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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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授权的一般程序

行政授权的一般程序

行政授权的一般程序一、引言行政授权是指行政机关将一部分自己的权力交给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的行为。

行政授权的一般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进行授权时所需要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授权的一般程序,包括授权的程序要求、授权的程序流程以及授权的法律效力等内容。

二、授权的程序要求1. 确定授权的目的和范围:在行政机关进行授权前,必须明确授权的目的和范围。

授权的目的是指为了解决某个特定的问题或达到某个特定的目标,而授权的范围则是指授权机关将自己的某项权力交给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的具体范围。

2. 确定授权的方式和条件:行政机关在进行授权时,需要确定授权的方式和条件。

授权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默示形式,而授权的条件可以是对授权对象的资格要求、授权期限以及授权的限制等。

三、授权的程序流程1. 提出授权申请:授权申请可以由授权机关主动提出,也可以由授权对象提出。

授权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书、相关材料以及授权的理由和依据。

2. 审查授权申请:授权机关在收到授权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授权的目的和范围是否明确、授权的方式和条件是否合法合规等。

3. 决定是否授权:在审查授权申请后,授权机关需要做出是否授权的决定。

如果决定授权,则需要制定授权文件,并明确授权的内容、方式和条件等;如果决定不授权,则需要向授权对象说明理由并解释授权的拒绝。

4. 通知授权对象:授权机关在做出授权决定后,需要将授权文件送达给授权对象,并告知其授权的内容、方式和条件等。

5. 监督和评估:在授权实施过程中,授权机关需要对授权对象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授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授权的法律效力1. 授权的法律依据:行政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行政授权的法律依据是确保授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基础。

2. 授权的法律效力:行政授权具有法律效力,即授权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授权对象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时,具有与授权机关相同的权力和义务。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是什么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一、引言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是行政管理中常见的两种形式。

本文将对这两种形式进行详细分析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特点。

二、行政授权的定义与特点行政授权是指行政机关将某些权力授权给下级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或者个人,通过授权书等形式明确规定被授权方可以行使的权力范围和条件。

行政授权具有以下特点:1. 授权行为明确:行政授权是经过明确的授权行为进行的,被授权方清晰知晓自己所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2. 授权事项具体:行政授权必须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即被授权方只能在授权事项范围内行使权力。

3. 授权时限明确:行政授权往往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即被授权方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力。

4. 授权条件严格:行政授权通常会对授权条件进行明确规定,被授权方必须符合授权条件才干行使权力。

三、行政委托的定义与特点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将行政事务委托给下级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或者个人代为处理的行为。

行政委托具有以下特点:1. 委托行为明确:行政委托是经过明确的委托行为进行的,被委托方清晰知晓自己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

2. 委托事项具体:行政委托必须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即被委托方只能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代为处理。

3. 委托时限明确:行政委托往往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即被委托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

4. 委托条件严格:行政委托通常会对委托条件进行明确规定,被委托方必须符合委托条件才干进行代理处理。

四、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1. 权力归属不同:行政授权是行政机关对权力的授权,授权方仍然保留权力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而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将部份行政事务委托给他人代为处理,权力归属于被委托方。

2. 程度不同:行政授权通常是对某项权力的全面授权,授权方向被授权方授予相对较多的自主权;而行政委托则是对特定行政事务的委托,被委托方只负责特定的执行。

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1. 行政委托的定义及特点1.1 定义: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将一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一种行政行为。

1.2 特点:1.2.1 行政委托是基于法定权限进行的,即行政机关只能将其法定权限内的行政职权委托出去。

1.2.2 行政委托是一种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自愿将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1.2.3 委托方仍然保留着相应的监督职权,可以对委托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2. 行政授权的定义及特点2.1 定义:行政授权是指行政机关将一部分或全部行政职权授予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一种行政行为。

2.2 特点:2.2.1 行政授权是基于法律授权进行的,即行政机关可以将其法定权限内的行政职权授权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2.2.2 行政授权是一种被动的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要求将行政职权授权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2.2.3 授权方在授予权限后,不再行使相应的行政职权,授权对象可以独立行使被授予的职权。

3. 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3.1 权限来源上的区别:3.1.1 行政委托的权限来源是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即行政机关只能将其法定权限内的行政职权委托出去。

3.1.2 行政授权的权限来源是法律的授权,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行政职权授权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3.2 行为方式上的区别:3.2.1 行政委托是一种主动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自愿将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3.2.2 行政授权是一种被动的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要求将行政职权授权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3.3 监督职权上的区别:3.3.1 行政委托中,委托方仍然保留着相应的监督职权,可以对委托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3.3.2 行政授权中,授权方在授予权限后,不再行使相应的行政职权,授权对象可以独立行使被授予的职权。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职权: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

