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1、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
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1、调整性规范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一般理论1、法的概念与特征——是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2、法的特征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4.规定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含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的种类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1)授权性规范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须的行为自由。
如宪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民法通则98: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义务性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①命令性规范,即规定主体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如宪法56: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商标法:商标使用人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②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
即禁止主体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如“严禁刑讯逼供”。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例题·单选题】《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该法律规范属于( )。
A.义务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C.授权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答案】A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这属于什么样的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练习题·单选题】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属于()。
授权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
法律分析: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法律规则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Authorization Specifications)一、前言授权是指授予某个实体(个人或组织)特定权限或权力的行为,以便其可以在特定范围内进行某些操作或拥有某些资源。
本规范旨在确保授权过程的透明性、公平性和安全性,以保护授权方和受权方的合法权益。
二、授权的基本原则1. 自愿性原则:授权行为应基于实体自愿的意愿,不得强行要求或逼迫实体进行授权。
2. 公平性原则:授权的条件和规则应公平合理,不得歧视或偏袒某个实体。
3. 透明性原则:授权过程应透明可追溯,授权方应清晰告知受权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4. 安全性原则:授权过程应保证信息的安全性,避免出现信息泄露或滥用的情况。
三、授权的流程1. 授权申请:授权方应向受权方提供明确的授权申请渠道,并明确要求受权方提交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2. 权限审查:授权方应对受权方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如有需要,可以要求受权方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或信息。
3. 授权决定:授权方应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决定,确认是否授予受权方相应的权限。
授权决议应明确表述授权的范围、期限和条件。
4. 授权通知:授权方应向受权方及相关利益相关方发出授权通知,明确通知受权方的权限范围、期限和条件,并告知相关权益相关方有关受权方的信息。
四、授权的内容1. 授权的范围:授权方应明确告知受权方授权的具体权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访问、使用、修改、转移、共享或删除特定资源或信息。
2. 授权的期限:授权方应告知受权方授权的期限,明确授权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受权方超过期限后不得再行使用该权限。
3. 授权的条件:授权方可以附加一些特定条件,以确保授权的合理和安全。
受权方应遵守这些条件,并确保授权用途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授权的撤销:授权方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权撤销或暂停授予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滥用权限、违反授权条件、认证失效等情况。
5. 授权的变更:如有必要,授权方有权随时变更授予的权限范围、期限和条件,但变更后应及时通知受权方。
公司制度合规审查要点

公司制度合规审查要点
1. 合法性审查:确保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授权性规范(法律法规未授权的不可为)、禁止性规范(法律法规禁止做的不得为)和义务性规范(法律法规要求做的必须为)。
2. 合规性审查: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本单位章程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相矛盾、不一致。
同时,不能对上级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要求进行扩大或缩小解释,以避免出现层层加码或“同罪不同罚”的情形。
3. 管理效果审查:在制度中应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的划分,明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工,划分的原则是不重合、不冲突,可操作性强,使运营效率最大化。
4. 本质审查:规章制度的本质是规范性文件,它要经过规定的程序制定、调整和规范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动。
5. 程序审查: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规定的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正式颁布。
6. 效力审查:规章制度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它规范的对象包括企业的所有员工,并且规章制度在制定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应得到贯彻执行。
7. 制度执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制度执行和责任落实机制,例如建立履职监督检查机制、制度宣贯培训制度、执行考核及奖惩处理机制等。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主体享有法定权利的依据,而且该类规则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可以行使授权性规则所赋予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行使该权利。
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以法定义务形式为主体设定必要行为的尺度,该类规则具有强制性而不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只能履行而不能拒绝。
义务性规则分为两类:一类是命令性规则;另一类是禁止性规则。
权义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力、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这类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主体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而不得自行变更其内容的规则。
据此,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模式的协议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义务性的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私法法律部门中比较常见。
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规定中的质量标准处理。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的问题。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等。
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大致分三种情况:一是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二是在局部地区生效,三是在域外生效。
折中主义,这种做法是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作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1、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
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3、准用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1、调整性规范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_判断题

⾼等教育法规概论_判断题【判断题】法通过义务性规范来进⾏⾮确定性指引【答案】错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抉择做或不做某种⾏为的法律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为的法律规范。
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的责任。
禁⽌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不得为⼀定⾏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当事⼈采⽤特定模式的强⾏性规范”。
禁⽌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判断题】法律上讲的权利就是普遍意义上的⼈的权利,即⼈权【答案】错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且包括经济、社会、⽂化权利;不仅包括个⼈⼈权,还包括集体权。
