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乡规划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2013年6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园林局局长苏霓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我市是国家园林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
1994年,我市就制定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原《绿化条例》),并于2003、2004年进行了2次修正。
原《绿化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影响深远,促使我市园林绿化步入投资力度加大、建设速度加快、发展水平增强的较好历史时期。
绿化建设由“见缝插绿”向规划建绿、拆迁建绿、拆墙透绿发展,综合改造了“两江四岸”、月湖、蛇山、龟山等自然景观,山水园林特色逐渐显现。
市、区人民政府将公园免费开放、绿化进社区等作为为民办实事、体现绿化事业公益性的重要内容,从单一重视绿量向建管并重、布局均衡、服务于民转变,绿化设计理念更加人性化,广大市民享受到更多绿化成果。
在植物配置上更加注重园林绿化的生态功能,植物品种更加丰富、空间层次更加完善、季相色彩更加分明;在管理上强化依法行政、完善市场机制和依靠科技手段,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高。
2003年以来,我市城市绿化总量保持稳步增长,每年建设绿地300万平方米,新(改、扩)建公园30余个、街头游园100余个和城市小森林30个。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项基本指标分别从2003年的30.13%、34.92%、8.32平方米提高到2012年的32.93%、38.19%和9.92平方米。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绿化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绿化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资源稀缺,导致可用于绿化的土地严重不足,城市绿化发展空间受到制约。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版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全市国土规划、房管系统各处室、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中统一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8年9月21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目次1总则2术语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3.1一般规定3.2计算细则3.3特殊规定1总则1.0.1为了统一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借鉴相关城市经验与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中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测量,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建筑物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空间。
2.0.2构筑物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2.0.3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国土规划区(分)局、各区城管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认定及处理工作,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一)建设项目的面积误差按以下范围计算:1、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1%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2、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3、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10万-20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2%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平方米;4、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1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
(二)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在误差范围内的,规划条件核实时补缴超建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保留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其余规划部门带把关收费项目按照联合验收相关规定收取。
不计容建筑面积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仍按照原有既定规范执行。
武汉市工程技术项目配套绿地技术审查要点

武汉市工程技术项目配套绿地技术审查要点
1、对绿地的定义。
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绿地”是
指供市民休息休闲活动、吸引鸟兽植物、环保起到解放雾霾清新空气作用、提高城市品位的城市公共空间,包括公园、森林公园、植物园、植物人工
景观和绿色廊道、城市绿化带等。
2、对绿地的要求。
(1)绿地面积占整个土地面积的比例要求: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
规划》(市出台[1999]第7号)的要求,土地要求的最低绿地面积百分比
应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0%,以公园、林地和景观带为主;
(2)绿地的功能要求: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的要求,绿地分为景观绿地、水体绿地和植物绿地,景观绿地在
开发区建设中也要考虑硬景观、软景观等;
(3)绿地的分布要求: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出台[1997]第2号),在新建住宅小区的建筑物设置绿地的要求是,其绿地应当分布
于小区的各区域,并且要求面积不低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0%。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年)-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年)正文:----------------------------------------------------------------------------------------------------------------------------------------------------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彰显山水园林特色,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保障城市绿化均衡发展。
第四条市园林和林业部门是本市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优化植物配置的原则,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协调。
20181023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8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 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 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顶盖无围护结 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编制背景
一、编制背景
2、新政策,新问题,新要求。 新政策。2015年至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市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市国土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审批管理 的通知》等国家、省、市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建筑产业化、机械式停车、超配停车等有关建筑面 积计算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新问题。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商办改“类住宅”、地下停车产权纠纷、化工企业容 积率管控空白等问题,严重挑战了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阻碍了城市发展遵循城市规划蓝 图有序推进。 新要求。城市形象和品质的提升对建筑规划方案提出新要求,建筑设计新产品不断涌现,大 量地标性建筑不断创建,城乡规划管理对建筑规划方案功能、布局、形态、尺度、使用、立面、 天际线、视线通廊和开敞空间等方面的提出更高要求,有必要为提升城市空间形态、形象和品质 的创意设计提供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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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的标准。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并应当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庄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 商业、金融保险业、贸易咨询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等商业金融业项目,以及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仓储项目,其绿地率不低于20%。
(三)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 机关团体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等项吕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 综合性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加权平均值计算确定。
第五条加层的住宅项目,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审核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第六条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硗定:
(一) 有建设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为准;依法补办手续的,以道路中线、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者自然分界线确定该项目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二) 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
(三) 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以该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
第七条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按照公共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类别分别审核。
对同期建设工程项目,公共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可计算为其他绿地,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规定标准的部分,不能作为公共绿地。
对分期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公共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
后期公共绿地或者其他绿地;前期其他绿地实际面积超过其指标的超额部分,可充抵后期其他绿地,但不能充抵公共绿地。
第八条居住区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作为公共绿地计算。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道路和小区道路边缘1米为准,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缘;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60%计算为绿地面积。
(二) 居住区公共绿地以外的其他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算到道路边缘;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i.5米,1.5米范围内的绿地按其面积的印%计算为绿地面积;绿地边界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其墙脚。
(三) 居住区公共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覆盖地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
(四) 地下建筑顶板至室外自然地面,或者半地下建筑高出自然地面1米以内,且采用自然山势隐蔽式绿化布置、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3计算为绿地。
(五) 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1/3计算为绿地。
(六) 零星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七) 行道树的株距不大于8米时,按照其种植长度乘以1米计算为绿地。
(八) 空心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九) 屋顶和地上架空层的人工绿地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第十条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按照每户3.2人计算,其中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住宅,按照每户1人计算。
第十一条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代征绿地,计算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不计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
(一)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 独立园林设施。
(三) 小区道路、宅旁间道路、消防通道等。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