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
武建[2006]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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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2006]240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作者:来源:日期: 2006-10-26站内搜索按标题搜索站内搜索文章页数:[1]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指导手册文明施工部分文字部分

第二部分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图解第一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设施、设备管理标准一、文明施工(一)工地大门和施工图牌1.施工现场进出道口应为2个,特大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车辆进出后及时关闭。
2.大门宽度不得大于8m,安装封闭门扇,门扇高度与施工围挡一致,下底悬空不得大于200mm。
采用门楼式大门的,大门高度应满足特种工程车辆通行。
3.施工现场大门标识的设置宜突出企业文化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门头应有企业名称。
4.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车辆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
5.施工现场大门内醒目处,应设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等五牌一图。
图牌处宜设置照明及防雨措施。
6.项目管理班子责任牌、施工现场八不准、渣土管理责任牌等图牌应设置在大门外侧醒目处。
市政等工程还须有工程工期公示牌。
(二)施工围挡(围墙)1.施工围挡(围墙)应按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
2.施工围挡(围墙)可采用PVC板等新型环保材料,或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砖等新型墙体材料砌筑,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
3.砖砌围墙厚度应不小于240mm,不大于5m间距设240mm×370 mm砖柱加固,墙顶批条压帽,墙面粉刷。
彩钢板围挡底部设置不小于300mm的基座,PVC板围挡底部设置不小于500mm的基座,每垛间距不大于3m。
4.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围墙)封闭施工;工期超过30天的,要设置固定围挡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5m。
围墙必须保证安全牢固。
5.施工周期在30天内或因施工工艺特殊要求,不能设置固定围挡的市政工程或管线迁改工程,可设置连续活动围挡隔离维护,高度不小于1.8m,且基座部位全封闭。
6.活动围挡应采用金属硬质材料制作,高度不小于1.8m,采取靠接、背撑和封闭基座等措施,保证围挡安全牢固平整和防止污水、泥土外溢路面。
武汉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

武汉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第一条:文明施工组织方案(一)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文明施工组织方案。
(二)文明施工组织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建设、监理单位以及总、分包施工单位和专业承包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责任和义务;2、文明施工责任体系、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生活区文明公约和卫生责任制度;3、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的各项措施;4、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等各项工作的防范与应急措施。
(三)建筑工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依法分包或工程建设中存在多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文明施工协调工作,并明确施工现场公共区域和进出道口的文明施工责任单位。
第二条:施工现场围档(一)施工现场必须封闭打围,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4m,墙体必须安全牢固,围墙边不得堆放各类建筑材料及渣土。
(二)城市主干道和重点路段的施工围墙应绿化、亮化、美化。
(三)施工围墙应保持干净、整洁,墙体不得有“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等现象。
墙体有破损、污渍的,应及时修复、清洗、见新。
(四)成片建设的小区内,各施工单位工地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隔断或围墙。
第三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标志图牌及材料堆放(一)建筑工地办公区、作业区、生活区在施工场地许可的情况下应分开设置,并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科学合理规划布置。
(二)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处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并设置施工标志牌,大门内应悬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环境保护等制度牌。
(三)施工机具设备及建筑材料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应设标识牌,标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保管人等。
第四条:施工道口硬化及冲洗保洁设施(一)建筑工地进出道口设置不得超过2个。
(二)道口宽度不得超过5m,进出道口和工地内场道路应用混凝土硬覆盖,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二00六年九月四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劳动社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精编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1.总则1.0.1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护市容和生态环境,改善作业人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211号令),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建筑施工、拆除工程以及道路排水、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城市高架桥、过街通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市政工程和配套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管线迁改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1.0.3本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1.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仍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关联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壹般规定2.0.1施工现场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合理规划,分开设置。
2.0.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
2.0.3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且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2.0.4于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编制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2.0.5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2.0.6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2.0.7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且做好检查记录。
2.0.8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内容。
2.0.9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文明施工责任3.1建设单位责任3.1.1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
3.1.2建设单位应当于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文明施工的关联责任,且为前述单位开展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3.1.3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武汉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武建[06]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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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阮成发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城管、环保、公安、国土规划、水务、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的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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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文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日期:1999-8-19
执行日期:1999-8-19
生效日期:1900-1-1
经1999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档、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各自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
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根据工程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和临时占用的道路,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挖掘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施工设备、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等。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标牌上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结构层次、面积、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负责人姓名等。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2.4米;其他路段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2米。
围档应当牢固、整洁、美观。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至两层以上(包括两层)时,其临街立面应当用硬质材料封闭,并与作业面同步。
封闭面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
但采取提升或者滑模板等新工艺施工的,可按照其作业要求进行封闭。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置出入口,每个出入口宽度不超过5米,并用混凝土实行硬覆盖,覆盖宽度与出入口一致,厚度不小于15厘米。
实行钻孔灌注桩工艺施工的桩基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降土或者硬地坪覆盖等防止泥浆漫溢的有效措施。
第十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运输车辆冲洗和排水设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进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良好,场容场貌整洁。
施工中冲洗的泥浆,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严禁将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内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应当设置安全通道。
对沟井坎穴及桩基孔等,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职工生活
设施。
职工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运输流体、沙石等容易飞扬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当密封、遮盖,不得沿途抛撒、遗漏。
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冲洗干净,不得带泥出场,污染路面。
处置施工渣土,施工单位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数量、运输线路、时间、倾倒地点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除抢修、抢险外,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需要安静环境的地区进行建筑施工,禁止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发电机、电锯、混凝土电动震捣机等机械,以及从事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由于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夜间施工不能避免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围档和出入口整洁,临街面整齐、美观。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内必须坚持日做日清,工完场清,严禁乱堆乱放建筑垃圾。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拆除现场围档和临时设施,清除场内余留物料和垃圾。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程围档和冲洗、排水设施,以及出入口硬化、立面封闭等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及其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经检查符合文明施工现场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文明施工现场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设置施工标志牌或者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和施工材料未按照规定设置和堆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出入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工程临街面未按照规定封闭的,处以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实行钻孔灌注桩的桩基工程,未按照规定采取降土等有效措施,致使泥浆漫溢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按标准设置,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