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兼谈古代调解制度对构建当今的大调解机制的借鉴意义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作者:曹航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5期【摘要】调解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
通过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研究,汲取对中国当今法治社会建立的启示,借鉴经验,古为今用。
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类型及其特征进行分析,探究其形成的原因,为现代调解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古代调解制度;调解;成因中国传统文化制度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儒家思想所主张的“无讼”“仁爱”使得调解成为中国古代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
调解制度的建立对于中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尽管当今社会的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有很大的差异,但调解制度从古延续,传统法律文化无时无刻不在影响当下法治建设。
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类型及特征(一)中国调解制度的类型1.民间调解民间调解又称邻里调解,这是中国古代最为常见的一种调解方式。
其中包括民间自行调解,宗族调解,乡治调解等。
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长者和乡官里正调解纠纷的习俗,民间自行调解是指人们之间出现了矛盾,绕过官府诉讼,以双方的亲友,邻里出面调停为主要的形式化解矛盾。
民间自行调解方式简单灵活,至宋代已经普遍化,然民间自行调解始终面临法律约束力缺乏的问题;宗族调解是传统社会中民间调解最普遍的方式,中国古代大都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宗族调解是指家族成员间发生纠纷后,将纠纷应交由族长决断,宗族调解较之民间自行调解具有更高的约束力与强制力;乡治调解是一种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调解制度,是指先由里甲长与乡老对乡、里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诉至官府。
民间调解是历来统治者所重视的,用以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手段。
2.官批民调官批民调是指官府在接到诉状后,如认为情节轻微或事关亲族关系,不便公开传讯,即可批令当事人双方的族人从中劝和、加以调处,并将调处结果上报官府的一种调解制度。
如调解成功,则上报到官府销案,调解不成,告知官府双方不愿调解并将案件交由官府进行判处。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其出现的时间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商代时期。
文献中指出,“调,谓调和也。
和而不同,同则毕矣。
和同而刑罚不必至,是为调和……”这就表明古代中国就有了调解制度。
本文将从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制度内容和特点等方面加以浅析。
一、历史沿革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最早起源于商代时期。
此时,商代社会处于腐败的阶段,法治尚未完备,而调解制度则成为了一个包容性很强的制度。
到了西周时期,调解制度逐渐成为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并在秦汉时期进一步发展完善。
到了唐宋时期,调解制度遇到了困境,比如许多调解权利集中于官府,滥用权力成为常态。
到了元明清时期,因为法制逐渐完备,调解制度也逐渐没落。
二、制度内容1、调解人制度调解人是调解制度的核心内容。
在古代,调解人一般采取双方自行协商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在取得公正和解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人并没有正式的法定地位,只是个人自愿担任的角色。
2、调解流程在古代,调解流程大多是由民间传统、习俗和典章规定的。
例如,调解人必须有“三百六十行礼”,即请对方发出通知,接受对方的邀请,及时出席,遵守规定的礼节等。
3、调解原则调解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公开、宽容、灵活、便民等。
调解时要公正公开,保证调解工作在双方的知情、同意和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时要灵活机动,加强调解工作效率;调解时要采用宽容态度,以达成和谐稳定的结果。
三、特点1、宽容性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宽容性。
在古代,调解制度摆脱了官法条文的束缚,注重人情、情理和道义的调整。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会从各种方面考虑,综合双方意愿,达成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2、制度灵活性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制度灵活性。
调解制度采取人情、情理、道义等多种因素考虑,融于客观情况和社会实践,灵活性比官方司法更高。
3、普遍性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普适性的,涉及的范围广泛,从儿童争吵、邻居间纠纷、婚姻家庭纷争、财产争夺等诸多领域都可以适用调解制度。
中国古代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其当代价值

中国古代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其当代价值摘要: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统治者都倡导以”息讼”来解决民间的纠纷,这就要求民间调解制度的发展,由拥有解决民事纠纷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宗族内裁判、族外裁判以及官府裁判。
