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YJ-0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9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公告〔2019〕22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公告〔2019〕22号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有关规定,认监委对2012年1月13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监委2012年第2号公告)、2012年8月7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一)》(认监委2012年第21号公告)、2014年7月24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二)》(认监委2014年第24号公告)、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三)》(认监委2015年第21号公告)、2016年4月28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四)》(认监委2016年第9号公告)、2017年12月9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五)》(认监委2017年第42号公告)、2018年6月12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六)》(认监委2018年第2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产品类别共46个,共涉及1136种产品。
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称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可受理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同时不再受理未列入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得认证且未列入新版《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认证证书期满自动失效;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在其产品有效期内使用相应认证标志。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方案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方案有机产品认证是指在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符合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农产品。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方案是指针对有机产品认证进行具体实施的一系列步骤和措施,旨在确保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可追溯性,并有效遵循有机农业的原则和规定。
下面是一个有机产品认证的实施方案。
一、制定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制定有机农业生产标准是有机产品认证的基础。
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应参考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标准应包括对土壤、水源、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加工和储存等方面的要求。
二、组建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具备权威性和独立性,并经过相关政府机构的认可。
认证机构的任务主要包括审核申请者的文件和实地考察,以确保其符合有机农业生产标准。
三、申请认证农民或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申请应包括企业资质和有机农业生产情况的详细说明。
认证机构将审核申请材料,并派员进行实地考察。
四、审核文件认证机构将审核申请者提交的文件,包括生产计划、土壤和水源检测报告、农药、肥料和兽药使用记录等。
认证机构将核对这些文件并进行评估,以判断是否符合有机农业生产标准。
五、实地考察认证机构将派员进行实地考察,对申请者的种植或养殖场地进行检查。
考察的内容包括土壤质量、农药、肥料和兽药的使用情况、生产设施和储存条件等。
认证机构将通过考察来验证申请者是否遵守有机农业生产标准。
六、颁发证书认证机构根据审核文件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将认证证书颁发给符合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申请者。
证书应包括企业名称、证书有效期、产品范围等信息。
七、监督和检查认证机构应定期对已获得认证的农民或农产品生产者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继续遵守有机农业生产标准。
监督和检查可以包括不定期的实地访问、检测农产品中残留物的含量和检验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产品等。
八、标识和宣传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认证标识,以增加消费者对其质量和可靠性的认可。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宣传活动和媒体报道,增加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新版中国有机产品标准及实施规则关键点解析

➢ 明确了在有机产品销售时,采购方应索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机产品销售证 等证明材料,并注明对于使用了有机码的产品,可以不需要销售证。
➢ 销售证的开具时间由“销售认证产品前”更改为“在获证组织销售获证产品过 程中(前)”向认证机构申请,更易于执行和合理。
➢ 认证机构不得向仅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也就是说 ,对于获得本次新增操作类型经营认证申请者,是不可以申领和使用自己的有 机码,有机码来自其经过认证的供货自带。
附录E 中其他配料部分,描述进行修改;
投入品使用的变化:加工部分
➢ 修改了饲料添加剂列表,增加了三氧化二铁、钾(氯化钾、碳酸钾、碳酸氢钾 )、蛋氨酸等,删除了六水碘酸钙、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两歧双歧 杆菌、粪肠球菌、屎肠球菌、乳酸肠球菌、嗜酸乳杆菌、干酪乳杆菌、乳酸乳 杆菌、植物乳杆菌、乳酸片球菌、戊糖片球菌、产朊假丝酵母、酿酒酵母、沼 泽红假单胞菌、保加利亚乳杆菌(仅用于猪、鸡和青贮饲料〉;
可认证操作类型的增加
➢ 相比2011版的生产、加工操作类型认证, ➢ 新版的认证制度中增加了经营这个操作类型,这将有助于解决纯销售商
或者贸易商在旧版的认证制度中找不到合适的操作类型来认证的问题, ➢ 新版的规定参考了欧盟和美国有机认证中的贸易操作类型,让贸易商/
纯销售商可以依据经营这个操作类型获得有机认证。
➢ 2019年8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 管理体系要求》(GB/T 19630-2019,以下简称2019版 )国家标准,从2020 年1 月1日开始实施。
新版中国有机产品标准及实施规则关键点解析
➢ 继号称史上最严格的、第二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1—2011 、GB/T 19630.2—2011、GB/T 19630.3—2011和GB/T 19630.4—2011, 以下简称2011版)之后,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公告

序号 8 9 18 34 37 43
46
产品名称 杂粮
薯芋类 新鲜葱蒜类蔬菜
其它水果 其它坚果 青饲料植物
野生采集的植物
产品范围
红稗
菊芋
岩葱
黑老虎(布福娜)、蓝靛果、神秘果、番荔枝
可可
构树
鸡血藤、龙胆草、夏枯草、香樟、滇重楼、白及、山刺玫(刺玫)、杜鹃、蹄盖蕨菜(猴腿菜)、 荚果蕨(黄瓜香)、黄芩、金莲花、柳蒿、香青兰(山薄荷)、山菠菜、小根蒜、鸭舌草(鸭嘴菜)、 马齿苋、苹(四叶菜)、花脸香菇(花脸蘑)、滑子菇(珍珠菇)、双孢菇(内蒙白蘑)、亚侧耳(元 蘑)、黄花菜、木耳、荠菜、苋菜、榛子、白柳、决明子、芦苇、胖大海、砂仁、凉粉草 ( 仙草 )、 栀子
增加“大白矛(白茅根)、白芷、破布叶(布渣叶)、穿心莲、菘蓝(大青叶、板蓝根)、淡竹叶、
49
植物类中药
秤星树(岗梅根)、鸡蛋花、橘红、决明子、莲(莲子心)、芦苇、胖大海、忍冬(忍冬藤)、砂仁、 夏枯草、凉粉草 ( 仙草 )、栀子、鸡血藤、辽细辛、滇重楼、白及、淫羊藿(淫羊藿、巫山淫羊藿)、
三叶崖爬藤(三叶青)、构树。删除“板蓝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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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公告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5 号)、《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4 第 11 号)规定,按照有序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有机产品生产实际需求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经中国有机产 品认证工作组专家技术评议予以发布。
70
海水鱼
军曹鱼
75
两栖和爬行动物
大鲵
88
有机认证新规4月实施有机食品数量大减

1 4食 品 安 全 导 刊2 o 1 4 年 5 月
有机认证新规4 月实施 有机食品数 量大减
本刊讯 ( 记者 申海鹏)自4 月1 日起, 新版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正式实施. 伪
造、 变造 、 冒用 、 非 法 买卖 、 转让 、 涂 改认证 证 书 将被 处 以3 万 元罚 款 。  ̄ t 9 、 1 , 大量 不符
食盐专营许可证 管理 办法废 止
