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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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在校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摘要:在校学生在基本完成学业后提前就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许多用人单位甚至劳动仲裁委认为在校大学生不能成为劳动者,这也阻碍了在校学生在劳动关系中获得《劳动法》的保护。

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和劳动者概念内涵出发,结合案例对在校学生能否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关系;主体界定标准一、案件小王是徐州某学校的应届毕业生,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小王持该校“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应聘至一公司,此时小王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小王将此情况告知该公司。

经公司审核和面试,一个星期后,小王进入该公司上班,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王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王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等确定月薪。

两个月后,小王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

小王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8月,伤愈后的小王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

2006年11月8日,小王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而小王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二、争议与分歧意见就小王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来看,在校学生是否是劳动者这一问题是关键,决定了小王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有效。

而就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能否成为劳动者这一问题,我国劳动法并无明确规定,而学界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小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于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学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关学历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其在校期间到企业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者。

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校学⽣与⽤⼈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在校学⽣能否与⽤⼈单位建⽴劳动关系,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种观点认为,双⽅并⽆建⽴劳动关系的意思表⽰,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校实习⽣虽然受⽤⼈单位的管理,但与⽤⼀种观点认为⼈单位并没有形成⼈⾝依附关系,在⾝份上还是依附于学校。

双⽅不应由劳动法律法规来调整。

另⼀种观点认为,双⽅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实习⽣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在校实习⽣接受⽤⼈单位的指另⼀种观点认为⽰命令,具有从属性,并获取报酬,是实际意义上的劳动者。

两种观点都有⼀定的合理性,不能绝对化,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

笔者搜集了南京市中级⼈民法院的四则相关案例,裁判要旨归纳为:法律并⽆明⽂规定在校⽣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双⽅签订了实习协议,没有建⽴劳动关系的合意在校⽣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具有⽤⼯合意聘⽤时知晓在校⽣⾝份,双⽅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法律并⽆明⽂规定在校⽣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最⾼⼈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6期裁判摘要即将毕业的⼤专院校在校学⽣以就业为⽬的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的情况下,仍与之订⽴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先,判断原告郭某与被告益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原告郭某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原告与被告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单位建⽴劳动关系的⾏为能⼒和责任能⼒。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照实⾏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和家庭保姆不适⽤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排除在外,学⽣⾝份并不当然限制郭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劳动⼒群体。

劳动法——未毕业大学生就业问题

劳动法——未毕业大学生就业问题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无效劳动合同的确 认标准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 主体不适格,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不具有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劳动者不具 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或者用人单位不 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具体讲,劳 动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达到法定年龄,二是 身体健康。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 受欺诈和受胁迫两种情况。第三,合同内容不合 法,即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第四,显失公平,即双方当 事人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 效。
• ,《劳动部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 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 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并未将未毕业的大学生包括在内。季小莉与升海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协议书”时,已年满21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 力和责任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被上诉人季小莉虽尚未从徐州 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 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只有在教育管理 部门及高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明确 禁止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大学生 才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教育管理部门及 高校本身因学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从而对学生已不作此要求时, 大学生参与劳动关系应不受限制。这是落实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的需要, 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本案季小莉已基本完成学业,并持 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 应聘求职的行为受到管理部门与高校本身的鼓励,应认定为适格的劳 动合同主体。

实习生可以签劳动合同吗

实习生可以签劳动合同吗

实习生可以签劳动合同吗
实习生是指在校学生或毕业不超过一年的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下,到用人单位
接受实习培训的人员。

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可以获得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的提升,为将来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但是,关于实习生是否可以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订立的,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而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被视为劳动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些人认为实习生只是为了获取实践经验而来到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实习生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也是付出了劳动,应当享有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益和保障。

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可以被视为劳动关系,实习生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实习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实习生支付劳动报酬。

同时,实习生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也应当享有与劳动者相同的劳动保护和权益。

因此,实习生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实习生时,与实习
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实习生也应当了解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权益和保障,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用人单位和实习生能够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共同促进实习培训的顺利进行,实现双赢的局面。

HR误区之“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定稿)

HR误区之“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定稿)

HR误区之“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陈自强律师经常有HR伙伴咨询提述问题,而该问题也一直是劳动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实践中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在校学生因具有学生身份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习、勤工俭学等原因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很多企业在实践操作中均认为与尚未毕业的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均系无效行为,或待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下文将通过对三种常见的在校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形式来逐一分析和论证提述问题:【在校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常见用工形式】一、勤工助学1、定义勤工助学一般是指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为目的,通过在用人单位劳动获取报酬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2、用工关系性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认为该规定应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之余的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