关键字: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价值。
在古代的中国,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对危机社会秩序以及其统治的重大刑事问题,较为注重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而对于处理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大多以家庭为主的家长制以及者民间的调解制度来运作,而这些都与中国古代的传统熟人社会和长期的法律文化发展有很大的渊源。
争议解决机制在本质上就是社会伦理、政治制度以及法律之间相互作用的后所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以及权威的程序。
由于中国古代社会也就是一个宗法、宗族社会,而”宗法”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的内部关系,来维护家长的统治的行为规范,那么解决民间的纠纷机制也受着宗法制度的影响。
这就在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古代民事纠纷的解决,因为是以家族内部的争议当事人双方与解决争议的裁决者之间的宗法关系而是强烈的和稳定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不分的,实行司法自制,民事纠纷主要是由民间解决,由那些家长、族长等实际掌握国家司法权的主体来解决民事纠纷。
中国古代刑事案件为”狱”,民事案件为”讼”,而一般说来”狱”是需要以刑罚来追究责任的,民事案件则是由一些在社会上有权威的人为裁判。
(一)宗族裁判由于一般宗族内,都有一系列的家规、族规等制约族内成员的行为规范,涉及到家庭、婚姻、继承等各个方面的问题,而当族内成员产生一系列涉及到上述各个方面问题的纠纷时候,由族长对这些问题进行裁判决断,由于中国宗法社会价值文化的影响,一般官府也是承认族规对家庭成员的约束作用和族长对家庭成员间纠纷的裁决的承认。
如清代道光时期有诏曰:”凡遇族姓大小事均听族长、绅士判断。
族众中如有不法匪徒,许该姓族长、绅士捆送州县审办。
”(二)族外止争针对家族之外、不同家族宗族之间的纠纷,通常都是由乡老和里正对其有权裁判的事项来进行裁判,从汉代开始就设立了调整乡里民事纠纷的啬夫;而唐朝设置了村正、里正来进行调解,元朝时的社长,明代的里长以及申明亭等,而乡约耆老作为一种传统民事争议解决机制,建构方式在实质上也与家族宗法关系是同一的,在一些朝代,这些调处也是进行如户婚、田土、斗殴等项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明代的’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准受于申明亭内剖理。
浅析我国调解制度的演变及现代“大调解”机制的产生

关键词:调解制度 ;演 变;大调解 ;建构 中图分类号 :D 1.4 9 5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1 7 - 4 6 (0 10 —0 2 一O 6 3 5 42 1)1 03 3
调解作为一种行之而有 效地纠纷解决手段 , 其源于古代社会 ,直至今 日已发生 了较大变化 。
第2 卷 5
第 1期
廷边教 育学院学报
J u l f n inI si t f u ain o mio Ya ba tueo Ed ct n t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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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我 国调解制度 的 演变及现代 “ 大调解"机制 的产 生
2 0 年 9月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 理 涉 及 人 民调 02 最
府的重视,无 论是财力还是人力方面 ,人 民调解 组织都难 以得 到以往那样的支持 ,因此机构迅速
萎缩 ,职 能不 断弱化 ,至二 0 0年左右 ,许多地 0
解放初 ,我国在镇 、社 区、村均 设人 民调解 委员会 ,人数较 多的国营企业也设有人 民调解委 员会 ,人 民调解委 员会负责人一般 由同级别 的行 政一把手或村委会 主任 、居委会主任担任 ,并大 量吸收公道正派 、 口碑 好的党员干部 、群众担任 人 民调解员。 民调解制度在化 解人 民内部矛盾 , 人 维系社会正常运转 ,团结人 民群众 同心 同德建设 社会主义方面发挥 了难 以替 代的重要作用 。与此 同时,在人 民法院 内部 ,发 端于抗 日根据地、解 放 区的 马锡五 审判方式 得 到继承 。 马锡五审 判 方式 实质就是深入群众 ,依靠群 众,提倡发
国 家 意 志 , 于 是 政 策 的 支 持 逐 渐 消 退 。首 先 , 这
一
时期。基层 人民调解很大程度上失去 了地方政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
古代的民事调解制度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并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稳定、和谐和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古代民事调解的实践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古代民事调解的实践背景在古代中国社会中,人们普遍遵循着“说文解字”的理念,即解决问题应该通过言谈辩论,而不是通过武力冲突。
这也是古代民事调解制度得以形成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一。
在古代社会中,人们习惯通过调解解决矛盾,避免将争端升级为激烈的对抗,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古代中国继承了礼乐文明,强调礼仪和道德规范,认为凡事应该以礼相待,并尊重长辈、敬畏神灵。
在这种文化氛围下,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达成和解,而不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古代民事调解制度在这种社会文化背景下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和推广。