卫生 ̄2 0 0 2 年公布的 《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 品名单》 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 食品。 卫生计生委表示, 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 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生产经营。 如需开发 { Wi n= i : 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 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 应当按照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 法》 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 对不按规定使 用 《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所列物品的. 应按照 《 食品安全法》 及其 实施条 例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 卫生计 生委同时说 明 对符合 《 新食品原 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 的食品, 企业生产经营可结 合该办法 . 依照 《 食品安全 法》规定执行
并对残 余 物去 向进 行 监控 不 得பைடு நூலகம்再 回流 进 入 耕 地 。
公司是最 大受益者 。 废止 《 食 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或将
拉 开食 盐行 业体 制 改革 大幕 。
卫计委 : 列入名单保健食品禁作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 营
本刊讯 ( 记者 唐蕊) 4 月2 2 日, 针对多份政府信息公开 申 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 为食品原料.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出. 原
办 法》. 自公 布之 日起执 行。 中 国 盐 业 协 会 随 即 解 读
《有机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N-***: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5.认证程序··6.认证后管理··7.再认证··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信息报告··10.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进口产品的有机认证,如产品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应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如产品来自未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应遵守本规则及相应附件要求,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特别规定见附件1。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仪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CAEPI-RG-Y-024-2019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仪2019-11-15发布 2019-11-15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前言本认证规则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仪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质量技术部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廖小卿、王则武、莫杏梅、马景赟、司传海、何佳凝。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2019年11月15日批准。
本认证规则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原认证实施规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仪》(CCAEPI-RG-Y-024-2017)即日起作废。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适用范围本认证实施规则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仪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规则适用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仪、固定污染源苯系物在线监测仪、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在线监测仪等3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仪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工厂(现场)检查+产品检验+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验;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按不同的型号、配置、原理来划分申请单元。
产品由同一生产厂生产且配置、原理完全相同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主要零部件型号或材料不同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依据不同标准生产或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 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生产厂为境内企业1)产品认证申请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3)商标局核发的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仅限已注册商标的产品);4)产品正反面照片、内部结构照片;5)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6)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7)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8)产品介绍材料、中文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9)原认证证书复印件(仅限复审产品);10)生产模式为OEM/ODM模式时应提交OEM/ODM相关方(初始认证证书持证方、制造商、生产厂)签订的协议的复印件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协议需对OEM/ODM产品的一致性做出承诺和职责安排;11)ODM初始认证证书复印件(仅限ODM产品)。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静音认证实施规则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HCT-02-004-201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静音认证实施规则Silent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appliances2019年2月21日发布 2019年2月21日实施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前言本规则由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CT)发布,版权归CHCT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CHCT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参与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主要起草人:曲宗峰、郝欣、苏涛、尚洁、徐华保、关阳、万程目录1.适用范围 (1)2.认证模式、获证条件 (1)3.认证的基本环节 (1)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申请 (1)4.2型式试验 (2)4.3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4获证后的监督 (3)5.认证证书 (5)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5.2认证变更 (5)5.3认证扩展 (5)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6)6.认证标志的使用 (6)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6.2认证标志的加施 (6)7.收费 (6)附件1:电冰箱静音认证技术要求附件2:分体式空气调节器室内机静音认证技术要求附件3 微波炉静音认证技术要求附件4:空气净化器静音认证技术要求附件5:吸油烟机静音认证技术要求附件6:洗衣机静音认证技术要求附件7:破壁调理机静音认证技术要求附件8: 电水壶静音认证技术要求附件9: 豆浆机静音认证技术要求附件10:型式试验费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静音认证实施规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静音性能认证,且相关产品须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其他国家市场准入资格。
2.认证模式、获证条件认证模式:产品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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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目的和范围2. 认证机构要求3. 认证人员要求4. 认证依据5. 认证程序6. 认证后管理7. 再认证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 信息报告10. 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 1 —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5.认证程序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认证依据。
5.1.4认证收费标准。
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1.8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认证证书、销售证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 2 —5.1.9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的要求。
