⾏政处分区别开来。
⾏政处分只能适⽤于⾏政机关的⼯作⼈员或其他由⾏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员。
⾏政处罚与⾏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实施了违反⾏政法律规范的⾏为,⽽⾮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为。
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关于“⾏政处罚的主体”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家看了以后能够更加了解⾏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摘要: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重要范畴,是行政主体范畴之基本组成部分。
本文简要论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类型,并对授权行政组织和其他行政主体的区别进行简单比较,粗浅探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不足,并如何完善这些局限性及不足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类型行政主体建议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念、渊源及特征(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概念及特征。
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1],在行政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的职权行政主体不同,所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就是除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2]行政授权也即是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授权性行政主体的突出特点,就是它们不是以其组织机构的成立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是以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
如《行政处罚法》第17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23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作为行政权力一种重要形式,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如下一些法律特征:第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般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通常是职权行政主体。
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享有一定行政权。
第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存在是来自于合法授权。
第四、被授权组织自身应该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从上面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概念和法律特征可以进一步理解,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该具备有如下条件:首先,做为行政主体最基本条件是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
其次,有确定权利的最终归属。
法律、法规规定的“权”依其性质是否归属于国家,也即授权者合法而正当地拥有所“授予”“它人”的“权”,而且该权应该属行政权,应该属于行政权范畴,如果不是行政权,就不能算为所说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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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
一、是否享有行政职权不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经授权后自身享有被授予的行政职权。
受委托组织:经委托后,自身仍不享有被委托的行政职权,仅仅享有该职权的行使权而已。
二、行事的名义不同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事被授予的行政职权。
受委托组织:不可以自己名义行事受委托的行政职权,而应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
三、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己承担被授予的行政职权。
受委托组织:自己不承担受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后果,而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注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是行政主体;而受委托组织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不是行政主体。
四、是否需要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必须有法定依据,若授权没有法定依据的,则应当视为“委托”。
受委托的组织:不强求必须法定依据,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