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后补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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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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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简报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简报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简报根据我们的研究,企业在研发方面投入后可能获得一些补助。

这些补助可以帮助企业在研发领域取得更好的成果,并提高其竞争力。

补助种类: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政府资助:政府通常会设立研发项目,并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这些项目来获得补助。

政府资助的项目通常有特定的研发目标和要求,企业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才能申请到资助。

2. 产业基金:一些行业协会或组织设立了专门的研发基金,用于支持行业内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企业可以向这些基金申请补助资金,以推动行业的研发进程。

3. 科技创新基金:一些地方政府或机构设立了科技创新基金,用于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企业可以通过向这些基金申请补助来获取资金支持。

4. 税收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为鼓励企业在研发方面投入,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投入研发后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或抵扣。

申请流程: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的补助申请流程进行申请。

通常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如研发计划、预算、资金需求、研发项目的技术方案等。

申请过程可能需要经过评审和审批程序,最终获得补助资金。

补助影响:企业研发投入后的补助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加快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进程。

同时,补助也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为企业带来更多商机和合作机会。

注意事项:在申请补助时,企业需要认真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流程的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需要做好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被用于符合补助条件的研发项目上。

总结:企业投入研发后,可以通过申请补助来获得资金支持。

政府资助、产业基金、科技创新基金和税收优惠是常见的补助形式。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申请,并注意合规性和资金管理。

补助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研发效率,加快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进程,提升竞争力。

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四条研发活动后补助是指市科委科技计划中以实现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五条研发活动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市科委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时,确定拟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科学、合理、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以及相应的考核评价方式。

(二)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市科委组织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支持单位,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预算评估后确定后补助项目预算方案,后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后,市科委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组织完成对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

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市科委根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确定项目后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后,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六条单位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和本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可以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4年度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的通知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引导激励市场主体开展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服务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政发〔2017〕2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18〕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内科发成字〔2021〕12号),现面向全区征集2024年度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

一、申报要求(一)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申报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首次申报的交易方后补助项目应已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日期或实际交易完成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三)续申报的交易方后补助项目需提供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交易凭证。

(四)申报单位由各盟市科技局行文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区直单位由主管部门行文推荐。

二、申报程序(一)网上申报技术交易后补助通过网上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单位,通过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网址https:///)进入技术交易后补助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办理申报事宜。

网上申报审核时间自下发通知之日起,截至2023年12月31日18:00时,规定时间内未通过网上申报审核的按逾期办理。

(二)材料报送网上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申报方自行下载打印后补助项目确认书,经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一式4份。

财政部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8月26日财防〔2016〕249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创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投入管理方式,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创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投资方式,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自主创新,提高投资收益,规范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事后补助机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投入少、研制周期短、技术成熟度高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适用本办法。

具体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科研成果并通过验收审查后,由中央财政按照相关管理程序直接给予一定额度补助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两种方式。

前款所称的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二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第四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发布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第五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一)发布指南。

国防科工局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规划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

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领域、方向和项目,应当明确纳入后补助实施范围,并提出拟达到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提交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编报项目建议书。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最新版】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最新版】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2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19年12月11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中央财政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政策分析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政策分析

科研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政策分析顾惠玲(南京赛宝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0)摘 要:国家改变对科研单位工业科研项目资金补助的方式,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提升科研项目资金应用的安全性,削减管理成本,激发科研单位在项目创新方面的自主性以及积极性,构建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以此创建良好的工作氛围。

目前,科研单位要在《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后,积极研究政策内容,找出政策对科研项目产生的影响。

重点围绕文件提出后项目补助政策活动发生的变化进行论述,指出文件应用于项目运行各时段的工作要点,提出强化文件实施效果的建议。

关键词:国防科技项目;后补助政策;应用0 引言为了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国家下发政策性资金并出台相应文件,采用科研项目后补助的方式引导、鼓励企业按照国家战略要求,积极提升项目创新的自主性,促进成果转换应用,提高科研项目质量。

