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须知
安徽职称评审 专家库申报流程

安徽职称评审专家库申报流程一、概述安徽省职称评审专家库是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设立的,旨在选拔具有高级职称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参与安徽省各类职称评审工作。
申报成为安徽省职称评审专家库的流程主要包括:资格条件确认、材料准备、在线申报、材料审核、面试及考核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环节的步骤和流程。
二、资格条件确认1.申请人须符合《安徽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中关于专家库人员的基本条件:具有正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于正高级及以上水平的荣誉称号,并在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实践工作满10年;2.申请人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3.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材料准备1.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2.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如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3.职称证明文件(如职称证书、评审意见等);4.个人简历;5.主要科研成果或实践业绩材料(如论文、专著、专利、项目报告等);6.推荐信或推荐单位意见。
四、在线申报1.登录安徽省职称评审官方网站,进入专家库申报页面;2.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等;3.上传身份证明文件、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和职称证明文件的电子版扫描件;4.填写个人简历,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和主要科研成果或实践业绩等;5.上传主要科研成果或实践业绩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6.填写推荐信或推荐单位意见。
五、材料审核1.提交申请后,由安徽省职称评审管理机构进行材料初审;2.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将进入面试及考核环节。
六、面试及考核1.安排面试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申请人;2.面试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3.面试结束后,由面试评委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评审意见表;4.根据面试结果和材料审核结果综合评定,确定是否录用为安徽省职称评审专家。
七、录用通知1.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安徽省职称评审管理机构将向录用的专家发出录用通知书;2.录用的专家需签署相关承诺书,并按要求参加培训。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

附件: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评标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经培训考试核合格,取得《安徽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标专家考评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评标专家考评采取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考评。
评标活动结束后,填写《安徽省评标专家日常考评表》(见附件,下称《考评表》),并录入至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日常考评指标包括工作态度、专业水平和评标质量,共100分, 扣完为止。
(一)工作态度,总分20分。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1、出席评标活动,未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2、未按要求存放或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3、在评标现场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4、参加评标活动迟到或早退,影响评标正常开展;5、在评标活动中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6、未按规定提交评标报告;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二)专业水平,总分40分。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10分,扣完为止:1、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3、未按要求进行独立评标的;4、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评议标书内容或发表个人意见的;5、评标结论被要求二次复议,并证明其有明显失误的;(三)评标质量,总分40分。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10分,扣完为止:1、在评标过程中,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诱导投标人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意见的;2、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单位打分畸高畸低的;3、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造假、伪造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4、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废标处理的;5、因评标专家个人失误给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须知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须知为进一步扩充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规模,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服务,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根据《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评标专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家申报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因特殊专业需要,经评审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程序(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登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后,打印《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网上申报后,将书面申请材料送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初审(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在专家个人系统中直接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2.两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包括贴在表格中的2张);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5.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6.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7.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联系单位: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联系地址:合肥市庐江路124号创元大厦302室联系电话:0551—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附件一:各市专家申请材料日常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现将《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8日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考评工作。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家考评工作。
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专家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方式进行,并逐项累计计算扣分。
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累计扣分分数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每个项目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交易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
交易结果公告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的具体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第六条日常考评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从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零。
日常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
考评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
交易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的,考评结果录入时间为异议、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3.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4.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5.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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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须知
为进一步扩充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规模,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服务,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根据《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评标专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家申报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因特殊专业需要,经评审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登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后,打印
《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网上申报后,将书面申请材料送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初审(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一)。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在专家个人系统中直接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
2.两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包括贴在表格中的2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6.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联系单位: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
联系地址:合肥市庐江路124号创元大厦302室
联系电话:0551—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附件一:
各市专家申请材料日常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