由于古代中国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不严格分开,官员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威望,因此他们在民事争端中往往扮演了重要的调解角色。
在地方社会中,官员往往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裁决和帮助。
这种权力下放的调解形式,也为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基础。
古代民事调解的主要内容包括调解程序和调解方式两个方面。
1.调解程序古代民事调解的程序通常是由乡绅、长者或官员等社会有影响力的人士主持。
调解程序首先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参与,其次是主持人聆听双方的诉求和分析争端的原因,然后对当事双方进行耐心的解释和劝诫,最后达成和解并制定协议。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主持人需要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尊重双方的诉求,同时引导他们理性思考和达成互利互惠的和解。
2.调解方式古代民事调解的方式多样,包括言辞劝解、赔礼道歉、调解协议等多种形式。
在古代中国,人们普遍尊崇儒家的“义”和“礼”的思想,因此调解中常常采用仁爱、宽容、理性等方式。
调解方式还多取决于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一般是以双方的意愿为重。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1. 引言1.1 概述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古代社会。
在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处理民间纠纷和争议的主要方式,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古代的民事调解制度在法律发展中逐渐形成和完善,具有独特的特点和程序。
调解制度不仅能够有效解决纠纷,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还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古代调解制度在中国文化中也具有重要的精神内涵,体现了中国传统“和为贵”的价值观念。
在古代社会中,调解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法律专家,更是智慧和公正的化身。
通过调解案例的分析,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和实际应用。
古代民事调解制度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 正文2.1 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
在古代社会,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民事纠纷的解决主要通过调解来实现。
早在商代时期,就有调解制度的雏形出现,当时的调解主要由官员或有声望的长者来进行。
随着时代的发展,调解制度逐渐完善,成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秦汉时期,民事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规范。
当时设立了专门的调解机构,如“协力司”、“职方”等,专门负责处理民事纠纷。
这些机构在调解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隋唐宋元明清各个历史时期,民事调解制度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特别是在宋明清时期,出现了许多以民间仲裁和调解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条文和制度,为民间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体系。
这一体系不仅在调解效率和效果上有着显著的优势,更重要的是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2 古代调解制度的程序和特点古代调解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悠久的传统,其程序和特点体现了古代社会的智慧和文明。
古代调解制度

古代调解制度摘要:作为一个拥有四五千年文化底蕴的文明古国,中国的一些法制制度在世界法制史上是具有一定重要地位的。
特别是存续于中国传统司法诉讼制度中的调解制度,其产生、发展和完善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深重意义。
调解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几乎历朝历代的法律史料中都有对它的记载。
作为中国古代最具生命力和最具文化价值的司法制度,其内涵之丰富远非其它司法制度所比拟。
虽然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我国对调解制度的重视程度有所差异,但它始终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和处理民事案件纠纷的实践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在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调解制度悄然复兴,通过其来发展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构筑现代司法制度不无裨益。
关键词:无讼调解制度渊源概况局限性完善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境界是和谐,强调以和为贵。
调解制度正是因为蕴含着此文化内涵并建立在这种社会观念基础上,所以被广泛的适用,成为解决一般民事纠纷的手段。
而且,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传统的诉讼观念是“无讼”。
《论语》即有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历朝统治者崇尚“无诉是求”目的就是在追求一种“和谐社会”,进而实现“无讼世界”。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矛盾纠纷难以避免,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贵和持中”维护其特权,不得不探索一些“无讼”的途径和模式。
