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之间可委托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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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的委托和授权要求

行政公文的委托和授权要求

行政公文的委托和授权要求委托和授权是行政公文中常见的处理方式,用于明确行政行为的执行主体和权限范围。

委托是指上级机关将一部分权力交予下级机关或其他相关单位执行;授权则是指上级机关授予下级机关或其他相关单位行使特定的权力。

委托和授权的要求如下:一、明确委托和授权的对象与目的行政公文中应明确委托和授权的对象,包括下级机关、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并说明所要委托或授权的具体权力、任务或行为。

同时,要明确委托和授权的目的,即为了实现什么样的目标或解决什么样的问题,确保委托和授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具体描述被委托和被授权的内容行政公文中应具体描述被委托和被授权的内容,包括权限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条件等。

要求清晰明了,避免使用模糊或笼统的表述,以免产生理解歧义或争议。

三、规定委托和授权的期限和范围行政公文中应规定委托和授权的期限和范围,确保委托和授权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期限可以是固定的具体日期或一个时间段,范围可以是具体的工作任务或整体的行政事务。

四、明确委托和授权的责任和义务行政公文中应明确委托和授权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被委托和被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要求履行职责,保障委托和授权的顺利进行。

同时,上级机关或委托方应对委托和授权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估,确保委托和授权的实施效果。

五、规定委托和授权的终止和变更条件行政公文中应规定委托和授权的终止和变更条件,以确保及时处理委托和授权可能出现的问题或情况。

终止条件可以是任务完成、期限到期、申请解除等;变更条件可以是因权限调整、任务变更、单位调整等原因。

六、标准化格式和文体要求行政公文中的委托和授权部分应采用标准化的格式和文体,如正式的公文头部、正文部分的逻辑结构和段落划分等。

语言要规范、准确、明确,表达要简洁、具体、严谨,符合公文的特点和规范。

总之,行政公文中的委托和授权要求明确、具体、规范,以便于相关机关或单位遵循和执行。

通过合理的委托和授权,可以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工作协作,推动行政事务的顺利进行。

法律知识试题

法律知识试题

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行政治理B.行政收费C.行政审批D.治理公共事务2.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A.其他行政机关B.其他国家机关C.有关企业、事业组织D.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B.设区的市C.县级以上D.省、自治区、直辖市4.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对有关决策议案表决所采取的规则是()。

A.一票否决原则B.少数服从多数原则C.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抉择D.淘汰投票制原则5.当国家公务员认为自己受到单位的不公平待遇时,可以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诉?()。

A.人民法院B.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C.人民检察院D.行政监察机关6.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就户籍治理事项向位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某部发文,应使用的文种是()。

A.通知B.请示C.指示D.函7.下面属于行政工作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有()。

A.某行政人员在原籍乡任乡长B.某行政人员在原籍市任市长C.属于少数民族的某行政人员在原籍民族自治县任县长D.某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理自己原籍家乡发生的行政案件8.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A.法律、行政法规B.法律、法规C.法律、法规、规章D.行政法规、规章9.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

A.技术责任B.行政责任C.经济责任D.法律责任1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法律B.法律、行政法规C.地方政府法规D.行政规章11.下面关于政府职能与行政权力的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四条⾏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政机关实施⾏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政机关对受委托⾏政机关实施⾏政许可的⾏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政机关名义实施⾏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实施⾏政许可。

「释义」本条是关于委托实施⾏政许可的规定。

委托许可是⾏政许可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其⾏使的⾏政许可权委托给其他⾏政机关⾏使。

受委托的⾏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该⾏政许可机关的名义⾏使⾏政许可权。

由于⾏政权的范围越来越宽,⾏政管理的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的增强,有时⾏政机关的设置不能完全满⾜⾏政管理发展的需要,有时为某项⾏政管理再设置相应的⾏政机关既没必要,也不经济。

将⼀些⾏政许可权委托其他⾏政机关⾏使,充分利⽤⾏政机关现有的资源,既可以提⾼⾏政效率,实现对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可以防⽌机构膨胀,起到精简机构的效果。

