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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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

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

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对权益的要求日益增加,法律的重要性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法律是一套准则和规则,用以引导和管理人们的行为,并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提供基础。

在中国,法律主要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和社会法等几个大的分类。

下面将逐一介绍每个分类的内容和特点。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书,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宪法是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宪法的修订一般需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宪法的颁布和修改是对国家制度和权力结构的重大调整。

二、民法: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日常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民法是保护个人、家庭和财产权益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公民平等自由的基础。

民法以平等、自由、民主和公正为原则,为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刑法:刑法是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预防的法律规范,包括行为构成、罪名、刑罚等方面的规定。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刑法实行犯罪与刑罚相对应的原则,即犯罪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政府行为和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行政管理程序、行政行为等内容。

行政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证公共利益、制约政府行为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通过规范公共行政行为,保证公共行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法律和国际习惯法。

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和合作的法律基础,对国际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国际法通过制定国际协议和条约,规范国家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

六、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等方面的规定。

社会法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的法律保障,通过保护公民劳动权益、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法规的分类及分级

法规的分类及分级

法规的分类及分级法规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用于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规定。

根据法规的不同性质和作用,可以进行分类和分级。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规进行分类和分级的内容进行介绍。

一、法律法规的分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等方面的法规。

3.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地区的行政管理、社会秩序和公民行为等方面的法规。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规。

5. 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是由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地区的行政管理、社会秩序和公民行为等方面的规章。

6.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是由地方各级政府或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地区的行政管理、社会秩序和公民行为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法规的分级1. 宪法:宪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2. 法律:法律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性法规,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对全社会具有约束力。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等方面的法规,具有普通法规的约束力。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地区的行政管理、社会秩序和公民行为等方面的法规,具有普通法规的约束力。

5.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具有部门规章的约束力。

6. 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是由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地区的行政管理、社会秩序和公民行为等方面的规章,具有规章的约束力。

法律的分类与层级结构

法律的分类与层级结构

法律的分类与层级结构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是调整和规范人类行为的重要工具。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的分类和层级结构也日益清晰和复杂。

本文将以综合的方式解析法律的分类与层级结构。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法律按照不同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的分类。

常见的法律分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以及劳动法等。

下面将对这几个常见的法律分类进行简要介绍。

1. 宪法宪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和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运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对于国家其他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

2. 行政法行政法是以规范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法等。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权力及其行使程序,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刑法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和处罚措施的法律体系。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种类等内容。

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4. 民商法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商法等。

民商法规定了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公平交易的实现。

5. 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秩序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时间和休假等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

二、法律的层级结构在法律的体系中,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层级结构。

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方式,法律的层级结构可以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般的法律层级结构,仅供参考。

1. 宪法层级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居于法律层级的最顶端。

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要与宪法保持一致和服从。

2. 法律层级法律层级下包括行政法、刑法、民商法、劳动法等法律分类。

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和层级会因不同国家的立法体制有所不同。

我国法律的分类

我国法律的分类

我国法律的分类法律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化,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按照不同的标准和目的进行分类,以便于理解和应用。

本文将就我国法律的分类进行探讨。

一、宪法法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权力组织和限制、公民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基本法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关系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律包括了行政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契约等。

行政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保证行政机关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三、民法律民法是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的法律体系。

民法律包括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合同法、婚姻法等。

民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调整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四、刑法律刑法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法律体系。

刑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刑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五、经济法律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律包括了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

经济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调整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六、民事诉讼法律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体系。

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民事案件的起诉、审理和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七、刑事诉讼法律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体系。

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诉权,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总结起来,我国的法律按照其性质和目的进行分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律、民法律、刑法律、经济法律、民事诉讼法律和刑事诉讼法律等。

这些法律体系共同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框架,起到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可以分为多个分类。

这些分类基于不同的标准和目的,旨在确保法律的实施和适用更加明确和有序。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分类。

一、宪法法律分类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原则。

宪法法律分类主要包括:1. 宪政法律:规定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和运行机制等;2. 人权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3. 行政法律: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旨在维护公平、合法和透明的行政程序。

二、刑法法律分类刑法是管理和惩治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

刑法法律分类主要包括:1. 罪刑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措施;2.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3. 安全保护法律:保障人身、财产和社会安全的法律,如防火法、食品安全法等。

三、民法法律分类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保护。

民法法律分类主要包括:1.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婚姻家庭关系,如婚姻法、继承法等;2. 合同法律:约定和规范各种法律关系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3. 财产法律:保护和管理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如物权法、公司法等。

四、行政法法律分类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法律分类主要包括:1. 行政组织法律:规定政府机构的组织机构和职权范围,如行政机构法、行政处罚法等;2. 行政程序法律: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程序和要求,如行政诉讼法、行政检查法等;3. 行政监督法律:保障公众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申诉权利,如行政监察法、公民投诉法等。