于是,历代统治者建立了“调处息讼”机制,即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是实现息讼、无讼的一种途径,尽管古代中国的法律条文极少提及,但事实上调解制度已然构成了传统中国诉讼制度最经常、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一、存在根源古代调解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纠纷,无论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当矛盾和纠纷发生时,通常是依据氏族习俗、宗教伦理道德由当事人所在的集体或当事人自己相互协商解决的。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争端和纠纷,都是由当事人的全体来解决。
”1调解制度源远流长至今犹胜未衰,并大有复兴之意,纵观历代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予以解释它的存在:1、“和合”思想、“无讼”论是调解制度的思想基础。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及对今天的启示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及对今天的启示作者:魏楠来源:《魅力中国》2016年第21期摘要: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被国外学者赞誉为“东方经验”。
直至今日,调解仍然是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从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形式和特点进行说明,进而得出一些有益启示,以期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关键词:古代调解启示公平正义调解,作为一种纠纷化解模式在中国的大地上已经存在了数千年的历史,中国古代调解在我国历史上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
在中国传统的封建社会中,历经了几代王朝的更替,根植于小农经济下的血缘、地缘为纽带的乡土社会,乡民之间的淳朴民风得以维系,社会秩序也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形式和特点(一)调解的形式调解产生于古代儒家的法律文化之中,是古代统治者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中国传统社会调解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特色。
从整体上看,中国古代调解大致可分为民间调解、官批民调和官府调解。
1.民间调解。
它是一种诉讼外调解,即当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通过村、乡或邻里的调解,最终将矛盾解决的一种纠纷化解方式,它产生于各地人文环境和乡规民约的不同环境之下。
中国人在传统上认为“居家戒讼,讼则终凶”,把打官司当做是一件极不光彩的事情,因而产生了“恶诉”的观念,一般不可轻易诉至公堂。
民间调解又可划分为三个具体方面:(1)亲友调解。
是指纠纷、冲突发生以后,邀请亲朋好友中为人公道、德高望重的长者来出面进行劝导说合以化解纠纷的方式。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成员普遍有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观念,社会和谐有益于农业生产和安居乐业。
因此,在有限的活动范围内,以乡土人情作为一种维系的纽带,一旦出现纠纷,大多数人都愿意化干戈为玉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2)乡里调解。
乡里调解是指里正、乡老等基层权威人士根据风俗人情或村规乡约等民间习惯调解一里一乡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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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并谈一谈古代调解制度对构建当今的大调解机制有何借鉴意义?调解制度植根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和近现代司法实践之中,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
本文从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发展开始,逐步分析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通过对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基本评价,来借鉴古代调解制度的经验,使古为今用。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由第三方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通过说理、教育、感化等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境界就是和谐,强调人与人之间以和为贵,以忍为上。
建立在此社会观念基础上的中国古代社会,调解被广泛地采用,尤其是在基层乡土社会里,它几乎成为解决一般纠纷的主要手段。
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的发展按照历史的演变可以划分为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
中国的调解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在地方官史中就有“调人”之职,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
秦汉时,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调解不成再到县廷起诉。
汉代已建立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司法调解制度。
乡啬夫的职责是“职听讼”,就是验问调解以息讼。