行政授权的正确理解

行政授权的正确理解

行政授权的正确理解
哎呀呀,咱今儿个就来唠唠行政授权这个事儿!你说什么是行政授权呀?简单来说,就是上头把权力下放给下面的人去做事儿。

比如说吧,学校的校长把组织一场校内活动的权力交给了学生会主席,这就是行政授权嘛!
这就好比一场接力赛,上头的人跑累了,或者觉得下面的人更适合跑接
下来这一程,就把接力棒交给他们。

这多好呀,既能让事情办得更有效率,又能让其他人也有机会展示展示自己的本事。

你想想看,如果什么事儿都要上头的人亲力亲为,那不得累坏啦?就像
一个公司,老板要是连买个办公用品都要自己去,那还怎么管理整个公司呀!所以行政授权就是让合适的人在合适的岗位上发挥他们的能力呀。

再比如说,一个社区要搞个文化活动,社区主任把活动策划和组织的任
务授权给社区里那些有经验、有热情的居民,这样大家积极性高了,活动也能搞得有声有色的,多棒啊!
有时候行政授权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儿呢,要是授错了人,那可就麻烦啦!就像你让一个不会游泳的人去救落水的人,那不是越帮越忙嘛!所以呀,在行政授权的时候可得慎重,要选对人。

行政授权它不是随便玩玩的,它是有讲究的。

得清楚什么权力可以授,授给谁,怎么授。

这就跟做饭一样,食材、调料、火候都得搭配好了,才能做出美味的菜肴。

咱就得明白,行政授权是为了让工作更顺畅,让大家都能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可别小看了它,它能让一个团队更有活力,更有创造力呢!咱要正确理解行政授权,好好利用它,才能让事情办得越来越好呀!我的观点就是行政授权是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用好了能让我们的工作和生活都变得更美好!。

行政授权的类型有哪些

行政授权的类型有哪些

一、行政授权的类型有哪些行政授权的种类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类。

每一类中又可以具体划分为两种。

第一类是一般行政授权和特定的行政授权。

第二类是书面的行政授权和口头的行政授权。

第三类是正式行政授权和非正式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的类型有哪些二、行政授权的特征(一)行政授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授权的主体。

授权行为的客体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

如《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二)被授权的主体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的有关行政机关和无行政管理权的其他组织。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这里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原本没有治安处罚权,但经公安机关的授权,他们就拥有该项权能了。

(三)行政授权的形式,可以是命令、决定等文体形式,也可以是合同形式等。

实践中上级对下级的有关号召,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看成是授权的特殊形式(如乡政府号召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等)。

三、行政授权的特征行政授权就性质而论是上级行政主体将其部分权力分配给下级行政主体的一种管理行为。

这一性质包含了三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授权从本质上讲是行政组织内部权力分配的特定方式。

它通过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在不同层次上的授权与被授权,形成一种权力配置体系,从而不断适应行政工作的发展变化。

(二)行政授权实际上是领导活动的一部分。

授权行为一般是上级给下级分配或布置任务,因而是上级对于下级的一种领导或管理行为。

所以,行政授权也可以看作是领导方法或者是领导艺术问题。

(三)行政授权也是一种行政职权与职责高度统一的管理行为。

上级指派任务也就是将一定的职权和责任同时交给下级,下级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担负有相应的责任。

行政授权的解释与应用

行政授权的解释与应用

行政授权的解释与应用行政授权是指政府或行政机构将特定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下属机构或个人,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执行公共事务。

这项授权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可以帮助政府提高效率、加强决策和执行能力,并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授权的含义、原则和应用,并提供对这一概念的观点和理解。

首先,行政授权的含义需要明确。

行政授权是指行政机构将特定的权力和职责授予下属机构或个人,使其能够独立地管理和执行相关事务。

这种授权可以包括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各种权力和职责。

行政授权的目的是优化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执行能力,实现分权管理和专业化运作。

在行政授权的应用中,有几个原则需要遵循。

首先是明确的授权范围和目标。

政府机构在授权时应明确列出所授予的权力和职责,并明确授权的目标和期限。

这样可以避免权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

第二个原则是合理的授权对象选择。

政府机构在选择授权对象时应考虑其专业能力、诚信度和责任心,确保授权能够顺利进行和有效执行。

此外,行政授权应具有透明度和公正性,即授权过程应公开、公正,避免特权和不当竞争。

行政授权的应用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地分担政府工作负担,提高决策效率。

在面对复杂和庞大的公共事务时,政府机构可以通过授权将工作分散到下属机构或个人,实现明确的任务分工和高效的执行。

行政授权还可以促进政府机构的专业化和行业化,通过将权力下放到专业机构或个人,实现资源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此外,行政授权还可以增加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减少政府决策的僵化和官僚主义。