尤其是在⽬前机构改⾰的背景下,地⽅政府部门的设置不要求与中央上下对⼝,中央政府设置的职能部门,地⽅政府不⼀定设置,中央政府没有设置的职能部门,有的地⽅根据本地的需要也可以设置。

如果中央⽴法将某项⾏政许可权授权某个⾏政主管部门,但有的地⽅政府没有设置相应的部门,这时⽴法可以规定采取委托的⽅式,让其他⾏政机关代⾏⾏政许可权。

如烟草专卖法第⼗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由县级⼈民政府⼯商⾏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在我国,国务院设有烟草专卖局,省级政府⼀般也设有烟草专卖局,但有些地⽅既不产烟叶,也不⽣产卷烟,就没有必要再设烟草专卖局。

因此,法律规定由县级⼯商⾏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政许可。

针对这类情况,本法规定⾏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政机关实施⾏政许可。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四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应当依法允许查阅、摘录、复制。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

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

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近年来,由于我国在经济上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行政机关的作用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然而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在严格制度下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

本文将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两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1.立法权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其立法权是其最基础的职权。

行政机关的立法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是行政机关最具特色和实际用途的职权。

它包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权力。

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将职务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和职员,并通过监督和检查等方式确保职权的合理行使。

3.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是其依法执行行政职责的基础和保障。

行政机关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行政执法权时保证程序正当、权力公正、程序公开,确保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在行政执法中,如果因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公民权益受损,那么行政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行政机关的行使方式1.法定权力行使方式法定权力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的职权。

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职权做出行政行为,并以执法录音、照片、笔录等方式,确保执法程序合法、公正。

如果行使职权违法或滥用职权,对受损害的公民和企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2.非法定权力行使方式非法定权力指在法律和法规规定范围之外,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合理行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行政机关应在发挥职权的过程中坚持有效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三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行政策略,保证行政机关职权的科学、合理、公正和有效地行使。

3.法定与非法定权力衔接方式由于行政工作和社会生产、生活和文化等方面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机关的职权界限往往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从一则案例看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从一则案例看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从一则案例看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一、一则案例的引出2013年4月26日,原告饶某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临川区温泉镇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其申请事项为:请求被告公开2010年、 2011年、2012年温泉镇人民政府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数及用途。

被告于2013年4月28日收到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但是超过法定期限未予答复。

原告遂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饶某诉请公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是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被告温泉镇人民政府是受委托的机关,不存在直接向原告饶某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原告诉请的对象错误,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是否具有向原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取决于被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行政委托不同于行政授权,被告如果是受委托行政机关,就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行政委托案件中,被告应是行使委托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一)行政委托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其管辖权的一部分交由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能。

从广义上讲,行政机关之间的委托也应当包括在内。

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托。

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叫做…自行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

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

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这显然是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的委托当然无效。

()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由于行政委托的事务是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意。

4、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是什么【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正文: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常用的两种行政法律行为。

虽然两者在表面上看起来很相似,但实际上存在着一些本质的区别。

本文将从授权者、受权者、权力特点等方面对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进行详细比较。

一:授权者的区别行政授权是指授权者为了特定行政事项需要,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全权委托给其他机关、部门或个人,行使职权的主体仍然是授权者。

而行政委托则是授权者将一定的权力全部委托给委托机关,委托机关可以完全独立地行使该权力。

二:受权者的区别行政授权中的受权者是被授权者,其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授权者的要求和限制,不可超越授权的范围和权限。

而行政委托中的受权者是委托机关,其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很强,不需要经常向授权者请示和报告,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策。

三:权力特点的区别行政授权的权力特点是局部性、有限性和临时性,授权者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收回或修改授权。

而行政委托的权力特点是统一性、全面性和稳定性,委托机关行使的权力与授权者的权力一致,且持续时间相对较长。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授权:行政机关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其他机关、部门或个人,行使职权的主体仍然是授权者。