汉代司法调解程序比较复杂,首先由受理诉讼的司法机关依据原告诉状写成爰书,将爰书发往被告所在地的县廷或者戍所候官,请求验问。
县廷或者戍所候官将爰书交由乡啬夫或者期限层候长负责验问。
汉代司法调解的方式比较灵活,一般都按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措施。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府大多根据“礼”的内容,调解民事纠纷。
在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处理地方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不能取决,方交府县处理。
元代时调解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广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元代诉讼的一大特色。
调解的方式有民间调解和司法机关调解,民间调解由基层社长负责对邻里间民事纠纷“以理喻解”,调解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般不能再依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
明代将儒家“无讼”观念付诸实践,认为发生诉讼是“民风浇薄”的表现,理想社会应是“无讼”;即使出现民事纠纷,也尽量以不烦扰官府,由民间自行调处和息讼为上策。
在明初,还在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
调解时可用竹蓖责打当事人,调解不能和息的,再向官府起诉。
到了明中后期,统治者又在各地推行“乡约”制度,每里为一约,设约正、约副、约讲、约史各一人,设立“圣谕”、“天地神明纪纲法度”牌位,每半月一次集合本里人,宣讲圣谕,调处半月来的纠纷,一般由约正、约副主持,约史记录,如果当事人同意和解,记入“和薄”,不同意者可以起诉至官府。
清代民事纠纷的调解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两大类。
诉讼外调解又称民间调解,其主要有宗族调解和乡邻调解,族内纠纷本般先由族长或乡邻调解,不得轻易告官。
诉讼内调解是在州县官的主持下对民事纠纷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调解,将调解息讼作为州县官“消弭讼端”的政绩,所以清代地方官府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可谓不遗力。
清代州县官的调解,以儒家伦理道德、民间习俗为依据,对双方当事人晓以切身利害关系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特点1、调解形式具有多样性和调解方式的灵活性。
有民间调解、官府调解以及官批民调三种基本形式。
民间调解又可细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基层社会组织中的乡正、里正、村正、保甲长等的调解;二是宗族内的族长调解;三是乡邻之间的调解。
官府调解的主体主要是州县官和司法机关,由于中国古代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故官府调解的主体主要为地方行政长官。
官批民调鉴于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之间,具有半官方性质,官府认为情节轻微,不值得传讯,或认为事关亲族关系,不便公开传讯的,有时即批令乡保、族长等人予以调解,并将调解结果报告官府。
2、调解依据的特殊性。
调解时依据的主要为“礼”等儒家伦理道德和民间习俗,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主要方法,以“息讼”、“德化”为主要原则,贯穿着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最高价值导向-“和为贵”和“无讼”理想。
同时也体现出通过调解节约解决纠纷成本,减轻百姓负担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统治者“体恤民情”之意。
3、调解过程的强制性调解带有强制色彩,是处理一般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一般不得径行起诉至官府,否则即被视为“越诉”,而受到处罚。
4、在诉讼调解中,甚至在民间调解中,充满职权主义色彩,调解主持人在调解过程中掌握主动权,为达到调解目的,调解主持人可以动用刑罚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
5、无论是官方调解、民间调解,都是在国家权力的制约之下进行的,因而调解一经达成,即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一般不得反悔,并不得重新起诉。
6、适用范围的特定性.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在强迫的同时还有限制。
即大案、重案不在调解之列。
元代的《至元新格》明文规定:“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谕解。
”明律也规定“事涉重者,始白于官。
”7、调解手段的教化性8、调解目的的直接性三、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和局限性(一)积极意义古代调解制度对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对于息讼、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于调解制度的有益社会功效,综合起来大致有这样几点:第一,可以预防矛盾激化,大事化小,阻止纠纷演变成重大的刑事案件。
第二,便于纠纷当事人关系的修复,尤其是亲邻好友,不至于因纠纷而结下宿怨,有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第三,纠纷解决途径便利,节省成本。
第四,参与调解者除当事人、调解人,还有各个方面的证人,这些证人由于多与纠纷人长期接触,了解情况,对是非的判断较为准确。
当事人容易心平气顺地接受调解的结果。
第四,调解的过程是一个说理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教育的过程。
尤其是官府的调解,影响面更为广泛。
(二)局限性中国古代调解制度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只具有“规定性”,而缺乏“自主性”,调解是解决纠纷的前置和必经程序,限制和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2、调解主要依据伦理道德、民间习俗及族长意志,主要依靠官员、长者的威望,不注重对当事人法律权利的保护,并且阻碍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发展和完善。