尽管行政授权在行政管理中有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潜在的挑战和风险。

首先是授权范围和界限的模糊性。

政府机构在授权时,可能因为授权目标、范围和条件的不明确而导致权责不清、责任难以界定。

这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责任推卸等问题。

此外,行政授权还可能存在监督和监控不足的问题。

政府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授权对象遵守规定,避免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

行政授权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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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授权摘要:行政授权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权力,将部分行政职能和权限委托给授权对象,使其能够代表行政机关执行行政任务和处理行政事务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本文将介绍行政授权的概念、种类和特点,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一、概念行政授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将一部分行政职权和权限授权给受托方,使其能够代表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权力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授权是以法定的方式进行的,授权对象有权限代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并对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种类行政授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类型。

一般授权是指行政机关将某一类行政权限委托给授权对象,授权对象在行使此类行政权限时有自由裁量权。

特别授权是指行政机关将某一具体的行政事项委托给特定的授权对象,授权对象在行使此项行政权力时必须按照授权机关的具体要求执行。

三、特点行政授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进行授权,否则授权行为将被违法;2. 权力转移:行政授权是行政机关将部分行政权力委托给授权对象,授权对象有权利代表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权力;3. 有限性:行政授权是有限制条件和限制范围的,即授权对象不能随意扩大或滥用授权的权力,必须按照授权机关的具体要求执行;4. 权责统一:行政授权中,授权对象行使行政权力时需遵循授权机关的指导和要求,并对行使行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5. 可撤销性:行政授权具有可撤销性,即行政机关随时可以撤销对某个授权对象的授权,重新收回相关行政权限。

四、应用与影响行政授权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广泛应用,并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1. 提高行政效能:行政授权使得授权对象能够更加灵活、高效地处理行政事务,减少了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和行政决策的层级,提高了行政效能;2. 促进社会创新:行政授权能够鼓励授权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创新和试错,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3. 加强行政监督:行政授权要求授权对象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授权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从而能够加强对授权对象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4. 增加行政透明度:行政授权要求授权机关对授权对象的授权行为进行公开、透明化处理,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众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度。

行政授权委托书格式样本(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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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授权委托书样本委托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受托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委托原因及事项:因本人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到_______办理_______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第二篇: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__性别:__身份证号码:___被委托人姓名:__性别:__身份证号码:____由于本人__原因,不能亲自办理__相关事宜手续,特委托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__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签字):日期:20xx年x月x日第三篇:授权委托书样本兹委托我单位前去贵公司办理承兑汇票收款事宜。

承兑金额为大写整(¥:),在整个办理过程中,该委托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本单位将承担该委托人上述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单位公章)年月日第四篇:授权委托书样本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本人现持有深圳市_____公司____%的股权,特委托____ 为我的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办理如下事项:一、将本人占该公司____%股权以人民币_____万元转让给_____,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并申办股权见证手续;二、代表本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股东表决权,并在股东会决议签名;三、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四、办理与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的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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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授权行政授权乃是授权的一种形式,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

原则主要有:①逐级授权原则。

授权者一般是对其下属按级别逐层授权,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可越级授权。

②权责一致原则。

所授权限应与其所负责任统一。

③授权适当原则。

授权的范围、内容、人选、方式、期限、工作量等要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要从实际出发,考察被授权者的知识和能力,以利于行政事务的完成。

④授权有限原则。

授权者不可将自身不具有的职权或应当自己掌握的重大职权授予下级。

⑤授权监督原则。

授权者对被授权者在执行授权事务时进行监督,如被授权者违反授权范围,触犯法律、法令时,授权者有权纠正。

种类大体上可分:①一般授权与特定授权。

一般授权是行政领导对下属仅指明工作范围与事项,提示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若干原则或要求,而不作具体的工作指派,被授权者有较大的工作自主权。

特定授权是行政领导对下属的工作、责任、权力等均有明确的指定和交待,下属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背。

②口头授权与书面授权。

口头授权是行政领导对下属用言语进行授权。

书面授权是以正式文件或文字指令授权。

③正式授权和非正式授权。

正式授权是行政领导根据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律程序对下属进行的授权。

非正式授权是行政领导在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或不按法律程序对下属进行的授权。

绝大多数行政授权应采用正式授权形式,以保证行政授权的法制化、制度化。

作用主要表现为:①实现行政机关的职能,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间的分工合作,有效地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②减轻上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者的负担,使他们有较多时间和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③增强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责任心,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④发挥授权者与被授权者各自的专长、知识和技能,相互取长补短,培养行政人才,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委托概念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行政委托的特点:1.受委托方是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权2.受委托方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能,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区别于法律法规的授权3.能够委托行使的行政权是有限的,例如:公安机关行使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不得转让。