1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办法的作用优势1.1 削减无用流程,降低管理成本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政策的提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科工局项目管理部门的工作强度,后补助方式简化了资金在前期评审论证方面的工作条款,大幅缩减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的工作流程,以结果为导向,在降低机关管理使用经费的同时,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在后补助方式应用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安排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机关要求优化管理结构,精简管理任务,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审核,降低承担单位的管理成本。

1.2 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程度,降低立项成本以往科研项目无法有效控制立项成本,会使科研项目资金应用期间存在较大风险,项目一旦开展会因为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无法进行科学地管控,可能使资金投入后难以达到预期设定的目标。

目前,需要针对项目开展前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分析相关因素对项目安全运行形成的干预。

为了保证项目可以可靠、安全地运行,达到预期设定的目标,尽量缩短项目运行与立项意图间的偏差,合理地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前资助项目的方式通过专家判断以及流程评估,完成项目可行性判断。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规范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管理,依据《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号)、《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辽财教〔2017〕60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发科技成果并在我省实现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进行后补助;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企业孵化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进行后补助;对在东北科技大市场及与之互联互通的各分市场(包括工作站等)开展技术转移和相关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进行后补助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单位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国家和省科技管理部门确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入驻东北科技大市场、各分市场的相关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补助条件及标准第四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1.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且单笔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农业类院校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单笔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2.合同签订日期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3.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未直接获得过辽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4.通过项目实施,在我省已实现了科技成果中试或产业化等。

(二)补助标准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10%(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缴金额的1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5%(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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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机制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实施后补助机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四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五条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六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指南。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

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

项目不设置课题,不设定经费控制数。

(二)提交申请。

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
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并附近三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

项目预算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基础条件和项目实施需要进行编制,应当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成本。

具体开支范围参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可单独列示。

(三)立项论证。

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等重点内容。

(四)预算评估评审。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审。

(五)预算备案。

科技部根据预算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反馈,达成一致后,报财政部备案。

拟补助经费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六)签订任务书。

经科技部批复立项的项目,由科技部与项
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拟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

(七)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部不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项目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的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八)组织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

科技部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不再进行财务验收。

(九)验收结果公示。

科技部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十)经费拨付。

项目通过验收后,科技部按照事先备案的预算方案,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经核定拨付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采用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
目承担单位。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

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但委托承担单位的数量不超过3家。

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的,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择优支持的原则和方法,综合各家单位的预算评估结果,形成统一的后补助经费额,仅对取得最优成果的单位予以资助。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项目验收一律不得延期。

第九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经费拨付的依据。

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应当协商一致,并详细载明考核指标和验收的方式方法,考核指标应当具体、细化,验收方式方法应当明确、可操作。

第十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验收可以采取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专家判定等方法。

第十一条项目成果有明确用户的,验收应当包括用户评价。

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选择用户,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
确。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责,确保用户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项目成果交付用户后,经过至少一个完整的使用周期后,由用户按照项目任务书以及协议的约定,提供成果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由科技部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第三方机构,并在项目任务书中事先明确。

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独立完成项目成果检测,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需要进行专家判定的,由科技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任务书明确的项目验收方法,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和评价,由专家出具评价报告。

第三章奖励性后补助
第十四条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
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五条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对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二)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三)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科技部商财政部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成果的贡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

第十七条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

科技部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解决重大问题的技术成果,并明确提出技术成果对解决问题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和奖励额度建议数。

(二)提交申请。

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完整的技术报告和实施效果等。

(三)审查验收。

科技部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验证其能否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审查验收
结论。

审查验收按照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执行。

(四)审查结果公示。

科技部将项目审查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奖励。

科技部根据审查验收结论,提出奖励性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至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

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应当与科技部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

未按照协议要求实际应用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共享服务后补助
第十九条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经科技部、财政部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条科技部根据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国家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促进科技条件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推动资源的市场化、社会化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情况。

包括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运行管理情况。

包括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以及运行机制保障等。

(三)资源整合情况。

包括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

第二十二条共享服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向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所在单位发布绩效考核通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等情况,以及反映服务绩效的相关内容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二)绩效考核。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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