3、调解时可以采取刑罚措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4、虽然各朝各代的调解立法看起来似乎比较完善,但乡正、里正、村正、保甲长、约正、约副往往是有权有势的贵族、地主,调解大多被当地土豪劣绅把持,成为这些人称王称霸地方的工具。
5、带有强迫性,强迫调解削弱了人们的权利意识,与现代法律理念相冲突。
对“忍让”的过分赞誉也难免有诱导人们放弃权利的嫌疑。
6、中国古代的调解阻断了人们对权利的追求,使资本主义发展所必须的平等、自由与人权的观念无法在人们的意识中生成。
调解制度最终成了维护封建皇权,维持既定社会关系的工具。
四、我国古代调解制度产生与发展原因分析,(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分析儒家思想、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宗法家族制度及诉求长官的现实苦难之上等因素直接影响着以礼俗、家法、法律为其主要依据的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1 “无讼”思想对调解的影响2 “和”文化对调解制度的影响3 宗法家族制度对调解的影响4 其他因素对调解制度的影响:制度因素,中华民族心理素质(二)传统调解制度在近现代存续原因之分析调解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存在和功能是不争的客观事实。
问题在于,在中国古代社会行之有效的调解制度,在熟人社会逐渐消失的近现代社会中,在农业社会逐步让位于商品社会的发展中,其是否还存在并有继续存在的价值。
1.以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在近代中国依然普遍存在近代中国,大部分地区延续着古代的传统,以诉讼为耻。
近代的中国社会法律虽然发生了质的变化,但是由于这些变化多与发达地区和城市关系密切,在基层,传统依然延续。
2.调解制度近代化之因中国近代法律变革及近代化,以西方法律为样板,以中华法系的解体为代价,许多制度在变革中消亡。
而调解制度却依然为近现代社会所接纳,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调解制度在近现代中国的存续发展,有着必然的原因(1)调解制度的理念反映了人类社会的普遍追求。
用简单快捷、效率高而成本低的方式解决纠纷,是人类社会的普遍需求。
(2)中国的调解制度自古至今兴盛不衰是因为它是一种简单、经济而又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法。
(3)深层原因在于调解制度的核心理念—“和谐”,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所具有的普遍意义,契合了人类社会的普遍理想。
而且这一理念在现代社会中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大量常见资料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和谐与无讼、调解与无讼、和谐与调解的密切关系有着翔实的记载,学界运用这些资料对传统的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的理想也有着深入的论证。
(4)中国古代社会调解制度中所蕴含着的人类社会发展的通理以及中国古代文化的深厚底蕴是调解制度在近现代社会中的发展方兴未艾的原因所在。
五、启示、借鉴意义1、调解在平息纠纷矛盾,保证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方面均具有诉讼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为此应当通过构建大调解格局,建立和巩固多种形式的调解机制,尽量通过调解,将人民内部矛盾平息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2、调解中应当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
进行调解要双方自愿;对待当事人要平等;达成协议要双方自愿。
不能忽视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护,禁止一手包办,采取欺骗、强制的手段促成调解。
要保障当事人诉权行使,调解和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选择调解还是选择诉讼,都应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3、调解时应当贯彻依法调解的原则。
虽然重情理用于法律的作法对平息纠纷矛盾有成效,但很难兼顾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当今社会已经进入法制社会,社会基础结构也由人们互相认识的“熟人社会”逐渐转变为人们互不认识的“生人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已由主要依靠情理、习俗,逐渐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
4、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对调解范围的限制值得我们注意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在强迫的同时还有限制。
即大案、重案不在调解之列。
元代的《至元新格》明文规定:“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谕解。
”明律也规定“事涉重者,始白于官。
”5、调解制度的合理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至少从形式上契合了社会转型时期对秩序和安定的强烈需求,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体制、利益的调整及各种思想的碰撞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不断涌现,同样也遇到了西方社会在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诉讼激增、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应充分发掘传统法文化中的调解本土资源,完善并进一步发挥现有的调解制度的作用,以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