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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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为了保障我国土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加强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国自然资源监管部门近期发布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

这项规范试行的工作,旨在规范我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行为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打造良好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环境。

一、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范》明确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其中,主要目的是规范土地矿产监管执法行为,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避免执法检查中发生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等现象。

适用范围则包括了全国所有自然资源监管部门和相关执法检查机构。

二、明确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程序和要求《规范》中有详细的执法检查程序和要求,其中,重点涉及到了执法人员的资质、执法依据、执法时限、执法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执法人员,要求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证书,且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有效证件。

对于执法依据,必须明确合法性,并在执法过程中得到充分应用,且执法时限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执法记录方面,执法人员必须完整记录执法过程中的行动和结果,并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健全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实行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主管部门和上级纪检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制定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科学评估执法工作的成效。

同时,要求严格落实执法检查程序和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有力处罚,防止出现违反执法规范的现象。

此外,还要建立定期质量检查反馈机制,对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总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实施,将有效地规范我国土地矿产监管执法行为,保障土地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打造良好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环境。

建筑用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建筑用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建筑用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用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并试行于相关部门。

建筑用地卫片执法检查是确保建筑用地的合法使用、保障公共安全以及维护城市环境秩序的重要工作。

本规范旨在提供指导,促进执法检查工作的高效且一致执行。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用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相关部门应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应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并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遵守本规范。

3. 执法检查内容执法检查应覆盖建筑用地的各个环节和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 建筑用地规划对建筑用地的规划文件进行检查,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要特别关注用地性质、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要素的符合性。

3.2 地块边界及界线管理核查建筑用地的边界和界线是否清晰,并评估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要注意确保建筑用地不侵占公共空间和他人土地。

3.3 建筑物选址与布局检查已建设建筑物的选址和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包括建筑物与道路、绿化带、公共设施等的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3.4 建筑物建设及资质审查核查建筑物的建设许可证、施工资质等相关证件,确保建筑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5 绿化及景观状况评估建筑用地上的绿化和景观状况,包括绿化带、绿化设施、水系等的建设和维护情况。

3.6 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护检查建筑用地内的垃圾处理设施是否合规,并评估周边环境的保护情况。

4. 执法检查程序执法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4.1 预先准备工作执法检查前,应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包括建筑用地规划文件、建设许可证等。

4.2 现场勘查执法检查人员应组织实地勘查,对建筑用地进行详细调查和记录。

4.3 核实与比对将勘查结果与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和比对,确认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4.4 检查报告根据执法检查结果,编写检查报告,记录违法行为或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4.5 整改和跟进对检查报告中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和协助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进整改情况。

城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城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城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一、目的和依据本执法检查工作规范的目的是落实城市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规范化要求,加强对城市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提高执法效果,保障城市土地环境的卫生和美观。

本规范依据《城市土地卫片执法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二、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城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包括卫片执法检查的组织管理、工作程序、执法人员的权责和执法方式等方面。

三、卫片执法检查的组织管理1. 建立健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2. 配备合适的执法检查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确保人员素质和数量充足。

3. 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和工作质量。

四、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程序1. 检查前的准备:明确检查的目标和内容,制定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2. 实地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对卫片进行实地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

3. 检查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对检查过程中获取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便于后续的执法工作和数据统计。

4. 检查报告的编制:根据实地检查和材料整理结果,编制详细的检查报告,包括问题描述、整改要求和期限等内容。

5. 检查结果的反馈和追踪:将检查报告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并跟踪检查结果执行情况。

五、执法人员的权责和执法方式1.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素养,按照执法规范进行检查,保证执法公正和严谨。

2.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3. 执法人员要注重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协调,提高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和行动的合法性。

六、其他事项1.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 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做到信息共享和问题整改。

3. 对于违反城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规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全面做好X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监管责任,促进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分工(一)工作任务。

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全面查处整改违法问题;科学评估管理秩序,依法依规实施约谈问责;检验日常监管履职情况,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职责分工。

县国土资源局是组织开展全县卫片执法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图斑核查、业务指导培训、查处整改、数据审核上报、实地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对各镇街、园区上报的实地已拆除、恢复土地原貌的地块逐宗进行实地核实;按照有关时间安排、政策界限和技术规范,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卫片执法具体衔接。

县政府对本辖区卫片执法工作负总责,采取警示约谈、严格问责等措施,督促各镇街、园区全面彻底整改违法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地区卫片执法工作负总责,承担整改主体责任。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全面落实共同责任机制。

把卫片执法作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X办发〔X〕35号)的重要平台和有效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署推进,落实好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

及时开展耕地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重要问题专题研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各职能部门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职责、标准和程序;建立国土资源违法信息跨部门共享平台,适时组织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态势。

(二)深入推动执法监管方式转变。

健全日常监管成效与卫片执法相挂钩的奖惩机制,通过奖优罚劣、典型示范等方式,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利用方式由“一家管、大家用”向“大家管、大家用”转变,促进执法监管方式由事后查处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日常执法结合起来,将各种执法检查中的台账数据、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比对,准确分析评估,科学规范管地用地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土资发[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卫片执法规范

