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计算导则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TechnicalGuidelineofEnergy-avingaementonCivilBuilding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有序推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水平,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导则编制计划,本导则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导则。
本导则为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评估提供了规范化的判断依据,同时可作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节能评估人员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技术参考。
本导则的实施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上海飞熠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杨毅、姚昭晖、丁德、殷农、王靖华、李平、杨国忠、孙文瑶、张敏敏、邵春廷、张永炜、范静龙、戴起旦、崔凤兰2目次3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1总则1.1为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的科学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的气候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根据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建城[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城[2008]183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供热计量工作,我部编制了《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总结经验,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月八日供热计量技术导则(2008年10月)目录1 总则2 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2.1 一般规定2.2 热源、热力站节能与热计量改造2.3 室外管网节能改造3 新建建筑热计量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建筑物热计量设计3.3 户内热计量设计4 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设计4.1 一般规定4.2 户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设计5 计量与节能调控装置安装5.1 热量表5.2 热分配计5.3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5.4 水力平衡阀5.5 气候补偿器6 供热计量系统调试附图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动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指导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工作,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集中供热系统中热源和热力站、新建居住建筑采暖系统、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公共建筑采暖系统的热计量设计和改造。
1.0.3 本技术导则中的供热计量是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等集中供热热源、热力站的热水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5.3.26中的规定。
5.3.27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5.3.27中的规定值。
5.3.28 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亦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
5.3.29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5.3.29的规定。
5.3.30 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5.4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5.4.1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或供热、换热设备。
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1 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2 具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3 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4 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5 具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
5.4.2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6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5.4.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5.4.4 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锅炉房单台锅炉的容量,应确保在最大热负荷和低谷热负荷时都能高效运行;2 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设置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设1台;3 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
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陕西省节能设计导则(试行)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导则(试行)2005—10—15 颁布2005 —12—01 实施陕西省建设厅目录1总则2场地设计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3.1一般规定3.2公共建筑3.3居住建筑4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4.1一般规定4.2公共建筑4.3居住建筑4.4冷、热源设备及管道的绝热5建筑给排水节能设计5.1一般规定5.2建筑给水5.3建筑热水及直饮水5.4建筑排水5.5特殊建筑给排水5.6建筑小区室外给排水5.7建筑中水6建筑电气节能设计6.1一般规定6.2供配电系统节能6.3照明节能附录1 一区公共建筑热工性能评定表附录2 二三区公共建筑热工性能评定表附录3 四区公共建筑热工性能评定表1总则1.0.1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做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四节” 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国家能源和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城镇的重要举措。
为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 本导则遵循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等其他法规,进行编制的。
1.0.4 本导则中未提及的部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1.0.5 在设计、施工、验收及施工图审查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导则及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标准。