【判断题】普及法律知识的重点是国家公务⼈员,因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公务⼈员【答案】错“中华⼈民共和国的⼀切权⼒属于⼈民”,⼈民是依法治国真正的、本原性的主体。
【判断题】我国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规的具体化【答案】错教育法律、法规往往是把⾏之有效的教育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
【判断题】教育法规是⼈类社会的产物,贯穿于⼈类社会的始终,伴随着教育的存在⽽存在【答案】错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并⾮贯穿于⼈类社会的始终【判断题】教育道德是⼈类社会的产物,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消亡【答案】错道德不会随着国家的消亡⽽消亡【判断题】法律后果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背教育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为准则进⾏某种⾏为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答案】错法律后果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判断题】只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直接原因时,违法⾏为⼈才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答案】错对于某⼀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式并不限于⼀种,可以在追究⾏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甚⾄三种形式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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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的授权性规范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可以”、“有权”、“享有”、“具有”等词来表达。
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这一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法律规则及其法律规则的分类标准。
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它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内容,属于社会规则的范畴。
在不同的分类标准下,法律规则可以有不同的类别。
根据法律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中,有关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均属于授权性规定。
义务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
如:法律条文中所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也是颇为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
(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法律条文中的规则和原则如何区分一般说来,可在几方面来区分:1、总体上,规则是明确、具体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原则是笼统、抽象、模糊的,它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2、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是针对某一类具体的行为,有同类特性;法律原则,比较抽象,对行为、事件、对象有广泛的覆盖面。
3、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而法律原则不如此,而是有可能不同原则甚至互相冲突的原则都会同时出现在同一部法律中。
“方法”与“措施”的区别:思路与操作。
一、意义上的差别:1.方法: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手段。
2.措施:是指针对情况采取的处理办法。
二、用法上的差别:1.方法:是一种中间性的途径、步骤或手段,侧重于过程。
2.措施:是一种最终的处理办法,侧重于结果。
三、针对“工作方法”和“工作措施”实际分析:1.工作方法:在工作过程中为实现工作目的而采取的一种途径。
首先预定一个工作目标或目的,再根据这个设定的工作目标或目的来制定具体的过程。
2.工作措施:主要用在工作上出现了一些情况,而最终采取的一系列补救办法。
授权性规则是法的要素中法律规则两种之一,指规定人们有权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可为模式”的规则。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授权性规则的分类授权性规则可以分为职权性规则和权利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任意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提供了一种行为方式,行为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其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由协商选择,法律不强制,一般而言任意性法律规范都是赋予当事人权利与自由。
如,婚前可以进行财产公证,这就是任意性的规定,你不公证也可以结婚。
再例如中国公民结婚男子必须年满22周岁,女子必须年满20周岁,有这种“必须”字样的是强制性法规,不到年龄民政部门是不给登记的。
简单来说,强制性的法规是必须遵守的,任意性法规一般是建议性,选择性的!授权性规则是不是都是确定性规则1、授权性规则,又称权利规则,是指规定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授予人民权利、选择自由的法律规则,与义务规则、权义复合规则相对。
其分类标准是看法律规则的内容是授予权利还是赋予义务。
2、确定性规则与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相对,分类的依据是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明确规定,是否需要援引其他法律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
3、从概念上看,二者是对法律规则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的分类,至少从概念逻辑上上看二者完全可能存在交叉,也可能存在不重叠的部分。
所以授权性规则完全有可能不是确定性规则,而是委任性规则或准用性规则。
而且我们在实例上也可以佐证这一点。
这样的条文还有不少。
试举一例如下:举例:物权法第121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上述条文规定了被征收、征用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获得补偿,这是权利规则(授权性规则),但是单独该条规定尚不能确定内容,还需要援引第42条或第44条才能确定。
该条属于准用性规则,不属于确定性规则。
刑法中所包含的规则大多属于授权性规则法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其具有规范性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法律规则的种类有: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分析】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以一定的权利去设立、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
授权性规则又可分为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
与授权性规则相比,义务性规则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
义务性规则具有强制性、必要性和利他性。
义务性规则又可以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
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论人们的意愿如何,都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一般来说,公法类法律,特别是行政法、刑法等,王要涉及公共利益,强行性规则较多。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民商法等私法类法律中,主要涉及私人利益,任意性规则较多。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划分是相对的。
公法中也有任意性规则,民商法中也有强行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属于此种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客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除了上述三种分类外,常见的分类还有依据法律规则功能的不同,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调整性规则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比如交通法规,人们的交通行为先于交通法规产生。
调整性规则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规则本身。
比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就属于构成性规则。
法律规则分为三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此就是一条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它也分为两种:命令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
(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例如:《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此即属于命令性规则。
(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例如:《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此即属于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例如:我国《选举法》第4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法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此规定即属委任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的内容,但是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此规定即属准用性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