从该规定可知,在校生以勤工助学形式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二、实习1、定义实习一般是指在校学生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实习是一种实践性活动,学生并不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

2、用工关系性质我们认为,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

因实习不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中以获取报酬为目的,提供有报酬劳动的条件,故一般不应将其界定为劳动关系。

三、准毕业生就业1、定义此处准毕业生特指基本完成学校的学习任务且达到相关要求,但并未获得学校发放的毕业证书的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大学生未毕业劳动合同6篇

大学生未毕业劳动合同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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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可以在实习单位签劳动合同吗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可以在实习单位签劳动合同吗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可以在实习单位签劳动合同吗如果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话,用人单位是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的。

但是有的在校大学生可能想要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会在单位进行实习。

那么,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可以在实习单位签劳动合同吗?下面,我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可以在实习单位签劳动合同吗实习生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

用人单位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实习场所、环境、条件。

学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与实习单位并无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实习期间怎么维权:1、实习期内实习时间的约定。

可约定每日不超过8小时,如确因特殊情况超过8小时的,实习单位应参照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向实习生支付报酬。

2、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约定。

约定实习期内实习单位每月向实习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拖欠实习报酬的违约责任。

3、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发生伤亡的处理。

这部分内容非常重要,从实习生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可与实习单位约定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伤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据缺失导致实习生权益受损。

4、实习生在实习期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5、发生纠纷的处理。

可约定友好协商及诉讼的处理方式。

当然,从实习单位的角度出发,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一份实习协议也是很重要的,在协议中明确实习报酬的标准、实习纪律的约定、实习生过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处理、实习生人身意外保险的约定、学校在实习过程中的职责要求及学校的法律责任等等,有了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可以在发生纠纷时有约可依,更好的处理争议。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进行学习。

未毕业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案例

未毕业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案例

未毕业大学生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案例时间:2010-05-13 18:21来源:大河报法治快报作者:秩名点击: 767次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就业后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还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案例一: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就业后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还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由于《劳动法》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一旦双方发生工伤纠纷,大学生的权益如何保护成了引人关注的问题。

去年,江苏省一家法院判决一名未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这名大学生凭此判决获得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终于在近日拿到了10万余元工伤赔偿金。

签合同就业下班受伤引发争议刘惠敏(化名)是江苏省徐州市一所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系即将毕业的大学生,2006年2月寒假的一天,她得知海门市一家机电设备公司招聘办公室文员,于是携带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应聘。

机电设备公司对她非常满意,双方很快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合同自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根据刘惠敏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级别或职务后确定月薪。

2006年4月21日下午,刘惠敏下班后留下来打印一份材料,之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一小汽车撞倒,肇事司机急忙将她送到医院。

经检查,刘惠敏的小腿骨折。

2006年6月底,刘惠敏一瘸一拐地回校参加论文答辩,顺利通过评审,拿到了毕业证书。

刘惠敏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她是在单位工作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要求机电设备公司给予工伤待遇。

公司却认为,刘惠敏出车祸时还是在校大学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既然合同无效,公司就无法帮她办理工伤保险,刘惠敏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刘惠敏不服,于2006年11月8日向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

与此同时,机电设备公司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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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读者小袁:我是某大学法学系大四学生,已经通过司法考试。

根据学校的安排,大四学生可以选择在学校作毕业论文,也可以到社会上一边工作一边作毕业论文。

我选择边工作边作毕业论文,我在珠海的一家公司找到了一份法务助理的工作。

应聘时,我向单位如实披露了自己尚未毕业的情况及学校的政策。

因我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单位认为我虽未毕业但能胜任法务助理的工作,遂录用了我,但告诉我要待其毕业后才能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A
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叔权
对于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而言,是否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取决于该他们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根据《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平等主体之间,在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前提下达成一致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受法律的保护。

虽然在校大学生尚未毕业,但是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乃事实,同时也符合《劳
动法》规定的年满16周岁的就业年龄。

《劳动部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可见,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

对于一个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完全有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虽尚未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择业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

只要是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没有禁止大学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也有资格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对在校大学生的情况是知情的,在录用时认可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的现状,就不存在着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也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有效,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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