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依法治国从其本质来说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是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的情况下,才能委托。

“公权力行使的委任,有时是以法律直接进行的,有时是基于法律的根据,以指定行为进行的。

总而言之,被委任的行政与公权力的行使有关的情况下,法律的根据便成为必要。

”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应该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不应将行政机关临时性的指示、命令包括在内。

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1、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托。

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叫做‘自行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

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

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这显然是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的委托当然无效。

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由于行政委托的事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制裁是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对个人所施加的制裁肯定是对公民的财产、自由以及生命的侵犯。

……行使司法职能的那种行政程序可以在使它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理想这样一种方式下加以组成。

”4、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行政委托对象合法是指受委托人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其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具有实施行政事务的现实条件等;受委托人如果是个人,则应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具备实施行政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行政机关通过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虽然也是一种实质性委托,但由于其与行政机关存在正常的内部关系,因而不包含在这里的行政委托之中。

但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由于处理行政事务的需要,也存在大量的行政委托。

具体来说,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行政委托成立所要具备的形式上和程序上的要件。

美国学者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在《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指出:“在解决公民之间的纠纷和评估各种有利和不利于国家的要求时,法律体系所提供的最显著、最别具一格的产品就是程序公平”,他甚至认为“程序是法律的中心”。

法律通过把规则程序化可以使国家及其权力行使机关的行为合法化从而有效地进行社会控制。

“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公正合理行使的规范体系,其巨大的作用已是不争的事实。

”但至今为止,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因此对行政委托的程序和形式要件未做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行政委托应该在形式上具有书面委托书。

该委托书事实上是一个授与受委托人得实施某种特定行政权的书面合同。

在书面委托书中,要明确委托的对象、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的要求。

在程序上,应该将该委托书公之于众。

其公布的范围,应以受委托人行使公权力的范围确定。

当行政委托的对象、范围、权限、期限等行政委托的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因委托期限届满、委托事项完成以及受委托人不履行职责、超越授权委托的范围行使职权、利用受委托权力违法乱纪等原因而导致行政委托解除时,也应该将行政委托变更及消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没有公布文件的效果因当事人是否实际知道文件的内容而不同。

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公布的文件,而且当事人不知道文件的内容时,行政机关不能对当事人强制适用该文件规定的内容。

当事人不因为未遵守文件的规定而丧失任何权利,或受到任何制裁。

”已经公布的文件,“即使当事人实际上不知道文件的内容,不影响行政机关对文件的适用。

”另外,行政委托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时,委托行政机关应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并备案,以便其上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委托行为予以审查,一旦发现违反法定要件的委托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予以撤销。

同时,委托行政机关在行政委托设立、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后规定期限内,应将行政委托书副本交同级法院备案。

(二)实质要件。

所谓实质要件,是指行政委托的事务本身的性质所要求的本质性规定。

行政委托的事务从性质上看,是具体行政行为。

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设立、变更、消灭或确认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因而,由受委托人行使的行政委托事务必然与特定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并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由于行政委托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单方面决定,使本来不具有特定公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拥有行使该公权力的权限,因此不可避免地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

而受托人在行使公权力时,缺乏有效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的法律约束,行政机关对其监督控制相对来说又较弱。

为了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些比较重要的行政事务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应该专属于特定行政机关的公权力,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特别是有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威胁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措施,必须严格限制行政委托的适用。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这就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排除了委托给非公安机关的适用。

并且,在该法中还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对象仅为“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异同(一)共同点:1、都是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2、都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例1:国家图书馆对读者有公共管理的职能。

例2:学校对于家属区的管理和大的学校里的红绿灯等的管理,应该给学校一定的行政管理权。

(二)区别点:1.法定依据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法定方式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3.法律后果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行政法上行政主体或行政组织的两个重要概念。

所谓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行使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在宪法和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它却承担着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一级政府应有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因而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在行政机关的分类上,派出机关属于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

《地方组织法》第68条规定的派出机关有三类: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也称地区专员公署。

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这两类派出机关传统上往往被认为主要履行管理农村和农业的职能,现在有逐渐将其撤销并划入相关市或乡镇的改革趋势。

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往往履行管理城市或社区的职能。

实践中隶属于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开发区管委会也是该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宪法》第30条对于地方行政区划的规定限于省、县、乡三级,地市级除自治州和较大的市(含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市)具有独立的立法地位外,地区行署实际上是代表设立它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特定行政区域行使管理职权的。

街道办事处、区公所则是分别代表设立他们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及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行使管理职权的。

由于不存在与三类派出机关对应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派出机关主要对设立它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人和行政赔偿义务人,行政公署还是适格的复议机关,如《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公署还可以成为复议机关来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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