2. 行政委托:行政机关将一定的权力全部委托给委托机关,委托机关可以完全独立地行使该权力。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正文: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采取的两种行政法律行为,它们在表面上看起来相似,但实际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效果。

本文将从授权方式、权力依据、监督机制等方面对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进行详细分析比较。

一:授权方式的区别行政授权是行政机关将一部分职权委托给其他机关、部门或个人,授权者仍然保留职权,并对授权范围和方式进行限制。

而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将相应的职权全权委托给委托机关,委托机关行使职权的方式和范围不受委托机关的限制。

二:权力依据的区别行政授权的权力依据是授权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机关的决定,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必须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职权划分

行政机关职权划分

行政机关职权划分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关或地方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的工作高效有序,对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的目的、原则以及具体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的目的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分工明确,实现职权的协调、高效行使,确保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的目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行政效能:行政机关职权划分可以使各个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避免了职权交叉和职责不清所带来的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

2. 防止职权滥用: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的明确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公正、合理行使,维护公平正义。

3. 加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职权划分可以为各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确保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的原则行政机关职权划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机关职权必须依据法律授权,依法行使。

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范围。

2. 独立原则:行政机关按照职责范围独立行使职权,相互之间不得干涉、侵犯彼此的职责。

3. 分工协作原则:行政机关职权划分应当根据不同职能的特点进行合理划分,并确保各个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

4.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机关职权划分应当根据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避免特权现象的出现。

三、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的具体方法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的具体方法可以采取以下几种:1. 按照职能特点划分:根据行政机关的不同职能特点,可以将职权划分为纵向和横向的不同层级。

纵向划分即上下级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即同级之间的划分。

2. 按照地域划分:根据行政机关所辖地域的不同特点,可以将职权划分为中央和地方的不同层级。

中央层级主要负责全国性的事务,地方层级则负责地方性的事务。

3. 按照行政机关类型划分:根据行政机关的类型和定位划分职权。

例如,财政部负责财政管理,司法部负责司法行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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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之间可委托行使职权
——福建霞浦法院裁定一社保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案
发布时间:2007-03-05 09:24:20
裁判要旨
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可通过职权委托进行行政协助。

职权委托应由具体履行职权的各级独立的行政机关各自办理,不能由上级行政机关概括委托。

案情
2005年9月13日,申请人福建省霞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霞劳社监字(2005)428号《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执行人霞浦县医院在规定时间内到霞浦地税局办理失业保险登记,被执行人未予办理。

2006年3月20日,申请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霞劳社监罚字(2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15000元人民币罚款。

2006年7月10日,申请人申请霞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霞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管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职权,包含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权。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将该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职权委托地税部门行使。

地税部门该项管理职权的获得,不是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不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委托。

因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才可以授权,省级政府规章不能授予行政职权;行政职权的委托虽可由规章规定,但受托主体应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而不能是其他行政机关。

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之间可以委托行使职权,但权衡行政处罚法对受托组织法定条件的考量,其他行政机关比起事业组织能更好地履行职权,更符合职权委托行使的立法本意,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可通过委托职权进行行政协助。

而且,《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第十一条也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确有必要委托其他机关、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可以委托。

因此,本案行政职权的委托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职权委托的许可规定并不当然引起行政职权的转移,两个行政部门之间还应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办理手续后职权才发生转移的效果。

而且,为顾及地方差异及利于明确职责,不能直接由上级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内的所有下属机关职权进行概括委托,而应由具体履行职权的各级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各自办理。

2000年12月21日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行政执法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0]508号)也规定:各级劳动部门根据统一的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向同级地税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授权委托手续。

本案申请人霞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霞浦县地方税务部门并未实际办理行政职权的委托手续,对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仍应由申请人管理及处罚。

因此,本案申请人对社会保险登记违法行为具有处罚职权。

据此,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霞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霞劳社监罚字(2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案号为[2006]霞非审字第48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陈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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