设计单位在进行节能设计时除在施工图说明中标明相关的参数及指标外,还应附有节能计算书。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对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
2场地设计2.0.1 建筑布局应紧凑合理,节约土地资源,并有利于建筑的冬季日照和夏季通风。
2.0.2 场地设计应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减少土方量,不破坏原有地表径流,减少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有利于改进地表径流,改进原有场地的生态环境。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成果和经验,以北京市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01-621-2005)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11-602-2006)等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通过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定稿。
本导则对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做了基本规定。
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 评估的必要条件;5.评估程序;6. 评估标准;7.评估方法;8.评估报告;9.附录。
本导则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要编制单位: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郑学忠、罗淑湘、高岩、王庆生、李德英、冯蕾、谢琳娜、李俊领、许威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4)4 评估的必要条件 (6)5 评估程序 (8)6 评估标准 (8)7 评估方法 (9)8 评估报告 (10)9 附录 (12)附录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12)附录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16)附录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 (20)附录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 (25)附录5 关于项目可否免于评估的基本规定 (31)1 总则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里,纳入城镇整体规划范围内并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
未申请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

1.0.3节能量核定是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效果的分析判断,主要根据改造措施实施前后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况的检测、监测和分析结果对节能量进行核定。
1.0.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的相关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节能量的核定应在相应工况下开展。
主编单位及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殷帅、丁洪涛、曾荻、梁俊强
参编单位及人员: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孙峙峰、王选、曹勇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张蓓红、卜震、张文宇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印慧、刘书荟
重庆大学丁勇、刘学
天津住宅科学研究院李胜英、姜婵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李振全、雷亚平、马思聪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廖深瓶、贾遵锋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彭军芝、王建飞
北京博锐尚格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鑫、窦强
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江游、张红宇
青岛中建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刘玲、生晓燕
主要审核人员:
朱能(天津大学)
张德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赵云峰、黄锦(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林波荣、魏庆芃(清华大学)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能量(率)核定的原则、节能量核定方法(账单分析法)、节能量核定方法(测量计算法)、形式检查。本导则明确了节能量核定的项目边界和主要指标,阐明了以账单分析法为主、测量计算法为辅的节能量(率)核定方法,规定了改造前和改造后的检查要求,对科学评价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效果有良好的指导作用。
4.4.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建筑年能耗修正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行政机关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定额及计算方法》(DB43T613-2011)

《行政机关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定额及计算方法》编制说明《行政机关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定额及计算方法》编制组二○一○年十月1项目背景及来源 (2)2标准编制原则 (2)3标准编制依据 (3)4工作过程 (4)4.1标准编制流程 (4)4.2项目进展情况 (4)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5.1适用范围 (5)5.1标准结构框架 (5)5.2术语和定义 (6)5.3技术要求 (6)6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8)7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8)《行政机关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定额及计算方法》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及来源为有效促进行政机构节能降耗,落实湖南省委省政府节能减排全覆盖工程要求、推动我省“两型”社会建设,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领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型办)提出要制定我省行政机关综合能耗定额标准,期望通过制定和实施该标准,结合差别电价等政策,对行政机关的能源消耗进行定额管理。
2010年9月,湖南省标准化研究院受两型办的委托承担了该标准的起草任务。
由于该标准的制定时间紧、要求高,湖南省标准化研究院专门成立了课题组承担标准编制工作,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以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该任务。
2标准编制原则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的具体原则有:(1)前瞻性原则。
本标准在整个编制过程中,既立足于长株潭城市群行政机关综合能耗、电耗的现状,又充分考虑到本标准在未来的适应空间,从而为长株潭城市群行政机关综合能耗、电耗管理和考核奠定基础。
(2)科学、规范原则。
长株潭城市群行政机关综合能耗、电耗限额应能够客观地反映长株潭城市群能耗、电耗的现状和未来需求,建立科学的行政机关综合能耗、电耗定额指标,并给出科学的计算方法。
(3)可操作性原则。
本标准力求实用和可操作,各个指标均选取能效管理中最常用的指标,易于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考核人员的理解和掌握。
