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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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门须知:1、什么是法理学?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4、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2一、与法理学相关的概念(一)一级概念概念研究对象法律中国西方国家法,尤其是国家成文法。

由国家机关制定与颁布的具体行为准则,即制定法。

法中国西方自然法、民间法(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国家法(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国际法等等的集合。

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即自然法。

(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法理学从整体上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原理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理论学科(共同的)法律现象法学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所有的)法律现象(二)二级概念31、法律现象:人类行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受法律调整而发生法律效果的一切现象。

法律的内容或要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等)法律规范部分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法律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等法律现象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件精神部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学说层次4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共同法律现象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 责任等2、法学体系:指由其所属的各个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或法学知识系统,又称为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

目前较有实际意义的划分如下:依据认识论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体系依据习惯分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二、相关概念的联系51、法律是种概念,法是属概念;2、法理学是种概念,法学是属概念;法理学是法学体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也是法学的方法论3、法律与法是是法理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法理学(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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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轰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边缘法学:是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指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指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劝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通常是指已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司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体系:是指由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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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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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注释法学派又称博洛尼亚学派,源于意大利。

4.我国夏、商、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5.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

儒墨法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最为突出,其主张“援法而治,依法治国”。

6.公元653年的《唐律疏义》就是官方注释的范本,最完整的注释法家著作。

7.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8.法理学的性质及地位:①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③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研究方式)④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9.法理学的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的表现:①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②依法执政观。

③和谐法治观。

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编法的本体1.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法的本质:①法的阶级本质:a法是“意志”的体现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树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③法同时受制于其他因素: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

3.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务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务的外部表现。

4.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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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1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法律行为、法律条文、法律职业、法律关系3静态法律动态法律2、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

核心:法学、法律与法治。

两个基本问题是:1)法律是什么?广义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则体系。

狭义的法律是代议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主要作用有:维护政权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引导价值取向。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法学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难解难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④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⑤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观点。

2)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因此价值分析方法就成为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主要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表现形式主要有: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方法;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第二讲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

四大派别: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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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所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价值分类:从法的价值体系构成上讲可分为㈠法所中介的价值㈡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确认性,分配性,衡量性,保护性,认识性㈢法本身的价值1.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2.促进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并求得稳定与发展相平衡。

3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

从目标体系来看:包括了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率3.法的历史类型:㈠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意志不同对法进行了分类。

㈡社会基本矛盾是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直接原因。

㈢并非每个国家,民族的法都经历奴隶,封建,资本和社会主义社会这四种类型。

4.法的作用:㈠法的规范作用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人们的意识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的作用,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根据。

㈡法的社会作用,其维护了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等5.详述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②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即后法优于前法。

即后来制定的法优于先前制定的法④制定程序更严格的法优先,即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优于普通程序制定的法⑤授权法优于自定法⑥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6.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得法得以形成的资源、动因、进路就是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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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述1.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性,反映为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并最终反映为物质制约性。

3.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5.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6.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国家强制性。

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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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划分标准:从法律部门角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政治学3、法学与经济学4、法学与社会学5、法学与历史学6、法学与逻辑学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各种法学方法。

基本方法论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3、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

二、几种研究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2、价值分析方法;3、实证研究方法:(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第二章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指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一般理论、基础理论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是理论性、思想性最突出的学科,是法学的智慧之学。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的理论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第二节中国法理学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略)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一、古今汉语中“法”“法律”概念:广义上,“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学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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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述1.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性,反映为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并最终反映为物质制约性。

3.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5.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6.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国家强制性。

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五、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一)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二)法与政治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三)法与xx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

1.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底线和后盾,凡是法律禁止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反对的;凡是法律鼓励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支持的。

2.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高线和基础,是法律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

法律的价值、精神、原则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许多行为,往往是法律作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而多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

3.但法律和道德在意志属性、规范特征、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所以法律不能取代道德,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两者必须相互融合,相辅相成,才能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四)法与执政党政策区别:(1)意志属性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4)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2)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3)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比如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四种。

3.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比如合同、遗嘱等。

(2)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层次法的效力的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我国法的效力的层次可以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同一机关制定两法,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3)同一机关制定两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二、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

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

(一)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包括:(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的时间效力包括:(1)法的生效时间;(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3)法的溯及力。

立法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一)xx立法程序:提出→审议→表决→通过。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行政法规:国务院。

(3)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5)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二)立法的效力(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5)省级政府规章>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三)立法裁决(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报批:(1)宪法和法律并不由谁批准,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通过,并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3)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部门规章报国务院批准。

设区市政府规章由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

省政府规章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但是,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的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三、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概述(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2)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

二、执法(一)含义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特征(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三、司法(一)含义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主体:司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三)司法原则:(1)司法公正原则(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最高的价值追求。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四)特点(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四、守法(一)含义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的主体:所有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

在当今中国,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模范守法,是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2)守法的范围:既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也要遵守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3)守法的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

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社会主义法治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本质要求;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服务大局→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2.xx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3.xx首先要坚持xxxx。

4.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5.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的本质在于将行政权力严格置于法律的约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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