5.2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的条件:5.2.1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①。
5.2.2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5.2.3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枸杞产品还应符合附件6的要求。
5.2.4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形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1)提供虚假信息;(2)使用禁用物质;(3)超范围﹡②使用有机认证标志;(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5.2.5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因除5.2.4所列情形之外其它情形被认证机构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5.2.6认证委托人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①产品的所有权是指认证委托人对产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②范围是﹡范围是指认证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生产、加工、经营)范围。
其中产— 3 —品范围是指有机认证涉及的产品名称和数量;场所范围是指认证的所有生产场所、加工场所、经营场所(含办公地、仓储),包括生产基地和加工场所名称、地址和面积或养殖基地规模,以及加工、仓储和经营等场所;过程(生产、加工、经营)范围是指有机生产、加工、经营涉及的生产、收获、加工、运输、储藏等过程。
5.2.7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①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认证委托人,应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生产单元/加工/经营场所概况。
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④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品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采集情况的描述;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品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⑤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管理手册和操作规程。
— 4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计划,上一年度有机产品销售量与销售额(适用时)等。
(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
(7)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8)其他。
5.3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符合5.2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5.3.1审查要求如下:(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3.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3.3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要求。
5.4现场检查准备— 5 —5.4.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
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
5.4.2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5.4.3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范围等。
(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投入品的使用、产品包装标识、追溯体系、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和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等。
5.4.4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
5.4.5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
为确保认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全过程的完整性,检查计划应:(1)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全部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2)覆盖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加工场所和工艺类型。
— 6 —(3)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适用时)、进口产品的境内仓储、加施有机码等场所(适用时)。
(4)对由多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与有机生产的组织(如农业合作社组织,或“公司+农户”型组织),应首先安排对组织内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的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对农户抽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少于农户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10个;农户数量不超过10个时,应检查全部农户。
若认证机构核定的人日数无法满足现场所抽样本的检查,检查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日数。
(5)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②申请认证组织内的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规模、生产模式的差异。
③以往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④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⑤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5.4.6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
因生产季等原因,认证周期内首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
5.4.7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5日将认证委托— 7 —人及生产单元、检查安排等基本信息报送到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检查方案和计划等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
5.5现场检查的实施检查组应根据认证依据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5.2.7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
5.5.1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时,也应关注其对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
(2)对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
(3)对GB/T 19630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
(5)对产品追溯体系、认证标识和销售证的使用管理进行验证。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 8 —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8)采集必要的样品。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5.5.2样品检测(1)认证机构应编制抽样检测的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方法、过程等做出要求。
(2)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抽样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
对植物生产认证,必要时可对其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测。
如果认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作为该委托人认证加工产品的唯一配料,且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配料和终产品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时,则应至少对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抽样检测并得到检测结果。
(3)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4)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在境外,产品因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等原因无法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可委托境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