3标准编制依据本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湖南省建筑节能“十一五”发展规划》”湘建科〔2006〕421号)《湖南省“十一五”节约型社会建设规划》(湘政办发(2007)62号)《湖南省“十一五”节能规划》(湘政办发〔2007〕68号),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17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15316-2009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DB33/T736-2009 《浙江省行政机关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定额及计算方法》4工作过程4.1标准编制流程根据两型办的统一安排部署,参照GB/T 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确定本标准制定流程如图1所示:图1 工作流程图4.2项目进展情况从2010年9月省发改委两型办部署标准制定工作至2010年10月底,现本标准的立项、调研和起草工作均已基本完成。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Technical Guideline of Energy-saving assessment on Civil Buildings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有序推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水平,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导则编制计划,本导则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管理和工作程序;5节能评估的原则、方法与基本内容;6节能评估相关资料及分析;7节能评估要点和要求;8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格式。
本导则为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评估提供了规范化的判断依据,同时可作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节能评估人员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技术参考。
本导则的实施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
本导则属首次编制,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浙大路38号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310027)。
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上海飞熠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杨毅、姚昭晖、丁德、殷农、王靖华、李平、杨国忠、孙文瑶、张敏敏、邵春廷、张永炜、范静龙、戴起旦、崔凤兰目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 (2)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3)4 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管理和工作程序 (10)6 节能评估相关资料及分析 (16)7 节能评估要点 (19)8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格式 (29)附录A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49)附录B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 (51)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1 总则1.1为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的科学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的气候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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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计算导则(建筑专业)(试行稿)一、现行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2、《民用建筑热工规范》(GB50176-93);3、《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4、《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5\225);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6、上海市几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上海地区适应);7、《上海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应用导则》(上海地区适应)8、《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J10186-2002(上海地区适应)9、北京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北京地区适应)10、其他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程说明:北京地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而不执行国家标准。
二、围护结构节能设计计算方法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计算可采用两种方法进行:一为规定性方法,为设计建筑的(严寒、寒冷地区)体形系数、窗墙比、天窗面积比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方便的按所设计建筑所在城市(或靠近城市)查取“节能标准”中的相关表格得到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参考值,按此参考值设计的建筑即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二、为性能化方法,当设计建筑的()严寒、寒冷地区)体形系数、窗墙比、天窗面积比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方便的按所设计建筑所在城市(或靠近城市)查取“节能标准”中的相关表格得到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参考值,按此参考值设计的建筑即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二为性能化方法,当设计建筑的(严寒、寒冷地区)体形系数、窗墙比、天窗面积比不在“节能标准”体规定范围内,那么就需要先构想出一栋与设计建筑想对应的虚拟建筑(称之为参照建筑),然后应用典型气象年参数分别计算参照建筑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并根据这两个能耗的比较结果出判断。
当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小于参照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判断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小于参照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
规定性方法是一种简单直观、行之有效的节能设计方法,大多数建筑设计均可采用此法。
规定性方法不需要复杂的建模,建议尽量采用此法进行节能设计。
三、规定指标分类“节能标准”中规定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这些指标与节能设计的两种方法密切相关。
为了能更好的理解和使用两种节能设计方法,首先应该对这些规定指标进行分类。
在节能设计过程中,应该采用规定性方法还是性能化方法是由一些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决定的。
我们不妨根据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在选择两种节能设计方法时的作用,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分为刚性指标和弹性指标,如下表所示。
刚性指标的改动将极大影响建筑方案设计,因此在方案设计时就应该予以重视和控制。
弹性指标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材料及厚度等来满足规定要求。
也就是说,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刚性指标突破了规定值,就必须采用性能化方法进行节能设计。