五、商法法律分类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法律分类主要包括:1. 公司法律:规定公司组织、经营和股东权益等法律关系,如公司法、证券法等;2. 商业合同法律:约定和规范商业活动中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如合伙协议、承包合同等;3.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等。

法律的分类及其作用

法律的分类及其作用

法律的分类及其作用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它们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和目的,可以被分类为几个不同的类型。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分类及其作用。

第一类法律是刑法。

刑法是指一系列规定犯罪行为和处罚措施的法律。

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刑法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分类。

例如,谋杀、抢劫和偷窃等严重犯罪属于重罪,而恶意破坏他人财产和违反交通法规等较轻的犯罪则属于轻罪。

刑法的作用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来警示和约束其他人,以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

第二类法律是民法。

民法是指调整民事关系和维护公民权益的法律。

它规定了人们在财产、婚姻、继承和合同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可以根据其不同的领域来分类,包括物权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等。

民法的作用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们在交易、婚姻和继承等方面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第三类法律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和责任,并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行为的救济途径。

行政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益,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法律、公正无私。

第四类法律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它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都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宪法的作用是确保政府的合法性、权力的合法行使,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最后,还有国际法。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和国际组织行为的法律。

它通过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规范国际行为。

国际法的作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规范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

总结起来,法律根据其性质和目的可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宪法和国际法。

这些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作用,但共同的目标都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合理的分类和有效的实施,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套有序、公正和稳定的规则,为人们的生活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1、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

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3、准用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1、调整性规范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法律分类

我国的法律分类

我国的法律分类: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

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

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

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

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

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

(1)刑事方面。

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

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

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

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

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

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

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

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宪法,经济法,财务税收法规,刑法,医药法规,道路交通法规,民法,海洋法规,房地产及建筑,行政法,劳动法,公务员法律法规,反腐倡廉,知识产权,关于个人所得税,环保,新闻出版,司法诉讼程序,劳动教养,文物保护,广播电视政策法规,烟草法规,宗教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信息化,其它,司法解释,非典防治,禽流感专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刑法、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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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1、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

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1、调整性规范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

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意见考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在数十年来民商事审判的实践中,越来越明显地贯彻鼓励交易、契约自由的合同法精神,倾向于保护合同效力,对认定合同无效的态度日趋谨慎。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强制性规定”限定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范围内,明确了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成为考量合同效力的关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发热烈讨论。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和典型判例,可采取肯定性和否定性的正反两个标准,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详析如下:【强制性规定分类】首先,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并非所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一概无效,应判断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构成效力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当然无效。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首次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层面上,提出了应当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的观点。

奚晓明院长在该次会议中指出:“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

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司法态度。

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5条亦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王闯法官对此作了详细阐释。

王闯法官提出,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就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之间区分和效力形成的共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未必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意味着,司法解释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效力性和管理性之区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该区分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效力性强制规范着重于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的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合同应被认定无效;而管理性强制规范着重于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未必无效。

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此类合同未必绝对无效。

【如何区分】其次,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二者主要区别在于追求的目的不同:不确认违法行为无效不能达到立法目的的,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在防止法律事实上之行为的,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前引奚晓明院长讲话与王闯法官意见,也不同程度阐释了这一观点。

就具体如何识别强制性规定是否构成效力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应当采取肯定性和否定性的正反两个标准的司法意见。

在肯定性识别上,应区分以下两个层次判断。

首先的判断标准是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是,则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在否定性识别上,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从立法目的判断,如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认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二,从调整对象判断,一般而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很多时候单纯限制的是主体的行为资格。

当然,采取上述正反两个标准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偏概全,还要结合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叶阳法官提出,关于效力性规定的实质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第一,违反效力性规定的结果是对公共利益造成直接、现实性的损害,如果仅仅是间接的、可能的损害,则一般不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违反效力性规定的结果应当是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如果仅为轻微损害则不宜认定为效力性规定;第三,辨识效力性规定还应当综合把握公共利益与交易安全、信赖利益等利益关系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该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举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海商法》第四十四条前段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前段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出业务范围管理权利人的权利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与使用者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采用肯定性识别标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又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采用否定性识别标准,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实现管理的需要,并非针对民事行为内容本身。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明确,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等五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采用否定性识别标准,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实现管理的需要,并非针对民事行为内容本身。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答复》(法经[2000]27号函)中明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的规定,它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更有效地强化对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的审慎监管,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对自身的资产负债比例进行内部控制,以实现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如违反该条规定的,人民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但不影响其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也不影响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即举此例,“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

《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采用否定性识别标准,该规定的调整对象是限制主体的行为资格,并非针对行为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与托运人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签发的提单是否有效的请示的复函》([2007]民四他字第19号)中明确,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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