卫片执法规范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〇九年四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标准 (1)2. 工作目标和任务 (2)2.1 工作目标 (2)2.2 工作任务 (2)3.检查内容和依据 (3)3.1 检查内容 (3)3.2 检查依据 (3)4. 职责分工 (4)4.1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工 (4)4.2 国土资源部内部分工 (5)4.3 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分工 (5)5. 工作流程 (7)5.1 遥感监测 (7)5.2 工作部署 (8)5.3 工作准备 (8)5.4 制发卫片 (9)5.5 内外业核查 (9)5.6 区分地块 (9)5.7 地块判别 (10)5.8 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 (12)5.9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13)5.10 统计汇总核查情况 (14)5.11 查处整改 (14)5.12 督导 (15)5.13 验收 (15)5.14 报送工作成果 (16)5.15 通报 (17)5.16 奖惩 (17)5.17 启动问责 (18)5.18 组卷归档 (18)6. 概念界定和统计指标 (18)6.1 概念界定 (18)6.2 统计指标 (20)7. 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21)附录 (21)附录一名词解释 (21)附录二附表 (22)附录三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22)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1. 总则1.1 目的为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上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卫片执法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1.3 标准1.3.1 技术标准1.3.1.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1.3.1.2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〇九年四月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标准 (1)2. 工作目标和任务 (2)2.1 工作目标 (2)2.2 工作任务 (2)3.检查内容和依据 (3)3.1 检查内容 (3)3.2 检查依据 (3)4. 职责分工 (4)4.1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工 (4)4.2 国土资源部内部分工 (5)4.3 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分工 (5)5. 工作流程 (7)5.1 遥感监测 (7)5.2 工作部署 (8)5.3 工作准备 (8)5.4 制发卫片 (9)5.5 内外业核查 (9)5.6 区分地块 (9)5.7 地块判别 (10)5.8 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 (12)5.9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13)5.10 统计汇总核查情况 (14)5.11 查处整改 (14)5.12 督导 (15)5.13 验收 (15)5.14 报送工作成果 (16)5.15 通报 (17)5.16 奖惩 (17)5.17 启动问责 (18)5.18 组卷归档 (18)6. 概念界定和统计指标 (18)6.1 概念界定 (18)6.2 统计指标 (20)7. 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21)附录 (21)附录一名词解释 (21)附录二附表 (22)附录三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22)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1. 总则1.1 目的为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上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卫片执法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1.3 标准1.3.1 技术标准1.3.1.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1.3.1.2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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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二月目录1总则目的范围2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目标工作任务3检查内容和依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4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5工作流程工作部署工作准备提取疑似违法图斑制发卫片土地监测图斑核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整改查处信息填报督查挂牌督办排序约谈通报验收奖惩组卷归档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附录1.名词解释2.地块编号方法3.判别标准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1总则目的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目标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工作任务2.2.1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2.2.2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2.2.3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督促整改。

2.2.4分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成因和深层次综合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

3检查内容和依据检查内容3.1.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3.1.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3.1.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检查依据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4.1.1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遥感监测,部署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1.2组织开展督查、挂牌督办和验收工作。

4.1.3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

4.1.4立案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1.5通报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1.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1.7制定和解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有关政策。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4.2.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2.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

4.2.3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2.4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4.2.5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2.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3.1核查监测图斑组织核查监测图斑,区分监测图斑类别,确定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的坐标,调查基本情况,拍摄实地照片,制作适当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图(局部)等。

4.3.2审查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4.3.2.1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地块位置。

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图斑位置。

4.3.2.2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和供地审批手续。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其中应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是否依法办理。

4.3.3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4.3.4填写相关报表根据土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核查和查处情况,分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图斑,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4.3.5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5工作流程工作部署5.1.1国土资源部确定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2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逐级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3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订购卫片数据,统一制作和发放用于卫片执法检查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

工作准备5.2.1组织准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各相关业务部门确定专人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5.2.2装备准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用于判读卫片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制作卫片的绘图仪及相关耗材、外业核查的交通工具及测绘仪器等必要的工作装备。

5.2.3经费准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经费。

5.2.4资料准备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文件、土地变更调查图件和统计台帐、用地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违法用地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矿产资源规划图件、矿区范围图件、矿山企业变更统一台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群众举报违法勘查开采的登记材料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提取疑似违法图斑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土地利用变化图斑进行内业核查,提取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填写《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进行内业核查,结合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等基础数据和地质背景,区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延续图斑、新增图斑和关停图斑,提取疑似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图斑,填写《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制发卫片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部统一提供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印制、分发卫片。

土地监测图斑核查5.5.1区分地块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区分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所涉及的地块范围,判定地块类别,做好相关记录。

5.5.1.1地块类别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区分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军用土地三类。

5.5.1.2地块编号一个地块对应一个地块编号。

地块编号以图斑编号为基础进行编定(编定方法详见附录二)。

5.5.1.3坐标文件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确定图斑所涉及的每个地块的范围,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的要求制作地块坐标文件并上传电子文件。

5.5.2地块判别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内外业核查成果,对图斑所涉及地块的类别逐一进行判别(判别标准详见附录三)。

根据判别情况,对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实地伪变化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地伪变化”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并以机要件逐级上报。

5.5.3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判定的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合法性审查”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4违法用地类别判定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5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前,违法批准占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类型的违法用地,已依法查处并复耕到位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5.6.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编号方法和坐标文件与土地监测图斑的处理方法一致。

5.6.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区分与疑似违法图斑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提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钻探区、坑探区、槽探区、井口、硐口、采区等)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信息;在与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数据综合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初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

5.6.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审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逐个进行合法性审查,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矿产资源核查”相关栏目。

5.6.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整改查处5.7.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核查情况和整改查处建议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7.2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按照管辖权限立案查处,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立案情况”相关栏目。

5.7.3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整改查处结果,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落实情况”相关栏目。

信息填报5.8.1实时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检查情况和数据。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实时将《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相关信息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传实地照片和相关执法检查结果文件。

5.8.2按行政管辖逐级报送检查情况和数据。

5.8.2.1纸质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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