根据“节能标准”中的规定,当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0.40,当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的可见光透射比小于0.40,当屋顶透明部分面积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必须按照“节能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即采用性能化方法。
不同的设计方法在不同的设计阶段需要控制的指标是不相同的,因此在方案设计之前首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哪种节能设计方法。
采用规定性方法时,在方案设计阶段必须严格控制刚性指标(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天窗面积比)不能超过规定限值,而弹性指标的设计可以较粗,在初步设计阶段除了严格控制刚性指标外还应对弹性指标进行详细设计使其满足规定要求。
当然,如果部分弹性指标也确实无法完全满足规定要求,也必须采用性能化方法进行节能设计。
采用性能化方法时,在各设计阶段就不必严格控制刚性指标,使设计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应该采用哪种节能设计方法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优先采用规定性方法。
四、方案设计阶段应控制的节能指标1、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建筑主朝向选择情况说明。
(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建筑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
2、建筑体形系数的计算(严寒地区及寒冷地区)体形系数=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面积(不包括地面面积)建筑体积3、各朝向窗墙比计算窗墙面积比=某朝向外墙面上的窗、阳台门及幕墙的透明部分的总面积某朝向建筑的外墙面的总面积(包括该朝向上窗、阳台门及幕墙的透明部分的总面积)说明:(1)上海地区窗墙面积比需按各朝向分别计算。
(2)当外墙设置凸窗时,凸窗面积可按其洞口面积进行计算。
当外墙设置转角凸窗时,其凸窗面积应按不同朝向洞口面积分别计算。
(上海地区适应)4、玻璃热工性能参数(1)说明外窗(或透明幕墙)玻璃类型及参数(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外窗(或透明幕墙)型材类型,外墙(或透明幕墙)遮阳类型(内遮阳、外遮阳)及遮阳构造。
(2)幕墙的传热系数可以按经验估算幕墙的传热系数:隐框幕墙的传热系数=玻璃的传热系数+0.3明框幕墙的传热系数=玻璃的传热系数+0.55、外窗(及幕墙)气密性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窗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4级。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5225)规定的3级。
6、其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简单说明其它围护结构,诸如屋面、外墙、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地面、地下室外墙等主体结构、保温层材料的品种、厚度及热工性能。
7、节能指标自查可填写附表1,进一步检查节能指标设计是否完整、是否满足要求。
五、初步设计阶段应控制的节能指标1、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建筑主朝向选择情况说明。
(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建筑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
2、建筑体形系数的计算(严寒地区及寒冷地区)体形系数=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面积(不包括地面面积)建筑体积3、节能规范各指标限值描述格式如下:×××地区为××地区(气候分区)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或地方规范)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如下表所示:例如夏热冬冷地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 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4、各朝向窗墙比计算及玻璃热工性能参数。
窗墙面积比=某朝向外墙面上的窗、阳台门及幕墙的透明部分的总面积 某朝向建筑的外墙面的总面积(包括该朝向上窗、阳台门及幕墙的稼明部分的总面积)格式如下表所示: 格说明:(1)上海地区窗墙面积比需按各朝向分别计算。
(2)当外墙设置凸窗时,凸窗面积可按其洞口面积进行计算。
当外墙设置转角凸窗时,其凸窗面积应按不同朝向洞口面积分别计算。
(上海地区适应)5、玻璃热工性能参数(1)说明外窗(或透明幕墙)玻璃类型及参数(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外窗(或透明幕墙)型材类型,外墙(或透明幕墙)遮阳类型(内遮阳、外遮阳)及遮阳构造。
(2)幕墙的传热系数可以按经验估算幕墙的传热系数:隐框幕墙的传热系数=玻璃的传热系数+0.3明框幕墙的传热系数=玻璃的传热系数+0.56、外窗(及幕墙)气密性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窗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4级。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5225)规定的3级。
7、其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进一步说明其它围护结构,诸如屋面、外墙、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地面、地下室外墙等主体结构、保温层材料的品种、厚度及热工性能。
7、节能指标自查可填写附表2,进一步检查节能指标设计是否完整、是否满足要求。
如出现超出规范规定限值的情况应承诺在施工图阶段进行权衡判断。
六、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控制的节能指标1、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建筑主朝向选择情况说明。
(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建筑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
2、建筑体形系数的计算(严寒地区及寒冷地区)体形系数=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面积(不包括地面面积)建筑体积3、节能规范各指标限值确定格式如下:×××地区为××地区(气候分区)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或地方规范)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如下表所示: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4、各朝向窗墙比计算窗墙面积比=某朝向外墙面上的窗、阳台门及幕墙的透明部分的总面积某朝向建筑的外墙面的总面积(包括该朝向上窗、阳台门及幕墙的稼明部分的总面积)格式如下表所示:格说明:(1)上海地区窗墙面积比需按各朝向分别计算。
(2)当外墙设置凸窗时,凸窗面积可按其洞口面积进行计算。
当外墙设置转角凸窗时,其凸窗面积应按不同朝向洞口面积分别计算。
(上海地区适应)5、玻璃热工性能参数(1)说明外窗(或透明幕墙)玻璃类型及参数(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外窗(或透明幕墙)型材类型,外墙(或透明幕墙)遮阳类型(内遮阳、外遮阳)及遮阳构造,并计算外遮阳遮阳系数。
(2)计算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3)说明透明幕墙的通风措施(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4)设计文件中的“门窗表”应当明确门窗的型材、玻璃及空气层厚度、传热系数、遮阳系数、气密性、水密性和抗风压性等技术指标。
(5) 幕墙的传热系数应由幕墙公司计算确定。
当幕墙公司不能提供时,可以按经 验估算幕墙的传热系数:隐框幕墙的传热系数=玻璃的传热系数+0.3 明框幕墙的传热系数=玻璃的传热系数+0.5(6) 可以采用“面积加权”的原则,使某朝向的整个玻璃幕墙的热工性能满足规 范要求。
例如某宾馆大厅的玻璃幕墙没有达到节能要求,可以通过提高该墙面上其 他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热工性能的方法,使该朝向整个墙面的玻璃(或其他透明材 料)幕墙性能达标。
(7) 说明凸窗的传热系数,其传热系数不能大于 2.8W/(m ·k)。
(上海地区适用) (8) 说明凸窗不透明顶板、底板和侧板采取的保温措施,其保温厚度应大于等于 外墙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